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真长老眼中的鲁智深:监狱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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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理论 [原创 2007-10-09 21:00:05] 字号:大 中 小

监狱学理论基础

 

名词解释:

1.监狱学:是研究监狱、监狱法制、监狱行刑理论以及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是监狱工作的科学总结和理论的概括。

2.监狱学基础理论:是研究监狱行刑和履行罪犯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的科学,是监狱科学体系中主要的理论学科。

3.监狱法律制度:简简称法制。指监狱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整体模式。它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监狱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活动,确立罪犯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监狱法渊源:又称监狱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监狱法创立的形式。即监狱法渊源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创立的,表现为一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监狱法的形式渊源反映了不同的立法规格,又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效力。

6.监狱单行性法规:是由司法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狱法》,为适应改造罪犯的实际要求,而制定的规章。

7.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指由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在押罪犯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具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另一方面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受刑人-罪犯。

9.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监狱一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罪犯一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中包括行为、物和精神财富三种。

11.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2.给出路:指对犯罪他子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外,都实行改造,给以他们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它包括生活上的出路、政治上的出路和就业上的出路。

13.区别对待:是指针对不同的改造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对症下药。体现在管理、教育、劳动、奖惩等方面的区别对待。

14.社会参与:是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单靠监狱的干警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15.行刑个别化:是近代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指在对罪犯执行刑罚中,批行刑重点放在对罪犯的个案设计上,关注每一个罪犯的改造,因人而异,有的放矢进行矫正和改造。

16.监狱:是指统治阶级关押已决犯场所,即依照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刑罚执行机构。

17.监狱人民警察:是指在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从事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任务的人民警察。它包括从事政工、监管、教育、生产和生活管理等与改造罪犯工作有关的一切在编干部。

18.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是指监狱政治工作机关组织部门遵循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考察、培养、选拔、调配、使用干警等工作的总称。

19.罪犯: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受刑人。

20.罪犯构成:是指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罪犯群体内的各种类刑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1.罪犯主观构成:是指导致罪犯实施犯罪,需要在监狱执行刑罚中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罪犯精神结构。

22.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担哪些义务。

23.刑罚执行: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24.监狱行刑运作机制:是指在刑罚实际执行过程中,由行刑手段、措施、制度、行刑环境、行刑权、行刑主体、受体等诸种要素组合而成的复杂的工作系统。

25.行刑环境:是影响监狱行刑的外部情况和条件。它包括监狱行刑赖以进行的物态环境条件和影响监狱效能的人文环境。

26.行刑权:是国家赋予行刑机关对犯罪人实施行刑活动的专门的权力,行刑权是国家刑罚的具体存在方式。

27.行刑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行刑活动和由此派生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28.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

29.司法行政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国家对国家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包括国家对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等一系列司法活动的行政管理;狭义是指国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对监狱、劳教、律师、公证、调解、法学教育、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

30.狱政管理:是我国监狱依法对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一方面需要运用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控制等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执法活动。

31.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必要手段。广义指一切能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32.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以判处徒刑和死刑缓二年执行的罪犯为对象,从改造人、教育人的目标出发,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强制实施的转变世界观,矫正恶心,灌输文化科学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活动。

33.罪犯劳动:指监狱等刑罚机关机关组织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

34.狭义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35.未成所犯: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

36.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保护。

37.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指监狱充分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各种有益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狱内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从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活动。

38.入监帮教: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对在监内服刑改造的罪犯进行的帮教。

39.群众联防:是指监区周围的社会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的一种专项工作。

40.出狱人:广义出狱人,指凡是被判处过刑罚或被监禁、收容、收审、强制教育等回归社会的人员。狭义的出狱人,指刑释出狱人,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监狱服刑期满或经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回归社会的人员。

41.出狱人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一定措施对出狱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生活的救助、就业的安置,以使出狱人得到尽力照顾不受损害,也不再危害社会。

42.再社会化:一般指正常社会化中断或失败后重新开始的社会化过程,其特点是全面、迅速地改变原有的思想、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接受新的社会化内容。

43.社会帮教:是指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对刑释出狱人所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帮助教育,其目的在于巩固改造成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使刑释出狱人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

44.刑释出狱人保护机构:是指为实现刑释出狱人保护目标,落实各项保护内容和措施而建立的工作单位。

45.罪犯改造质量:也可以称之为监狱改造罪犯工作质量,是指罪犯在监狱人民警察及其他有关力量改造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是监狱及其社会力量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改造实践活动而使罪犯的思想和行为所达到的转变状态。

46.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指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改造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

47.系囚制度:是封建制社会关于监狱的安全和保卫制度,它包括门卫制度、桎梏制度、点视制度。

48.悯囚制度:是封建制社会关于狱囚生活待遇的制度,它包括矜老怜幼、狱囚衣粮、医药、颂系和法外行仁等方面的内容。

49.居作制度:是封建社会关于判处徒刑、流刑罪犯的配所和强制劳役的制度,它包括罪犯居作的时间、形式以及居作时所戴戒具等内容。

50.录囚制度: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讯查决狱情况,对狱情进行审查、复核和监督,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的一种制度。

51.西方国家监狱的监禁制度:有的国家称之为戒护制度,是指对罪犯隔离、狱内安全、矫正秩序以及突发事件或特殊事件的处理与管理。

52.犯罪人分类制: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把犯罪人(受刑人)分成若干种类,分别处遇的监狱制度。

53.累进处遇制度: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监狱内的罪犯分成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内容分别处遇,罪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升级或降级,目的是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54.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先进设施设备和科学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机关。

 

问答题:

1.     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监狱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大部分和若干分支学科构成。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监狱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比较监狱监狱学等学科。应用理论主要包括:狱政管理学、狱内侦查学、教育改造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回归社会学等学科。

2.     监狱学为什么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

答:监狱学属于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这是因为:现代监狱已经不是单纯的行刑机构、惩罚机关,而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在对罪犯实行监禁和惩罚的同时,还要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要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要使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能适应社会生活。因此监狱学不仅要研究监狱法规制度、刑罚执行活动,还要研究罪犯矫正和改造的原理及其手段体系。要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研究监狱学。

3.     监狱学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怎样?

答:监狱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主要体现在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关性两个方面:①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属于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法律。②三门学科研究对象息息相关。

4.     学习监狱学为什么要掌握教育学原理?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从广义而言,包括一切有目的地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改进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活动,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对罪犯的教育也属于广义教育的范围。监狱学从改造人的历史使命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出发,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教育改造学。对罪犯的教育,包括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也必须遵循教育科学普遍的原理原则。

5.     学习监狱学为什么要掌握管理学的原理?

答:管理学是研究一切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在各种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是两种主要的管理活动。而监狱学与行政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①监狱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体现在:监狱管理属于司法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它既包括监狱管理局对监狱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监狱内部的各项行政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及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因此研究监狱学必须掌握和运用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成果。②监狱学与企业管理学的密切关系体现在:企业管理学,是以企业管理为研究对象,指导人们如何管理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活动的科学。监狱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必须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而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就有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虽然监狱生产有其特殊性,但生产管理也要遵循一般社会生产的规律,研究监狱生产管理也必须掌握和运用企业管理学所揭示的规律的原理原则。

6.     研究监狱学为什么要研究心理学原理?

答: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的科学。监狱学要研究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必须认识罪犯、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了解罪犯监禁中的心理、受惩罚的心理、被改造的心理,以及他们心理变化的规律,进而寻求针对罪犯心理进行矫治的方法和途径,以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为此,监狱学的研究离不开对心理学的研究,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实践中已建立起了罪犯改造心理学这门学科。

7.如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研究监狱学?

答:①要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与监狱工作的现实结合起来,运用其理论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监狱工作,研究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②要研究在新的形势下罪犯的构成及其特点,针对各类罪犯的特点实施惩罚和改造。③在对外监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既要吸收国外有益的先进经验,又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工作的现实条件出发,而不能生搬硬套外国的经验。

8.     什么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监狱学?如何运用?

答:理论源于实践,而理论的意义又在于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监狱学产生于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的实践,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因此,研究监狱学,必须以监狱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客观实际出发,既要总结过去的经验,又要研究现实的情况,要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中揭示监狱工作的新特点和规律,提出新的对策。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要学习和掌握监狱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监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并将经验升华为理论。

9.     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对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研究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②研究监狱法和监狱法律关系;③研究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刑罚执行;④研究罪犯的构成及法律地位;⑤研究改造罪犯手段及综合治理;⑥研究刑释出狱人的社会保护;⑦研究中国监狱历史发展和外国监狱制度。

10.试论监狱学的研究对象。

答:监狱学,是以监狱、监狱法制、监狱行刑理论及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研究有关监狱、监狱法制及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这些基本理论包括:监狱的本质、特征、类型、监狱与社会的关系及监狱在社会中的地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法制建设和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理。②研究监狱和监狱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监狱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正是为了“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现实服务”。③研究监狱法律问题。研究监狱法律,主要是研究监狱法的本质、特征、监狱法的构成要素、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的实施等问题。④研究监狱行刑及改造活动。⑤研究监狱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主要是指完善监狱法制建设,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制定正确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完善行刑法律监督,建立财政保障和社会保障。

11.论述监狱学的指导思想。

答:监狱学,是一门政治性和阶级性很强的学科,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服务的,学习和研究监狱学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有来自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内还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捣乱和破坏。因此,只有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才能打击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幸福生活。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和工具,强化监狱的专政职能,发挥监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②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其基本观点是反映的观点、实践的观点和辩证的观点。认识是人的头脑对外部世界的反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能动地履行客观世界的辩证过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就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以及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理论。③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我们的党的思想路线、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与中国监狱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研究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针对新形势下罪犯的构成状况及特点实施惩罚和改造;从中国国情和中国监狱工作的现实条件出发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

12.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改造罪犯的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好的;生产劳动是履行罪犯的基本手段。

13.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罪犯可以改造,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得到的科学结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①社会条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根本条件。②有正确的政策方针。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正确的政策方针指导下,才能处理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中出现的诸多矛盾,才能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③监狱改造罪犯必须讲求科学的方法。

14.为什么把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答: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本身。人类社会是劳动中不断进化和发展的。这是把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的根据:①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人类生命存在的基本活动。人要想生存,必须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物质条件。罪犯改造不能离开劳动形式。②劳动是人类社会全部社会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身发展、改变都须经过劳动过程。罪犯的反社会性须在劳动中改造。③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实践和认识之间关系的原理,决定了劳动改造活动存在的必须性。

15.在监狱法制建设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

答:监狱法制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具体体现为:①监狱制度中的一切执法环节都应当实现法制化。通过法律的全面规范,保证执法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体现司法公平和正义。②要求司法机关和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从事职能活动,保证执法和管理行为都符合人民的要求。③在法制建设上加强对监狱执法的行政督导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国家刑事赔偿办法等,这些都是贯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具体体现。

16.监狱行刑活动实现法治有哪些要求?

答:监狱行刑活动实现法治,需要达到两个要求:①监狱行刑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监狱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刑罚执行的职权,它在行刑操作过程中只接受法律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而不接受任何行政命令,由此构成独立的法律效力系统。②监狱在组织行刑活动时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自觉排除社会因素和来自机构内部的人为干扰,使监狱法制真正走向独立自主。

17.在监狱法制建设中,如何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

答:①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包括监狱法律。党的刑事政委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为法律。②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并通过监狱机构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法律。但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③党的各级组织对监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责任进行纠正,但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和渠道,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依法处理。④对党员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8.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平等、人权的法治精神主要有哪些体现?

答: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平等、人权的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平等适用法律,不因人而异。②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制裁罪犯,任何罪犯不得享有违法犯罪而不受应有制裁的特权。③平等守法,任何在服刑中的罪犯都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以履行特定义务对应享有和扩大自由的实有权利。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④平等地适用法律的奖励标准,体现社会公平的观念,有效地改造罪犯。

19.论述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对监狱法制建设的指导作用。

答:以马克思主义基本有理为先导,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促进监狱法制健康发展的理论条件。(1)监狱法制的全面确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表现了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2)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已经充分证明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科学性。邓小平中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的实施,带来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巨大发展,监狱法制建设必须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拟定自己的发展目标。(3)监狱法制的完善程度、文明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的要求,确定发展战略。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成果。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强化监狱法制的职能作用。(1)强化监狱法制的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安全。(2)完善监狱法律制度,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的本质要求。监狱制度中的一切执法环节都应当体现法制化,体现司法公平和正义。(3)监狱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狱法制要保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质,就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监狱制度的改革、法制的完善都应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

20.试用“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方法认识监狱法制建设?

答:①一切从实际出发,明确监狱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是中国现在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监狱法制的完善与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要求相符合,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逾越现实条件,拟定监狱法制现代化发展目标,可能会欲速而不达。因此监狱法制建设应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分步骤进行。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处理好监狱制度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监狱的性质决定了监狱应当在稳定中推进改革,深入改革,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试验,解决监狱机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的矛盾和关键问题。对目前监管改造制度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既不固步自封,也不妄自菲薄。一方面监狱要努力争取外部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外国监狱建设中先进的立法技术、执法机制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监狱制度的完善。

21.监狱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①监狱法以规范行刑与改造活动,确定罪犯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以调整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为重点范围。②监狱法的法律效力集中于对特定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监狱是对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监狱法的法律效力集中于特定的受刑人、以刑罚执行的开始和终结为时间范围,以监狱为空间范围。③监狱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狱法是由多种层次组合而成的法律体系,是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

22.怎样理解我国监狱法的本质?

答:监狱法的本质是指监狱法内在的根本属性。监狱法的根本属性是它的阶级性。我国的监狱法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①我国监狱法具体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我国监狱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制定颁布实行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基本要求。②监狱法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狱法的创设是以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实现最大限度的预防犯罪为目的的,这一目的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也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所在。③监狱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颁布的刑事法律。监狱法是刑事法律,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3.监狱法制定的根据是什么?

答:监狱法的制定根据是监狱法律赖以创制、改进的基本依据。我国监狱法律制定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策根据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主的刑事政策;实践根据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经验。

24.监狱立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监狱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主要准则。监狱法律的系统制定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又要顾及复杂的现实条件状态,就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的立法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稳定性、持续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原则;科学化、文明化原则等。

25.监狱立法如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监狱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国家立法权的统一。②监狱立法应以宪法为根据。③保持监狱法律体系内部的直辖市统一。

26.监狱单行性法规的作用是什么?

答:监狱单行性法规是由司法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监狱法》为依据,为适应改造罪犯的实际要求而制定的规章。①监狱单行性法规对监狱基本法规起补充和完善作用。重点解决《监狱法》中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的行刑、管理、教育改造中的细节性法律问题。②监狱单行性法规还起着特殊监狱法的作用。如关于未成年罪犯处遇标准的规划或条例等,是对《监狱法》的具体化,又是对《监狱法》的重大发展。

27.监狱法的渊源表现为哪些形式?

答:监狱法的渊源是指监狱法创立的形式。监狱法的渊源形式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监狱法的主要渊源形式。②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行刑与改造的细则、规则、条例等单行性法规,是监狱法的重要渊源形式。③《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刑罚适用的条款,是监狱组织行刑和改造法律活动的直接根据之一,也是监狱法的渊源形式。④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机关联合或单独制定颁布的有关刑罚执行、监狱设置与建制、狱政管理的规定、指示、批复、决议、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也是监狱法律渊源形式之一。

28.为什么说监狱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处于同等地位的部门法?

答:①监狱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监狱法主调整在行刑中监狱与罪犯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对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②监狱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方法。监狱法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它是向罪犯、向社会显示刑事责任的实现状态,因而采取的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③监狱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监狱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基本法规,有刑法、刑诉法的有关条款相配套,有中央主管机关陆续颁行的决议、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监狱法律体系。

29.监狱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①惩罚和改造罪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②引导人们遵循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正确评价各种社会行为的性质。③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适当限制国家刑罚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度。④明确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30.试述监狱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处于“母法”的地位。监狱法则属于“子法”之一,它以宪法为根据,服从于宪法。监狱法与宪法的关系,具体表现为:①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狱法则在于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得以遵守,它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能够实现的法律手段之一。②宪法确立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原则性条款是监狱法律得以产生的根据。《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罪犯分子“这是监狱法律得以产生和完善的直接依据。③宪法规定国家法律体系应当遵循的共同原则,通过监狱的立法和实施得到遵循。④监狱法律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31.试述《监狱法》制定的现实意义。

答:《监狱法》是建国以来监狱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我国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监狱法》的制定有如下现实意义。①《监狱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与刑事犯罪做斗争的有效的法律工具,它们之间的紧密衔接和系统完善是提高整个社会预防犯罪效能的基础条件。②《监狱法》的颁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是实现依法治监的重要保障。《监狱法》的颁行及其实施与推行现代化文明监狱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实现监狱运作的法治状态,就意味着整个监狱制度达到了现代化、文明化的程度。③《监狱法》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时期的现实需要,体现了进步、文明、科学、系统的时代特征。《监狱法》对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性质、职能的准确定位,使监狱的功能更加纯化;《监狱法》批发劳动改造纳入教育改造体系中,使改造罪犯的模式更加合理;《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权利的基本内容,把改造罪犯与保护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规定内容的增加,完善了行刑环节;《监狱法》确立了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为监狱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32.监狱行刑法律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狱行刑法律规范包括:《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单行性法规;涉及监狱行刑管理的条例、指示、命令等法律性文件。

33.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①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存在时间上的特定性。②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③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

34.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答: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由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①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监狱和罪犯。②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监狱的权利与义务和罪犯的权利与义务。③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精神财富。

35.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答:①主体的法定性。②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③主体意志的特殊性。

36.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

答: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由监狱的权利和义务与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的。①监狱的权利和义务。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37.监狱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特点?

答:监狱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是一种职务上的权利,它代表的是国家整体利益,它的行使要求义务人必须服从,不得违抗,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否则就是失职或违法;监狱在行刑中义务的履行是与职权的行使同时进行的。

38.怎样理解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答: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①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有客体,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②在监狱行刑活动过程中,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多样性的。③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包括行为、物和精神财富。行为是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指向的对象。

39.监狱行刑法律事实的概念包括哪些含义?

答: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由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一概念下含义:①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②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监狱行刑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现象。③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0.监狱行刑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有哪些特点?

答:①法律行为是一种外部表现出的行为。②法律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无目的、无意识的行为不能成为监狱行刑法律意义上的行为。③法律行为是一种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监狱行刑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41.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什么?

答: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包括行为和事件在内的监狱行刑法律事实。①行为。②事件。

42.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什么?

答: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监狱生方主体的权利能力从监狱成立时产生,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产生。即监狱一方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紧密联系,同时产生的,罪犯一方主体的权利能力产生于罪犯被依法收监,结束于罪犯被依法释放。

43.明确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意义何在?

答:①明确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实现依法治监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②明确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实施监狱行刑法律规范上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监狱行刑法律规范就不起任何作用。因此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处理监狱行刑活动中的问题时,必须具有较高的执法水平。③明确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的需要。人道主义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原则。监狱在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时,必须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

44.试述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

答: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后有下列法律后果:①罪犯的法律身份发生变化。罪犯与监狱形式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后,其法律身份由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身份变化为刑罚执行阶段的罪犯法律身份。②罪犯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罪犯与监狱形成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后,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也发生了变化。罪犯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的被依法剥夺,有的被停止行使或履行。有的因行为能力的限制只能委托他人代理。除此之外,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义务,这就使罪犯的权利义务既与社会上公民的权利义务不同,也与罪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不同。③罪犯实在判处的刑罚由静态进入动态。罪犯与监狱形成行刑法律关系后,监狱对监狱执行刑罚权的行使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由静态进入动态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罪犯与监狱之间的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才能变更和消灭。

45.建国以来,我国监狱工作制定了哪些方针?

答:①“三个为了”。②“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④“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46.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其基本精神是:打击少数,改造教育多数,分化瓦解罪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惩办,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行为行为作斗争高度原则性和严肃性;宽大则表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等方面的力量和伟大胸怀。

47.给出路政策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给出路,包括给罪犯生活上的出路、政治上的出路和就业上的出路。①在监狱行刑过程中,把罪犯当人看,使其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感召力,在思想上多疏导,并在行为矫治的同时,给予罪犯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培养和指导,使其看到出狱后的生活前景,增加改造信心。②我国法律规定了对服刑中的罪犯实行减刑和假释等刑事司法制度。③我国法律、法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和社会安置等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8.区别对待政策对服刑中罪犯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区别对待政策贯穿于改造罪犯的全过程,其内容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管理上的区别对待。②教育上区别对待。③劳动上的区别对待。④奖惩上的区别对待。

49.人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人道主义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始终,是改造罪犯工作的行动指南。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是要将罪犯改造改造成为守法公民。②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必须把罪犯当人看待。③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罪犯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50.社会参与原则实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①依靠和争取各级党政机关的关怀和支持,特别是监狱驻地和罪犯原所在地党政机关的关心和支持,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到监狱给罪犯作报告、看望犯人,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与监狱共同做好罪犯改造和安置工作。②依靠和争取社会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③组织和争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罪犯亲属,有所作为的刑释人员对罪犯进行教育、归劝。④依靠和争取当地群众、基层政权和民兵、治保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以确保监狱的安全,防止罪犯脱逃、暴乱等事件的发生。

51.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个别化原则,是控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精神是:在对罪犯执行刑罚中,把行刑的重点放在对罪犯的个案设计上,关注每一案和每一个罪犯的改造,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进行矫正和改造。行刑个别化是人类刑罚执行史上,行刑由残酷、野蛮走向文明、人道、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

52.我国监狱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②教育与改造相结合原则。③人道主义原则。④个别化原则。⑤社会参与原则。五个原则在监狱行刑过程中相互融合、贯通,共同发挥作用。

53.论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内涵。

答: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整体性的要求和反映。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而改造是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而改造罪犯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实现有赖于多种手段的应用。它要求监狱工作必须从宏观树立起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职能部门,必须以追求改造罪犯的系统功能为最高目标,既要追求自身功效,更要重视整体效益,注意相互的配合和整体功能的发挥。②对罪犯实施惩罚是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惩罚作为刑罚一个主要的内在属性、固有属性,它体现和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罪犯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因此,任何刑罚都是国家对犯罪者的惩罚,同样,惩罚也是一切监狱的基本职能。③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的辩证统一。惩罚与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两项基本任务,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有机统一于监狱工作的整体之中。首先,二者之间密切联系,表现在惩罚是改造的前提和保证,即只有在对罪犯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才可能对其进行改造;改造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目的,为了改造罪犯,不允许超强度、不人道的惩罚。

54.论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意义。

答:①这一方针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刑罚方法的进步性。古代刑罚以对罪犯实施残酷的惩罚、痛苦的折磨为目的,以生命刑和身体刑为主体。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刑罚方面也逐步文明和进步,不仅废除了野蛮、残酷的刑罚方法,以剥夺自由刑为主体,而且现代监狱在对罪犯扫行刑罚实施惩罚的同时进行矫正和改造。②这一方针体现了我国监狱工作的特色。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制度与剥削阶级国家刑罚制度、监狱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抛弃了单纯惩罚或以惩罚罪犯为核心的传统刑罚执行制度,确立了以改造罪犯为宗旨的核心地位,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新刑刑罚执行制度。③这一方针适应了国际行刑发展潮流,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时代性。从世界各国监狱行刑发展史看,大体上都经历了单纯报复刑主义到教育刑、目的刑主义的演变过程。这一发展过程的实质是要在监狱工作指导思想上,解决到底是以惩罚为主还是以矫正为主的问题。④这一方针对于现阶段监狱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具体体现在:有利于科学把握监狱工作发展方向,全面发展落实监狱法律、监狱工作政策、原则;有利于监狱各职能部门树立“一盘棋”全局观念。将工作着眼点放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系统功能上,有利于在监狱各项制度中强化改造内容、方式、方法上的针对性、目的性,以实现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

55.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问题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答:①监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②监狱与国家的产生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监狱是构成国家实质的东西,是暴力机构。③监狱是维护阶级统治的特殊强制机构。④监狱将随着阶级、国家的逐步消亡而消亡。

56.监狱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封闭性、阶级性、斗争性、法定性。

57.怎样理解监狱的国家属性?

答:①监狱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监狱具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属性,决定了它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机关。②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并不因关押改造对象成份的变化而改变。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罪犯成份结构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58.如何认识监狱的法律属性?

答: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任务。②监狱是对罪犯依法实行改造的专门机关。我国监狱不权对罪犯实施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实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59.对罪犯实施惩罚有哪些作用?

答:①通过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使其丧失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这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前提。②通过对罪犯实施惩罚,为罪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创造了条件。罪犯从刑罚造成的痛苦和损失中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威严,认识到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③通过对罪犯实施惩罚,警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悬崖勒马,不敢走向犯罪道路。

60.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有哪些?

答:①刑罚执行权。②狱政管理权。③教育改造权。④变更刑罚的建议权。

61.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依法行刑的职责。②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职责。③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的职责。④承担过失的职责。

62.对监狱人民警察为什么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

答:监狱人民警察集执法、管理、改造、组织、生产等多种任务于一身,既是执法者,又是特殊教师、特殊企业管理者。他们与罪犯朝夕相处,接触阴暗面多,处于腐蚀与反腐蚀、改造与反改造的前沿阵地,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职业光荣。客观上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承担起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重任。

63.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答: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是党管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狱政治工作机关组织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贯彻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政策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以及“从严治警”的方针。①改革和完善监狱人民警察的体制,搞好科学管理;②搞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③充分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监狱改造人、造就人的事业蓬勃发展。

64.试述我国监狱同剥削阶级国家监狱的区别。

答:我国监狱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虽然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在阶级性、所起作用和对罪犯实行的政策方面有本质的区别。①代表和维护阶级利益不同。我国监狱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对极少数敌对阶级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其目的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②所起的作用不同。我国监狱不仅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场所,而且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特殊学校。我国监狱由于把改造罪犯作为宗旨,所以始终保持着相对高的矫正率和相对低的重新犯罪率,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③对罪犯实行的政策不同。我国监狱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各项政策。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实行科学文明管理,保障罪犯的权利等。

65.论述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要求。

答:根据监狱工作的特点、现实要求和发展趋势,监狱人民警察基本要求的内容有:①政治素质方面。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②知识素质方面。要具有高中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要具有关于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涉及监狱工作需要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等。③能力素质方面。要具有组织罪犯开展各种改造能力;具有对罪犯依法、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面对突发情况能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局面的应变能力;具有运用现代化监管设施技术能力。④心理素质方面。要具有成熟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等。⑤身体素质方面。要具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监狱工作的特点。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投入战斗,能够在罪犯铤而走险时,制服罪犯;能在繁重的工作面前,始终保持精力充沛。

66.论述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的必要性和途径。

答: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是培养监狱工作人才的一项战略措施。我国一贯重视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工作,使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不断提高并基本适应监狱工作的需要,这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取得较高成效的根本原因之一。下一个世纪即将到来,这个新世纪将是科技高速发展、政治风云变幻莫测、国际竞争激烈的世纪。罪犯的构成、思想和行为特点等都必将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面对这种形势,必须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才能适应监狱工作的新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的途径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用三级教育培训基地进行教育提高。二是组织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干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和自学考试等学习;三是选送有一定文化基础和专业特长的干警到国内外有关院校进修深造。

67.监狱学研究的罪犯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监狱学研究的罪犯是指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受刑人。其主要含义是:①罪犯是一种法律身份。罪犯这种法律身份始于收监,终于释放出监。②罪犯这一法律身份是依法确立的,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的确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监狱依法收监这两个环节。③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公民身份丧失。

68.罪犯有哪些特征?

答:行为特征、受刑特征、处遇特征。

69.罪犯构成的含义是什么?

答:罪犯构成是指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罪犯群体内各种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罪犯构成包括以下含义:①罪犯构成是社会犯罪现象的反映。②罪犯构成是通过比例关系来反映罪犯的内部结构。

70.犯罪思想与不合理的心理结构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犯罪思想与不合理的心理结构是罪犯主观构成中的两个要素。二者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①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在导致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犯罪思想是导致罪犯实施犯罪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的总和,它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苦乐观等形式。②二者的联系表现为罪犯的犯罪思想和不合理的心理结构这两种主观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恶性循环,造成导致罪犯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过程中经过多次重复而固定下来的某种恶习劣行为方式,即行为恶习的产生。

71.罪犯法律地位的含义是什么?

答: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承哪些义务,对罪犯的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重点理解以下内容:①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确定。②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③作为罪犯的公民其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公民具有区别。

72.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哪些权利?

答:①政治权利。②人身权利。③财产权利。④辩护权。⑤获得必要生活保障权。⑥其他权利。

73.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监狱法》对罪犯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②服从管理。③接受教育。④参加劳动。

74.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什么特点?

答:①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②权利义务的特定性。③义务的绝对刑事强制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

75.将罪犯改造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需要哪些条件?

答:将罪犯改造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也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条件:①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罪犯具有改造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转化和实现的状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是不同的。②切实可行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与改造方法。我国的刑事法律,特别是监狱法贯穿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精神。③监狱管理人员的良好素质。监狱管理人员作为执法者,他的法律意识、品质修养、业务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对法律和政策的到位,对方法的理解和运用,都有直接影响。

76.分析罪犯构成的意义何在?

答:①是监狱对在押罪犯进行分开关押与分别关押的要求。为了实现依法行刑与科学行刑,监狱需要对在押罪犯进行分类,实行分开关押与分别关押,采用不同方式管理。②是监狱学理论对罪犯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监狱押犯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构成上的变化,即监狱在押罪犯的不同组成部分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变化。③为国家制定、调整、充实刑事法律具体化提供依据,为监狱改造罪犯策略的确定奠定了基础。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将随着社会犯罪现象的变化而相应进行调整、充实。④分析罪犯的构成为社会治安治理提供了参考数据。组织、运用社会力量及多种手段,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77.研究罪犯主观构成的意义何在?

答:①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由于犯罪思想在导致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就成为监狱的一项主要工作。研究罪犯的主观构成可以使我们分清罪犯的犯罪思想与不合理的心理结构之间的区别,批发工作重点放在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上。②是正确使用心理矫治手段的前提。犯罪心理对罪犯形成犯罪思想,实施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研究罪犯的主观构成,才能准确掌握罪犯的不合理心理结构的表现形式,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③是研究监狱在押罪犯情况的要求。研究监狱在押罪犯不仅要掌握当前监狱关押罪犯的类型形成,而且要掌握罪犯的主观构成,即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有哪些盘点和变化,进而采取有效的改造方法和对策。

78.罪犯改造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是什么关系?

答:罪犯改造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是监狱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掌握罪犯改造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①罪犯改造的现实性是由可能性转化来的。罪犯正是由于具有改造的可能性,社会才会有意识地营造一个适于改造的法律环境,剥压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矫治,使其成为守法公民。②罪犯改造的现实性存在于可能性之中。新中国曾将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战争罪犯在内的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现实证明改造罪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③罪犯改造的现实性包括着新的现实情况下的可能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方面情况的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一些改造罪犯的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天改造罪犯的要求了,一些罪犯的改造效果不明显,并非是这些罪犯不具有改造的可能性。我国监狱正在进行的在改造罪犯方法和手段上的改革,将再次证实,罪犯具有改造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一定能转化现实性。

79.刑罚执行有哪些特征?

答: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的法律根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它具有特定的刑事法律内容和程序。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②刑罚执行具体兑现对犯罪人的惩罚,最终完成刑罚的组织实施。监狱行刑所兑现的惩罚和剥夺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罪犯由此体会到刑罚的真正涵义。③刑罚执行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的活动。监狱执行刑罚的对象特定,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有期徒刑的罪犯;地点特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80.什么是行刑制度,其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行刑制度是监狱执行刑罚所必须遵循的一定的规程。行刑制度主要包括原判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规则。具体有以下内容:①以原判刑罚执行为主要内容的行刑制度。②变更刑期、刑种的法律内容和程。③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改变受刑人人身状态的法律内容和程序。④刑罚执行中涉及到的特殊程序内容。如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死亡处理等制度。

81.行刑权在刑罚权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①行刑权是刑罚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刑罚权是国家的权力之一,刑罚权中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是相互关连、依存、配合的关系。行刑权是制刑权、量刑权的最终实现形式,是刑罚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权力形式。②行刑权在刑罚权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行刑权是一种专属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特定机关的权力,它处于相对独立行使的状态,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随意干预。③监狱行刑权是自由刑的执行权。在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中,监狱承担了自由刑中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还承担了实质上是自由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执行。

82.影响监狱行刑权有效行使的外部因素是什么?

答:刑事政策、文化传统、社会主流文化环境。

83.有期徒刑适用的优势是什么?

答:适用面广、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有利于改造罪犯。

84、监狱行刑法律监督的特征是什么?

答:①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活动之一。②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是检察权对行刑权的制约。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一种执法活动,这一活动的各个环节法律都作出明确规定,是否依法进行这一活动不仅需要监狱及其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更需要一种外部的权力制约。③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是一种有系统、有组织的监督。为了实施对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监所检察法规;设置了监所检察职能部门。

85.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应遵循什么程序?

答:①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确有误,或者判决生效后,又发展新的犯罪事实、新证据案件,应根据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②对监狱不依法报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建议督促纠正。③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④凡在监狱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现象,检察部门应将问题和处理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重大问题用书面形式,报请检察长批准后,送交监狱处理,并有权要求告之纠正结果。⑤对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材料,经查证属实后,转请原审判法院处理;对于检举和控告,应组织专人审查,如属实,予以纠正。如属诬告,应追究诬告者的责任。⑥对监狱管理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处理。

86.监狱行刑环境包括哪些方面?

答:物态环境、行刑氛围、监区文化环境。

87.论述行刑法律监督对监狱行刑工作的意义。

答:行刑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监狱行刑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行刑工作依法进行,督促加强安全防范,堵塞工作中的漏洞,维护狱内监管改造秩序,及时打击狱内犯罪,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对监狱行刑工作的意义是:①保障监狱行刑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维护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在监狱行刑活动有法可依后,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有效抑制“以言代法”、“钱权交易”的现象,法律只是徒具虚名。②强化监狱改造功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宗旨。为此,在监狱行刑活动中不是单纯进行惩罚,而是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罪犯为宗旨。③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素质的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处于较为独特的工作环境,他们在缺乏社会直接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活动,并整天与罪犯打交道。因此,必要的行刑法律监督对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88.论述监狱行刑法律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行刑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了及时、准确地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监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收监手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得与成年犯混押,未成年犯管教所内已满18周岁,余刑两年以上的罪犯要及时转监。在刑罚和执行方式的变更上,监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定条件报请法院裁定减刑或核准死刑执行。②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了依法执行刑罚,监狱在监管工作上,必须做到:监狱警戒设施严密;监管措施得力;对累惯犯、初偶犯实行分押、分管;监狱禁闭设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罪犯的劳动程度和劳动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罪犯的伙食标准、监舍条件、医疗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③对监狱行刑过程中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监狱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在受理监狱内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把打击重点放在:组织暴乱的首犯、主犯;团伙犯罪中的首犯;脱逃、暴力越狱或逃跑后又犯罪的罪犯;策划煽动逃跑和哄监闹狱的组织者;杀害监狱干警抢夺枪支武器;教唆他人犯罪,传授犯罪伎俩的惯犯等方面。④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监狱在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时,应当做到:及时转递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不得扣压;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89.狱政管理作为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其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答:①管理对象,不是普通公民,而是依法被处刑罚,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②管理人员,是负有刑事执法任务的司法人员――监狱人民警察。③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④管理的内容,包括从收监到释放的刑务管理,服刑处遇中的监禁、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等。⑤管理的法律依据,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刑事法律。

90.为什么要加强狱政管理法制化?

答:①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有力武器,对于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保障作用。狱政管理法制化正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直接为保障国家政治和经济建设服务。②对罪犯实行强制性监管控制措施,必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只有依法治监,实行管理法制化,才能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措施防止狱内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又能保证罪犯合法权利的行使,减少罪犯的抵触情绪,从而有利于罪犯改造。③狱政管理法制化,既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又要严格依法办事。《监狱法》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对依法治监、依法管理起到了保障作用。

91.为什么说狱政管理规范化是罪犯改造的有效途径?

答:①实行狱政管理规范化,可以使管理与执法、管理与改造、管理与防范紧密结合起来。②实行狱政管理规范化,可以对罪犯改造实行全方位调整。一方面可以使罪犯在生活、学习、劳动以及人际交往中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可以遵循,另一方面也便于对罪犯改造进行考核、实施奖惩,增强考核、奖惩的可见性、透明度和公正性。③管理规范化为罪犯改造提供了适用准则,为监管改造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罪犯行为考核提供了统一模式,为罪犯改造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从而增强了罪犯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

92.我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什么特征?

答:①具有法律的强制性。②具有改造的目的性。③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④教育内容侧重点不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以思想教育为核心,文化教育为基础,技术教育为重点。⑤教育方法具有多样性。

93.为什么教育改造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监狱干警?

答:①监狱干警身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第一线,具体实施对罪犯的惩罚,具体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干警的一言一行能给罪犯以深刻的影响,在消除罪犯对立情绪、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中起着积极作用。②监狱干警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由于罪犯是被惩罚被改造的对象,教育改造具有特殊性,在整个教育改造过程中,干警不仅是教育者、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且要通过目的明确、指向性强的教育活动,对罪犯施加积极影响,转化犯罪思想,矫正恶习,使罪犯走向改恶从善的道路,成为守法公民。③干警是教育改造罪犯的灵魂工程师。教育改造的对象不是普通青少年,而是对社会进行捣乱破坏、杀人越货的犯罪分子,对他们不仅要传授文化科学知识,进行技能培训,还要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新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纪观,由一个罪犯变成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94.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具有哪些特征?

答:①教育改造性。②法律强制性。③文明人道性。④效益二重性。

95.改造罪犯手段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在发挥其改造罪犯的功能和作用时,相互间有着密切的联系。①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它们共同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共同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它们必须以《监狱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为指导。②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现在:依法、严格、文明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罪犯积极学习和参加生产劳动。而学习和劳动组织得好,罪犯违规、抗改、逃跑、哄监闹狱等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这又有利于管理。③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三大手段都是以罪犯为对象,因而在工作安排上有时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三大手段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相互制约,如罪犯教育和劳动的组织要以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为条件,而三大手段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相互转化,如通过教育改造可以促使罪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者为建设者。

96.改造罪犯的手段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综合运用改造手段?

答: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劳动三大基本手段是监狱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狱政管理是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前提和保障;教育改造可以促进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劳动改造作为基本的实践活动,把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有机连接起来,寓管理和教育于劳动之中。三者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运用三大基本手段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好管教与生产的矛盾;二是加强管教和生产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三是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97.论述狱政管理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狱政管理,既具有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又是一项执法活动,内容十分广泛,其基本任务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确保监狱安全;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它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矫正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①狱政管理是罪犯改造的前提和保障。罪犯是社会的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在其反社会意识未消除、犯罪思想和恶习未得到改造和矫正的时候,不可能接受改造,甚至会破坏监管改造秩序。因此,监狱必须通过依法严格管理保证刑罚合法、有效执行,采取武装、警戒、内看守、安全检查、监控等一系列措施和执行监管法规制度,打击惩罚逃跑、破坏、暴乱等狱内犯罪活动,才能确保监狱的安全,建立良好的改造秩序,保证改造手段的实施。同时,监狱通过科学文明的管理,改善物质生活条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搞好医疗卫生,为罪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可以使罪犯以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投入生产劳动和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②狱政管理对罪犯具有直接的矫正和改造功能。矫正罪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法规的恶习和犯罪行为是改造的重要内容,恶习不改,出狱后遇到合适的环境和条件,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监狱把管理和教育、矫正结合起来,在对罪犯进行严格的军事化管理,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和严明的考核奖惩中,使罪犯的行为逐步向好的方面转化,逐渐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从而实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98.论述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答:教育改造在我狱监狱行刑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各项改造罪犯的手段中起主导作用。①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事业的重要手段。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肩负着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而改造罪犯正是改造人类这一历史使命的重要方面。为此,我国监狱不仅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惩罚机关,而且是变罪犯为新人的改造机关。为了实现对罪犯的改造,我国制定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建立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文明的监狱制度,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干警培训等制度。②教育改造在转化罪犯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技能中起主导作用。一切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是由于支配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所决定的,而人生观和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这是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必须通过思想教育去解决;同时,为了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还必须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

99.论述劳动改造的作用。

答: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这一重要地位是由劳动改造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作用所决定的。①劳动改造有助于罪犯转化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从实践中产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人的认识离不开实践,而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就是生产劳动,人们正是在生产斗争中去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②劳动改造有助于矫正罪犯恶习,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遵守社会道德等恶习,通过生产劳动不仅可以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而且在严格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可以矫正自由散漫的恶习,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③劳动改造有助于罪犯学习生产技能,成为有用之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而生产劳动不仅可以使罪犯学习生产技能,而且可以使罪犯了解现代化生产管理程序,学习生产管理知识,刑释出狱后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④劳动改造有助于增强罪犯的身心健康。合理的生产劳动本身对人的身体健康就是的有益的,而罪犯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还可以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可以防止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避免产生逃跑、自杀等念头,同时,在生产物质财富的生产劳动中,罪犯可以看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看到前途和希望,进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100.我国未成年犯的含义是什么?

答:我国未成年犯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含义是:①未成年犯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②未成年犯必须是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罪行。即年满16周岁的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罪行都应负刑事责任,都可能成为罪犯;但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罪才负刑事责任,才可能成为罪犯。③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是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才会成为未成年犯。

101.在新形势下,未成年犯的基本结构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低龄化、文化程度偏低、财产刑犯罪突出、被判短刑期的占大多数、农村流窜到城市犯罪的增多。

102.未成年犯在改造期间的表现有什么特点?

答:①自控能力差,行为具有肓动性,未成年犯容易感情用事,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遇事容易冲动,行为不计后果,经常违犯所规队纪。②贪图享受,追求高消费,多数款成年犯是由于追求享乐腐化或受淫秽书刊的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判刑入所后仍贪图享受,追求高消费。③反复无常,思想稳定性差。④恶习不深,改造具有可塑性。未成年犯犯罪经历短,犯罪恶习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刑,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未形成体系,改造的可塑性较大,只要正确引导,采取正确的方法,能够实现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

103.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①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②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③实行律师辩护制度。④刑事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不适用死刑。⑤实行给出路的政策。⑥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104.未成年犯管理有哪些制度?

答:①分管分押制度。②现场管理和值班制度。③警戒和看押制度。④通信会见制度。⑤生活卫生制度。⑥考核奖惩制度。

105.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答: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法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方面。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犯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伦理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抑制和消除犯罪意识。

106.未成年犯劳动具有什么特征?

答:①未成年犯劳动具有教育性。生产劳动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基本实践活动,对未成年犯矫正好逸恶劳恶习,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点和社会责任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产劳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具有教育的意义。②未成年犯劳动具有习艺性。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生产劳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将生产劳动与技能教育相结合,使未成年犯在生产劳动中增强感性认识,提高操作能力,掌握生产技能,生产属于习艺性质。

107.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是否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服从人民警察的管理教育。②是否遵守行为规范,维护改造秩序,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③是否接受思想教育,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④是否积极参加习艺性劳动,服从分配,注重安全,完成劳动任务。⑤是否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化娱乐活动。

108.论述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性质和职能。

答:①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监狱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未成年犯管教所与监狱具有共性。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同时,未成年犯管教所不是单纯地对罪犯实施惩罚,也是对未成年犯实施改造的机关。其次,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对象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因此,与关押成年犯的监狱相比比较又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执行刑罚、管理方法、实施改造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监狱,它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也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特殊教育机构。②未成年犯管教所担负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的职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职能,体现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未成年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组织习艺性的生产劳动,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守法公民。

109.论述未成年犯教育的意义。

答: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因素,在未成年犯服刑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各项改造手段中起主导作用。①未成年犯教育是我国青少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如何,向什么方向发展,将关系到21世纪几十年中国的前途和命运,而未成年犯正是这一代人中的一部分,不把这一部分未成年教育挽救过来,他们在21世纪很可能继续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就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②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是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是受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和毒害,对他们必须着眼于教育,立足于挽救。一方面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姑息纵容,要依法给予适当地惩处;另一方面要实行教育感化,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导之以行,通过教育引导他们认识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成为有用之材。③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是综合治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未成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主要依靠学校、家庭、街道、乡镇及青年团等群团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正确引导;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则需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消除犯罪思想,矫正恶习,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公民。

110.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特征是什么?

答:①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主体是起主导作用的监狱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②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对象是在监内服刑的罪犯。③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手段、方法具有多样性。

111.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①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②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提高监狱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重要途径。③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切实保障。④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112.法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①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要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罪犯改造综合治理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改造人、挽救人、造就人”为指导思想,共同参与罪犯改造工作。②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各项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③罪犯改造综合治理要以法律的形式为指导。从监狱工作的基本属性看,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纳入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轨道,认真贯彻监狱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精神,努力加强各种改造活动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113.以监狱为中心的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①监狱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上处于主导地位。另外,监狱在综合治理中处于组织实施的地们,各种帮教活动如何组织,开展,需要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实际情况来决定,选择合适的时机与方法。②监狱在综合治理罪犯的过程中,要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手段。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已经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的手段方法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改造对象的罪犯的情况千变万化,社会对于罪犯改造的要求也不断变化,所有这些都要求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必须跟上发展的步伐,不断探索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手段,并使其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不断充实与完善。

114.入监帮教的形式有哪些?

答:①签订帮教协议。②监狱与有关职能部门定向联系。③亲属规劝。④邀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来监狱作报告。⑤邀请有关社会知名人士来监配合教育。⑥协助技术、文化教育。

115.群众联防的依据是什么?

答:群众联防的依据是《监狱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理由有:①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而监狱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将维护监狱的安全规定为监区周围社会单位的一项职责,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体现。②监狱安全状况,是监狱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的安全状况与监狱所在社区的治安状况互为条件,相互影响,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使监狱安全警戒成为监狱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环。③在监狱工作中,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动员社会积极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它为立法提供了充足的现实依据。

116.群众联防的基本内容有几项?

答:①划定任务职责范围,发生事件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②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犯情、敌情、社情,研究对策。③制定联防方案,根据罪犯脱逃、暴乱等情况,制定多种实施方案。④制定联防制度和方法。⑤开展一些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活动。

117.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如何组织和实施?

答:(1)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极强,而且涉及的部门和人民又十分广泛,因此,在组织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并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①抓住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利机遇,大力宣传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政策,宣传罪犯改造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无比重要性,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积极参与到罪犯改造综合治理中来。②把罪犯改造工作真正纳入到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③在各地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面,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工作。(2)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在组织和实施上要注意科学性。①要以监内改造活动为主,其他社会力量的改造为辅。监狱的日常工作,要以监内的改造活动为主,在不影响监内改造活动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时间安排其他社会力量对罪犯的改造活动,两者穿插进行,相互协调。②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活动中,在严格管理,严密防范措施。③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④及时总结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对罪犯改造综合治理,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肯定成绩,增强信心,同时找出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118.刑释出狱人需要保护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①不受歧视权。主要包括政治权利(除剥夺政治权利期未满者规定应剥夺的权利外);社会经济权利;人格人身权利。②受教育权和事业发展权。主要指刑释出狱人接受文化教育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受到保护,并为其发挥一技之长、事业发展创造一定的条件和机会。③财产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刑释出狱人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④婚姻家庭权。刑释出狱人合法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119.对刑释出狱人进行物质帮助与救济的必要性何在?

答:①对刑释出狱人的物质帮助与救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社会经济建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根本目的。②物质帮助是刑释出狱人适应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在刑释出狱人中,有一部分人由于一时无法就业,也得不到家庭、亲友的资助,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条件解决不了,无法适应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③社会救济是保障出狱人基本生活的需要。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和其他团体、组织对生活困难、无力自求的人临时性求助。

120.对刑释出狱人的物质帮助和救济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①资助出狱回家的旅费。监狱发给出狱人回家所需要的旅费或提供交通工具。②提供临时住所。对个别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一时无栖身之所的刑释出狱人给予解决临时住所。③衣食资助和疾病治疗。④资金借贷。

121.对刑释出狱人进行生活指导的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刑释出狱人的心理状况和可能遇到的种种社会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生活指导。①指导出狱人坚定生活信念,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指导出狱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要培养挫折容忍力和社会调适力,勇于接受生活中的种种磨难,正确对待社会评价和社会舆论,遵纪守法,老实做人。②指导出狱人树立竞争意识,敢于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又是发展市场经济实施优胜劣汰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途径。③指导出狱人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人的成长和进步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122.对刑释出狱人进行释前教育的必要性何在?

答:①可以消除刑释出狱人临释前不正常心理。罪犯在监近出狱时,往往处于既喜悦又紧张,既自信又自卑的矛盾心理,其中极少数人还残留有对社会进行报复的犯罪心理,这些不正常的心理,直接影响刑释后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严重的会危害社会治安。通过释前教育消除不正常心理,使他们以健康的、积极的心理回归社会。②可以帮助刑释出狱人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罪犯入狱前和出狱后相比,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刑释出狱人由于不了解社会,担心自己思想和行为不能适应社会,因而缺乏自信心。通过释前教育可以帮助他们认清形势,了解社会,增适应能力。③可以对出狱人的就业、生活给予有益的指导。在监释前,对刑释出狱人进行有关就业知识,生活指南的教育,可以使他们充满信心去面对出狱后的新生活,以积极的态度去谋职、应聘。

123.为什么要建立刑释出狱人保护机构?

答:①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开展出狱人保护工作。有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可以运用机构组织的作用将投入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各方面力量汇集起来,发挥整体效应,更好地开展出狱人保护工作。②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可以充分统筹安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出狱人保护涉及安置落户,就业就学,物质帮助,社会救济,教育培训等问题,各部门自行解决很困难,有了专门机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支持下就可以逐项落实保护措施。③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可以更好地掌握出狱人的基本情况,搞好保护工作。部分出狱人为了谋生投亲靠友,外出打工,常常失去联系,不知去向。这既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出狱人权利的保障。有了专门机构,可以通过调查、登记、联系等措施掌握情况,实施保护和帮教。

124.论述刑释出狱人保护的意义。

答:国家和社会对刑释出狱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生活的救助、就业的安置及管理教育等保护措施无论对出狱人、对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保障出狱人合法权利的行使。罪犯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社会的偏见,社会上一些人对他们鄙视、耻笑、讥讽、设防、拒之门外,加之出狱人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缺乏信心和勇气,他们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等基本权利无法享受,或受到阻碍。只有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使刑释出狱人更好地行使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并使他们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能与其他公民一样得到最基本的保障。②有利于加速出狱人再社会化的进程。一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有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过程。当罪犯刑释出狱后,再社会化由强制变为自觉,他们必须全面、迅速改变原有错误的思想、价值体系、生活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但刑释出狱人的再社会化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难度很大,他们需要帮助、支持和指导,也就是要通过社会保护措施,才能加速出狱人再社会化的进程。③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刑释出狱人中有的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主观上看是犯罪思想未得到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从客观上看是由于生活、就业等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加深了反社会心理。通过采取保护措施妥善解决安置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并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可以减少危害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起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积极作用。④有利于促进在押罪犯积极改造。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盼望早日回到社会,也最担心出狱后的生活、前途。因此,刑释出狱人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婚姻家庭状况,事业发展等对他们影响很大。如果出狱人保护措施落实得好,刑释出狱人有业可就,家庭生活幸福,在押罪犯就会对前途充满信心,相信党的给出路政策,从而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125.论述制定出狱人保护法的意义。

答:①制定出狱人保护法,是实现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根据十五大精神,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出狱人保护正是一项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要依法对出狱人保护进行管理,就必须有法可依,而且当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谈不上进行科学的、规范化管理了。可见制定出狱人保护法十分必要。②制定出狱人保护法是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需要。出狱人保护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人道主义、给出路等刑事政策在出狱人身上的具体体现。但政策具有方向性、指导性、号召性的特点,其效果常常受政策水平的影响,而法律却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制定出狱人保护法使有关刑事政策定刑化、法律化,就可以保障刑事政策更好的贯彻落实。③制定出狱人保护法,可以规范我国出狱人保护工作。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作用,具有指引和议价人们行为的作用,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制定了出狱人保护法,就可以使出狱人保护工作按照一定的模式、标准和方向运行,使其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更好地实现保障出狱人合法权益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标。④制定出狱人保护法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国妹出狱人保护的协作和交流。出狱人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研讨的重要课题,不少国家已建立出狱人保护机构,或制定了出狱人保护法。因此,我国制定出狱人保护法也势在必行,法律的制定将更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协作,促进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126.罪犯改造质量的特征有哪些?

答:内在性、差异性、可测性。

127.如何理解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内涵?

答:①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改造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实质是对监狱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和总体水平的总结、评议和估价。③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出发点是检查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水平与执法情况,落脚点主要是看改造对象(罪犯)的变化状态。

128.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特征有哪些?

答:①综合性。具体表现在:罪犯改造内容的综合性、评估方法的综合性、评估内容的综合性。②客观性。具体表现在:认识材料的客观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③可视性具体表现在:总体指标与分项指标的量化、改进措施与方法的具体化。

129.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①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于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每一项工作具有强烈的法律属性,因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作为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质检”环节,自然也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标准体系的建立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悖。②与监狱工作目标相一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质量的全面检查,总结经验与不足,从而促进改造罪犯质量的提高和监狱工作基本目标的实现。③从实际出发。由于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贴近监狱改造罪犯工作,起到应有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130.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从实际出发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答:①评估要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监狱惩罚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程度,从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受制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与完美的程度。因此,罪犯改造质量廉政估所坚持的从实际出发,最主要的以我为本,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并在评估中着重体现我们的特色,扬长避短。②评估标准要从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从犯罪根源或原因看,每个罪犯的犯罪都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或客观因素,因此,对犯罪的彻底根治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或社会责任,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③评估标准要从罪犯的实际出发。从罪犯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罪犯认识能力较低,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都较差,主观上的配合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法律自律性。因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必须从罪犯的这些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罪犯思想与行为的基本好转。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狱的刑罚执行与改造罪犯工作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131.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1)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①法律知识②法律意识③工作能力④敬业精神⑤违法违纪(2)罪犯的现实表现.①认罪②服判③悔罪④积极学习⑤积极劳动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⑦学到一技之长⑧具备公民意识(3)重新犯罪率.从社会实践看,重新犯罪只能作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一项参考标准.

132.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答:调查法、抽查法、谈话法、问卷法

133.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使用抽查法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抽查的随意法、材料的真实性、推断的客观性

134.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使用问卷法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科学设计问卷、明确引导语、科学归纳分析

135.联系实际谈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意义。

答:①通过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能够全面掌握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状况.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处罚和改造罪犯,其根本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因此,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监狱工作发展水平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标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质检”工作,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分析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水平,如实反映一个监狱工作的改造全貌。实际上,它是从监狱工作的整体上客观分析、比较改造罪犯各要素、各力量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展示监狱工作发愤的基本状况。②通过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可以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起到督促作用。提高监狱改造罪犯质量,避免罪犯服刑期间的又犯罪,减少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同时也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科学、准确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既能评定出一个监狱改造罪犯工作上的优劣,又能检验出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上的漏洞和症结所在,它不是简单的要素检查,而是要通过检测过程及结果,检查改造罪犯工作中各个环节,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配合程度,帮助我们找准改造罪犯工作的质量原因。由此可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对于监狱工作有深刻的揭示与督促作用,对于监狱工作的改革有深化指导作用。

136.西周监狱的主要种类及特点。

答:①囹圄.西周的囹圄相当于现在的重刑犯监狱,它所关押的是应处五刑的盗贼一类的重囚.在囹圄中,被囚者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犯罪的不同程度和犯罪人的身份、地位,分别施用不同的戒具。②圜土。西周圜土的监禁形式是以束缚自由、强制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它所关押监禁的是扰乱社会治安的“罢民”。③嘉石。嘉石制所容的是比圜土中关押的罪犯更为轻微的犯罪分子。这些罪犯要按犯罪的情节轻重从坐于嘉石之上三天劳役三个月至坐于嘉石之上十三天劳役一年,其中处罚分为五等。

137.和夏商朝代相比,西周的监狱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①监狱职能的变化.西周的监狱不再是单纯关押场所,而是与刑罚有了密切有表里关系.②出现了未决犯监.③狱政管理制度已见雏形.④监狱职官设置相应完善.

138.西汉的刑制改革对狱制有哪些影响?

答:西汉刑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体现教化恤囚的价值观,逐步用徒刑、笞刑及死刑取代了在中国施行了近两千年的残人肢体的肉刑,它对西汉狱制及以后中国行刑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①刑罚趋向宽缓②确立了徒刑的中心地位③徒刑增多④恤刑悯囚

139.封建制监狱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封建制监狱的管理制度主要有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居作制度、录囚制度等。

140.沈家本改良监狱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答:①监狱的良窳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标尺,因此,中国只有改良监狱才能显示自己的文明。②监狱的规则应适应自由刑的发展。③监狱的宗旨是感化人,非苦人辱人,监狱应成为感化犯罪人的场所。④对少年犯施用惩治教育,应专门设立“公同学校”教育少年犯。⑤要专门培养监狱管理人材。⑥学习西方和日本各国制定监狱规则。

141.《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的意义有哪些?

答:《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后虽未能颁布实施,但其意义却十分重大,主要有:①它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开了中国监狱法单独立法的先河.②它打破了封建社会诸法合体的陈规,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突破.③它采取了当时较为先进的资本主义监狱规则,虽然刻上了半殖民地的烙印,但它对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

142.国民党政府普通监狱的监狱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①收监、监禁和戒护制度。②劳役(作业)制度。③教诲教育制度。④给养、卫生医疗制度。

143.抗日民主政权的狱政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尊重罪犯人格.②实行教育感化.③教育为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144.抗日民主政权监所的狱政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①实行犯人自治制度.②实行劳动外役制度.③实行回村执行制度.④实行占时分遣制度.

145.新中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其主要事件或特征有哪些?

答:①创建和初步发展阶段.创建和初步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1951年至1965年,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51年5月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公安会议,专门研究并确定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二是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监狱法规,三是1964年7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了要”坚决贯彻执行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及时纠正了”重劳轻改”的不正常现象.②遭受破坏阶段.遭受破坏阶段的起止时间为1966年到1976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监狱遭受到了严重破坏,有一半的监狱实砍掉.③恢复发展阶段.恢复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从1976年至1994年,主要大事有:1981年8月至9月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这是监狱系统拨乱反正的一次重要历史会议;1994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中央提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宏伟目标,标志着中国的监狱工作将向着新的更高的目标迈进.

146.论述封建制监狱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答:封建制监狱的本质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它是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其基本特征表现在:①监狱的各种大权直接掌握在皇帝手中,监狱以维护皇权为其首要任务.②行政、司法、狱政合为一体。③在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未曾制定过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法规不完善。④由于封建法律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因此,监狱法规同样维护剥削阶级的特权利益,官僚贵州罪犯受到特殊优待。⑤职官腐败和吏卒作恶现象无法根治。⑥重刑教化导致刑罚异常残酷,折磨摧残罪犯的现象十分突出,无教育感化而言。⑦封建社会的宗法伦理对治囚的影响极深,从这里反映出了封建主义家族的某些特点。

147.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行刑的教育化、行刑的人道化、行刑的民主化、行刑的个别化、行刑的社会化、行刑的技术化。

148.外国监狱制度的历史发展有哪些特点?

答:①由繁到简②由粗放到规范③由一元到多极④由惩罚到矫正

149.犯罪人分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犯罪人分类程序犯罪人分类程序,亦即对犯罪人进行的”人格调查”,是指通过调查犯罪人的个性\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及其他有关情况,为实际分类提供一些客观的依据.(2)犯罪人分类标准.目前,西方流行或有一定代表性的分类标准主要有:①依犯罪人性别和年龄,分为男犯和女犯\未成年犯和成年犯.②依犯罪人恶性大小和矫正难易程度,分为偶犯与惯犯,初犯与再犯.③依犯罪人精神状态,分为常态犯人和精神病犯.④依犯罪人的政治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分为普通犯人与确信犯.(3)个别化处遇.

150.累进处遇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累进处遇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监狱内的罪犯分成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内容分别处遇,罪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升降级,目的是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关于累进处遇制的级别,一些国家实行三级制,但多数国家是四级制,即独居监禁(最低一级)\杂居监禁,中间监狱监禁级和取得假释资格级,不同级别的罪犯,待遇和管理上的差别非常明显,表现在自由的限制程度,劳动待遇,生活待遇,文化教育等方面,刚入监的罪犯,一般是从最低一级服刑晋级.

151.西方开放性设施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其受重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基本内容、影响因素(人道主义思想的发展、回归社会的行刑目的、刑罚经济思潮的影响)

152.西方监狱教育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文化教育、思想教育、职业教育、生活指导

153、西方监狱罪犯劳动人道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的性质,亦即不能作为刑罚附加而成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它应当是一种培养罪犯良好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措施.②凡是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特殊情况除外.③罪犯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是有效劳动,并且实用性较强.④加强监狱的劳动保护和职业技能培训,对青少年罪犯要采取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⑤不断提高罪犯劳动兴趣,而且在一定限度内,罪犯有选择工种的权利.

154.西方监狱罪犯劳动再社会化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①国家有责任保证每个罪犯都有充分的适当的工作可做,不能削减监狱的劳动.②狱内劳动的种类\组织与方法,应尽量地接近于社会劳动.③监狱罪犯劳动不能用屈于营利目的.④监狱劳动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开放式监所形式.⑤允许经过挑选的罪犯,特别是长刑犯,在出狱前几个月到社会上实习工作,以巩固其所有的劳动技能.

155.西方监狱罪犯劳动安全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必须有劳动保护安全及卫生上的防护办法.②罪犯因工伤事故致死\致伤\致残,或职业病而受到伤害,有权获得不低于自由劳动者依法应得的赔偿条件.③罪犯有法定休息的权利,并应当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156.西方监狱罪犯劳动有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对于罪犯参加监狱劳动的,应当订立公平报酬制度,酬额应至少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②罪犯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赔偿其犯罪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③罪犯对其劳动所有权依法使用或交由家庭使用.④监狱应当扣除罪犯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代为设立储蓄金,在罪犯出狱时交付给罪犯.

157.西方国家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①保护组织与机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对出狱者的一种社会协助.最初的出狱人保护事业是由社会热心人士、慈善家等倡导而兴起,故早期的出狱人保护工作多由私人或民间团体来完成。现在的保护组织或机构主要有:一是完全由民间私人团体办理的纯民间组织;二是民间与政府合办的组织与机构;三是以国家职能部门为中心的保护组织。②保护对象、内容与方法。出狱人保护,一般以刑释者为对象,但近年又扩大到缓刑犯、暂缓起诉者、免除其刑罚执行者等。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在物质、精神、医疗、就业、就学等方面的扶助上。在保护方法上,一般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一般是指马上见效的保护措施,如救济钱财、衣物等,而间接保护多反映在技术传授与技能培训方面。

158.如何科学理解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

答:①具有中国特色.我们所谓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其建设的根基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明的实际,不能照搬照抄或简单模仿西方资本主义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模式.具有中国特色,就是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标准.②拥有先进设施设备和科学管理制度。把监狱建设成拥有先进设施设备和科学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新型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核心所在,也是提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核心所在。③社会主义刑罚执行机关。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根本落脚点是为了促进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在于提高监狱行刑效益和罪犯改造质量。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不是削弱或放弃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本质属性,相反,它所追求的是惩罚与改造罪犯在更高层次上的结合与完善。

159.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性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监管监控设施的技术化.②教育改造设施的现代化.③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160.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人道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①权利的保护意识增强.随着监狱物质条件的改善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对罪犯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实际保护能力会大大增加.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尤其会在劳动技能的培训和劳动权利保护上有一个大的发展.②注重罪犯的身心健康.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中,改造罪犯工作的重点不仅要根除罪犯的犯罪思想与恶习,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罪犯健康身心的培养,也即是在更高的层次上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的新人,这充分体现了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人道性.③改造的针对性明显加强.由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监管设施越来越先进、科学,各种规章制度、措施日益完备,改造手段与措施的科学化、技术化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改造罪犯工作可以借助科学持技术力量,大幅度地提高改造罪犯工作的效率。

161.硬件与软件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硬件与软件必须同时并举,不可偏废,两者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物保障的硬件而言,它对于防御罪犯、保障安全是至并重要的,但由于目前国家财政困难,所以硬件建设要量力而行。软件建设相对而言,需要的资金较少,在硬件建设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发展。而且,从监狱工作的整体角度而言,硬件与软件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硬件设施也需要通过人的作用而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所以,如果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跟不上去,硬件设施只能是一堆空壳而已,因此,软件建设相对要重要得多。

162.分清层次,分别实施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分清层次、分别实施,就是根据监狱的现实状况,把现代化文明监狱分为部级和省级两个基本层次。条件比较好的单位要争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先争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或文明监区,然后再逐步提高。

163.分类建设,分类指导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分类建设、分类指导的原则,就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关押对象和监狱经济条件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分别指导。分类建设、分类指导原则最大的优点就是允许体现地方特色和风格,不搞一种模式。

16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即全国或各省要有统一的标准、统筹安排,绝不能因迁就一些条件差的单位而把标准降低,但在实施建设中可以分期到位,具备条件的方面先搞上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其实质是把较高的目标分解成若干个阶梯式目标,使建设单位从自身条件出发,化整为零,各个击破,能够树立必胜的信心,进而实现建成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宏伟目标。

165.讲求实效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一是要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出发,讲求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社会效果;二是要从中国每个监狱的实际出发,讲求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的真正提高。讲求实效,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监狱的实际情况,摆正现代化文明监狱硬件与软件的辩证关系,脚踏实地地抓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和经济实力,切实改善和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与执法水平,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朝着更加科学、人道的方向发展。

166.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体系中,改造质量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严格依法惩罚罪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要求监狱惩罚罪犯必须严格,依法、文明和人道。②改造质量高。由于提高改造质量实际上是监狱工作全方位的深化和综合整体效能的提高,因此,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就是要全方位地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进行“质检”,找出其薄弱环节,花大力气予以解决,形成弱的赶上好的更好的良好局面,提高我国监狱的整体效能。③社会效益好。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社会效益好的内容主要有三;一是罪犯经过监狱的惩罚改造之后,脱胎换骨,回到社会上能够遵纪守法,做一个安分守纪的公民;二是罪犯在狱内养成了劳动习惯,并且学到了一定的劳动技能,回到社会后能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三是监狱与社会有关部门从改造、教育到刑满安置帮教等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工作网络,使监狱改造罪犯工作有一个雄厚的社会基础,使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167.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体系中,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①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②强化三课教育制度③坚持分类教育制度④建立监区文化教育制度⑤建立健全社会帮教网络⑥优化教师队伍建设

168.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体系中,具有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答:①建立健全职能机构②优化监狱领导班子建设③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④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⑤重视理论研究工作

169.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真正达到法制健全、执法严谨、管理文明、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改造手段科学、物质保障有力,监狱的整体水平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170.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考核验收的程序有哪些?

答:①申请②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③提出考核工作报告④主管部门评定

171.论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意义。

答:①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深化监狱内部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从目前全国监狱的现状看,某些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如狱政设施不健全,经验型管理与陈旧落后的监控防范系统,小而全的布局和松散的结构,都与现代化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监狱内部存在的这些不利因素,严重影响着改造质量的提高,制约着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因此,只有深化监狱内部体制改革,加强与改善设施环境建设,建立竞争机制,才能真正使监狱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②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实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虽然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是好的比较好的,但思想不纯、作风不正、组织涣散的个别情况还存在,玩忽职守、打骂体罚罪犯等不良现象仍未根绝。因此,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监狱人民警察角度而言,就是要大力提高其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观念,把我国监狱工作的执法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③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适应社会文明进步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近几年的国际人权斗争已经把监狱工作推到了最前沿,罪犯人权状况成了人们瞩目的焦点。为了回击这些无理的指责和中伤,最有说服力的工作就是认真落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严格实行依法、科学和文明管理,切实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④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监狱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监狱工作整体目标的提出,为监狱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从世界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而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已是大势所趋,它可以变封闭为开放,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行刑制度和管理方式,拓宽视野,使我国监狱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