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和金元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什么是“法治精神”?(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1:31:21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开栏语》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政法机关,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在法学界引起热烈反响。这篇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阐述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深刻回答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个重要论述。
什么是“法治精神”?
正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在文中所说的那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法治精神”是一个融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为一体的科学命题。
如何“弘扬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和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专家学者的研究与论述,对于我们更好地学习与领会胡锦涛总书记“6·25”讲话精神,正确理解与把握“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面向政法机关,面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面向法学界开辟《弘扬法治精神三人谈》栏目,定期邀请三位法律专家、学者就“弘扬法治精神”这一论题进行阐述与探讨,为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法治精神”的良好舆论氛围提供理论支持。
最后,我们愿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的两句话作为本栏目的开栏宣言: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之法治,犹如没有灵魂之人体。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锻造法治的内在品质,实在比盖大楼、造法条重要得多。
弘扬法治精神
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如此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个重要论述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如此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个重要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
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法治精神”是一个融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为一体的科学命题。
法治精神就是善治精神
善治首先是依法而治。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两种对立的治理方式,即法治和人治。实行善治就要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在当代中国,依法而治要求执政党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规范体系和法治资源,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善治其次是良法之治。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即准确反映社会、自然以及人的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并科学表述的法律,有利于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是善待个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的法律。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精神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世界上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治的民主精神体现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且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城乡基层自治制度、企业与社团自治制度等;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法治精神就是人权精神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法治的人权精神植根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法律认真对待人权,另一方面人民认真对待法律。当前,弘扬法治的人权精神要求我们切实关注民生,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
法治精神就是公正精神
公正精神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公平正义与法治有着本质联系,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美好形象。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社会主义法律更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艺术。只有贯通公平正义的理念,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治的公正精神首先体现为法律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体现为以法律公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
法治精神就是理性精神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理性是与非理性和超理性相对的,理性精神也就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人治需要依赖愚昧、无知、迷信、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以科学精神审视人性,必然否定至善无瑕的“先知”、“超人”、“圣杰”的存在,人治的主张也就没有任何理论根据。邓小平同志以科学态度深刻地分析了斯大林、毛泽东晚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失误和错误,揭示了对个人迷信导致人亡政息的规律,并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并且是很危险的。搞人治靠不住,还是搞法治靠得住,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法治的科学精神还要求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和心境对待外国的和历史的法治经验,继承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
法治精神就是和谐精神
法治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法治精神的核心亦不同。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精神凸现为法治精神之核心。将和谐精神作为法治精神的核心,关键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法律运行实践,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最终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超越西方传统法治而走向善治。
总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法治精神”的命题内涵丰富而深刻,我们要认真研究、传播和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之成为民众精神和社会理想,大力促进法治精神从理论和文化形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概念和技术,转化为亿万人民的自觉行动,开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