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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浅议:论司法独立

默认分类 2011-05-24 08:53:57 阅读10 评论1   字号: 订阅

                 宪政浅议:论司法独立

               作者:燕王王皓 2011-05-21 23:36:55 发表于:博客中国

(总序言:本系列作品是采用从低到高,从个人到集体的顺序进行论述。)

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保障权利。

如何用权力制约权力呢?这就需要分权。

 

《人权宣言》第十六条中一针见血的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里的就没有宪法,是指没有真正的宪法,没有能落实的宪法。在权利无保障 分权未确立的国家中,只有假宪法,字面上美轮美奂但却无法落实的宪法。

 

分权虽然有各种分法,但有一个底线原则,那就是司法独立。什么是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司法活动独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若有干预司法活动不可能是独立的,特别是司法去行政化;二是司法活动有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即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特别是司法机关去政党化;三是这种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特别是司法人员去政治化。

2、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 行政官员去法官化。

如何将司法独立落实呢?在宪政国家,常见的手段有:

 

1. 法官终身制。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的萌芽,后被很多国家效仿。法官终身制是指,一个人若成为法官,除了在职期间被证明渎职,犯罪,或本人自愿辞职,或遭遇身心疾病不能履职,则他可以一直干到退休年龄。《比利时宪法》一百条中规定:法官是常任的,非经审判不得剥夺或中止法官的职务。这是为了防止某股势力借无故解职,无故降级,或在任期制下阻止自己不喜欢的法官连任等手段干涉司法。

 

2. 财政独立。行政机关和人员不得经手司法机关经费,也不得借减薪,降低福利等方式威胁法官,或加薪,加福利方式收买法官,干涉司法。《比利时宪法》一百零二条中规定:司法系统人员薪俸由法律规定。

 

3.在任命法官上下功夫。法官从哪里来的,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选民选举产生的。此外还有像公务员考试那样采用考试的方式。

 

4.在弹劾法官上下功夫。这也是个关键的问题。如何区分正当弹劾与携怨报复?以美国为例,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与轻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四节),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 Henry Claiborne )在 1983 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目的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更因为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国会并无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正常的司法。

 

5.陪审团制度。裁决由陪审团做出,而不是法官。我们以美国为例。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强权势力操纵控制的。

尾声:当然,一切的核心还在于还政于民。如果不是,那么,分权也分不了,或是分了之后效果也不理想。

附录:宪政浅议:人身自由与人身保护令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1052035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