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诗钟山绿郡房价: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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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操作实务  

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4:53  人民交通出版社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户投保,包括保户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

  保险公司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包括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的收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本章重点介绍汽车保险业务的投保、承保、理赔的基本业务环节,其他内容将在以后章节介绍。

  一、保险投保

  (一)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条款种类繁多,价格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2. 合理选择代理人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3. 了解汽车保险内容

  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4.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投保人选择汽车保险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汽车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汽车保险。

  5.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5)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汽车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1. 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的原则:是指保险方案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充分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于风险的了解和认识制定相应的保险保障方案,目的是通过保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2)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或代理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贯彻公平合理的精神。所谓合理性就是要确保提供的保障是适用和必要的,防止提供不必要的保障。所谓公平主要应体现在价格方面,包括与价格有关的赔偿标准和免赔额的确定,既要合法,又要符合价值规律。

  (3)充分披露的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的有关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可能对于投保人不利影响的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以往汽车保险业务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出于各种目的的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2. 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

  在制定保险方案之前应对投保人或潜在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是制定保险方案的必要前提。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

  (2)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人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

  (3)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

  (4)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赔付率等情况;

  (5)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

  3. 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保险方案是在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保险建议书。首先,应当包括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其次,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保险的总体建议。第三,应当对条款的适用性进行说明,介绍有关的险种并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第四,对保险人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介绍。其具体内容有:

  (1)保险人情况;

  (2)投保标的风险评估;

  (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4)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5)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6)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

  (7)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

  (8)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9)相关附件。

  二、保险承保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单的依据。投保单的基本内容有:投保人的名称、厂牌型号、车辆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座位、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保险价值、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保险限额、车辆总数、保险期限、联系方式、特别约定、投保人签章。

  (二)核保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核保是指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

  1. 核保的意义

  (1)防止逆选择,排除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信息问题,即信息的不完整、不精确和不对称。尽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始终存在信息的不完整和不精确的问题。保险市场信息问题,可能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建立核保制度,由资深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排除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

  (2)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经营稳定。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状况关系社会的稳定。保险公司要实现经营的稳定,关键一个环节就是控制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供应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的同时,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拓展业务而急剧扩充业务人员,这些新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限,无法认识和控制承保的质量;二是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市场的占有率,稳定与保户的业务关系,放松了拓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三是保险公司为了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发了一些不成熟的新险种,签署了一些未经过详细论证的保险协议,增加了风险因素。保险公司通过建立核保制度,将展业与承保相对分离,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把好承保关。
  (3)扩大保险业务规模,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正逐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同时,我国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核保制度是对中介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件。

  (4)实现经营目标,确保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市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包括对企业的市场定位和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群。同样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上争取和赢得主动,就必须确定自己的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包括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作为自己发展的主要对象,确定对各类风险承保的态度,制定承保业务的原则、条款和费率等。而这些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核保制度,通过核保制度对风险选择和控制的功能,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并保持业务的持续发展。

  2. 核保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资格。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行驶证来完成的。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针对车队业务的。

  通过了解企业的性质、是否设有安保部门、经营方式、运行主要线路等,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车辆管理的技术管理状况,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信誉是核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誉调查和评估逐步成为汽车核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评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信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其以往损失和赔付情况进行了解,那些没有合理原因,却经常“跳槽”的被保险人往往存在道德风险。

  (4)保险标的。对保险车辆应尽可能采用“验车承保”的方式,即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检验,包括了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复印行驶证、购置车辆的完税费凭证,拓印发动机与车架号码,对于一些高档车辆还应当建立车辆档案。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涉及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汽车保险核保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核保工作中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汽车市场指导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要求按照低于这一价格投保的,应当尽量劝说并将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于投保人坚持己见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后果并要求其对于自己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在保险单的批注栏上明确。

  (6)保险费。核保人员对于保险费的审核主要分为费率适用的审核和计算的审核。

  (7)附加条款。主险和标准条款提供的是适应汽车风险共性的保障,但是作为风险的个体是有其特性的。一个完善的保险方案不仅解决共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个性问题,附加条款适用于风险的个性问题。特殊性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以,在对附加条款的适用问题上更应当注意对风险的特别评估和分析,谨慎接受和制定条件。

  (三)接受业务

  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的权限,在审核检验之后,有权做出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四)缮制单证

  缮制单证是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手续的程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保险单质量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汽车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填写保险单的要求有:单证相符、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三、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一)接受损失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发出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函电等其他方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提供必备的索赔凭证,如保险单、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

  (二)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三)进行损失检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损害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四)赔偿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核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5:01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  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汽车保险合同(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5:01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3方面内容。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人,它仅指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通常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谓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对汽车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汽车的损毁或失窃,都将影响投保人的利益。

  换句话讲,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 被保险人的特征

  (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车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汽车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

  (三)中介组织

  由于汽车保险在承保与理赔中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较多,因而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

  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汽车及其相关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汽车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一)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

  (1)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2)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

  (3)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

  (二)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汽车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4个方面。

  (1)财产利益包括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

  (2)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汽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

  (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

  五、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上述内容便构成了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

  六、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汽车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就,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②保险车辆的名称;③投保的险别;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等内容。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后,保险人仍未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仍具法律效力。

  (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可由保险人或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签发;而正式保单尽管法律效力与暂保单相同,但其内容较为复杂,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单只能由保险人签发。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凡凭证没有记载的内容,均以同类险种的保险单为准,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签发保险单外,还需出立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汽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五)批单

  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汽车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下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六)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些特定情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仅不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前的保险事故赔偿与给付责任,而且也不退还所交保险费。因过失造成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同样不承担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与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所交保险费。因为故意隐瞒与过失行为对投保人而言,其主观意愿有显著区别。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责任开始前,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投保人应当支付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均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八、《保险法》对汽车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的规定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内容对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等行为同样是适用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不过,汽车保险业务活动毕竟与其他的具体险种合同行为存在差别,知道并掌握这些差别,对于正确投保汽车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汽车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汽车保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汽车保险金额定得太高,超出了保险价值,多投保的那一部分,投保人也不能多得;如果保险金额定得太低,投保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足额补偿。  

  (2)如果汽车的损毁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款金额。汽车的损毁是因第三者造成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均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放弃了这种请求赔偿权利,这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汽车保险实际业务中,被保险人碍于情面,或者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轻率地放弃对事故责任方的索赔权,而导致保险人拒赔或引发保险纠纷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法》的内容不可等闲视之。  

汽车保险市场与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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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车保险市场

  (一)汽车保险市场的地位

  1. 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狭义的定义),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广义的定义)。现代保险市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有形市场的概念,即保险市场核心内容的交换关系通过确定的地理场所实现,也可以通过各种现代媒介,包括电话、因特网等实现。

  2. 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者、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产品,承担、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包括国有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

  (2)保险产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包括个人投保人和团体投保人、企业投保人和独立投保人、私营企业投保人和国有企业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主要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还包括公证人、公估人、律师、精算师等。

  3. 汽车保险市场的地位

  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地位的认识,是指导这一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当明确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特别是在财产保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这种重要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要地位是由汽车保险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决定的,汽车保险不再是以企业和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业务,而逐步发展成为以私人为主要对象的业务,汽车保险正在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险种。

  (2)汽车保险,尤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不仅仅是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而逐步成为社会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与其他保险不同,由于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就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保险市场而言,汽车保险业务所占的比例已经对整个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角度,汽车保险均具有突出的地位。

  根据以上4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汽车保险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合同关系,因为,它对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合同双方的范围,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就对汽车保险的经营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保险市场机制

  所谓保险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现代意义的市场是以市场机制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系统和体系。市场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但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1. 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中要求等价交换,即要求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表现为价格的运动。价格既反映价值量,又反映供求状况,它既不能时时处处与价值相一致,又不能过久、过低于或高于价值,而是以价值为中心,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经济保障(包括有形的补偿或给付和无形的心理保障)所对应的等价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投保人根据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换取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付出的代价,无论是从个体还是总体的角度,都表现为等价交换。但是,由于保险费率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经验测算出来的未来损失的概率,所以,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作用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 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要求保险企业改进经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来降低附加费率成本。

  在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曾经一度出现了市场上的一些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和局部的利益,置价值规律于不顾的现象,具体体现为:盲目降低费率、向投保人支付高比例的回扣、无限提高代理费用、随意放宽赔偿条件等。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最终受到了经济规律的惩罚,同时整个市场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 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是流通领域的一条重要规律。供求规律表现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供给总是追随着需求。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供给不是大于需求就是小于需求,二者很少正好相等。然而,供给不能过久、过多地大于需求或小于需求。从长期发展的趋势看,供给量与需求量是大致相等的。

  供求规律通过对供需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均衡,从而决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即市场供需状况决定商品的价格。因而,就一般商品市场而言,其价格的形成,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需

  状况。但是,在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的力量对比。保险市场上的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如汽车保险的市场费率,就是保险人根据预定汽车损失率、预定营业费用率和利润3个因素事先确定的,而不可依据市场供求的情况完全由市场来确定。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根据需求情况的变化随意调整市场费率。因此,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相反,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形成需要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尽管费率的确定要考虑供求情况,但是,供求状况本身并不是确立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3. 竞争规律

  竞争包括供者之间的竞争、求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供求之间的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竞争的结果,是供给和需求、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总是在相互脱离、又相互一致的两种状态之间运动。但是从总的趋势看,二者是趋向平衡的。

  价格竞争是任何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商品竞争,就其手段而言,价格是最有利的竞争手段。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交易的对象与风险直接相关联,使得保险商品费率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力量的对比,相反,风险发生的频率即保额损失率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一般商品价格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竞争已经有了理性的认识,市场竞争已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变为服务等非价格领域的竞争。2000年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引导市场竞争向质量、服务和创新方向发展。  

汽车保险市场与中介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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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营销的模式

  保险的市场营销是指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即保险人为了充分满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保障的需求和欲望而开展的总体和系统性活动。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的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保险商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保险市场营销的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获得业务的渠道和模式。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特点,选择市场营销模式。

  1. 直接业务模式

  直接业务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职员进行市场营销获得业务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职员拜访客户,或者接待客户上门获得业务。

  2. 代理业务模式

  代理业务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其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等渠道获得业务。

  3. 经纪人业务模式

  经纪人业务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的渠道获得业务。

  二、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陪、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3种。他们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汽车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在汽车保险业务领域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日本大量的汽车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开展的。在我国刚刚恢复保险业务的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由车辆管理部门作为汽车保险的代理。随着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车辆管理机构已经退出了代理领域。取而代之的是以车行、汽车修理厂、车辆检测机构、金融机构为主的代理机构。

  1. 代理人的性质和分类

  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3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是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它是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2)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经营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我国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但是,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得签发保险单,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2. 代理人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的管理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够申请执业。需要执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满足了资格条件之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执业申请,经过批准核发《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3.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

  可以通过授权管理、保单管理和保费管理来实现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这3方面的管理必须有机结合。

  保险公司要对其代理人的执业资格能力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对代理人的资信进行考察,保险公司在决定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之前,一定要慎重地评估代理人的资信,严格授权管理。

  保单管理是指在对代理人开展业务过程中保单领用、签发和传递过程的管理。首先,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授权出单的范围,防止代理人对出单权的滥用。其次,应当通过保单领用和发放保险单的管理,严格和有效控制保单的使用与回收。
  保费的管理是对代理人管理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可以通过要求代理人分别设立保费和费用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动态的监督控制保费在途时间。
   (二)汽车保险经纪人管理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公司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投保人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需负赔偿责任。

  目前,保险经纪人一般较少涉足汽车保险业务领域,其主要原因:一是2003年以前,汽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均为统一和法定的,没有太多的调整余地。二是汽车风险管理较为规范,作为投保人的大型运输单位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保险经纪人在汽车保险领域不具有特别的优势,所以,保险经纪人较少涉足这一领域。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汽车)的查勘、鉴定、估计损失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有强制力,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由于保险的公估人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组成,且具有公正、公平的立场,因而权威性较高,所做出的公证书通常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接受,成为建立保险关系、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纠纷的有利保障。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委托保险公估人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