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 无涯:爱因.兰德《政府的性质》摘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4:12:00

爱因.兰德《政府的性质》摘录

  

政府是一种机构,它拥有某种绝对的权力,用来强化某一地域中的社会行为规范。(P106)

由于人类的思维是其生存的基本工具,是他获得知识以指导行动的手段——因而,他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自由地思考,自由地按照其理性的判断来行动。(P106)

在社会存在中,人们可以获得两种主要价值:知识和交易。(P106)

……但是,这样一些利益表明、限定和确立了某一类人是对他人有用的,以及应该具有何种方式的社会形态:只有在理性的、有创造性的、自由的社会中生活的有理性的、创造性的和独立的人。(P107)

一个社会,如果掠夺个人通过自己努力而获得的财产,或者奴役他、企图限制他的思维自由,或者强迫他做违背其理性判断的行动——这种社会引发了社会的法令与人们的自然需求之间的冲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个社会,而是通过“帮规”而组织起来的暴民集团。这样的社会破坏了人类存在的所有价值,它不可能得到确证和表现,它不可能成为利益的源泉,而是对人类生存的巨大威胁。相对而言,生活在孤岛上,要比它更安全,更令人欢喜。(P107)

如果人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有创造性的、有理性的社会中,并且,彼此的交往有益于相互的利益,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基本原则,否则,道德的和文明的社会是不可能的。这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个体的权利。

承认个体的权利,意味着承认并接受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而由其本性所需要的条件。(P108)

文明社会的先决条件是禁止在社会关系中运用武力,从而,确立这样的原则,如果人们希望互相交往的话,必须通过理智的方式,它包括讨论、规劝和自愿的、非强迫的认同。(P108)

武力的使用,即使是回击性的运用,也不可能由个体公民自行决定。(P109)

如果社会在使用回击性武力时,是由个体公民自己作出决断的话,它也可能变为暴徒的法则、私刑的法律以及无穷无尽的为报私仇而进行的流血杀戮。(P110)

如果在社会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人们就需要一种组织机构来担负起保护个体权利的责任,并要有客观的法律条款。

这是政府的目标——恰当的政府——而且是基本目标、唯一的道德确证和理由,用以说明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政府把回击性使用武力的问题基于某种客观控制之下——例如,基于客观的确证的法律。

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最基本区别(现在,人们已完全忽视和逃遁这种区别)在于:政府垄断了使用武力的法律权利。它必须具有这种垄断,因为,它代理着限制和反对武力的职责;也正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它的行为必须严格地加以限定、确立和界定;在政府实施决策的过程中,不允许有丝毫的奇想和任意性;它必须是非个性化的国家机器,法律是它的唯一驱动力。如果社会是自由的话,政府就必须被加以控制。

在适当的社会制度下,个体在法律上具有(P110)做他所愿意的任何行动(只要他不去上海其他人的权利),而政府的官员是受其职能的法规所限制的。除了在法律上禁止的行为之外,个体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而对政府官员来说,除了法律允许的之外,他不能做其他任何的事。

这是把“权威”置于“权利”之下的方法,这也是美国关于“法律的政府,而不是人的政府”的概念。

与自由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本质和政府权威的根源都起源于恰当政府的本性和目的。这两者的基本原则在《独立宣言》中作了表述:“为了保障(个体的)权利,人们建立了政府,并同意让出一部分权利……”(P110-111)

政府不再是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自由的保护者,而是建立一种奴役的体制;不再是使人们免受武力,而是首先使用武力,并在任何方式和问题中,以它愿意的方式作某种强迫;不再是人们相互关系中,基于客观准则的服务者,而是成为一种极端的和隐蔽的用偶然和恐惧来控制的机构,它没有客观的法律,而是由盲目的官僚机构所作的任意决断来解释法律;不再保护人们免受奇想的伤害,而是傲慢地把权力基于无限制的奇想之中。在这里,我们很快地发现了这样一种颠倒:政府可以做它想要做的任何事情,而公民只有得到同意才可以去做;这是人类历史的最黑暗时代,由野蛮的力量所控制。(P118)

 

《政府的性质》(【美】爱因?兰德著《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秦裕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8月第1版。爱因?兰德(Ayn Rand,1905-1982)是俄裔美籍当代小说家,“客观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大众哲学家;也有人称其为公共知识分子(Public Intellect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