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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10-08-22 14: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10日 法函[2003]6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3]124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我院以前的规定与本答复不一致的,以本答复为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保险公司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涉嫌违法的有权查处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但专门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专门法。

    2、旧《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第一条(七)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二、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涉嫌违法的有权查处主体是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年12月10日 法函[2003]65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据此,对涉及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罚。

    三、保险业务很强的专业性决定了保监会才具有对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查处的专业技能

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经营规则与普通的商业主体有很大差别,所以,保险经营对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很高。

    四、新《保险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涉嫌违法的有权查处主体是保监会

    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保险法)。该法第116、131、162、16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给予以及承诺给予对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

    2、新《保险法》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精神,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是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

五、保险行业的违法行为包含市场违法行为。而市场违法行为既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包括商业贿赂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实践,保险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应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相关法条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10日 法函[2003]6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3]124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我院以前的规定与本答复不一致的,以本答复为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旧)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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