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西游流花湖2017: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六章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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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本、费用【字体: 】【打印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及费用支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起成本费用的管理方法。
  首先看一下关于成本的一些概念。
  成本就是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当中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经济价值。
  资源的消耗既包括固定资产的消耗又包括一些劳务资金等无形资源的消耗。固定资产的消耗就是固定资产的一个折旧。这里说的消耗就表示为折旧费。而对于资金、劳务这种无形资源的消耗就表现为一些人工成本、管理费用、资金成本等等。规则中所谓的成本既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支出也就是狭义的成本,也包括期间费用。
  金融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开源和节流。其中,开源就是广开门路、增加收入的一些渠道。但是,它往往受限于市场竞争等外部环境。所以,节流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可以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利手段。可控性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成本控制就是金融企业实现盈利、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等财务目标的有利手段和武器。
  金融企业成本控制系统包括:组织系统、信息系统、考核制度、奖励机制。
  组织系统:金融企业一般将其组织机构的一个分部、科室作为一个成本控制单位,并且按照它们所承担的责任和控制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成本中心就是成本费用发生、归集和管理的一个基本单元。成本中心是为了达到一个最低成本为目的组织单位。而利润中心,它就是以最大化净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组织单位。而投资中心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率为经营目标的一个组织单位。按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合理的划分责任中心是进行成本控制的一个必要前提。信息系统又称为责任会计系统,它的功能和作用就在于计量、传送和报告成本控制所需的一些信息。主要包括编制责任预算、核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和报告业绩这三个部分。关于奖励机制,奖励有货币奖励和非货币奖励,还有一种是惩罚。惩罚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一种负奖励,它也会影响职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成本控制不等于成本降低。
  金融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过低、压低业务支出,其代价将会是使服务质量降低。如果能够大幅度的提高服务质量,那么承担一定的成本是必要的,是值得的。
  成本预算控制
  成本预算是金融企业成本控制的主要方法。成本预算是金融企业财务预算中最基本的一种预算。强化成本预算要求金融企业严格的按照预算来执行。当然金融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应的成本预算。比如说业务支出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的财务处理。
  金融企业的各项支出不管是成本业务的支出,还是其他业务的支出都应当具实的列入对应账户核算。金融企业支付金融企业往来的一些利息支出,包括人民银行的一些借入资金、一些再贴现的业务支出、同业资金的利息支出。这些一律采取转账结算。通过转账直接汇划到对方的结算账户。禁止支付现金或者是另设账户结算。
  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应当按照其发生的原因如实的纳入对应账户核算,金融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和支出标准。费用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在账外收支。
  保险公司业务支出管理特别规定。主要是除了个人代理人之外,保险公司必须以划账的方式支付代理的手续费。禁止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这也是一种机构之间的手续费的划账。保险公司应当严格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设置独立的代收保费的账户。代收保费账户必须单独来设置,并且要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共同来管理,保险的中介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账户上的资金。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是承诺提供保险费用的一些回扣,或者是违法违规的一些其它收益。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金融企业不同计算期内的核算内容应该严格的区分开。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严格区分营业外的支出与成本支出的界线,不得将营业费用列之营业外的支出。金融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就是指实际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比如,固定资产的盘亏或者是清理的净损失、罚款支出、出纳发生的短款与结算问题而出现的赔款支出、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院校培训经费的支出、一次性的住房补贴。这些支出和金额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业务联系。它们就属于营业外的支出。出纳短款是指确实无法收回而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批准之后转作了一个营业外支出的现金策划。关于院校的培训经费就是指总公司或者是总行或者是一个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设立的一些党校、培训中心的一些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作为营业外支出来进行列支的。而一次性的住房补贴支出是经过批准的、一次性的对老员工、老职工发放的一种住房补贴支出。还有一些其他的损失支出,比如说,非信贷资产的损失核销以及无形资产的清理支出。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还要严格的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得将资本性支出列之为收益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指的是收益性不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也就是说发生收益性支出仅仅是为了获得本期的收益,而资本性支出指的是受益性超过了一年或者是超过了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的支出。也就是发生资本性支出不仅是为了获得本期的收益,而且也是为了以后获得各期收益。资本性强调的是跨期,而收益性强调的是本期,是一个本期收益。收益支出计入费用账户应当作为当期损益,列入损益表。而作为资本性支出要记入资本账户,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收入性支出是作为一种费用化来处理,而资本性支出是作为一种资本化来处理,资本化的支出随着每期对资产的耗费,按照受益原则和耗费比例。通过转移、折旧、和摊销等方法逐步的转化为费用,与取得本期收益有关的支出,也就是本期的成本和费用。第一,直接计入账户的收益性支出;第二,是本期从资产账户转入费用账户的那部分资本性支出。可见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一个目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以及配比的原则要求合理的确定各项业务支出的性质,它是为了正确的计算当期损益。因为收益性支出可以直接记入费用账户,而资本性支出必须是从资产账户逐步的转入费用账户。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费用也就是期间费用,它就是业务经营中除了记入成本支出之外的所有耗费。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确认。凡是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进行了支付必须按照本期费用来进行确认。相反,不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这个款项在本期已经支付了也不能够确认为本期费用,很明显这是权责发生制。金融企业确认的期间费用应当进一步的划分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并且直接的记入当期损益。费用要进行非分级的规扣管理,根据权、则、利三者匹配的一个原则,在建立费用管理责任制的同时必须赋予责任单位和部门一定的经济权限和利益,使它们具有控制成本单位责任费用的相对自主权。比如说,限额内日常经费的自主调度,本单位奖金分配的权限。它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调度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金融企业应当对于期间费用实施预算管理,应当把费用预算纳入到金融企业的预算管理当中,对于一切费用在开支以前,都要经过申请、批准手续之后才能支付,即使是预算内的费用项目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对于一些零星的、金额较小的费用的开支,在预先确定开支范围和额度之内,可以赋予相应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费用支出专户管理的原则。
  对于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要严格的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的挤占信贷资金或者是其他有关资金。同是,费用支出的指标应当同经营的效益相挂钩。根据上一年的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分别按照费用率或者是费用总额来考虑、考核和控制。以此来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它的经济效益。实行费用率或者是费用总额的控制当年费用指标如果有节余是允许结转下年或者下一个年度使用的。
  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每一级、每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账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账户的一律以予撤消。金融企业应当严格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过多或者是过少的提取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来调节亏损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同时,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者是少摊销,严禁将废用的存款专户透支或者进行费用的挂账,以此来增加一些费用的支出。金融企业要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增强费用支出管理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研发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研发费用的组成与管理要求:资本化与收益化处理。
  金融企业研发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服务、产品、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研发费用包括金融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金融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研发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以及最终成果的体现形式,金融企业研发费用既可以进行资本化也可以进行收益化。由于研发活动对培养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极为重要,所以,金融企业应当设立台账来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金融企业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以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费用从管理费用应该据实列支,不应当作为研发费用。许多金融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比如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研究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金融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究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这些研发机构所产生的各项开支应当纳入研发费用的账户里。比如说中国银行总行里的国际金融研究所,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劳务费用都是列之到研发费用里的。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职工薪酬管理的基本要求。
  要参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金融企业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适用期,但是适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金融企业的职工在一个金融企业里边连续工作如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以及如果职工和金融企业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职工提出要订立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金融企业应当同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解雇或者是解聘的规定,金融企业的职工在试用期间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金融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它就可以不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关于职工薪酬的一些规定参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强调金融企业比较特殊的地方:
  首先是工资政策管理。金融企业肯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政策规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没有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的实际工资增长幅度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的分配办法。同时,国务院国资委有一个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体系规定。规定中央企业的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的激励单元来构成。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挂钩,但是从实践上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年薪制和国外的那种比较成熟的年薪制仅仅是形式而已,最大的区别还在于职务消费这方面。
  我国企业在实行年薪制之后,经营者的住房补贴、交通、通信、应酬这些职务消费仍然没有限度的由企业来承担,年薪制名不符实。并且,经营者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产生的。因此,年薪制的实行引起了颇多争议,应当逐步的加以改正和完善。金融企业是否应当采取年薪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比如,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激励或者是分成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

  第三十八条 是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由金融企业承担的这些部分是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而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这一部分金融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当中代缴、代扣。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作为一个过渡的措施,是允许建立金融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倡导,金融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一种集体福利范畴。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可以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开支负担。
  金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可以不经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而金融企业为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金融企业集中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统筹用于被金融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一个医药费的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是变向的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金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金融企业单独建账核算。
  另外一种是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们倡导的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个多层次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第二,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所谓的企业年金);第三,职工个人自愿的一些商业保险。
  金融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它是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应该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由金融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建立共同缴费,积金完全积累的一些补充养老保险。这和金融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相似的。金融企业的年金也是属于政府倡导、金融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一种集体福利范畴。
  当然目前实行的一些年金制度是和职工个人贡献相挂钩的。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简单比率,而补充养老保险是和绩效挂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关于职工福利费。
  《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首先看公积金(五险一金里面的金就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以其在职的职工缴存的一个长期的住房储蓄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来确定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它是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就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都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如果有条件的城市和一些地方可以适当的提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企业的职工,包括人士关系和工资关系都在金融企业的一些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这是它的一个缴存主体。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应该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
  财政部就一个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对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的一些财务处理作出了一些详细的、系统的规定。凡是金融企业已经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这时无论是出售的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金融企业均应当作住房已经出售来处理。对已经出售的住房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不得再计提折旧了。金融企业住房出售之后,如果仍在计提折旧那么应当限期纠正,并且按规定把计提的折旧再转回去。
  金融企业从规定实施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对于规定在售房时已经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等,对于这些应当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转出来,转出之后作为金融企业的负债来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的余额如果出现了负数,应该全部转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下,单独予以反应。金融企业在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之后,数额较少的可以一次性的记入营业外支出,数额比较大的应该按照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年度予以摊销。住房周转金账户清理后如果还有节余那么应该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同时,根据当地政府实施的一些住房补贴政策,金融企业对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没有住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的补发购房补贴。把这些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要记入营业外的支出。
  新体制建立之后,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应该按月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应当记入到当期成本费用,住房补贴不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经费的计提依据,也不得作为记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金融企业在这之前,已经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住房周转金账户列之的,那么就不做调整了,金融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之后,如果还有没有出售的住房,那么,应当作为金融企业的一般固定资产来管理。
  (一)关于工会经费。
  我国工会法里面规定企业如果会员在25人以上,那么,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或者是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职工如果在200人以上的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其工会可以设专职的工会主席。建立工会组织的这些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并且在成本费用中列之。
金融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用性的培训。金融企业金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金融企业富余职工的转业培训,新员工入职的培训都是归为职工教育培训费的。
  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金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得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缴纳规费的规定。
  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以及其所属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某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向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是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而对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是推行一些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以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的流失。
  拥有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根据规定向国家上缴的税后利润、股利或者是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对于这些国有资本收益,也是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但是,不属于金融企业的成本或费用。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利润分配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费用的规定。
  支付费用主要是指业务费用,在市场竞争当中,金融企业有时候也有可能需要直接给协作单位予以优惠,以调动对方的积极性,争取有利的市场机会、交易条件即所谓的一些回扣。有的时候也可能需要一些中间人,通过中间人的帮助来补获商机,促成交易。这些中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提供了一些劳务费用或者帮助,那么金融企业就可能需要一笔支付,比如,一些报酬,包括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业务奖励等。这些就是业务费用。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佣金的给付对象不能是交易双方本身及其代表人,也就是中间人必须独立于交易双方。同时,我国也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所以,金融企业不能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佣金。金融企业给付的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凡是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的入账。手续费与佣金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金融企业不得采用财务或者是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是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是个人回扣的,以行贿来论处。如果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受贿来论处的。金融企业给对方不管是折扣、给中间人的佣金、给经销商的返利、给销售人员的提成或业务奖励等等必须以公开明示的方式来进行,要如实的记账。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是正常的业务费用与商业贿赂的一个根本区别,必须公开明示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