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武帮派烧烤配方: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6: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字体: 】【打印   一、概述
  (一)背景资料
  当前,我国主要的金融工具还只是应收应付款项、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只有少量可转换债券、中国银行的6个月远期结售汇、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一些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一些带有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交易。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速度持续平稳高速,经济总量不断增大,股票市场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向利率市场化方向努力,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加快,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将使我国金融机构、企业面临巨大价格变动风险,迫切需要规避市场风险。国内监管机构也将放松对中资金融机构、国内企业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使其与外资具有同等的待遇。
  因此,我国的金融工具业务将会得到迅速发展,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规范各种金融工具业务,以满足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需要成为必然。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做出了规定。
  (二)结构
  本准则共分三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4条,规定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准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5条至第13条,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列报。
  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第14条至第45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
  (三)目标、依据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四)内容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五)适用范围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事项:(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3)债务重组;(4)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5)租赁的权利和义务;(6)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7)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8)包括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对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这些事项由相应会计准则规范。

  二、金融工具列示
  (一)定义、分类
  是指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单列项目反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等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是指下列某项资产:1.现金;2.另一个主体的权益性工具;3.从另一个主体收取现金或另一种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主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将用(或可能将用)主体自己的权益性工具结算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①非衍生工具,主体有(或可能有)义务收到变动数量的自身权益性工具;②衍生工具,该工具将通过(或可能通过)用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主体自身固定数量权益性工具之外的方式结算。
  这些资产可以分为: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资产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2)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能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以下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合理评价,如已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5)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包括:1.交易性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另一个主体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或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主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2将用(或可能将用)主体自己的权益性工具结算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①非衍生工具,主体有(或可能有)义务递交变动数量的自身权益性工具;②衍生工具,该工具将通过(或可能通过)用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主体自身固定数量权益性工具之外的方式结算。
  5.交易性金融负债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2)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6.其他金融负债
  除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单列项目反映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1.权益工具的确认
  权益性工具是指能够证明拥有主体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金融负债与权益性工具的根本差异在于:金融负债的发行人负有向另一个主体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负有与另一个主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当存在上述合同义务时,如果主体没有无条件权利以避免递交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归为金融负债,否则为权益性工具。虽然权益性工具的持有人有权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但发行人却并不负有做出这类分配的合同义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4)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5)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6)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7)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
  2.金融负债的确认
  (1)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
  (2)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3.相关费用的确认
  (1)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3)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报,不能相互抵销。凡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凡确认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
  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三、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做出合理评价。
  准则所要求披露的目的是提供能够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导致主体承担或向另一方转移金融风险。所要求的披露提供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程度的信息。
  (一)需要披露的政策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1.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2.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3.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6.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二)需要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4.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①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②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三)需要披露的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6.其他金融负债。
  (四)金融资产需要披露的信息
  1.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2)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2.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3.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2)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3)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4)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4.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5.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2)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3)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6.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2)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7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8.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2)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3)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五)金融负债需要披露的信息
  1.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2.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1)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2)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3)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六)套期需要披露的信息
  1.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1)套期关系的描述。
  (2)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2.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1)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2)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3)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4)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6)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3.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4.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七)衍生工具需要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1.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2.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3.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4.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5.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八)损益需要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1.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2.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3.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4.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九)相关风险需要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信息。
  1.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2.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3.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1)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2)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3)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4.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1)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2)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2.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1)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2)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3)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4)一年至五年以内;
  (5)五年以上。
  3.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4.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5.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6.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2)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3)按照前两项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7.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1)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四、新准则与原制度及国际准则的比较
  (一)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本准则属于新制定准则,之前没有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的规范,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准则、制度当中。新准则与原制度比较,其差异主要有:
  1.分类标准差异
  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等有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分类上与新会计准则有明显的差异,如涉及对投资的分类主要是依据投资的性质和目的,主要分为4类:自营证券、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而《规定》对全部金融资产划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2.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将其作为表外业务披露,而且相关规定很少。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范为例,旧的规范规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期末浮动盈亏不能在表内列报,而只能在表外披露;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旧的规范也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了。关于股票期权,实际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但还没有相应规范的会计处理,甚至披露的要求也没有。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对股票期权,新准则规定如果该期权或类似工具的持有方有权以固定价格购买企业固定数量的股份,应当将该期权或类似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的,有些表述虽不一样,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即:(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也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分类,即:(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提法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一样,但内容相同,这样表述更为通俗和直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