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谷地之战信息作战:专家建议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切实防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1:20:37

专家建议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切实防腐

来源: 2011-11-03 07:26

  10月24日至25日,“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暨第四届西湖?廉政论坛在浙江杭州举行。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反腐败实务工作者一起,围绕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理论创新、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与探索、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热烈讨论,达成了共识,明确了中国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深化防止利益冲突实践的具体路径。

  

  一次极富成果的研讨会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相违背、相矛盾的情境、状态和行为。如果利益冲突得不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就可能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腐败的发生。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根源,防治腐败的前提是防止利益冲突。所以,抓住防止利益冲突,就抓住了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

  10月24日至25日,“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暨第四届西湖?廉政论坛在浙江杭州举行。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反腐败实务工作者一起,围绕防止利益冲突这一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学者,多是国内高校和相关机构反腐败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研讨会成果丰硕。与会人员围绕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理论创新、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与探索、国(境)外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与启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热烈讨论,达成了共识,明确了中国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深化防止利益冲突实践的具体路径。

  在这次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不断探索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防止利益冲突认识不断深化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经历了一个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深化过程。

  实行改革开放后,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经商办企业、倒买倒卖商品等利益冲突行为逐渐增多。早在1980年,针对一些干部搞特权、搞不正之风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强调指出:“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禁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等一系列以整顿党风和机关作风为主要指向的法规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一些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

  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利益冲突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党和政府的更大关注。1993年8月召开的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确定为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之一。当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等。十四届中央纪委八次全会进一步指出:“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友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经商办企业并从中牟取暴利,这是一个突出的腐败问题,危害极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次会议把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败紧密联系起来。

  进入新世纪,利益冲突现象以新的较为隐蔽的形式出现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利益冲突问题越来越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00年1月,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是在中央纪委全会文件中首次使用“利益冲突”概念。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0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也对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行了部署。

  

  建立了一批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法规政策。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代表性的规定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修订多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这是“防止利益冲突”第一次正式出现在专门的廉政规定中。2009年7月正式实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防止国企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

  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主要内容的“八条禁令”。2010年2月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防止利益冲突为基础,明确提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八大禁止52个不准”。“这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近年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这样评价。

  去年,还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制度,将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这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

  从国家法律层面看,在《审计法》、《证券法》、《行政监察法》等许多涉及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中,都有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司法官回避的相关规定。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回避等防止利益冲突制度。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有益实践。

  据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会主任赵洪祝在这次研讨会上介绍,2010年,浙江省委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以《暂行办法》为主、其他单项制度为补充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

  而江西省则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大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力度。

  杭州市去年出台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我们提出建立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六项制度,作出了防止‘三公’领域利益冲突的16项禁止性规定。”杭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明说。

  北京市西城区立足区域内公共资源丰富、公共资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等实际情况,也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工作。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

  实践证明,这些地区和部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探索进展良好、效果明显。

  同时,相关理论研究也蓬勃开展。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告诉记者:“高校廉政研究机构围绕防止利益冲突,积极开展研究,形成了一批有价值有影响的学术成果,推动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实践。”

  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充实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此前调查组中的铁道部官员,全部被调整出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博士认为,这是中国努力完善和积极实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明显信号。

  检察日报社总编辑李雪慧在会上建议将防止利益冲突纳入我国反腐败的顶层设计,围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

  马馼在讲话中指出,要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放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与推动公职人员从政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相结合。当前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解决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明确有关制度的具体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制度,重点解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兼职取酬等问题,切实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袁柏顺教授等专家学者建议,抓紧研究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法律,如防治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积极推进反腐倡廉的国家立法。“依靠法律防止利益冲突,应是我国反腐败的发展方向。”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教授李满春说。

  “完善制度非常重要,但在当前,执行好现有制度,强化违规行为惩戒,则更为迫切。”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认为。

  在这次研讨会上,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腐败案,被与会的官员和学者作为利益冲突的典型案件屡屡提及。李启红的丈夫和弟弟以及多名亲属,在其权力庇护下做生意,非法牟利,家族资产积累达20多个亿。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李启红是中山人,其担任中山市长,是违反任职地域回避规定的。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显然,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如果李启红不是触犯刑法,恐怕不会有人关注这个问题。这一典型案例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制度执行比制度制定更重要。

  记者注意到,这次研讨会刚结束,10月27日,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也同时被判刑。

  两件事前后只隔一天,难道是巧合?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这意味着中国将着力查处严重利益冲突行为,是中国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基础防治腐败新的历史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