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兰花谢了枝剪不剪: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1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1:15
发布日期:2010-03-28 浏览次数: 1876 字号:[大中小 ]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2009年第1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
目 录
一、营业税
1、餐饮企业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支出能不能抵减营业税?
2、我是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近期取得咨询费收入需要开发票,请问担保公司的咨询费要不要缴营业税?
3、我个人借款给某公司,2008年12月份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申报营业税?
4、我单位接受昆山一家企业的委托,帮他们招收工人。该企业一次性打款80万到我单位,但是其中有部份属于工人的工资和养老金及医疗金。请问我单位该怎么缴营业税?
5、我从父母那里继承了一套老房子,面积只有51平米,现在想把它卖了,请问要不要缴营业税?
6、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租了房子后又低价转租房屋给职工居住。该行为是否要缴纳纳营业税?
7、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应如何纳税?
8、出租方因承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
9、技术转让收入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征营业税?
10、请问从事网络工程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11、建筑公司全额垫资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交付,但一直未到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至今尚未收到工程价款,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12、请问宾馆取得销售内衣等商品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13、商场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14、某旅行社在中国境内接团后租用外单位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能不能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15、我是一个体户,开了一个汽车美容店,问:汽车美容应该缴什么税,用什么发票?
16、污水处理费是否征营业税?
17、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18、转让企业产权要缴纳营业税吗?
19、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20、银行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代扣个人存款利息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21、我是淮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1月份聘请某香港公司提供房地产设计服务,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要征营业税吗?如果要征营业税,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22、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后,能否按照差额计算营业税?
2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2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实行承包办法取得收入的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2、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3、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是不是3月份申报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扣除2000元?
4、我单位于今年1月份发放上年度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的工资可否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6、外籍人员报销的探亲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7、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年终单位活动中进行抽奖,对内部职工抽奖取得的实物是否按照偶然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已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单位集资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转让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所得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11、我在淮安市区消费,取得发票中了20000元奖金,如何兑奖,要缴税吗?
12、我代帐一家个人合伙企业,一股东2008年7月经老总批准从企业借款,至今未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今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怎么计算扣除?
14、我去年收入超过12万元,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15、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今年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17、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8、我单位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9、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改制时获得的企业股权,现在转让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21、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3、个人捐赠在当月没有能全部扣除,下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将剩余部分扣除?
24、个人转让受赠的不动产,再次转让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5、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7、个人取得了市政府发放的“创建国家环保城市”先进个人奖金,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28、取得国外绿卡的中国公民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怎么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
1、2007年度以前企业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处理?
2、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有依据吗?
3、总机构没有向在淮安的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我们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吗?
4、今年年初,我单位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5、我单位对原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6、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哪些条件?认定时需要哪些资料?
7、今年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扣除有哪些要求?
9、2008年6月支付外单位借款100万元的利息10万元,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10、我单位转让南京某公司的股权,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11、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电子设备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2、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有什么变化?
13、在5.12地震中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14、我市企业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15、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在所得税上有什么规定?
16、年度终了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7、分支机构2007年度及以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应移交总公司处理?
18、2007年7月已购买的电子设备,按五年提折旧,新的税法规定是不短于三年,原已购买的这部分固定资产能否按现行规定调整年限补提折旧?
19、企业所得税法中“合理工资薪金”标准如何确定?
20、搬迁企业利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21、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福利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预计利润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
四、房产税
1、我公司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租了一些房子后再低价租给职工。现在居委会要我公司缴房产税。请问我公司应该要缴房产税吗?
2、某物管公司和一单位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租金中包括单独计算代收的水费和电费。房产税怎么缴?
3、我公司是一家水泥制造企业,最近在厂区内盖了两个水泥桶库。请问水泥桶库征不征房产税?
4、我公司使用的是老板自己家的房屋,没有收租金。请问这种情况要不要征房产税?
5、我单位新建的一个综合楼,刚投入使用,还没有结算尾款没有办理产权证,从什么时候开始缴房产税?
6、我下岗了,用自已的房子办了一个小店维持生活。现在居委会通知我说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是说下岗职工税收有优惠吗?
7、我开饭店的房子是亲属提供给我无偿使用,不知道他们买了多少钱。没有房产原值怎么缴房产税?
8、电梯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9、企业改制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如何计征房产税?
10、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生产用房,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
11、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12、我公司去年购买土地新建厂房,管理局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的价值计算房产税,是否有依据?
五、土地使用税
1、淮安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是怎么规定的?
2、我公司在四个月前买了一块地,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开发也没有办理产权证,需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刚刚开始,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土地使用税,目前企业刚起步,比较困难,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吗?
4、我公司租用了某村委会的房产作仓库,请问土地使用税应该谁来缴?
5、我厂的土地权使用证暂时没有办下来,实际占地面积怎么计量?
6、我准备和几个朋友合伙办一个敬老院。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优惠?
7、我单位购买了某酒店式公寓楼的6-11层作办公场所。土地使用税是不是全部由我们缴?
8、我厂最近在对厂区环境进行整治,对围墙内外进行绿化。对这部份绿化用地征不征土地使用税?
9、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要缴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我将一处门面房出租给苏州的一家公司作办事处,签定了三年期的租房合同。他们单位说要缴所有的税收,怎么地税局还通知我要缴印花税?
2、我和某厂签定的籽种经营权合同征不征印花税?
3、印花税中的权利、许可证照有哪些?税务登记证要不要缴印花税?
4、我和客户签定的广告合同征不征印花税?如果征税税率是多少?
5、我们公司和客户签定的是长期供货协议,规定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结算。目前合同不能反映结算金额,印花税应该怎么缴?
6、帐簿印花税怎么缴?
7、我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并委托其加工为弧形门窗,加工费另外计算。我们的印花税应该怎么缴?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税?
9、淮安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是多少?
七、车船税
1、我医院买了三辆救护车,要不要缴车船税?
2、我朋友买了一个外地牌照的二手私家车,应该在本地还是在牌照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3、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的一个客户车辆报废了,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退车船税,能不能退给他?
4、我在南京买了一辆二手车过户到淮安,原车主在南京时已缴了本年度的车船税,但是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发票上给他注明了代收车船税360元,在保单上没有注明代收车船税360元,现在淮安的车管所不认可,要我申报本年度的车船税,我该怎么办?
5、我的货车整备质量是2.1吨,车管所年审的时候按2.5吨让我交车船税,这样收对不对?
6、我的车籍在淮安,现在在上海办理交强险时被代扣了车船税,回淮安年审时是不是还要交车船税?
八、土地增值税
1、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经装修后转为公司办公自用,以后还是用于销售,装修费是否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又如何处理?
2、在开发的小区中建造的会所、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3、我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一期立项时均为商品住宅房,其中有部分房屋面积超过144m2,是否按照2%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4、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5、请问个人销售住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7、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推迟交房而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九、城建税
1、我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2005年5月退还前期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向地税申请退税?
2、我们是淮安市区的一家建筑公司,到洪泽县施工,已经在当地按照5%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回到市区要不要补缴城建税?
3、我们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都按规定减免了,地税管理局通知我们申报城建税,没有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城建税?
十、税收优惠
1、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个体餐饮的营业执照大概在2009年1月初才能拿到,我是否能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2、我是一名城镇退役士兵,2008年3月在县城开了一个个体餐馆,2008年6月才从县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而县地税局已经收取了4-6月份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3、我是宁连公路所辖淮安段的服务区,县地税局要求我们自用的房产、土地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
4、部队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是否应缴营业税?
5、我是三级肢残,工资收入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6、经济适用住房认定需要哪些条件?申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需要哪些资料?
十一、发票管理
1、发票接收方遗失发票怎么办?
2、发票联加盖公章可以吗?
3、发票作废有什么规定?
4、企业人员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购买了相关书籍,向该部门索取发票时该部门声称没有发票。行政部门是否应开具发票给企业?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上是否需要盖章?
6、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十二、二手房屋交易
1、我2000年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66.7m2,直到2007年8月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在转让能否享受营业税的减免?
2、转让自己的满5年的普通住房,是不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样可以免缴?
十三、征收管理
1、我在市区的门面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纳税?
2、我单位在外地的工程,要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3、税款的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4、2008年1月多申报税款20000元,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
5、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6、2008年7月外出时,不慎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该怎么处理?
十四、基金类
1、听说今年有的基金停征,是哪几种基金,什么时间开始停征?
2、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标准?
3、广告代理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4、淮安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5、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营业税
1、餐饮企业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支出能不能抵减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2、我是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近期取得咨询费收入需要开发票,请问担保公司的咨询费要不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咨询费收入不属于担保收入,不能减免营业税。
3、我个人借款给某公司,2008年12月份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我单位接受昆山一家企业的委托,帮他们招收工人。该企业一次性打款80万到我单位,但是其中有部份属于工人的工资和养老金及医疗金。请问我单位该怎么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及《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5、我从父母那里继承了一套老房子,面积只有51平米,现在想把它卖了,请问要不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租了房子后又低价转租房屋给职工居住。该行为是否要缴纳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将房屋转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7、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的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以上业务按下列规定纳税: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
(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8、出租方因承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9、技术转让收入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10、请问从事网络工程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网络工程属于“建筑安装”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取得该项目业务收入时,应按照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11、建筑公司全额垫资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交付,但一直未到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至今尚未收到工程价款,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2、请问宾馆取得销售内衣等商品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13、商场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4、某旅行社在中国境内接团后租用外单位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能不能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所以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是因为旅游业务是需要有多个服务单位共同服务完成的服务业务,其他单位需要为旅游企业承接和安排住宿、餐饮、运输等活动。
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5、我是一个体户,开了一个汽车美容店,问:汽车美容应该缴什么税,用什么发票?
答:汽车美容应根据具体的业务来确定应该征什么税。如果是更换音响加换真皮座椅之类的就应按销售来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清洗保养之类的就按服务业来征收营业税。因美容实质性质是兼营,所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16、污水处理费是否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17、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缴营业税。
18、转让企业产权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
19、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41号)文件规定,所称“快递业务”,是指从事快速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不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银行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代扣个人存款利息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1、我是淮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1月份聘请某香港公司提供房地产设计服务,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要征营业税吗?如果要征营业税,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该笔劳务应在境内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香港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2、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后,能否按照差额计算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2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个人所得税
1、实行承包办法取得收入的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文件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中扣除50%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454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是不是3月份申报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扣除2000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我单位于今年1月份发放上年度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步骤方法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投资者的工资可否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6、外籍人员报销的探亲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7、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8、年终单位活动中进行抽奖,对内部职工抽奖取得的实物是否按照偶然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内部职工抽奖取得的实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已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单位集资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集资利息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0、个人转让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所得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我在淮安市区消费,取得发票中了20000元奖金,如何兑奖,要缴税吗?
答:请不要剪下兑奖联,不要刮开密码,持个人身份证和发票到地税局大厅兑奖;单张发票中奖超过800元,应按“偶然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12、我代帐一家个人合伙企业,一股东2008年7月经老总批准从企业借款,至今未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今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怎么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按照2000元/月计算扣除。
14、我去年收入超过12万元,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15、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文件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今年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9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17、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文件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我单位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9、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改制时获得的企业股权,现在转让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1、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3、个人捐赠在当月没有能全部扣除,下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将剩余部分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24、个人转让受赠的不动产,再次转让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5、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20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按下列两种情况执行:(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另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7、个人取得了市政府发放的“创建国家环保城市”先进个人奖金,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取得国外绿卡的中国公民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怎么确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9号)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每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元。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企业所得税
1、2007年度以前企业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有依据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只要您单位有所列举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没有向在淮安的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我们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今年年初,我单位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5、我单位对原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6、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哪些条件?认定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淮地税二函[2008]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08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对我市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暂按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四个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7、今年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扣除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2008年6月支付外单位借款100万元的利息10万元,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0、我单位转让南京某公司的股权,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11、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电子设备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12、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13、在5.12地震中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4、我市企业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15、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在所得税上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061号)文件规定,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各地应按照省劳动厅规定的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16、年度终了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7、分支机构2007年度及以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应移交总公司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8、2007年7月已购买的电子设备,按五年提折旧,新的税法规定是不短于三年,原已购买的这部分固定资产能否按现行规定调整年限补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19、企业所得税法中“合理工资薪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0、搬迁企业利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福利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预计利润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
答:可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相关的期间费用准予扣除。
四、房产税
1、我公司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租了一些房子后再低价租给职工。现在居委会要我公司缴房产税。请问我公司应该要缴房产税吗?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文件的规定: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某物管公司和一单位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租金中包括单独计算代收的水费和电费。房产税怎么缴?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件规定:如房产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他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3、我公司是一家水泥制造企业,最近在厂区内盖了两个水泥桶库。请问水泥桶库征不征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废止〈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厂桶库暂免征房产税的批复〉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涉及水泥生产企业圆筒库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执行,应按照规定计征房产税。
4、我公司使用的是老板自己家的房屋,没有收租金。请问这种情况要不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6]3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无租使用的房产,属于免税单位的,应由使用人按产权单位的房产原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纳税单位的,仍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5、我单位新建的一个综合楼,刚投入使用,还没有结算尾款没有办理产权证,从什么时候开始缴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文件规定: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月份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我下岗了,用自已的房子办了一个小店维持生活。现在居委会通知我说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是说下岗职工税收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不在减免税范围内。
7、我开饭店的房子是亲属提供给我无偿使用,不知道他们买了多少钱。没有房产原值怎么缴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用于经营的自有房屋如何确定房产原值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112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自有房屋用于经营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比照同类房产核定其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电梯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因此,电梯的价值应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9、企业改制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0、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生产用房,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单位自用的地下建筑在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12、我公司去年购买土地新建厂房,管理局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的价值计算房产税,是否有依据?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固定资产-房屋原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土地使用税
1、淮安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6]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
淮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市区(含楚州、淮阴区)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
等级
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
一等土地
6
3
2
二等土地
5
2.5
三等土地
4
四等土地
3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
等级范围
单位税额
一等土地
淮海路,东西大街,人民路,河北路,工农路,健康路,承德路,大庆路,大治路,太平路,和平路,新民西路,北京路两侧。
6
二等土地
(1)在东至水渡广场(向北经健康东路、沈阳路到废黄河,向南沿淮扬路、经青龙桥、解放东路、天津路至京杭运河)、西至西安路(向北至废黄河,向南顺里运河到磷肥厂西侧),南至京杭运河、北至废黄河以内的土地,除上述规定的一等地外,均为二等土地;(2)市郊工矿区(含杨庄电厂)为二等土地。
5
三等土地
市区(包括区属乡村、经济开发区)的土地,除一、二等土地和黄码、和平、武墩、盐河乡(镇)外均为三等土地。
4
四等土地
黄码、和平、武墩和盐河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均为四等土地。
3
2、我公司在四个月前买了一块地,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开发也没有办理产权证,需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刚刚开始,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土地使用税,目前企业刚起步,比较困难,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的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4、我公司租用了某村委会的房产作仓库,请问土地使用税应该谁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我厂的土地权使用证暂时没有办下来,实际占地面积怎么计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规定: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6、我准备和几个朋友合伙办一个敬老院。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优惠?
答:根据《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集体和个人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我单位购买了某酒店式公寓楼的6-11层作办公场所。土地使用税是不是全部由我们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8、我厂最近在对厂区环境进行整治,对围墙内外进行绿化。对这部份绿化用地征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要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07年1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我将一处门面房出租给苏州的一家公司作办事处,签定了三年期的租房合同。他们单位说要缴所有的税收,怎么地税局还通知我要缴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我和某厂签定的籽种经营权合同征不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籽种经营权合同不征印花税。
3、印花税中的权利、许可证照有哪些?税务登记证要不要缴印花税?
答: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税务登记证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征印花税。
4、我和客户签定的广告合同征不征印花税?如果征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合同按加工承揽税目征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5、我们公司和客户签定的是长期供货协议,规定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结算。目前合同不能反映结算金额,印花税应该怎么缴?
答:对这种合同,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文件的规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帐簿印花税怎么缴?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普通帐簿一本五元;记载资金的帐簿从93年7月1日开始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
7、我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并委托其加工为弧形门窗,加工费另外计算。我们的印花税应该怎么缴?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在2006年11月27日之前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在2006年11月27日之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9、淮安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地税函[2004]38号)文件规定,淮安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是110%。
七、车船税
1、我医院买了三辆救护车,要不要缴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18号)文件的规定:对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中车辆类型不明确的救护车统一按照中型客车的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即每辆每年480元。
2、我朋友买了一个外地牌照的二手私家车,应该在本地还是在牌照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机动车车船税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在地缴纳。
3、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的一个客户车辆报废了,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退车船税,能不能退给他?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你公司可以按规定将应该退还的税款部份退还给纳税人,并于次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我在南京买了一辆二手车过户到淮安,原车主在南京时已缴了本年度的车船税,但是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发票上给他注明了代收车船税360元,在保单上没有注明代收车船税360元,现在淮安的车管所不认可,要我申报本年度的车船税,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07]11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因此你的保险单据上没有注明代收车船税,可以向南京的保险机构请求出具本年度已缴车船税的证明,并加盖南京地税局的征收印章。
5、我的货车整备质量是2.1吨,车管所年审的时候按2.5吨让我交车船税,这样收对不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因此车管所对你的货车按2.5吨计税是正确的。
6、我的车籍在淮安,现在在上海办理交强险时被代扣了车船税,回淮安年审时是不是还要交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八、土地增值税
1、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经装修后转为公司办公自用,以后还是用于销售,装修费是否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又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在开发的小区中建造的会所、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我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一期立项时均为商品住宅房,其中有部分房屋面积超过144m2,是否按照2%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淮地税发[2004]49号)文件规定,(1)普通住宅,我市统一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0.5%实行预征;(2)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照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因此,贵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房部分房屋面积虽超过144m2,但不在2%的预征率所列举的范围,应按照0.5%实行预征。
4、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目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03号)文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5、请问个人销售住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7、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推迟交房而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此,违约金支出不在上述扣除项目范围内,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九、城建税
1、我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2005年5月退还前期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向地税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文件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我们是淮安市区的一家建筑公司,到洪泽县施工,已经在当地按照5%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回到市区要不要补缴城建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3、我们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都按规定减免了,地税管理局通知我们申报城建税,没有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城建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5日(含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
十、税收优惠
1、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个体餐饮的营业执照大概在2009年1月初才能拿到,我是否能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因此,依据现行政策您可以申请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
2、我是一名城镇退役士兵,2008年3月在县城开了一个个体餐馆,2008年6月才从县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而县地税局已经收取了4-6月份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要您符合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6月份已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我是宁连公路所辖淮安段的服务区,县地税局要求我们自用的房产、土地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号)规定,对中心所辖宁连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期限后,应按照规定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部队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5、我是三级肢残,工资收入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文件规定,你的工资、薪金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6、经济适用住房认定需要哪些条件?申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需要办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并附报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7)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
凡经审核批准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十一、发票管理
1、发票接收方遗失发票怎么办?
答:发票接收方遗失发票的处理程序如下:
(1)登报声明作废。发票接收方遇有遗失、被盗、被抢等特殊情况的,应于发票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等。
(2)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发票接收方是法人的,需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票接收方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本人核对)。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申请开票方要出具上述证明外,发票接收方还要出具未收到该发票原件的证明。
(3)发票开具方出具证明。发票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开具的票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开票金额、收款项目等。
(4)公安机关证明。遇有被盗、被抢等情况,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出具报案情况的证明。
(5)税务机关核实。发票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本人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证明、发票存根联(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发票开具方的书面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发票遗失,特此证明”,并加盖公章。
2、发票联加盖公章可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不可以加盖单位的公章。
3、发票作废有什么规定?
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4、企业人员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购买了相关书籍,向该部门索取发票时该部门声称没有发票。行政部门是否应开具发票给企业?
答: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的规定: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上是否需要盖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6、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答: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十二、二手房屋交易
1、我2000年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66.7㎡,直到2007年8月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在转让能否享受营业税的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只要您能提供购房合同或房款收据,上面注明的时间超过2年(含2年),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转让自己的满5年的普通住房,是不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样可以免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要您符合上述条件,转让时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征收管理
1、我在市区的门面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应纳税额按照综合征收率为5%计算征收。
2、我单位在外地的工程,要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地税征函[200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权限归属国税部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外经证》由国税部门负责开具;企业所得税征收权限归属地税部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外经证》由地税局负责开具。
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仅要求建筑安装项目)及复印件一份;
(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仅要求建安企业)及复印件一份;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税款的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2008年1月多申报税款20000元,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退税申请资料:
(1)退税(抵免)申请审批确认书:分税种金额计算准确(在申请窗口领取填写);
(2)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3)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提供人民银行备案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7)公章。
5、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及复印件;
(5)全体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自然人)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及复印件;
(6)生产经营及注册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7)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8)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9)会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10)外资企业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改制企业需提供改制企业批文和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12)企业公章;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A4纸规格。
6、2008年7月外出时,不慎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该怎么处理?
答:(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2)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证件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十四、基金类
1、听说今年有的基金停征,是哪几种基金,什么时间开始停征?
答:根据《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地税四函[2008]55号)文件规定,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旅游事业发展费、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2、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标准?
答: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文件规定,征收标准如下: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7)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淮政发[2008]206号)规定,淮安市按照省定标准的50%征收。
3、广告代理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淮安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淮安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1)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城镇个体工商户。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5、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计算(不含特殊行业);未建工会组织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标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
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其它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