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皇大帝与如来佛:从09贪官的雷人语录看腐败类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1:53:57

从09贪官的雷人语录看腐败类型  

   

  

   

从2009年落马贪官看,无论是其贪贿的“表白”,还是其腐败的行经,无耻的程度可以用这样四个字来形容:无以复加;和2008年一样,依然是“语不惊人誓不休”。笔者通过收集贪官们2009 年发表的雷人语录,归纳、总结出如下10种腐败类型:  

1.口是心非型: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许宗衡的“不飘浮、不做秀、不忽悠”被广为传播。[韶关家园]他还曾对媒体表示要做“一个清廉的市长﹐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在担任深圳市长期间﹐强力推行“强力政府”﹐要求官员接受审计评议﹐不合格者就下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台面上高谈“三不”的“清廉市长”,却是一个最无耻、最贪婪、最典型的双面大贪官。  

2.贼喊捉贼型:王华元曾在大会上称,被查处的贪官一半以上都有“养情人”等生活作风问题。“包二奶”的现象是决不允许的。他甚至还煞费心思地将官员包养情妇归纳为五种表现形式:以色谋权、色助官贪、贪钱买色、色逼官贪、色相贿赂,声色俱厉地表示对此类案件“有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不料他自己就是“包二奶”、生活腐化的高手。这和贼喊捉贼有什么两样呢?  

3.歇斯底里型:重庆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文强被控后,曾经十分嚣张,面对专案组人员的审问,态度强硬,甚至向办案人员发出了歇斯底里的叫嚣:“别想通过审问从我口中获得更多的东西!你们审问我的方法,是我以前审问罪犯的方法!”  

4.心安理得型: 于 2009年5月19日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于国华,不仅生活腐化,而且在捞钱的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他认为,从企业老板们那里“用点”钱,极其自然,顺理成章。在他的忏悔录中,他直白地说:“你靠我的领导挣了钱得到好处,你就应该出点‘血’给市委市政府(实际是给我)。”他咋就这样心安理得呢?  

5.直言不讳型: 11月11日 ,云南省个旧市红河中院开庭审理个旧市巨贪,原个旧市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个旧市政府副调研员吴会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法庭上,吴会祥直言不讳,语出惊人:“钱不是送给我的,是送给局长这个位子的。”检察机关查实,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10余年间,吴会祥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另有529.804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6.温和腐败型: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赵永仕因贪污受贿身陷囹圄后就向办案人员供称:“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公孙龙说白马非马,赵永仕说温和腐败并非暴力腐败,与公孙龙如出一辙。其实,温和腐败比暴力腐败更可怕,更危险,也更具隐秘性。  

7.标新立异型: 11月4日 ,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潭新生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潭承认收受“礼金”“奖金”的事实,但他辩称:“我没有受贿动机,所履行的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发展,体现了发展才是硬道理”。潭新生新创的“受贿是为了发展经济”的腐败理论,在时下贪官中,属于空前的标新立异;至于能否绝后,只有天知道!  

8.强词夺理型:今年1月末,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巨额贪污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时罗亚平对所有指控全部否认。 5月20日 ,此案再次开庭审理,主要审理补充侦查的证据。法庭上,罗亚平几乎对每份新证据都不予承认:“他们(证人)为了和我脱离关系,怕自己被卷进来,都没说实话,都是编造的,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她甚至还强词夺理说:“我没有贪污,我那些钱都是借的,或者做生意赚的”   

9.倒打一耙型:原云铜股份邹董事长身在狱中,因闲来无事,同时,也是为了赚取减刑的机会,便写下万言悔过书。他在该悔过书中,有一段很精彩的文字:“我被指控的18桩受贿案基本上都是别人主动向其行贿,没有一起是他自己暗示或者主动要求的,这18位行贿者向他发出了18个糖衣炮弹。一个人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谈何容易,我其实就是这个‘被污染的社会环境’的受害者。”邹董他不思己过,反而倒打一耙,称自己是这个“‘被污染的社会环境’的受害者”。他由此发明的“被强行腐败”理论,再度刷新了由时下群贪连手创立的腐败学,并将之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0.明火执仗型: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郑通卫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和处罚违章建筑工程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277万元,并有177万元人民币及6万元港币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而这些违法金额都是在“你不意思意思,就是没意思”的语境下获得的。这个“你不意思意思,就是没意思”,不是明火执仗的绝妙写照吗?  

需要指出的是,倘若只是简单地着眼于归纳、总结贪官的腐败类型,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上述腐败类型中,反思产生这些腐败类型的社会因素、制度因素以及个人因素。虽然我们的惩腐机构曾经惩处了一大批“没意思”的贪官,可那些潜伏在官场上的贪官们依旧“没意思”,依旧在“没意思”的腐败溜冰场上越滑越远,最终滑落于“没意思”的腐败深渊。为什么会这样呢?愚以为,主要是与“有意思”的土壤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在权力的监督上“没意思”,在腐败的预防上“没意思”,在贪官的惩治上“没意思”,他们还敢继续着腐败“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