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蘑菇13号露葡萄:道德经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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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11:09:06) 分类:大学生活---流浪的日子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一章
原文: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居。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故兵者非君子之器。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言以丧礼处之:杀人之众,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
兵器属不吉祥器械,几乎每一种生命都厌恶它,所以懂得自然法则之道的人不以它为伴。有远大抱负的君子对待兵器的态度有两种:当安居乐业时,将它放在次要位置,一旦爆发战争,又把它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为它们是不祥之物,在万不得已的时去利用它,他们愿意过着恬静、安然的生活。即便战胜了,也认为不是一件好事。而那些赞美战争、喜爱战争的人,其实是以杀人为乐的人。那些以杀人为乐的战争狂,决不可能得逞于天下。应把吉利的事情看得寻常些,对凶恶的事看要考虑多一些。指挥战争的将领应把功名的事情看得寻常些,统摄将领的帝王把战争所带来的后果看得非常重要,说是把战争视为一场葬礼:当战争中死伤惨重时,能亲自参加一些葬礼,当战争赢得了胜利时,还是以举行丧礼的方式来对待。
从这一章中,可以明显感悟到老子对战争的厌恶程度。他认为杰出的战略家总是把战争视为一场葬礼,对这一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理解。要赢得战争,安抚士兵是非常重要的,突出地表现在对阵亡将士的慰藉以及对亡者亲属的抚慰,并以此来赢得军心。至于他认为一味从武,决不可能得逞于天下,自然有其道理。这是因为一名杰出的军事家,未必就是一名杰出的政治家,人的才能总是以个性形式表现在某一领域。华盛顿是一名杰出的将军,未必能管理好国家,正由于他有自知之明,才急流勇退。这是难得的明智之举。同时,只要以武力威胁他人,他人尽管表面不能与你抗衡,但未必不会暗中捣鬼,使你防不胜防。如前所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深入,经济生活、政治交往日益密切,国与国构成一种相互牵制、相互补充的关系,就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战争。
战争虽然令百姓胆战心惊,虽然爆发大规模战争的概率越来越小,但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加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一刻也不能放松。只有在军事上保持一定的优势,才能达到制止战争的效果。当然,军队管理不好,同样无济于事。要使军心稳定,内部泰平,国家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中国仅几十年来的经验总结。但我们实施的是频繁调动的策略,其实这并不利于军队建设。频繁调动的方法是在不健全的体制下采取的非常方法,只要社会形成健全的竞争机制、分割机制和以此为基础的完善法律,同样可以确保军队稳定。要实施军事上的集权,综合国力是坚强后盾。这就如同太阳与周边行星的关系一样,只有太阳的质量足以对行星产生引力,行星才可能围绕着太阳公转。由军事优势想到了一些弱国的军事装备问题。弱国也是国,也存在一个确保领土完整,不受外来侮辱的严峻问题。因此,他们渴望发展先进的武器装备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联合国却制止这些小国发展大规模的杀伤武器,这些官员们看来,小国似乎都是缺乏理智的,只有那些已经制造出大规模的杀伤武器的国家才具备理性。这其实是典型的强权政治。资源小国的安全问题不能保证,最终必然会被吞并,这也是自然法则。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二章
原文: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由于道是一种抽象的自然规律,它看不见,也摸不着,总不知道给它一个什么名称为好。它纯粹又摸不着,但天下无不在它的掌握之中。王侯们一旦能遵循道的规律,那么,各类生灵将会臣服于你。天地若能遵循道的规律,那么,它们就会相互交融,降下适宜的雨露。民众若能遵循道的规律,也用不着法令之类,会自动达到一种均衡。始创各类法律制度,各自都有一个名称。一旦具备各类名目,就会明白哪些属禁止范围的,就会避免违法的危险。各类法律制度就如同自然之道,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的,也像百川归大海一样,行动上能寻找一个正确方向。
这一段中,老子首先强调了道的价值。尽管老子对道的理解模糊不清,一时将道理解为自然规律的反映,一时又将道凌驾于天地之上,并未认识到任何一种自然规律均是在客观的物质结构和运动形式下产生的,但他强调道的规律性、有序性,对人类社会的作用无疑是正确的。这一章中,老子还指出了法律制度与道的相似性,这种认识也极有见地。这是因为道是规律,法律是规范,这种规范得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发展的规律总要代表社会的进步。是否人类道德达到最高层次就可以不要法律了呢?当然不能。道德是建立在一个相对整体中的思想境界,社会是由若个群体组成的,存在着利益的竞争,有竞争就会有相应的混乱,因而法律必须带有强制性。由中央到地方的“一法制”是否可行呢?要认识这一问题,还得从法律的功能来认识。法律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社会功能,一是规范功能。从长远的本质分析,法律是为国家与地区的发展服务的,从眼前现象分析,法律是为国家与地区的稳定服务的。这一点,无论是中央和地方,其社会功能均有一致性,法律的规范条文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作一些相应的调整。
为了整体的协调,从中央到地方还得保持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否则就会混乱,就可能达不到稳定的目的。当然,由于层次不同,经济区域不同,各级各地规定的内容的理解、惩戒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或者说,规范的内容整体上应该是一致的,规定的界线和范围又是有区别的。如环保法问题,南方整体上不缺水,浪费水算不了什么,西北干旱地区却是大事。靠山吃山的人砍几根树算不了违法,住在沙漠边缘的人随便砍掉一根树,可说是罪不可赦。一个国家高官家中水龙头不关,最多说他是太铺张,身处干旱地区的基层干部家中不关水龙头,就有可能蹲监狱。
在制定法律时,如何尽量做到法律条文的科学性,也值得探讨。要防止以权代法,除了整体上的领导权力相互牵制外,不能以行业人为主体来制定法律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因为行业人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带有本位主义思想。最具理性的是非行业的、具有较强分辩力、能广泛听取意见的有识人士。这些人主持起草下的法律才会考虑更精到、要周密。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三章
原文: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强行者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
能了解别人的行为和心理的人,是一个具有洞察力的智者;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是明智的表现;能战胜别人,他必然有大力气;永不满足已有的业绩,能战胜自己的自满、畏怯心态,必然是一个好强的人;能知足的人,他总觉眼下的生活已经心满意足了;对事业追求不止,是具有远大理想的表现;具备赖以安身立命的长处,他的寿命也必然长久;那些死了还不会被别人忘怀的人,才是真正的长寿。
这里提出了人类生活中一系列对立现象,充分反映了人类总是以其个性特征呈现出来,我们不能说哪一种个性特征好,哪一种不好,天生资质不同,个性特征就不同,事业所追求的方向也不同。正是因为有这些
个性不同的音符,才组成了社会这一完美的乐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机体,强调单一性是不行的,这就如同生物界由种类繁多的各类纲目组成一样,缺乏各具特性的生命形式,生命就会灭绝。但作为社会体制而言,既是单一的规律体现,又是对立的法则综合。从政治的角度认识,其目的是管理人、组织人,所表现出的组织结构形式也相同,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均离不开这一特性。因此,管理上都是为了达到治的目的。而政治和经济又是两个各具特性的领域,不能用政治的那一套来替代经济的规律,二者是对立的。从经济的角度认识,目的是为了发展,要发展,就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由于经济表现为若干种产业形式,产业不同,规律也不相同。可见,经济规律是以其个性规律出现的,没有等齐划一的规律。而政治与经济总是维系在一起的,没有纯粹的政治,也不存在纯粹的经济。老子在这一章中,只强调个性,没有涉及共性,只强调对立背反,没有涉及对立统一,因而在思考问题上欠周密。
自然法则中到底有几种对立形式呢?其实,我们提对立并不太妥,提相互联系更为恰当些。自然界中,事物相互联系的形式有四种:同一关系,协调关系,对抗关系,互济关系。所谓同一关系,是性质相同、运动相同的组合关系,或者说是建立在共性基础上的关系。在近代科学研究中,数学则是各门科学的共性同一。对人类社会而言,这种共性的同一就是理性的同一,对某一事物看法的同一。正常人都存在理性的培养基,可通过教育方式实现其理性,但由于个性差异、智力差异和社会环境的差异,有时会表现为非理性。所谓协调关系,是相互依赖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和合关系,它们是形成综合能量构成运动的基础。所谓对抗关系,是各自对客体的认识关系,是在认识同一事物时,因立足点相反构成认识相背的静止关系。当“我” 前进时,相参照的并列关系另一方总觉得他往后退;当被认识对象在“我”左边时,站在与我对立的角度认识则在右。所谓互济关系,是性质相反,运动相同的组合关系,也是后文要谈到的“玄同”理论” 。在一个相对的系统中,它们之间均是互为前提的关系。从整体分析,任何一种相互联系的运动形式,同时包含着这四种关系,只有四种关系同时存在,才是最合理的模式,这也是整体理论的复杂性之所在。人类社会的交往和社会管理中,就是这四种关系的综合。比如说,社会要发展,是人类的共识,属同一关系。一个社会又离不开政治与经济两条轨迹,政治强调稳定,经济强调发展,二者又是相对抗的(经济:↑,政治:↓) 的关系。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客观要求决定了经济的主体地位,而经济的发展又必须以稳定作保证,没有社会的相应稳定,就无从谈及发展。因此,它又与强调稳定的政治构成一种协调关系。而公有制(国有制)与私有制各存在着优点与缺点,将两种体制融入一个社会中,能有效地促进发展,因而二者又构成一种互济关系。又比如夫妻关系,一般只看到相互协调的和合关系,其实夫妻组织家庭、谋求共同发展又是同一关系的反映。女性着重于家庭的稳定,男性则谋求发展,二者则构成对抗关系。同时,丈夫还会时刻提醒身边的妻子不要祸起萧墙,而妻子又总是监督丈夫在外寻花问柳,二者也构成一种对抗关系。但这种对家庭稳定的渴望,对事业的追求,对配偶的监督,目的是为了家庭的延续和发展,因而又构成互济关系。在社会关系中,要组成相对的系统,共同利益与和协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在社会关系中,还存在没有共同利益和协调的竞争关系,也是一种弱肉强食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才促使双方更迫切的发展。一个国家机构中,既要体现这种竞争关系,又要反映系统的协调关系。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四章
原文: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
最为博大的自然规律,它广泛地渗透在天地万物之中,既可主宰万物,又可协助万物。万物正是倚仗着道的法则赖以生存发展,虽然它造就了万物,但人类从不说它是客观的实在。它给万物提供了生存条件,但它从不把这一点当作主要的因素,可以说,它是对自身地位的弱化;尽管万物都要归属于道这一法则,然而它又不把这一点当作主要的因素,可以说,它的胸怀非常博大。正是由于它始终不自以为伟大,所以能高居主宰地位。
这一章是为了说明谦虚的重要性,这也是中国历代所倡导的为人处世的法则。那么,如何认识谦虚与骄傲这一对立关系呢?笔者认为,从某一意义上说,谦虚是一种为人策略。人总是喜欢受到别人的尊重,为了迎合这一心理,尽管自身能力比他人强,一旦有求于他人,运用谦虚的策略容易被对方所接纳。对于尊居高位的人而言,运用谦虚,可以广泛听取下属意见,能赢得民意。对自身而言,谦虚是轻视自己的表现,这种人不会有极强的进取心,不会有大造化,但能量力而行,很容易满足。骄傲为一般人所忌讳,但有时也表现为一种策略,可运用咄咄逼人的气势使对方胆怯,甚至能使对方暗中带几份钦佩之情。骄傲有时还表现为一种激将法,故意用自身的长处来贬斥对方的弱点,使对方引起对自身的注重。对自身而言,骄傲的人一般具有极强的进取心,但往往有点自不量力,容易遭受挫折。可见,谦虚与骄傲的处世态度,不存在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均属于处世策略,得灵活应变。谦虚与骄傲属于对立关系中的玄同理论,暂不展开论述,这里仅仅是运用一种反向思维,来一种新认识罢了。不同的认识,本身就是对立法则的反映。这一章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老子对道的理解。他显然将这一自然法则的道神化了。在他看来,道似乎有情感、有思想,根本没有认识到它只不过是天体相对系统结构客观运行所形成的局部的抽象规律的集结,它不存在意志,更不存在情感。中国古代的整体思维所奉行的两点论,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具象与抽象、相对整体与局部有机结合。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五章
原文: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乐与饵,过客止。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足既。
若所有人能把握天下总体的阴阳大象规律,天下人在行动中就不会有什么灾害,自然过着安逸平稳的日子,能非常情愿地做到相互周济,过往的客人也有了着落。自然规律之道,说起来枯燥无味,因为它既看不到,也听不到,用也用不完。
此段描绘了类似桃花园式的理想社会。在老子看来,道是专讲求仁爱的。其实,老子在前面各章中均是强调道这一自然法则的对立性,强调二者的并存,这才是“仁” 的真正内涵 。至于他认为“执大象” 就会 “往而不害” ,把自然规律又捧得过分玄乎。人能明白其道理,并不等于不会遇上灾难,仅仅是更具理智性而已。社会发展需要对立的竞争,这也是自然规律的反映,人类生活上的相对不安定因素也会永远存在。老子还认为,由于自然法则太深奥,别人听起来“淡乎其无味” 。其实,这些基本的哲学道理,并非那样深奥莫测,生活现象中处处包容着哲理,关键是如何根据身边带规律性的现象得出指导人生的真蒂。教育中的思想道德课的核心内容,其实就是哲学道理的灌输。这些道德教育事实上已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老子对己自视太高,对人又贬得过低,竟没想到,人本身就是极具理性的高级生命,一些极寻常的道理并非那么难以接受,关键是如何化深奥为浅显,化复杂为简单。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六章
原文:将欲歙之,必故张之;将欲弱之,必故强之;将欲废之,必故兴之;将欲取之,必故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想要合拢,那么原来必定是张开的;想要将其削弱,那么原来必定是强盛的;想要将其废除,那么原来必定是已推行的;想要将其取来,那么原来必定是给予的。这就可称之为略微明白一些道理。天下万物总是通过内在的柔弱来支配表面的刚强。鱼不可能离开有水的深渊,国家的武器也不能随便炫耀。
这一段列举了一系列对立转化现象,意在表明任何事物总存在由强盛到衰弱的转变过程。虽然老子没有列举生物中的由旺到衰的例子,但意在表明这一思想。生物是这样,那么社会发展是否会本着这一规律呢?笔者认为,二者并不能类比。首先,生物的最终衰变是从某一现实动物的成长发展全过程而言的,而社会的由盛及衰则体现在局部阶段上,二者所呈现的规律正好相反。其次,社会之所以不断发展,就在于既积累了前人的知识、经验,又有新生力量的不断补充。因此,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永恒的。柔弱支配刚强的观点,实则体现了思想支配行动和柔能制刚的自然法则。思想支配行动是整体对局部的作用,或者说,整体对局部的作用是通过整体的抽象来实现的,它必须以整体的强大为前提。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一种抽象的表现形式,是柔,它之所以能制约公民,就在于它以国家的强盛为后盾,局部强于整体,法律就缺乏约束力。当然,我们决不能一味的强调国家的实力而不顾地方相应的经济基础,没有保持一个良好的比例,同样会制约国家的发展。他认为,“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其实,运用武器的新发明加以宣传,同样可以震慑敌国,也是一种以柔胜刚的策略。
◎读老子《道德经》之三十七章
原文:道恒无名,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地将自正。
由自然法则所形成的道,常常没有名称可言。侯王们若能把握这一自然法则,万物就会变化成天下有用之物。若某一事物发展过旺盛,就淡化它的名位设法稳定它,一旦淡化了它的名位,该事物就不会再有大的发展。对人而言,没有大的发展欲望,就会达到世界的安宁,天下就会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