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其手txt:此案中的税收管理员李丽颖被判刑有些冤!为什么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6:45:5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李丽颖玩忽职守案

李丽颖,女,42周岁,汉族,党员,1965年10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1985年4月参加税务工作,案发时系白山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税收管理员。

白山市永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系白山市开发区国税局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石为金,合伙人李强;注册资金30万元。其中石为金出资20万元,李强出资10万元。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5月,5月26日在白山市开发区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按照管辖范围由管理二科负责管理,管理二科负责人张国权将该企业分配给李丽颖管理。

2004年12月中旬,负责管理白山市永江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管理二科税收管理员李丽颖在将企业当月的申报与以前月份的申报对比后,发现该企业申报数额较大,打电话联系企业负责人,准备做进一步的了解,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当即向张国权进行了汇报,二人于当日到企业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大门紧锁,仍未找到人。回到局里后, 李丽颖经张国权同意,于2004年12月16日填制了《停止供应发票通知单》,传递到市局征收科发票窗口,要求停供该企业发票。

2005年1月,该企业办事人员王云波以法人代表石为金突遭车祸死亡为由向区局提出废业申请,区局安排检查二科的副科长王纪东、税收管理员汪文彬对该企业进行废业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两人对该企业办事人员王云波提供的12本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53本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企业开据的收购和销售发票差额和数额较大,有明显的虚开嫌疑,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经局领导研究对该企业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立即向市局进行了书面报告;二是请示市局由市局稽查局向取得发票方的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

2005年4月18日区局得到了市稽查局的协查回复,确认永江公司开给河北省衡水市新达金属有限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26份为虚开。对方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吉方提供的协查函,破获了一起非法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抵扣,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永江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案件也由此确定。并经由市局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李丽颖犯玩忽职守罪批捕、起诉、判决经过:

2006年5月末,白山市永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发后,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传讯了该企业的国税主管部门白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管理二科科长张国权、税收管理员李丽颖,经过调查,检察院认为此案中李丽颖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拘留并进行立案调查。2006年9月20日八道江区检察院将李丽颖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到区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将李丽颖逮捕。八道江区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和2006年11月22日二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李丽颖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的要求,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没有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到1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道江区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对李丽颖犯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是税务局自己的文件把自己的人送进了监狱!判刑的依据是这个文件,总局马上宣布作废!否则又将有多少人被判刑!没有这个文件,或许这位朋友没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2008.12.9)

国税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当事人都不知道有这个纪要,如果知道,会好很多,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高检会[2005]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召开了“加强检查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了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的一些工作制度、工作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对于双方在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做好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和查办税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及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重大、疑难问题,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关系,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服务于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税务机关要对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副局长王力共同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双方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问题。纪要如下:

  贺邦靖、王力同志介绍了税务系统加强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并指出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自查、自纠,积极、认真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王振川同志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背景、目的,强调专项工作是服务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税务机关互相配合、沟通、协调,是专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会议议定:

  一、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等,形成指导性意见。会议纪要双方会签后分别下发检察系统、税务系统执行。

  (二)联络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联络,主要研究、沟通、交流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进行调研,必要时可联合调研;对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原则性问题提出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做好本业务系统的工作;对重大案件各自督办。

(三)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制度。会议认为,打击渎职犯罪,预防是关键,双方要及时、认真研究渎职犯罪个案,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以查促管,共同做好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

  二、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关系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打击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秩序的关系,坚持打击与保护结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因处理不当影响税务干部队伍稳定。

  (二)明确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重点专项工作期间,检察机关首先要重点查办2003年以来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严重不负责任、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除重大案件外,对发生在2003年以前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

  (三)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税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四)客观考虑税收执法外部因素

  要严格区分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客观考虑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

  (五)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项工作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分工合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对于涉及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做好配合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鉴定意见。双方要加强查处案件的信息交换与沟通。

  此外,会议还议定,对开展查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工作层面能够明确的要及时办理;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紧急问题,特事特办。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陈连福、王教生、刘旭红、李京,预防厅郝银飞、张越;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郭奉滨、韩春、车毅明,政策法规司李万甫、王世宇,征收管理司任荣发、稽查局杨绍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