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服饰:福建省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0:35:39

福建省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为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指南》。

1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职责:

1.1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1.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填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疫情报告,并妥善保管各种资料。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负责收集和代报责任范围内的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报告的传染病信息。

1.3对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及疫情报告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承担责任范围内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医生的培训工作,

1.4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院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当有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要及时修订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制度。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传染病疫情登记管理制度等。

1.5设立具体部门科室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日常管理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2.传染病预检分诊与登记报告

2.1预检分诊点的设置和传染病登记

2.1.1常规状态下: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可把预检分诊点与门诊大厅的导诊台整合,由导医通过简单询问病人的症状和基本流行病学史对就诊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分诊。预检分诊点设立预检分诊登记本,由工作人员为就诊者填写预检分诊登记,对分诊明确不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可只登记姓名、疾病名称、分诊科室即可。对需要到传染病门诊诊疗的病例要详细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主要症状、分诊原因,医院要每周进行汇总统计,由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存档。妇幼保健机构等专科医院可仅对就诊儿童进行预检分诊。

2.1.2应急状态下: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对特定传染病加强预检分诊工作的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处,通过详细询问病人的特定临床指征和特定流行病学史对就诊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分诊。预检分诊工作人员为每一位就诊者填写预检分诊登记,每日进行汇总统计,报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

2.1.3预检分诊的内容与方法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尤其是根据当地是否有某种传染病的流行,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对就诊者提出相应的问题,冬春季节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如是否发热(可不测量,也可选择快捷的测量方式,如红外线测温仪等)、是否伴有呼吸道症状(咳嗽、咽痛等)、是否接触禽类或其他动物、周围是否有相同症状的病人、是否有外出史等。夏秋季节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如是否发热、腹泻、腹痛,是否喝生水,吃凉拌菜、海鲜,参加聚餐,家庭内是否还有其他人得同样得疾病等。

2.2感染性疾病科门诊、病房设置:

2.2.1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设置

2.2.1.1常规状态下: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常年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作为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现的可疑病人就诊地点,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可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分别设置,发热门诊在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开诊,肠道门诊在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开诊。

2.2.1.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综合性感染性疾病门诊点,可用相对独立区域代替,但门诊量超过100人/日,要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包括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病门诊)。

2.2.1.3应急状态下:须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指示,做好特定传染病门诊的设置。

2.2.2感染性疾病科病房设置

2.2.2.1常规下: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置符合消毒隔离条件的传染病区或专门病房,用于收治传染病病人。但传染病病房床位可根据医疗需求和床位使用情况,适当调整使用功能。对于使用率低的病房及床位,可维持现有布局结构和消毒隔离设施,作为普通病房使用。但有传染病病人时能够立即调整使用。

2.2.2.2应急状态下:必须有严格符合消毒隔离要求的传染科病房保证随时使用。

2.3医护人员传染病诊疗登记、报告制度

2.3.1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等相关记录

2.3.1.1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

门诊日志实行首诊负责制,由内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中医科、急症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等可能接诊传染病门诊接诊医生负责填写《门诊日志》,对于门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其他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协助填写除诊断项目外的相关内容,待病人就诊结束,由接诊医生填写诊断内容,并签名确认。

如采取门诊计算机管理的医院可采用计算机管理,但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

2.3.1.2《出入院登记》实行床位负责制,所有病例均需进行《出入院登记》,由负责其床位的临床人员填写《出入院登记》。

《出入院登记》内容包括姓名(14岁以下儿童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转归、出院日期、出院诊断、备注等基本项目。

2.3.1.3检验登记、X线检查登记实行首检技师负责制,所有传染病阳性检查结果均由负责检验的人员进行登记,对于工作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查看检验单协助填写,但须有检验人员签名确认。对于阳性检验结果清单建议不直接交给患者,请患者向开检查单的医生或同科室的医生处领取。医生结合临床与检查结果后作为相应传染病诊断时,应进行报告。

检验科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时间小时)等项目。阳性单和阴性单分开登记。

X线检查结果登记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登记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查结果、放射科医生、报告日期(时间小时)等项目。阳性单和阴性单分开登记。

2.3.2感染性疾病科门诊、病房的传染病登记、报告

2.3.2.1感染性疾病科各级医护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责分工负责《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递工作;临床医生对所有到感染性疾病科就诊的病例,均应填写门诊日志,对于法定报告的传染病还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传染病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于门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其他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协助填写,再由接诊医生签名确认。

2. 3.2.2感染性疾病科对疑难病人应提请进行院内专家会诊,对超越本单位诊疗能力的病人要及时进行转诊、转院。感染性疾病科医护人员根据感染性疾病科的工作流程填写传染病病人的《转诊、转院登记》;

2. 3.2.3感染性疾病科(实行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制)对科室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病人诊疗过程中的登记、传染病报告质量实行实时质量控制,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传染病报告的报告率和及时率达到100%。;

2. 3.2.4感染性疾病科应定期对科室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诊疗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病例讨论;按照传染病流行病学规律对科室医护人员进行季节高发传染病知识的培训;

2. 3.2.5负责对接诊的诊断不明确的疾病进行会诊讨论,并提请医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讨论;确定不能排除传染病的应及时进行报告。

2.3.3普通门诊、病房传染病登记报告

2.3.3.1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均为传染病报告的法定责任人,对临床诊断中包括可疑传染病诊断的一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3.3.2传染病报告卡实行首诊负责制,由内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中医科、急症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接诊医生负责填写,对于门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其他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协助填写除诊断项目外的相关内容,由接诊医生填写诊断病名和诊断时间,并签名确认。

2.3.3.3 所有门诊和病房实行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制度,对填写的报告卡片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登记到传染病报告登记簿,并实行双签字。

2.3.3.4有感染性疾病门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发现传染病病人,立即转诊到感染性疾病科,由感染性疾病科室医生负责进行诊疗、登记、报告。对于其他医疗机构(没有感染性疾病门诊、病区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确诊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将病例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进行《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上报,但须在转诊单上注明“已报卡”,如有临床诊断变更及其他情况时,由接诊单位进行订正报告。

2.3.3.5特殊情况下,如患者主要诊断不是传染病,但有可疑传染病诊断的,并受主病种牵连不宜转传染科的患者,则由该科在做好病室、病种隔离的同时,直接登记、报卡,并请传染科医生会诊,协同做好治疗工作。

2.4报告病种和内容

2.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7种甲、乙、丙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4.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或实行重点控制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手足口病、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疾病、其它聚集性发病的病例)。

2.4.3在临床诊断中无论第几诊断,只要出现可疑传染病诊断必须按照传染病报告。

2.4.4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

在发生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急性病例死亡时;数天内就诊多例(2例以上)同一病症临床不能明确诊断的急性疾病时;发现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的情况,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5 填报要求

2.5.1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 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5.2传染病报告病例类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等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2.5.3分型报告: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2.5.4专项管理传染病: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肺结核、鼠疫、艾滋病及HIV感染者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3疫情报告管理

3.1疫情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3.2.1负责填写和督查疫情登记资料,包括对门诊、出入院病例的登记、对传染病人的登记及检验科等资料登记。

3.1.2负责每日报告、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3.1.3负责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知识培训。

3.2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保障措施

3.2.1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明确指定1名人员负责本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同时还应设置1~2名的兼职人员作为补充。。

3.2.2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疫情专用计算机和上网必要的设备,确保疫情及时通过网络开展直报。

3.2.3乡镇级疫情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传染病疫情代报工作,并负责督查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3.3 医疗机构内部《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

一天至少两次收集卡片,可在上、下午距下班时间有1小时的固定时段内(可由医疗机构本身规定),分别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3.3.1由填卡人(或指定送卡人)送往预防保健科(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科室);

3.3.2在合适的位置设立《传染病报告卡》箱,由预防保健科(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科室)在固定时段内到科室收卡;

3.3.3医生在诊疗工作结束后把传染病报告卡送到疫情管理人员处。

3.4《传染病报告卡》的录入

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重卡等检查,对有疑问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经确认报告填写无误后才进行网络录入。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应作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对于网络录入完成的报告卡,还应再一次核对,确保网络录入的信息与报告卡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

3.5《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和补报

3.5.1订正:发现已报告病例诊断变更(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诊断为确诊病例等)、死亡或填卡错误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注明订正前报告病名),并按规定完成网络订正操作。

3.5.2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并对所发现的《传染病报告卡》错误信息或排除病例及时订正。

3.5.3补报:网络直报人员每周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导出传染病疫情报告数据,每周到各科室进行核对,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补报;各科室在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中发现漏报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补报。

3.6传染病疫情资料保存与安全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部门科室每周对本单位的疫情数据进行备份,并与《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一并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由收卡代报单位(即网络直报单位)保存。

4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控制

4.1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立即向医院负责疫情管理的科室或人员报告,医院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通过网络报告。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以最快方式在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至邻近网络直报单位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邻近网络直报单位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代为网络报告。

4.2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资料

4.2.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

要求登记齐全、字迹清晰可辨,分科、分月装订成册。《门诊日志》登记数与该科挂号数符合率要求95%以上;检查结果登记数与化验单开单数符合率要求95%以上;《出入院登记》与住院病例数符合率要求100%。

查阅诊治传染病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将其中诊断为传染病的病例与网上报告的或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核对,统计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传染病登记报告率=实际报告数/登记数×100%

4.2.2《传染病报告卡》

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生在诊断传染病后,须按照《《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报。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报告卡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应尽可能填写工作单位(学校或托幼机构名称),以便于及早发现同一单位(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疫情。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须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传染病死亡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死亡日期。

4.2.2.1《传染病报告卡》填卡及时性:传染病病人诊断必须注明具体时间,自传染病诊断至卡片录入不得超过24小时。

4.2.2.2《传染病报告卡》填卡完整性: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患者单位、现住址、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填卡日期、疾病名称10 项为必填项目。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并在诊断传染病的潜伏期内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患者若为学生,患者单位必须填写患者就读的学校或托幼机构名称。符合以上要求的为填写完整卡片,1 条未达要求即为不完整。

4.2.2.3《传染病报告卡》填卡准确性:凡字迹清楚,无逻辑错误,提供的基本情况准确的卡片判断为准确,否则为不准确;录入计算机的信息与原始报告卡吻合的为录入准确,否则为录入不准确。

4.3信息安全及疫情保密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措施,更改密码。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传染病疫情。

5.管理措施

5.1. 明确“两个管理”

5.1.1 职能科室管理:预防保健科是综合性医院疫情报告管理的职能科室,应全面系统地负责医院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5.1.2 专科集中管理: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是医院传染病登记报告的重点科室,其它任何科室首诊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转传染科诊治,不得截留,普通病房不得随意收治传染病人,对转来的传染病人由传染科及时登记、报卡,以改变过去综合性医院整治传染病的散、乱局面,从而控制疫情漏登、漏报现象。

5.2严格把好“三关”

5.2.1门诊和传染病区把关:以传染科为中心,负责全院传染病人的诊治、登记、报卡和查漏补报工作。门诊填卡后要在门诊日志和门诊病历及登记簿上加盖“已报疫”章印;传染病区填卡后则在住院病历及住院登记簿上加盖“已报疫”章印。这样,就可以防止同一病人在复诊或2次入院时发生重复报卡。

5.2.2 检验科把关:这是“三关”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每天将门诊开具的所有传染病阳性单和阴性单分开登记(亦便于与预防保健科总报卡登记簿核对),门诊阳性检查单每日分拣后,由专门人员直接送交传染科门诊,并留一份阳性名单交给门诊检验取单处(由门诊大厅预诊台护士兼管),当病人去预诊台取检验报告单时,如果查找不到,预诊台护士便可根据阳性名单嘱其直接去传染科门诊取单、诊治,传染科门诊医生在给病人诊治的同时,并对疫情进行登记、报卡。这样,就避免了传染病人在预诊台取走阳性单后盲目投医或一走了之,或去非正规医疗机构治疗,造成疫情报告的“流产”。

5.2.3 预防保健科把关:预防保健科每日坚持报告卡随到随登、随发,并在送卡簿上严格核对签收。

5.3 做到两个“坚持”

5.3.1 坚持“三簿”吻合:即坚持传染科疫情报告登记簿、检验科阳性病人登记簿、预防保健科登记簿,“三簿”核对无误。

5.3.2 坚持门诊日志制度:综合性医院门诊日志的建立健全,是考核各门诊科室发现传染病是否转传染科诊治的依据。门诊、急诊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门诊日志登记,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夜间急诊发现传染病立即转传染病区,由值班医生诊治、报卡)

5.4 注重抓好“二环节”

5.4.1 认真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5.4.2 认真抓好考核:首先,职能科抓考核。预防保健科每周对传染科报卡登记簿与检验科阳性登记簿核对一次;每旬以信息科出院病人登记簿为依据,核查非传染病区传染病的混住情况,并根据转诊、隔离、报卡的具体情况做好记录,及时通报;每月再将预防保健科总帐与检验科阳性登记簿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其次,院部抓考核。院部利用每周六综合查房的机会,由医务科、预防保健科、院内感染科等分别重点检查门、急诊日志登记情况和普通病房传染病混住情况,发现有传染病不转诊(无转诊标志),或普通病房随意收治传染病人,及时做好扣分记录。

5.4.3 认真抓好奖惩兑现: 发现漏报、漏登或普通门诊和病区首诊传染病不转传染科等,即根据医院制定的有关罚款条例,坚持惩处兑现。对玩忽职守,违章办事,造成传染病蔓延、流行的科室或个人,则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按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的科室和个人,经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阶段考核认可,则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科室和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5.4.4 抓好特殊情况处理: 非传染病区偶有入院时诊断不明的“隐性传染病人”,无论确立第几诊断只要出现可疑传染病诊断后,应立即转感染性疾病科治疗并登记、报卡;对少数第二诊断后为传染病,并受主病种牵连不宜转传染科的患者,则由该科在做好病室、病种隔离的同时,直接登记、报卡,并请传染科医生会诊,协同做好治疗工作。

5.5高度重视过程管理

5.5.1将传染病的疫情管理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中,设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质量目标为100%。

5.5.2采取报告(临床科室医生)-自查(保健科专职工作人员)-补报(临床科室医生或保健科专职工作人员)-再查(保健科主任)-反馈-讲评(在医院相关会议上)的方法,实行检查-分析-改进-再查-效果评价的质量管理程序。

6.档案管理

门诊部负责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检验科登记、放射科登记的日常管理,住院部负责出入院登记簿、传染病登记簿的日常管理。各有关科室护士长为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登记本的发放、收缴和保管,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传染病登记簿核查无误后上交预防保健科,其他疫情资料上交门诊部,并做好交接登记。疫情登记资料要齐全,分科、分月装订成册。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对有关疫情管理文件、疫情报表、书面资料应做成档案,进行永久性管理。在保管过程中,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保持完整清洁,以备后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由收卡单位保存,但本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责任报告单位对每天收集、报告、订正、删除传染病报告卡的情况须做好工作记录,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备案。

7.制度和流程

7.1 管理制度

7.1.1各级医疗机构要建全适合本医院管理模式的工作制度

7.1.1.1预检分诊管理制度;

7.1.1.2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7.1.1.3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7.1.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7.1.1.5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7.1.1.6传染病人住院隔离和转诊制度;

7.1.1.7传染病信息化管理督查制度;

7.1.1.8传染病管理工作奖惩制度等。

7.1.2工作流程

7.1.2.1预检分诊工作流程

7.1.2.2传染病人就诊转诊流程

7.1.2.3传染病报告卡传递流程

7.1.2.4突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流程

7.1.2.5传染病诊断会诊流程

7.1.2.6死亡病例传染病排查流程等。

是否确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是否有医院领导分管负责,是否有正式文件;是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报告制度、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基础资料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等(各项制度应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8参考文件

8.1《传染病防治法》。

8.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8.3《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8.4《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年试行版)》

8.5《门诊日志》

8.6《出入院登记簿》

8.7《医院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

8.8《传染病报告卡》

8.9《医院传染病报告卡收卡记录本》

8.10传染病诊断标准

8.10.1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

8.10.2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4—1995】

8.10.3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2—1997】

5.10.4丝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5—1995】

8.10.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

8.10.6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0—1995】

8.10.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0—1997】

8.10.8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0—1995】

8.10.9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及处理原则 WS213-2001

8.10.10丁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9—1995】

8.10.11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1—1997】

8.10.12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394—1996】

8.10.1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卫生部2004020(5

8.10.14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3—1995】

8.10.15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6—1995】

8.10.16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4—1997】

8.10.17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14-2001

8.10.18登革热诊断标准 WS216-2001

8.10.19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5—1997】

8.10.20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

8.10.21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7—1995】

8.10.22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1—1995】

8.10.23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884—1997】

8.10.24百日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8—1995】

8.10.25白喉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7—1995】

8.10.26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393—1996】

8.10.27猩红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3—1995】

8.10.28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原则【GB 15988—1995】

8.10.29淋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5—1995】

8.10.30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8.10.31钩端螺旋体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5—1995】

8.10.32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7—1995】

8.10.33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9—1995】

8.10.34流行性感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4—1995】

8.10.35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6—1997】

8.10.36风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09—1997】

8.10.3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17-2001

8.10.38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3—1995】

8.10.39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诊断标准WS215-2001

8.10.40黑热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6—1995】

8.10.41包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3—1997】

8.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1994】

附件:制度、流程、登记样式


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图

 

来院病人及陪同人员    

 

 

 


预检分诊处测体温                未进行预检分诊

 

 


非发热、非感染性疾病病人  发热病人、感染性疾病病人          普通门诊预检

 

 


普通门诊预检                     感染疾病科进行排查        

                        

 

 

普通门诊就诊

 

 

 

 

普通门诊就诊   医学留观病人      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的病人(登记、报告)

 

 

 

 


留在医院指定地点              

定点医院、传染病治疗能力的医院

 

 


  

 

解除观察                   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的病人(登记、报告)

 

 


   

 

 

回家                      转至其他病房留院继续治疗

 

 

疫情登记、报告管理流程

各级医疗机构

就诊病人

 

 

 


门诊登记         检验结果登记         出入院登记

 


传染病病例

 

填卡报告(首诊负责制或指定填卡人)

                           直报人员

 

 


审核、查错、

查错、录入         订正、补报        数据备份、资料保存

 

 

 

 

 

 

 


预检分诊管理制度

 

  为规范传染病预捡、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捡分诊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大厅的咨询、导诊台为来院病人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流行特征,结合病人的症状、体征,有针对性的对就诊患者进行预检。

三、分诊点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四、普通科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

五、经预检分诊点人员或普通科室医师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病门诊、肝病门诊)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六、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或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要按规范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捡,分诊工作。必要时,所有就诊病人首先到分诊点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七、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分诊点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八、对不具备救治能力的传染病,分诊点应当及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填写转诊单。
九、从事接诊、传染病预检分诊以及所有医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十、医院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要加强对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疫情组织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医务科领导、预防保健科(或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的科室)、感染科、检验科、质控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关传染病有关制度。

二、加强疫情报告人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操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指定1人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级医疗机构必须指定1人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人员固定,专机专用,确保传染病直报系统网络畅通。

三、承担对全院医护人员疫情报告管理内容的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网络直报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特别是新入院职工、进修医师和实习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四、做好疫情登记工作,必须完整、清晰、准确的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包括X线检查)结果。并做好对疫情登记资料的保管工作。

五、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和登记工作,诊治传染病的科室,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及时、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的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诊断时间4小时内报送预防保健科(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科室)。

六、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在报告前,必须进行卡片错项、漏项、逻辑错误以及重卡的检查。

七、各科室疫情监督员负责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并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每月对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上报预防保健科。

八、疫情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每周导出卡片,与有传染病诊治的科室进行粗略核对,发现未报的传染病卡片,随即进行补报。同时对疫情数据和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进行整理归档。

九、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每旬全面检查门诊登记、检验结果登记、出院登记,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全院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疫情登记项目不清晰、完整、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及时、规范以及有传染病漏报的科室,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可由单位按照情节严重与否进行相当处罚。可与经济效益、职称晋升等挂钩。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37号令)、《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管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更新内容。

  8、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拒绝参加培训者按有关制度处置。

7、以上各种培训均应有通知、签到薄、讲义、考试卷、培训小结并存档。

 

 

 

 

 

 

门诊日志(普通科室)

就诊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

病名

初诊/复诊

备注

 

 

 

 

 

 

 

 

 

 

 

 

 

 

 

 

 

 

 

 

 

 

 

 

 

 

 

 

 

 

 

 

 

 

 

 

 

 

 

 

 

 

 

 

 

 

 

 

注:使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

门诊日志(感染性疾病科)

就诊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发病

日期

诊断

日期

病名

初诊/

复诊

报告人

报告

时间

订正

时间

备注

 

 

 

 

 

 

 

 

 

 

 

 

 

 

 

 

 

 

 

 

 

 

 

 

 

 

 

 

 

 

 

 

 

 

 

 

 

 

 

 

 

 

 

 

 

 

 

 

 

 

 

 

 

 

 

 

 

 

 

 

注:使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报告人、报告时间、订正时间只针对传染病病人填写,若已报该传染病病例,则在备注栏填写“已报卡”。

 

检查结果登记表

送检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步诊断

采样日期

送检科室

送检

医师

检验方法

检验结果

检验医生

检验日期

报告日期

 

 

 

 

 

 

 

 

 

 

 

 

 

 

 

 

 

 

 

 

 

 

 

 

 

 

 

 

 

 

 

 

 

 

 

 

 

 

 

 

 

 

 

 

 

 

 

 

 

 

 

 

注:使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

 

 

 

 

 

出入院登记薄(普通科室)

入院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入院诊断

转归

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

备注

 

 

 

 

 

 

 

 

 

 

 

 

 

 

 

 

 

 

 

 

 

 

 

 

 

 

 

 

 

 

 

 

 

 

 

 

 

 

 

 

 

 

 

 

注:使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

出入院登记薄(感染性疾病科)

入院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入院诊断

转归

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

报告人

报告时间

订正时间

备注

 

 

 

 

 

 

 

 

 

 

 

 

 

 

 

 

 

 

 

 

 

 

 

 

 

 

 

 

 

 

 

 

 

 

 

 

 

 

 

 

 

 

 

 

 

 

 

 

 

 

 

 

 

 

 

 

注:使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报告人、报告时间、订正时间只针对传染病病人填写,若已报该传染病病例,则在备注栏填写“已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