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胖体重是多少:腐败的根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50:41
摘要:在腐败问题上,“寻租论”、“制度源头论”、“功能论”、“无法根治论”在一段时间内非常流行,这些观点在理论上经不起推敲,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导。揭示其所陷、所蔽,有助于认清腐败问题的本质。

关键词:腐败;寻租;制度问题;人的问题;正功能

    对腐败的研究和腐败问题一样,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学术观点的竞争最终在学术界形成了一些流行的见解,但并不意味着把握了问题的本质,它们的流行和腐败问题一样,有着很深的社会背景。本文拟以设问的方式对这些似乎已成定论的学术观点提出质疑。

    一、“寻租”:腐败的原因还是结果

   一段时间以来,学术界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西方学者为“学术”目的而创造的概念、理论一旦被国内学者发现,立即就成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国内某些经济学者在西方经济学书籍中读到“寻租”的概念之后,以为找到了一切腐败问题的症结。他们认为,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管制,由于政府管制经济而形成了“租金”,必然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釜底抽薪”,实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这个时期正是“双规制”施行时期,这为“腐败寻租论”提供了一些依据。然而“双规制”被淘汰之后,腐败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但这些经济学家却依旧坚持这种观点,只不过把问题归咎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这个永不过时的说辞成为发现问题的理论武器,任何不正常的现象都能从中得到解释。

 

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

   所谓“租金”是指类似于地租的与一定经济要素相对应的利润。布坎南将它扩展到行政权力,把“寻租”描述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活动,是人们在特定制度背景中的行为。[1]这里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假设,即追逐私利是一种天然的法则,在纯粹的市场竞争中这种行为能够转化为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拐弯抹角地搞出“寻租”这样的概念实际上是为了证明某种经济模式的优越,但在这种制度模式下难道就不存在租金?如果把惟利是图看成是类似于本能的行为,那么只要存在管制和约束,就都存在“租金”,所谓真正的、彻底的市场化模式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等制度框架,难道这种约束就没有租金?按照上述理论,如果要杜绝“寻租”活动的话,那么根本的办法不是建立特殊的经济模式,而是将一切约束都解决掉。只有到了完全的无政府状态,“寻租”所造成的浪费才会消失。由此可见,“寻租”理论并不能证明某种经济模式的优越性,它能够证明的只是无政府状态的“优越性”。

   政治权力所谓的“租金”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于权力本身,而在于权力的异化,在于公共权力不遵循公共原则。“寻租”理论的问题是,它不去分析政治权力变异(产生“租金”)产生的社会原因,而将问题直接归咎于权力。权力成了问题的根源,而使权力发生变异的原因则成了正常的现象。一些学者将“寻租”产生的原因概括为政治干预经济,其实,如果将惟利是图看成是内含于经济中的“正常”的行为,如果存在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制度或价值的一般的、真正的“市场经济”,那么问题的本质并不是政治干预经济,而恰恰是经济干预政治。正是因为所谓“经济法则”的扩张,本来不存在租金的领域都具备了“等价”交换的资本,不只是行政权力,医疗、教育、法律、舆论等社会各个领域都因为权力的异化和疯狂的“寻租”行为而产生大量的“租金”。如果用政治干预经济来解释腐败,那么怎样解释政治领域之外社会权力的异化?如果将腐败看成是“租金”诱惑的结果,那么怎么解释计划经济时期腐败相对较少的状况?为什么在无需“彻底市场化”的“样板”国家“寻租”行为不能自动消除?为什么在不断下放权力的过程中腐败现象却不能减少?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权力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一些学术家用僵化的模式来衡量一切,这样一来,行政权力是否必要、是否适当的问题并不存在,能否适应某种经济或政治模式的“内在要求”成了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只有模仿来的“最优”,没有具体环境下的“最优”,如果泳衣是“好”的,那么所有场合、所有时间都应该穿戴这种服装,这就是一些学术家的思维定式。在他们那里,腐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实行“真正”的“市场经济”,恶因就会自动结出善果,腐败问题就会马上解决。在这种理论看来,防止手生冻疮最好的办法杜绝冻疮生在手上的机会,如果生了冻疮,就应该“釜底抽薪”,砍掉手臂。将所谓的市场领域扩大,政治权力干预经济的几率的确减少了,但由于“内火过旺”,政治权力腐败的绝对数量并不会减少,社会权力的腐败却大量出现。由于社会面貌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产生腐败的原因并没有消失,它即使不产生政治腐败这样的恶果,也不会生出善果,这只是将问题从政治领域向其它领域转移。“将公权谋私利转化成私权谋私利”,这是解决问题还是魔法师的障眼法?改变了问题的表现形式,虽然能欺骗人们的眼睛,但问题依旧存在。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实际上就是同一问题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

   “租金”的非正常存在是腐败的原因还是结果?这一问题在“寻租”理论家那里非常模糊。如果说前者是后者的原因,那么理论家津津乐道的“设租”该怎样解释?本来不应该存在租金的地方现在被人为地设置了租金,这难道不是腐败的结果?政策的失误或制度的缺陷可以用技术性的手段来解决,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租金的大量存在却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在腐败成风的前提下,公共权力异化转化为私人权利,产生大量的“租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并不是“租金”诱惑的结果,而正是它的原因。用“寻租”来解释腐败,虽然可以得出“市场化改革是遏止腐败的基本途径”这样的结论,但恰恰颠倒了因果,实际上是将问题的转移当成是解决问题。


二、制度问题抑或人的问题

    在反腐败问题上已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应该从源头、从本源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但对于什么是本源却非常模糊。很多人将我国目前的腐败看成是制度的腐败,但制度的不完善并不一定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社会问题。

   朱子曰:“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2]朱子告诉我们,制度问题并不一定是法弊,它有可能是时弊的表现。技术性的制度缺陷是容易解决的,但与人心及社会风气直接相关的时弊却不是靠制度设计能够改变的。礼义崩溃、世风贪鄙,则制度的漏洞层出不穷,再精致的设计也会由于人的问题而出现问题。清代汪志伊在《警陈吏治之事疏》中说:“自古有治人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驰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立法,不如慎于用人,盖人正而弊自除也。”[3]单纯从制度形式上说,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没有弊端,制度所显现出来的弊端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它与社会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看不到问题的本质而机械地堵塞漏洞,单纯地完善制度之形式,就会陷入不断“完善”但永远不能完善的境地。

   一般人在谈论制度时,将制度问题看成是认识一切问题的起点,其实,制度问题在特定的社会风气和环境下恰恰是问题的结果,甚至将一切归咎于制度的思维方式也是有社会原因的。制度的缺陷(法弊)有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在腐败成风(时弊)的前提下,根本不会存在完善的制度。一些学者喜欢谈论“制度理性”,但如果将“正义”外在化,变成与人无关的技术,以形式或程序的“正义”取代正义,那么,“制度理性”必将不断受到个人“理性”的挑战,对这种“正义”追求也必然是一个无法停止的过程。将问题完全归咎于制度,而“好”的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对“性恶”假设之上,这种“完善的”制度是对“恶”的确认还是改造?在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的前提下,“制度决定论”和所谓的“制度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必定是对这种状况的确认。把消极、被动的手段当成是决定性的因素,社会面貌或风气的改善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古人云:“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制度设计无论怎样精致,它都属于被动防范的范畴,如果缺乏人自身的提升,制度必定越来越复杂,形成“法愈密则规避愈多”的状况。

   越是在社会风气败坏的时期,人们越看不到自身的问题,越寄希望于制度建设,制度条文的出台速度也就越快,但这些条文大都停留在书面形式上,并不能真正成为一种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恶性循环:由于社会风气败坏、腐败问题突出而导致制度的漏洞越来越多,因而迫使政府出台一系列堵漏措施,但由于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这些增加的制度环节并不能按其设计者的意愿发挥作用,相反每一个环节都会由于“人的问题”而出现问题,导致腐败的泛滥及社会风气进一步恶化,而这又提供了完善制度的“理由”。因此,当制度创新成为时髦用语的时候,应该分析这种思维产生的社会背景,应该问一下所谓的“制度漏洞”是腐败问题的原因还是其结果。[4]只有跳出了就制度论制度的思维框架,问题的本质才会显现。

   堵漏措施发挥不了作用,人们又将希望完全寄托于西方的政治制度,以为建立起这种制度问题就能解决,但这难道不是同一种思维方式的延续?前者发挥不了作用,后者同样也难以起作用。脱离“治之本”而谈“治之法”,把制度孤立起来而谈所谓的制度建设,极容易将制度器物化,陷入“某种制度决定论”的泥潭。子曰:“政者,正也。”政治的本质在于“正”,监督出于“正”,制衡出于“正”,这才是真正的政治。如果监督出于私利,制衡出于私利,即使有“完善的”制度形式,监督、制衡必然是变形的。在腐败问题上,一些人所说的制度问题就是没有建立“以利制利”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为只有建立在“私利”基础上的食物链才靠得住,看不到问题的本质就在于有利无义。建立在私利基础上的监督极有可能形成有利就监督、无利则不监督的情况,这与其说是反腐败不如说是以腐败制约腐败。如果每一个利益集团都停留在自身的私利之上,将政治看成是私利的竞技场,那么在这种监督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腐败。比如,我们一再强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但如果仅仅为其私利而去监督,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腐败。监督和制约非常重要,但建立在道义基础上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在缺乏一个最起码的自觉和自律的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形成不是依靠复制西方制度就能实现的,如果在复制的同时将其内含的人性假设一同复制到现实生活中,那么,建立所谓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永远是一种假设。

   反腐败要依靠制度,但真正完善的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有赖于正气的抬头、社会环境的优化,同时又与择善任能联系在一起。脱离人而谈制度,制度不可能真正完善。反腐败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并不存在不反自消的灵丹妙药,如果不能克服“见物而不见人”的思维障碍,不分正邪、不触动社会面貌,单纯地依靠物化了“制度”或其它的技术性的“降温”手段,则很难起到扶正祛邪的作用,反腐败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三、腐败有没有正功能

   抽大烟成瘾,身体就会产生病态的“生理需求”,如果不加判断而孤立地分析它的功能,抽大烟就会具备提神等“正”功能;一个蛮不讲理的壮汉依靠拳头征服了一个群体,如果从“现状”出发作“事实”判断,这种行为就具备了维持群体秩序的“正”功能。这种所谓的功能分析虽然不会被常人所接受,但在一些思维复杂的学术家那里却非常流行。比如“洪水能促进经济增长”;“引狼入室可以促使羊跑得快一些”;“适度腐败是现代化进程和改革的润滑剂”。这些论断被一些“求真”、“理性”的理论家反复咀嚼,将正常的是非观念搅得越来越模糊。腐败既然有正功能,那么反它干吗?只要遏止它的负功能,发挥它的正功能就可以了,所以“反腐败力度要把握适当,”如果反得太彻底,正功能也同样被解决掉了。腐败就这样在“科学”研究的旗号下变得“有理”、“有利”起来。

   生了病而不及时治疗,身体就会在疾病的刺激下形成新的病态的平衡,如果将这种平衡当作“常态”而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那么疾病就成了病态系统必不可少的环节,对维持系统的运行发挥着重要的“正”功能。如果将病态下的局部亢进看成是“发达”、“强壮”,那么这种所谓的“正”功能也就更加明显。可见,类似于腐败这样的社会疾病之所以具备“正”功能,并不是因为运用了系统分析的方法,而是对系统病态的确认,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对病态作“合理化”处理或脱离整体而追求局部或短暂之“利”,才有可能发现腐败所谓的“正”功能。比如,一个不孝子孙在长辈得了眼疾之后不愿意帮他治疗,反而说这种疾病能够刺激人的触觉发达,就是运用了上述的方法。令人不解的是,不孝子孙的逻辑在一旦变成学术语言并从学术家嘴中说出,似乎就有了“科学性”。“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这样的观点比前面所说的不孝子孙有过之而无不及,已不仅仅是为“不看病”找借口,而是为了实现触觉发达的“改革”目标故意弄坏眼睛。

    为了弄清“腐败功能论”的本质,我们来全面看一下学术家所谓腐败的“正”功能究竟是什么?

   第一个“正”功能是,腐败可以瓦解旧的政治或经济制度,从而达到创新、转型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种观点来源于享廷顿,他将一定程度的腐败看成是“踏上现代化道路值得欢迎的润滑剂,可以帮助传统国家实现现代化。”[5]这种专门为“旧体制”国家或地区定做的理论在国内不但被反复传唱,并且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为了实现“转型”、“改制”的目标,一些人竟然将腐败说成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主张用腐败来“购买”公权,这种对“转型”的偏执与那些不顾一切坚持变性的男人极其相象。使用雌性激素可以使男人“女人化”,一些损坏社会机体的社会激素也可以帮助一个社会迅速具备“现代”形态,但这种“功能”发挥的越好,肌体受到的损害也就越大。迷恋于特殊的形态,将一切问题归咎于没有改变形态,这种“变态”心理不克服,必然会得出违背常识、颠倒是非的结论。

   第二个“正”功能是能够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因为它能打破生产和市场的垄断以获得机会和资源,而参与打破垄断的寻租竞争要支付高额贿赂,企业就必须有效率以保证利润。”(纳森尼尔·里夫)这种可能是在评职称的压力下“憋”出来的“见解”在国内竟然也有相当的市场。按照这种逻辑,穷奢极欲应该最能促进效率,假如没有效率以保证利润,怎能满足放荡纵欲的生活?

   第三个“正”功能是可以缓解社会运行中的冲击。享廷顿认为,非法向权力体系提出要求的主要方法有暴力和行贿两种,行贿是和平的方式,它与改革一样,可以起到维护政治体系的作用。“贿赂本身可能代替改革;而贿赂加改革也可以代替革命。”[6]只要掌握财富的权贵能用向政治权贵行贿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要求,他们就不会用金钱去资助推翻政治制度的暴力企图。这种“权贵政治”的逻辑是发现上述“正”功能的基础。腐败为权贵提供了满足其私欲的“和平”手段,但没有条件利用这种手段的民众会怎样?能够满足权贵非法目的、能够“调动官员积极性”,这些所谓的“正”功能都是对着权贵的,与稳定政局有什么关系?稳定了权贵就能稳定政局,这种“权贵”施舍的“稳定”无论怎样符合所谓“帕累托优化”原则,都不可能持久。

第四个“正”功能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因为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各自的手段来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最后可以达成利益的综合。腐败是避免还是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在现实中非常清楚,很多决策失误的背后都有腐败的影子,这在西方国家也非常明显。以腐败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竟能够避免决策的失误,这只有经过特殊训练的人才会相信。

   如果以静态、片面、孤立的方法看问题,任何现象都可以具备一定的“正”功能。饮鸠的“正”功能是止渴,负功能是结束生命;竭泽而渔的“正”功能是提高产量,负功能是再也没有鱼可打。如果学者沉迷在这样的研究中,怎能不被大众所唾弃?咀嚼腐败的“正”功能如果没有特殊的目的,起码也是一种无聊的、自欺欺人的学术游戏,将它用于实践,必然会发挥一个功能,即为腐败辩护。

    四、腐败问题是否是只可控制而不可能解决

   一些学者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解释腐败,得出“腐败不可避免论”结论。其基本观点是:腐败是人性的弱点所致,有人性就有腐败,它在任何时期都不可避免,反腐败只能改进控制方式,将“无法根除的腐败”降低到最低点,控制发作范围、减少危害而不要指望根治。人们在说“人吃五谷,哪能不生病”这句话的时候,用意并不是为了不治病,而恰恰是增强人们与疾病抗争的决心。但是,一些理论家在认识到人会生病的时候,却“与病俱进”,否定了健康的存在,仅在控制症状发作的范围上下工夫,结果是灭于东而生于西,久拖不治而成为不治之症。

   任何时期都有腐败现象,但问题的性质却并不一定相同。就如人的身体一样,健康的身体也免不了伤风感冒,但这与病态、免疫力低下的身体状况并不相同。如果将疾病看成是内含于机体的不可医治的因素,那么,提高肌体的免疫力也就没有了必要,人们能做的只是消极、被动地控制症状的发作。不触及疾病产生的原因,只在症状上下工夫,无论怎样积极地控制疾病发作的形态或范围,都不可能恢复健康。对于社会来说,作为单个、孤立现象的腐败与作为社会问题的腐败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在任何时期都有可能存在,但腐败问题却是社会病态的表现,并不是无时不在。前者虽然出现,但在健康的社会中它总是能够被及时清除,而后者却不是单纯的技术性手段能够解决的,它牵涉到社会整体的环境或面貌,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之道都具备社会性和系统性。从数量上说,前者是个别的、局部的,而后者却多到了现行法律、制度难以应付的地步。腐败在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存在,指的是单个的腐败现象,而不是社会问题,根据这一点就断定腐败只能控制而不能解决,这就等于一开始就否定了健康的存在。

   将腐败归咎于人性,这是特定时期的一种特殊思维方式。其实,问题的本质不是人性的善恶问题,而是这种思维方式为什么会流行。性恶论的流行本身就是非常值得分析的社会现象。当社会风气恶化、腐败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人们很容易将问题归咎于人性,但这却不是一个真实的问题。社会风气好,则人们倾向于“性善论”,社会风气恶劣,则“性恶”成为“定论”。在腐败成风的条件下,人们往往看不到自身的问题,个人的私欲被看成是自然赋予人的有着内在规定性的东西,这就是腐败源于人性的观点产生的社会背景。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与其说是对腐败的解释,还不如说是对腐败的确认。将腐败看成是内含于人性的东西,这个应该铲除的问题就有了存在的“理由”,成了只能控制而不能解决的问题。
  将腐败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是在确认腐败的基础上控制其症状。将人性固化之后,社会面貌的改善就成了与人无关的技术性问题,一切“社会性”的设计都围绕着怎样使恶因不结恶果,这种单纯的“社会”改造真的能够起作用?在解释腐败的时候脱离社会而谈人性的丑恶,而在控制腐败的方式上又脱离人而谈社会,这种“机械化”的方法在实践中如果真的能够奏效,也是将问题向其他领域转移的结果。一个被享乐主义奴役的人,他可能酗酒、吸毒、性放纵,如果仅仅在现象上下功夫,控制了一种恶习,必然又会出现其它问题。社会也是一样,如果不涉及问题的本质而单纯控制症状,其结果只能是一个症状暂时消失,其它的症状又会表现出来。腐败是一种系统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但涉及到政治领域,同样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果不能触动社会的整体面貌、不能提升社会正气,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论怎样去设计巧妙的控制方式,腐败都不可能被降低到最低点。 (殷辂)

注释:

[1]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腐败:货币与权力的交换》,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68页。

[2] 《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

[3] 转引自《资政类纂》,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年,第1094页。

[4] 殷辂:《从制度与人的关系看反腐败的突破口》,《纪检与监察》2003,12期。

[5] 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