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卡婚礼策划馆招聘:难于描绘的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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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于描绘的法官形象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2日

 

田成有

 

  中国自古没有生成纯粹的法官职业,也就没有过纯粹、完整的法官形象,与工人、农民、警察等其他职业形象相比,当今中国法官的形象还在迷失。要给法官描绘出一个清晰形象,始终显得非常困难。

 

  我们对法官形象的认识既受到几千年中国法文化的影响,印痕在一点点地流变,也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在一点一点地变味。文化的、历史的、现实的堆积在一起,定位和塑造法官形象显得比较尴尬,也许我不说,还清楚,我一说就更加糊涂了,谁又能说清道明呢?法官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也许得颠覆我们对历史的和国外的前见,形成自己新的历史记忆,给出一个全新的描绘与勾勒。然而这种颠覆和建设,一定是个艰难的过程。

 

  在西方语境下,法官是以蒙目女神为象征标志的。正义女神双眼裹布,左手持着天平,右手握着宝剑,神情肃穆,仪态端庄,器宇轩昂。紧闭双眼或眼上蒙布,意味着“用心灵观察”,排除干扰而不受非理性因素的蒙蔽,昭示公道和权威;天平意味着“不偏不倚”地衡量,承载中立与睿智;宝剑意味着“正义”的裁断,彰显英勇与独立。可见,西方法官的形象是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法官崇高而神圣,法院被描述成“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被尊称为“大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

 

  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官最早是以獬豸(音同“谢智”)为图腾标志。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神兽,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因头部正中长有一角,俗称“独角兽”。独角兽“性别曲直”,“能触邪佞”,“触不直者”,“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可以看成是中国法官的精神图腾。汉代司法官员头上戴的法冠称“獬豸冠”,獬豸成了历代王朝刑法和监察机构的标识。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法政不分。官府的主要职能是“断案”,审判事务成了官员们最重要的职责,从“县太爷”到“朕即法律”的“皇上”,都拥有“决狱”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官”首先是指“法官”。在传统的戏曲、小说里,官员基本上都是以审判事务为主要政绩,以至于在一般百姓的心目中,行政官员就是那些显威风、坐大堂、打梆子、判铁案的法官。甚至在中国历史上,但凡“青史留名”的官员,无一不有着“青天大老爷”的美誉。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历朝历代审判案件的官员,诸如廷尉、大理、推官、判官、司理、司法等称呼,虽然五花八门,却在不断的流转、变化。中国人至今仍忘不了名垂青史的包公、海瑞等,是因为他们把审案看成是关乎人心、关系人性、关联人命的大事。他们能做到堂堂正正、胸襟磊落,既能查明事实、听出破绽、分清是非、区分对错,又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他们一身正气、大义凛然、刚直不阿,满足了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心理期待。在他们身上体现了强烈的“正义”和“善行”色彩,由此缅怀和敬仰也就成为了必然。

 

  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有害怕法律,惧怕法官的纠结。中国人对司法没有感情,提到法律总是恐惧、害怕,法院是衙门,打官司是不好的。古代法官呈现给大家的印象是冷漠、专制,审案就是击鼓升堂,重口供、“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和刑讯。肃穆的公堂,“明镜高悬”的匾额,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拍,就有可能打板子,“大刑伺候”,如被定罪还要套上枷锁,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在很多历史文献中,法官形象被刻画成这样的脸谱色彩:奸猾、贪婪、报应。

 

  新中国成立后,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的衙门作风受到批判和改变,我们党总结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得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法官办案得不拘形式,深入乡村,方便群众,走进群众,巡回审判,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独特的“中国司法现象”就是法官骑着自行车(或马),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出现了“马背上的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送法下乡”、“下乡办案”成为中国司法特有的一道景观,成为中国法官为民司法的一大重要特色和亮点。到了“文革”,一切又被砸烂了。在造反有理、群众专政的名义下,人人都可以自封为法官对别人进行审判。“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人民法院各项建设走上正轨,法官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然一段时期,法官制服仿军人或公安制服,头顶国徽、大沿帽、肩章,又烙上了较浓重的军事化、行政化色彩。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马锡五式的法官”被看成过于老套,低俗落后,进而法官穿上了仿西式的法袍,脱下了大盖帽、军警式制服,坐堂问案,敲起了法槌,这是中国法官从传统定势中逐渐解脱的一次蜕变,是法官缔造和完善自我形象的一次重大突破。但是法槌和法袍似乎并没有给法官形象带来质的飞跃,也没有给民众带来实质的惊喜。至今,法官与其他职业相比,依然没有给民众呈现一个清晰的形象。有时像调解员,要花大量精力调解;有时像教员,要进乡入校,搞法制宣传;有时还要维稳、招商等等。历史的、现实的、中国的、西方的夹杂在一起,法官形象呈现出多重、复杂、矛盾的印迹,法官搞不清,民众有意见,议论多自然就难免。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