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拘尸法王txt微盘:强制退市要配以制度创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0:25:21

强制退市要配以制度创新

标签: 退市  中关村  制度  创业板  股民  2011-11-14 08:06

     

强制退市要配以制度创新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和深圳证交所副总经理陈鸿桥日前在“中关村科技金融高峰对话”的演讲中,同时谈到了创业板的话题,提出要在创业板市场推出快速退市制度。李量在其讲话中还提出,在未来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度框架中,要建立强制退市的刚性制度。虽然他未就此作出进一步的阐述,但结合以前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官员的表态,可以明确的是,一旦公司触及退市条件,交易所就有权将其退市,而不再是像主板市场上那样以ST等形式给予预警。

    自创业板市场建立两年来,只有进入制度,缺乏与之相应的退市制度,一直被舆论所诟病,它也被指为创业板市场投机过盛的一个直接原因。在许多人看来,只要有了刚性的退市制度,就能有效地遏制住投机风潮,使创业板市场显现出月朗风清的美好局面。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这种想法与创业板市场现存的实际局面是有距离的,如果不对现行的退市制度进行重大的创新,那么,当退市制度按照目前的设计推向市场以后,很可能的一个结局是,它使散户投资者受到更深的伤害,而真正对创业板市场投机过盛负有直接责任的那些既得利益者毫发无损。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退市制度并不是一个很新鲜的话题。它在我国上世纪末颁行的《公司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严格地说这项法律规定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当主板市场一些公司触及退市条件以后,当时的证监会又通过交易所推出了ST制度,使这些股票得以继续交易。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公司在本世纪初被退市。不过,最近几年,即使是ST公司也已不再出现退市。出现这方面的情况,原因很复杂,我们可以指责这些公司玩弄财务技巧规避退市,我们也可以指责管理部门在执法上不够给力。但是,我们不妨看一看,那些已经退市的公司,受到最大伤害的是谁?只能是社会上持有股票的散户股民,而不是对公司退市负有直接责任的控股股东,特别是一些国有性质的退市公司,其高管还可以继续被政府委以重任。

    股票一旦退市,意味着散户股民持有的股票成为一张废纸,虽然可以通过柜台继续交易,但对绝大多数散户股民来说,毕竟失去了像交易所交易那样的方便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说,管理部门在退市上表现出的犹豫态度,固然保护了那些劣质公司,但客观上也保护了散户股民。当然,按照股份制的一般理论,这些散户股民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应该与大股东一起承受公司退市所带来的损失。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虽然“一股一权”是一种正确的理论,但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小股东与大股东的话语权实际上处于严重不平等的状态之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创业板市场上,散户股民的失语更是严重,公司的IPO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一手操纵,其价格远远高于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大股东一夜暴富,甚至可以名列富豪排行榜,而散户股民只能被动地成为抬轿者。在这种状况下,散户股民只能成为退市的最大受伤害者,而那些已经通过IPO完成了资本的“爆米花式膨胀”的大股东,损失的只是继续在市场上招摇过市的机会。

    显然,在退市制度通过通过强制手段成为一种刚性制度之前,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这种改革的目标,就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散户股民的利益,让导致公司退市的一方为其没有实现对公司的尽责经营和管理付出相应的代价。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新的制度,当一个上市公司触及退市条件而只能退市时,必须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高管追究经济责任,要求他们赔偿对退市并无责任的其他股东,特别是散户股东的利益损失。控股股东通过IPO得到了远超公司实际价值的资金,这是他们的一种权力享受,在公司退市时让他们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对等的义务支付。特别是创业板公司由于其IPO定价高得离谱,公司普遍得到了巨额现金收入,而由于创业板公司中有不少是家族企业,这些来自散户股东的现金收入完全有可能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会计手段转化成他们的私人财产,因此,当公司退市的时候,要求他们将这部分资金返还市场,并不违反股份制度所确立的控股股东所应该承担的“股份有限责任”。我们要从制度设计上让那些只知道伸手向市场索取的融资者明白,散户股民的钱并不是那么好拿的,大股东们可以通过股市实现“一夜暴富”,但如果无法给投资者创造出相应的利润,那么,股市也完全可以让他们“一夜暴贫”。

    当然,一定会有人说,这样的制度创新,无助于提高散户股民的风险意识,可能会加剧市场的投机。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的一个道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偏误,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的20多年时间里,中小投资者已经付出了足够惨重的代价,而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却得到了丰厚的收益。面对目前的市场,如果再要指责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甚至把他们视为市场投机的“罪魁祸首”,这只能是一种偏见。就目前来说,我们的政策取向应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不是在所谓“买者自负”的口号下,听任既得利益者对他们继续为所欲为地进行盘剥。

 

    (国际金融报,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