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学琼林txt下载:莫让社会竞争突破道德底线 2011-09-24 14:19 莫让社会竞争突破道德底线 时间:201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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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社会竞争突破道德底线
2011-09-24 14:19
莫让社会竞争突破道德底线
时间:2011年09月16日 14时51分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作者:王晓升

政府的工作就是要保证人们之间进行良性的社会竞争。净化社会环境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而要净化社会环境,首先就要使政府的行动在阳光下进行。政府行动的规则必须是透明的:运用规则的程序是透明的,运用规则的行动也是透明的。在透明的规则体系下,人们才有可能确信他们之间正展开一场公平的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好人有好报的现象才会出现。
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最小化趋势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现代社会是一种竞争社会。所有人都要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上进行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自己的各种利益。而所有的竞争都是在道德和法律规则下进行的竞争。在良性竞争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或者自己产品的品质,从而提升个人或者企业的竞争能力,并因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等。而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人们不是努力改善自己产品的质量或者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在道德和法律规则上打 “擦边球”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些人打“擦边球”能够获得成功,而那些不打“擦边球”的人在竞争中失去优势,那么不打“擦边球”的人也会逐步加入打 “擦边球”的行列。久而久之,打“擦边球”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就意味着人们只是在形式上遵循规则,而实质上却违背规则,或者说遮遮掩掩地打破既定规则。如果“打擦边球”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有些人就会不满足于打“擦边球”,或者说打“擦边球”已经无法获得竞争优势了。于是他们就开始干脆用潜规则来代替“显规则”。如果潜规则能够代替“显规则”,那么为什么不能用更进一步的潜规则来代替既定的潜规则呢?于是,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下,人们就必须不断地用一种潜规则代替另一种潜规则,并打破既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现代社会是竞争社会。商业行为中的竞争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所有领域。所有的人都努力在竞争中获得成功。如果社会处于一种恶性的竞争状态中,如果竞争中的人们都相信,其他人都是打“擦边球”的高手,那么竞争的参与者就不得不参与到冲破道德规范的行动中。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就演变成为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竞争。通俗地说,社会的竞争就是这样一种比赛:看谁的心肝更黑,看谁的脸皮更厚。由此,一些人相信,厚脸皮、黑心肝成为社会竞争中的共同法则。那些没有按照此类规则行动的人大概会被他们看作是“异类”、“愚蠢”。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竞争就转变成为道德最小化的竞争。
德国学者格茨·布里夫斯(Geotz Briefs)用经济学理论中的“边际”概念来说明社会竞争中的这种现象。按照“边际”理论,经济行为的主体必须使自己的每一个单位支出得到同样的收益,也就是要使自己的每个单位支出的边际效用相等。如果把两种经济行为相互比较的话,那么,它们之间的支出之比应当等于它们之间的收益之比。如果一种行为的支出不能由该行为的结果所带来的收益所补偿,那么他们就会停止该行为。布里夫斯用这种理论来分析其他社会行为。他认为,在任何人都展开竞争的社会中,人们为了在竞争中获得胜利就必须按照边际道德的原则行事。这就是,人们按照道德原则来办事必须得到由此所产生的收益来补偿。他必须按照收益和成本之比来进行选择,必须使所有的行为的收益和支出之比相等。也就是说,在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比较中,如果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给他带来了同样的收益,那么他是愿意选择道德行为的。如果道德不能给他带来同样的收益,甚至减低他的收益,那么他就不会选择道德行为。道德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利他的行为,这种利他行为同时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必要的收益,但是这种行为与完全的利己行为相比,给自己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收益可能是小的。如果在市场竞争中,人们始终把个人的、暂时的、短期经济利益放在首位的话,他们就不愿意遵循道德原则或者最小限度地遵循道德原则。在经济竞争中,遵循道德原则的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用布里夫斯的话来说,集体道德“有着一种把以集体道德自身为准绳的人逐出交换关系的趋势。”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经济竞争中,经济行为主体虽然也承认遵循道德原则的重要性,但是为了在经济竞争中获得成功,他们尽量最小限度地遵循道德原则。由此人们之间开展了一场最小限度地遵循道德原则的竞赛。这样道德原则会一再遭到破坏,最后道德的底线也会不断被突破。
道德底线失守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道德相对主义的蔓延是道德底线一再失守的重要理论根源。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的不可突破的道德底线或者道德准绳。不仅不同的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而且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这种道德标准上的混乱的产生有两个主要根源。第一个根源就是社会的合理化过程。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倡导人们把一切社会规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加以衡量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人们更进一步推进这种理性化运动。中国社会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的主体意识觉醒了。以前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东西现在遭到了质疑。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都成为人们理性思考和质疑的对象。那些曾经被认为不可质疑的道德底线受到了质疑或者否定。
第二个根源是,中国社会目前处于激烈的转型过程中,这种转型过程必然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道德或者社会规则的冲突和矛盾。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要冲击既定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一些人在改革中试图突破旧体制,创建新体制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而另一些人则在改革的名义下打“擦边球”,对社会体制和规范产生冲击。在改革过程中,人们常常发现“撑死胆大的,吓死胆小的”这种奇特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某些冲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似乎可以为自己找到借口。比如,成品油走私的人完全可以这样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国内石油生产和管理体制有问题,导致了油价过高”。生产毒奶粉的可以说“现在的奶粉市场存在着不公平竞争,如果没有添加三聚氰胺,它们的企业就无法生存”。应该说,社会管理体制中的某些不合理状况也成为人们冲击道德和法律底线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现代社会是多元的社会,人在社会中也有许多不同的身份。对人的评价也应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这就要求我们不要仅仅用经济上的成功来评价一个人,应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来评价一个人。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某些人在经济竞争中获得了成功,这当然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也应当从经济上给予补偿。但是他们还常常被当作社会的楷模来表彰,甚至被冠以某种名头,甚至被赋予政治上的荣誉。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标准当作评价人的社会行为的唯一标准。这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一个人只要在经济竞争中获得成功,那么他在政治上、甚至道德上也是正当的,也应当是社会的楷模。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放弃道德标准,而只顾经济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道德的最小化而获得经济上的成功就成为受到社会鼓励的行为法则。
人和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缺失也是道德底线不断受到冲击的重要原因。在良性竞争的社会中,大多数人相信其他竞争者和自己一样都是按照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来行动的。但是,如果出现了恶性竞争,所有的人都会担心自己成为遵循道德规则的最后一个人。他们都担心,如果其他人都通过突破道德规则来获益,而自己就可能被淘汰。他不相信其他人会和自己一样遵循道德规则。于是突破道德规则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态。比如,在商业竞争中,虽然人们也认识到,经济竞争的成功最终要靠良好的信誉,但是他们也认为,对于大多数小企业来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不重要,企业的信誉也不重要。中国人口这么多,只要欺骗其中的1%就可以赚很多钱。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别人都不遵循道德原则,而独我遵循规则,那么我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吃亏,我就有可能在市场竞争被淘汰出局。按照这种心理,所有的人都害怕自己成为竞争中遵循道德原则的最后一个人,他们都担心别人不遵循道德原则而使自己在竞争中被淘汰,于是他们都不愿意遵循道德原则,或者最小限度地遵循道德原则。这种社会心理使他相信,社会上的许多人都会与他一样准备随时放弃道德原则,而不愿意在竞争中吃亏。无论什么时候,社会中都会有人破坏道德原则,而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利益,这种现象如果被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放大,那么这就会导致人们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实际上人们也因此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了辩护的手段,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找到了遁词。
从个人方面来看,一些人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能够坚守道德的底线,而另外一些人却经不起这种诱惑而一再突破道德的底线。这些人相信生存竞争的法则,把生存竞争的法则看作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合理法则。他们相信适者生存的逻辑。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获得胜利,他们采取一切手段,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法律,冲击道德底线。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市场经济中竞争行为的这种理解也与我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于商品经济的否定密切相关。在批判市场经济的时候,人们常常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天天死人”,“无商不奸”。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社会从来就没有对于商人有道德的期待。而现如今,社会中许多人都成了“商人”。他们知道社会对他们没有道德的期待,他们对于其他商人也没有道德的期待。而事实上,一切市场行为都包含了道德的意义。这是因为,市场行为是交换行为。在市场交换中,交换的成败与这种交换是否同时满足交换双方的需要密切相关。在交换过程中,参与交换的双方必须考虑自己的商品或者劳务是否能够满足对方的需要。这显然不仅仅是利己的,而且也是利他的。因此把交换行为说成是利己主义行为,把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说成是利己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显然是不正确的。既然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的,不是仅仅按照利己主义原则来运行的;既然利他原则也包含在交换原则之中,那么遵循道德原则就不仅不违背市场的原则,而且是市场原则的一部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市场行为的主体还是愿意遵循道德原则的。
那么市场中人们为什么要最小限度地遵循道德原则呢?人们认为,越是遵循道德原则,就越是容易在经济竞争中失败。实际上这是由于人们对竞争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我们姑且承认竞争成败的唯一标准是获利的多少,要获利就必须使市场的交易行为获得成功。而市场交易行为的成功是以满足其他人的需要为前提的。这就不仅要求我们以最低的成本,为人们提供最好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要求人们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使他人确信自己能够为他们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如果人们在市场上坑蒙拐骗,制假售劣,如果参与交易的人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那么这种交易行为只能是一次性的。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有些企业家对自己企业的信誉是如此的珍视以至于把它看作是企业的生命。他们说:“在商业活动中必须诚实,在一切交易中必须公正;如果必要,应该承担一切损失,而不应由于目光短浅而玷污银行的声誉……。信任,绝对的信任,这在父子之间、兄弟之间以及合作者之间是头等重要的。”“即使你只进行一项交易,你也必须诚实。没有完全的诚实就没有完全的信任,信任是我们最重要的财产。”②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情况: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那么只有信誉好的企业的债券才是有人接受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越是不讲道德就越能够在竞争中获胜。当人们把道德原则从市场交换剔除出去的时候,那么市场交换就只能遵循利己主义原则、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来理解和推进市场经济,那么这必然会诱发人们不断地突破道德的底线。
走出道德最小化困境的出路
走出道德最小化的困境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艰苦的努力。
社会道德底线受到冲击的状况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一方面,我们要认真对待,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过度渲染。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发现,一些人故意夸大或者渲染由此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这种渲染产生了一个负面的效应:我们的社会事实上已经完全突破了一切道德底线或者我们的社会已经无法守住道德的底线了。它使人们对当今的社会道德状况产生怀疑和否定。似乎市场经济导致了今天“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颓废景象。它或者诱发人们否定市场经济,或者诱发人们不断地突破道德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走出道德最小化困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人们树立起对社会道德的信心。这与社会经济现象类似。如果说所有的人都相信社会经济走向衰退,人们对于经济缺乏信心最终必然导致经济的衰退。同样,如果所有的人都对社会道德状况失去信心,那么谁还会坚守道德呢?如果参与社会竞争的人都相信,其他人都是道德的坚守者,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坚持用道德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竞争行为。至少,他们不会认为自己是竞争中坚守道德的最后一个人,不会认为自己在坚守道德中吃亏了。他们也不会认为,自己之所以失败是因为自己坚守了竞争中的道德规范。他们至少会追问,为什么其他竞争者在坚守道德的过程中仍然能够在竞争中获胜?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人们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我在投标中为什么没有中标呢?我申报奖励为什么没有获奖呢?我工作如此努力为什么没有被提拔呢?他们可能把竞争中的失败完全归结为一条:我坚守道德规范了。如果坚守道德规范必然导致竞争中的失败,那么还有谁愿意坚守道德规范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必须要创造一个良性的社会竞争环境。没有良性的社会竞争环境,人们就没有坚守道德规范的动力。
在社会道德的建设中,我们也不应该期待所有的人都成为道德上的圣人。当然,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能够成为道德上的圣人,这是非常值得嘉许的事情。但是,事实上,我们很难做到这一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要求人们在道德上做到一些最基本的东西。或者说,我们只要求他们守住道德的底线。然而,有些人却在道德相对主义的旗号下否定了道德的底线。应该承认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有不同的法律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道德规则。这种普遍的道德规则在任何社会、任何条件下都是一样的。比如,一个人不能无缘无故地伤害他人。虽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的人们对于“人”、“伤害”、 “伤害的原因”的认识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其道德的意义是一致的。然而无论在伦理学界还是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都有一些人从根本上否定人类社会基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一旦这些基本的道德原则被否定的时候,社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底线了。既然社会生活中不存在任何基本的道德底线,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遵循道德的规范呢?正是有了这些基本的道德底线,人才摆脱了动物式的生存竞争状态而步入文明的状态。否认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规范无异于承认一切行为甚至野蛮的非道德行为的正当性。它实质上就是为人们返回到原始的野蛮状况开绿灯,承认人与人之间动物一般的竞争的合法性。为此,我认为,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在各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规范是其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应该遵循哪些道德规范,那么他可以问自己:“什么是他自己所不希望的?”他不要把自己所不希望的东西加在别人头上。如果他自己不希望吃自己种的菜,那么他就不应该把它卖给其他人。如果他自己不吃这些馒头,那么他就不能把它卖给其他人吃。虽然这种道德立场过于消极,但是它至少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人们在社会行动中伤害他人。它禁止人们做不道德的事情。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最初的道德规范比如乱伦禁忌也只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没有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坚守道德的底线就是要所有的人坚守道德上的禁忌,决不做那些道德上不能做的事情。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仍然是消极道德,还不是积极道德。它还没有告诉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如果一个人要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有一个他者的视角。这就是一个人不仅要从自己的角度来思考自己的行动,而且还要从他者的视角来看自己的行动。西方人把这种做法称为“包容他者”,我们中国人称之为“设身处地”。如果我们在一切行动中都能够设身处地地从他者的角度来思考我们的行动,那么我们就更容易做其他人所期待的事情。如果我们从其他人的视角思考自己的行动,甚至虚拟地从所有的其他人的视角来考察自己的行动,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更加高尚。当然包容他者不是要否定自己的利益、否定自己的追求,而是要在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追求中同时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其他人的追求。把自己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更进一步地说,把自己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结合起来。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他者的视角来考虑和调整自己的行动的时候,他们就会相互协调。比如,当我希望在投标中能够中标的时候,我也需要考虑其他人像我一样,也希望投标中标。不仅如此,我还要考虑招标者的利益,招标者需要有最适合的人来达成自己的目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场公平的竞争就得以展开。如果我们在社会活动中能够“设身处地”,“包容他者”,那么我们就不仅能够守住道德底线,而且能够引导人们摆脱道德最小化的竞争困境。
如果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要守住道德的底线的话,那么“设身处地”,“包容他者”就是要引导人们积极的道德行动。守住道德底线就是要避免不道德的行动,而积极的道德行动就是要摆脱道德最小化困境,走向良性的社会竞争。
社会竞争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净化社会环境是促使人们良性地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政府的工作就是要保证人们之间进行良性的社会竞争。净化社会环境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而要净化社会环境,首先就要使政府的行动在阳光下进行。政府行动的规则必须是透明的,运用规则的程序是透明的,运用规则的行动也是透明的。在透明的规则体系下,人们才有可能确信他们之间正展开一场公平的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好人有好报的现象才会出现。或者说,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坚守道德的人才会得到应有的奖赏。反之,当人们对于竞争的公平性失去信任的时候,人们就很难坚持道德的行动。那些不守道德的人反而会得到奖赏。这无疑就是鼓励人们破坏道德规则,冲撞道德底线。
最后,对人的社会评价也应该多元化,而不能用简单的经济标准或者权力标准评价一个人。所谓成功人士就是受到社会奖励的人士。他们或者掌控了更多的社会财富,或者拥有更大的政治权力或者成为知识精英。他们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就是社会对他们的奖赏,就是社会对他们成就的承认。他们不必同时也是道德的楷模。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一些人,他们勤奋劳动,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奖赏,他们在经济成功的价值标准下没有获得承认。比如,那些曾经辉煌的传统艺术或者工艺作品由于缺乏市场,而受到了社会的冷落。由国家主导的大众传媒是不是应该更多地关注那些被冷落的人呢?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坚守道德的人,但是他们却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从道义上说,我们的社会对他们欠下道德上的债务。我们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我们不能让那些诚实劳动、默默奉献的人永远处于社会的边缘,不能让他们处于一种受忽视、受排斥的位置上,更不能让那些沽名钓誉、声张造势的人跑到社会舞台的中心。我们有时也发现有些所谓的“成功”人士在他们的成功道路上曾经那样无耻和龌龊。如果我们的社会还继续奖励这样的人,那么我们还能够指望人们守住道德的底线吗?
没有道德约束的竞争最终必然会蜕变成为动物般的生存竞争。(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注释
①何梦笔主编:《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329页。
②转引自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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