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少爷x欧阳翎在哪一集:“私财”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3 08:07:06
鄢烈山
在中共十六大前后和十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期间,是否修改宪法以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案》,要求修改《宪法》中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表述不一的条款,体现平等的原则,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正当的个人私有财产。此份提案中还建议:在《宪法》作出修改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作为呼应,李林楷等来自广东的39名全国人大代表也向大会递交议案,建议立法保护私人财产,明确规定“私人财产与国有资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修改法律以保护私人财产,看来是势在必行了。问题是,一、只修订普通法还是修宪?依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答记者问的说法,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都对保护私有财产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只需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物权法》章节中,对保护私有财产做比较详细的规定就行了。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说,“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现行宪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要依法保护一切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那么,问题之二便是,如果修宪,保护私人财产的内容如何表述?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最大的进步之一是,不用再争论姓“社”姓“资”与姓“公”姓“私”的问题,人们达成了以下三点基本共识:产权明晰即财产归属公私分明,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才能避免内斗内耗增加社会财富积累;财产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享有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一无所有的人只能被命运和他人所支配;如果法律不保护私人财产,先富起来的人心存疑忌,中国的资产就会大量流失海外,使所有中国人的利益受损。
然而,在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不同的所有制及财产权所受到的保护,仍然是有区别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第八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的。与此三条相对应的只有第十一条是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内容,无非“允许”、“补充”、“引导、监督和管理”云云。现行宪法的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分别是关于公、私财产的,与上述条款的精神相一致,二者的“待遇”明显不同。宪法只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全国工商联的修宪提议案与39名广东籍人大代表的议案,都要求对公私财产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他们的提议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神圣”之类词眼上“攀比”却没有必要。诚如法学家梁治平所言,“神圣不可侵犯”之类情绪化的语言,不应该成为理性的立法语言。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公共财产本来就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它们总是处于被支配状态,怎谈得上“神圣”?宪法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又如何?一些人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吃喝嫖赌全报销”,仍然屡禁不绝!这种毫无实践价值的大话、空话,争着将它加诸“私有财产”,又有多大意思?
在这一点上,反对在宪法中加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字样的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讲的是有道理的:不少国家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之时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但是“二战”后,又纷纷修宪或重新制定宪法,取消了这样的字样。他查阅了日本、意大利等17国的宪法,发现这些国家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各种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时,政府可依法有偿征收私有财产。本来嘛,对私有财产怎么可能做到“神圣不可侵犯”呢?比如:平时,国家要修一条铁路或公路,城市里要改建一条马路,必须拆迁某间民宅,或者必须挖掉某家的一棵树,他若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款可以援引,拒绝拆迁和挪移,政府该怎么办?特殊情况下,消防队员、警察要临时征用私人物品救急,他们有无权力做?战时,军队若要征用某些私人财物,公民可否拒绝?在这些情况下将私人财产神圣化,显然是荒谬的,危害了公共利益也包括每个公民的利益。因此,有一种折衷的说法,比如胡舒立在《财经观察》的专栏文章,去掉“神圣”二字,提出在《宪法》中写进“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语句。
又有人鉴于当下不少先富起来的人财产来路不明,是权钱交易、巧取豪夺的“成果”,主张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限制词。这种说法从词义上讲是多此一举。不合法的财产就不应被视为私人财产,应予追缴没收;既被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那就是合法的,因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当国家机关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表明公民的财产是非法持有之前,它们就应被视为合法财产。
这样看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是比较有借鉴价值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涉及财产权的表述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里没有“神圣”之类夸张的用语,只有两条原则贯彻其中。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赔偿是否公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当然要由法庭裁判。
这样的涉财条款“卑之无甚高论”,却十分管用。中国的老百姓,比方说城镇中被圈定的拆迁户,若问他们需要什么样的财产权,怎样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他们不就是期望实现法治和公平这两条原则吗?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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