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面排名第一:检察机关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18:48

检察机关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刑事侦查的本质,即是专门的国家机关查明事件性质,进而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证据的固定、提取与应用,是整个刑事诉讼展开的基石。目前,相当一部分人反对口供的使用,甚至奉所谓"零口供"为圭臬,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口供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我们要反对的是口供至上,为口供而不惜引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但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放弃这一重要的证据。所谓不轻信口供,绝不是把口供排除斥在证据之外,而是说口供有不同于其它证据的特殊性,必须认真对待,不能轻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地位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一般而言,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仅最是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犯罪过程的证据,而且通常它还是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这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的原因,而侦查讯问,则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手段。
    一、检察讯问的概述
    (一)检察讯问的概念
    检察讯问,是指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事诉讼法,采用言语对话、心理影响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的一种侦查手段。
    (二)检察讯问的任务
    1、获取犯罪嫌疑人对事件过程和自身主观状态完整、真实的描述
    正如前文所述,讯问的目的在于获取证据。这里的证据,不仅指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也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因为就刑事侦查的任务而言,刑事侦查不仅是为了发现犯罪惩罚犯罪,还包括了保护地辜和保障人权。   认识这一点,是正确实施讯问,获取合法有效证据的前提。在职权主义传统相当深厚的中国,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被视同犯罪人,未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不断地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这才是引供、诱供、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侦查讯问所获得的犯罪娣疑人供述是系统的,内在逻辑统一的。这就是说,无论由因至果,还是由果至因;不论是从人到事,还是从事到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必须符合案件内在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用刑事侦查要求来说,就是满足了"五何要素","五何要素"的任何一环,均能与犯罪嫌疑人口供达到合乎自然逻辑的统一。
    2、发现线索,扩大战果
    检察机关侦查讯问的任务,不仅着眼于本案本事,不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已经暴露的事实,而且要突破余罪,深挖线索,了解其它犯罪事实;不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事实,还要获取其他人可能存在的犯罪线索。由于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和连续性,这对检察机关扩大案源,强化打击效果是有重要意义的。这虽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讯问,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侦办案件的犯罪案件多是法定犯罪,侵犯的共同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缺乏被害人的制约,而检察机关侦办对象往往或多或少的地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干预侦查的能量较大,因此,要想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多渠道开辟线索来源,而从罪嫌疑人嘴里获取的案件线索往往比坐等检举控告人的检举控告要强得多。
    3、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讯问,不仅是为了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要保障其它无辜者不受刑罚追究,这是侦查活动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侦查讯问的目的之一。保证无辜不者不受刑罚追究,从个案来说,是保证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刑罚追究,从宏观来看,是保证整个社会无罪的人不受刑罚的追究,这是法律公证的基本体现,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
    4、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转变思想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们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政策,说服教育也是侦查讯问中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法。在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对其今后的改造有不可忽视的重用。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不进行教育的讯问无疑是苍白乏力的,更无法使犯罪嫌疑人达到心服口服的境地。因此,不能以任何借口放松这项工作,或者将其与其它任务对立起来。
    5、积累审讯经验、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
    无论是侦查学、讯问学还是犯罪学,都需要有实践素材的积累。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是刑事诉讼,包括日后的庭审的重要基石。在犯罪手段变化越来越多,犯罪智能化程度、隐蔽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不断地提高侦讯技术,已成为侦查学者和广大一线侦查员的一项艰巨的课题。侦查讯问为这解教这个课题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注重侦查讯问经验的积累,注重成败得失的归纳总纳,是提高和发展侦讯水平的必经渠道。正如毛泽东指出的:认识总是从实践中来,回到实践中去,讯问学的发展,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
    二、检察讯问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三类案件的侦查: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赌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侦查。
    由以上案件管辖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侦查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侦查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职务犯罪,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讯问时,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讯问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
    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物证、书证较少,毁证灭迹简单,许多职务犯罪还是一对一的犯罪,没有第三人在场,这就使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倚重程度较高,许多关键证据要靠侦查讯问获得,讯问人通常是也背负着巨大压力上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侍无恐,采取顽固到底的做法,致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二)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
    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具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政法干部,反侦查能力强,对侦查人员一般的讯问技巧、讯问模式都较为熟悉,这就为检察机关突破犯罪嫌疑人增加了难度。
    (三)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
    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讯问初期,会产生极度焦躁、抗拒的心理。这种心理,实际上是有利用侦查的,正如兵法所说的:敌静则深若玄洪,敌动则虚实尽显,在经过侦查人员的攻坚突破之后,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猜忌或损耗太多精力而突破。然后,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社会阅历和较高智能,在经过初期的慌乱后,即能调整情绪,开始构建防御体系,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从焦躁不安的一味否定、一味抗拒转变为经冷静分析、理性思考后的否定、抗拒。这种否定和抗拒是建立在理性逻辑之后的,非并一味的否定和抗拒,甚至会采取掉车保帅的策略。这时,犯罪嫌疑人极易翻供,产生反复。
    (四)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侦查讯问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它的诡诈性。审讯不只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侦查行为。由于侦查对抗双方目的的截然对立,使得诚信同审讯无缘,(除非你把审讯的目的明白地告诉对方,如进行诉辩交易)而诡诈同成功的审讯实践却犹如孪生娣妹。侦查的全部实践都贯穿着诡诈性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和诚信。但审讯的诡诈性却告诉我们在审讯这种激烈的"活力对抗"中,诚信只能是程序性的,即所谓程序标准,也就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德"办案。如果我们施谋用谋时想到的是道德不道德,这种"宋襄公似的道德观在活力对抗中只会窒息对抗者用谋的积极性与灵感"
    然而,这种侦查中的诡诈不是凭空而就的,它实施的基础就是侦查机关所已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它可以是推断性的结论,但它的根基必须实实在在。这就像哈哈镜,人必须是真实的,而照出的影子是扭曲的。就检察机关而,它所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难以获得更多的其它有效证据。较为客观真实的痕迹物证这一类证据少,伴随而来的即是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难以发挥用武之地。检察机关侦查中所依赖的证据除了言辞证据外,就是其它少量的书证。这种相关佐证少的局面,一方面把讯问推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另一方面,却不利于讯问中的证据出示乃至诡诈的使用。
    三、检察讯问的方法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讯问即有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相同的共性,也有与之相区别的个性。因此,检察机关的讯问也有其独特的方法和特点。
    (一)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是否掌握足够的证据,是讯问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讯问即是对证据的发现与固定,也是对已有证据的检验与审查,二者是辨证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由人到事的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正式立案之前还有初查的过程,这是职务犯罪对象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外围调查阶段,尽可能地掌握相关的证据,才能在今后的讯问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的发现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做案是一个长期、稳定、隐蔽的过程,不太可能有所谓疑人疑事出现。但是,从证人口中得知证人的线索仍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时候,利用好证人及其证言,就是开阔侦查思路,获取侦查线索的有效方法。
    2、重视书证的收集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一即:虽然相对自然犯罪而言,其书证物证较少,但在可能获的证据中,书证却又往往占了绝大多数,而且书证类型复杂,因此书证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些书证往往比较隐蔽,在侦查中,应当注意搜查可疑的记事本、便条等,这些往往是有价值的书证所在。
    3、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
    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学最早包含的内容,早期的刑事侦查学往往是以刑事科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在今天,刑事科学技术愈成为刑事侦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和人打交道,不需要刑事科学技术。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诚然,检察机关的自案件所须要用的的刑事科学检验技术要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少得多,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刑事科学技术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书检验。正如前文所述,书证是检察机关主要应固定的证据,文书检验,对确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之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2)笔迹鉴定。在检验文书的真实性时,很大一部分是检验文书权利人签名的真实性,因此,笔迹鉴定也是检察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应用的一项重点。 
    (3)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对明确资金流向,把握侦查方向,获取犯罪证据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的放矢 
    侦查讯问实际上就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心理对抗,侦查讯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胜决于对侦查对象心理活动的把握。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几个阶段,这只是一般的规律,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这些阶段。不同的心理变化阶段,有不同的针对措施,有的放矢,才能尽快突破。 
    1、焦躁对抗阶段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此时的心理状态是慌乱、惊恐,尚未构建成完成的心理防线,不知道侦查机关究竟了解什么内容。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宜从快,从狠,堵塞退路,使之措防不及,以期一举突破。 
    2、反思翻供阶段 
    若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表现出由语辞激烈,情绪激动,突然转变为沉默,冷淡,甚至出现反复翻供的现象,就意味着犯嫌已经开始构筑心理防线了。侦查对象一般会在试探侦查人员,甚至采用弃军保帅的技俩试图了解侦查人员所掌握情况的多少,这时,侦查人员应保持冷静,采用刺激、用间,用诡诈的方法应付犯嫌的对抗,让其陷入怀疑、猜忌的困挠,破坏他自身对犯罪过程的回忆与认识,使其不攻自破,所谓上兵伐谋,其理于此。 
    3、动摇突破阶段 
    经过长期的斗解,犯嫌这时表现欲供还拒,欲说还止的心理状态。这时,侦查人员不能面露喜色,一方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另一方面要强调隐匿真相的严重性,引导犯嫌尽快做出真实供述或辩解。 
    (三)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 
    1、施用谋略的原则 
    施用谋略,首先要合法,不能搞引供诱供,更不能搞虚假承诺。其次要保密,"谋出于智、成于密、败于泄"。再次要慎用,我不赞成侦查机关搞电影里侦探片的连环计,层层紧扣推理,看似合理,可现实斗争中谋略运用一但失败,必将陷入被动,甚至使整个侦查活动陷入僵局。 
    2、施用谋略的时机 
    施用谋略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时机,但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意见:那就是在犯嫌心理即将转化的时候。把握时机很重要,时机不对,没有效果,反而会让犯嫌鄙视侦查人员,丧失敬畏感,下一步的讯问更难开展。
    3、施用谋略的要领 
    侦查活动是一项针锋相对的刑事诉讼阶段,侦查讯问更是面对面的交锋,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侦查人员需要时时掌握犯罪趋势,反讯问的动态,以确保讯问活动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在具体案件讯问中,任务紧急,案情多变,侦查人员更需要在逐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犯嫌画像,成其要掌握其心理特点,采用侦查学中的"三到"思维方式,揣摩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期背后的心理依据,此其一。 
    其二,谋略要奇。奇正相倚,正奇相对。所谓正,即是一般的讯问手段和方法,这是基础;所谓奇,则要求讯问突破常规方法,做到"奇者,攻其不备,出其不意",这样才能隐蔽自我,以暗攻明。
    总之,讯问,特别是检察讯问是一项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侦查活动,要求侦查人员不仅有一般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学习、归纳、总结。检察讯对问象的特殊身份,更要求检察干警在侦查过程中有敏锐的洞察力,有过人的胆识,这些,都是要在实践中摸索与学习的。实际工作的前辈侦查员已经为我们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这些是检察干警宝贵的财富,继承这笔财富,对历史的经验有所扬弃,才能更好的提高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的讯问水平。本文就一本的检察讯问理论做了粗浅的阐述,还远达不到出于实践指导实践的标准,只期引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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