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瓶座男生是渣男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15:04
(2010)23号
当事人:姜永贵,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健或者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政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永贵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姜永贵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永贵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深天健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24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5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其中天健现代城项目按已收商品房销售款测算),该表显示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
1月7日上午,深天健财务部对表一进行修正,将天健现代城项目按2007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部分测算,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深天健董事、总经理姜永贵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深圳市国资委。
1月14日上午,深天健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深天健已向深圳市国资委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天健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天健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深天健上报深圳市国资委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解释主要原因是:“比较基数一直采用原审定的2006年净利润,未考虑所属亏损法人企业按新准则追溯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由于所得税费用的追溯调整,使调整后的2006年净利润比原审定数增长幅度很大,从而降低了2007年度净利润的增幅。”
二、相关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2008年1月16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当日,公司股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和均价分别为25.20元、25.30元、24.10元、24.18元和24.79元,收盘跌幅达6.10%、与深证成份股指数偏离值为-2.52%。当日卖出“深天健”数量列前二十名者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都是个人投资者,买入“深天健”数量列前二十名者全部是个人投资者。
当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卖出“深天健”119,900股,其说明卖出“深天健”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业绩增长仅仅是略高于其之前在2007年10月24日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50%-100%下限。而且大大低于了之前市场和我们对其0.75元左右的业绩预期。而此次施工业务的亏损加大,也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动摇了我们原先对于公司的判断。”
自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1月16日,即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至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期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各发表了一篇关于“深天健”的研究报告,三家机构预测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91.63%、99%和110.30%。
2008年7月31日,深天健向我会调查部门提交的书面说明,分析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增幅54.61%落在业绩预增公告的50%-100%区间下限的原因,主要是披露业绩预增公告时未能预计天健现代城项目入伙延期导致收入减少、未考虑某项目的减值损失和未预计到某案败诉导致损失。
三、姜永贵卖出“深天健”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永贵深圳股东账户委托证券营业部买入41,800股“深天健”,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永贵持有10,450股“深天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永贵用其办公室电脑(IP地址121.15.136.177)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5,450股“深天健”,委托价格26元;当日9时44分55秒,该笔委托成交,成交金额141,700元、交易费用850.20元。当日9时50分,姜永贵以26.17元的价格委托卖出2,000股“深天健”,9时51分撤回该笔委托。卖出“深天健”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现金。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永贵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
上述事实,有账户交易记录、公司公告、会议记录及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永贵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姜永贵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