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战电影百度云:反贪侦查谋略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3:54:16
 

反贪侦查谋略初探

  
  《孙子兵法》道:“用兵之道,以计为首,以谋取胜。”“三军之事,莫用于谋。”谋略是侦查措施的灵魂,更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这类高智能犯罪的制胜法宝。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刑事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更趋智能化、现代化,面对这些奸猾老道的高智商犯罪分子,面对愈来愈专业和隐蔽的犯罪手段,侦查人员要克敌制胜,就必须能够恰当而巧妙的运用侦查谋略,而要成功将侦查谋略运用得法,首先需要侦查人员在脑海里对侦查谋略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综观当今中国整个反贪侦查人员构成,可知当今反贪力量主要来源于未受过侦查理论系统专业训练的高校或司法学校非侦查系毕业的学生和转业部队骨干,虽然此中不少反贪精英侦查经验丰富、胸中不乏谋略成府,但将其丰富侦查经验转化为系统侦查谋略的不多,而且仍有相当一部分反贪干警对侦查谋略的认识有停留在经验和感性层面的迹象。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突破这一感性层面,以自己粗浅的眼光和绵薄之力,做一点穿针引线的工作,将所知道和了解的一点侦查谋略理论和实战经验串联起来,以尝试构筑一个粗陋的侦查谋略的思维体系框架,并在希冀反贪同仁批评指正的同时,祈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力求激起反贪侦查谋略论坛更多更美的浪花。下面,笔者将从阐述侦查谋略的概念和特点等方面入手,结合笔者所知道和经历的侦查实践经验,就侦查谋略作一粗略探索和研究。
  一、 侦查谋略的概念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顾名思义,反贪侦查谋略则是指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分子实际情况结合一定的侦查经验而制定的对整个侦查活动起指导性作用的计谋和策略。
  侦查谋略源于军事谋略。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兵法”,就是该时期战争规律的总结和军事谋略的结晶。由于刑事侦查中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对抗性类似于战争,于是人们逐渐把军事谋略运用于刑事侦查。如一支彩绘的笔,谋略运用于侦查措施上,立时为侦查活动增添了许多色彩和活力。
  侦查谋略不同于侦查措施。侦查谋略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实质是侦查人员的智慧结晶。而侦查措施则是侦查人员进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所采取的法律赋予的各项措施,侦查主体只有通过侦查措施的运用,才能达到侦查目的,因此侦查措施是侦查主体实现侦查目的的中介。但是,侦查措施必须以侦查谋略为指导、为灵魂,否则,再好的侦查措施也只能成为一种盲目的侦查行动。侦查措施就那十几种,但在侦查实践中却能变化无穷,诀窍就在于这些侦查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侦查谋略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而且侦查措施对于每个侦查人员都是平等的,但实际运用的结果却往往大相径庭,这除了侦查案件的具体差异外,主要原因还在于侦查人员侦查水平的差异,而侦查人员侦查水平的差异,又主要表现为运用谋略以及以谋略指导侦查措施的水平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谋略是侦查措施运用的灵魂,侦查措施只有在正确的谋略思想指导下才能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侦查措施则是侦查谋略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侦查谋略的手段和媒介。无数成功的反贪侦查实践表明,在反贪侦查过程中,只有将侦查措施手段与侦查计谋策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可能,周密的定计定谋,才能最快最有效的获取反贪侦查的成功。
  二、 反贪侦查谋略的特征
  侦查谋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其独特的规律性特点:1、施谋主体的特定性。按照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唯一合法机关,因此反贪侦查谋略的施谋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2、谋略本身的智能性。侦查谋略是反贪侦查人员的高级思维活动,是智慧的结晶,谋略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就是人们运用智慧的过程。3、谋略对象的针对性。侦查谋略只针对于在侦查和办案工作中运用的计谋和策略,与在商业、市场和其他经济范畴中产生竞争所使用的谋略有所不同,针对性较强。4、谋略运用的巧妙性。侦查谋略在侦查中的运用必须讲究技巧和方法,同一情况或不同情况下使用何种谋略,是否会成功,可以借鉴或参考类似情况下所使用谋略的类型和成功的效果,不能生搬硬套或张冠李戴,只能巧妙地灵活运用,否则会适得其反;同时,也可以在同类谋略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创新,使其可行性更强。5、谋略的诡诈性和隐蔽性。《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诡诈是一切谋略的理论基础,是谋略万变不离其宗的规律,因此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运用一些“阴谋诡计”才能在实际对抗中突发制人,成功取胜。侦查谋略是侦查对抗双方为了赢取对方而谋划和实施的策略,只能是其中一方在对抗前单独构思或设想,必须在非常隐蔽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决定采取何种侦查谋略后再由制订方组织侦查力量来实现,事前不能被对方识破。6、谋略的广阔性和有限性。人的思维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运用侦查谋略也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环境的侦查对抗中取得不同的效果,它具有不可估量的广阔前景和发展空间;但由于它只能运用于反贪侦查领域,为案件侦查和办案工作服务,千变万化不离其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它的发展。
  三、 反贪侦查谋略的运用原则
  运用侦查谋略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侦查工作的要求和一些检察院运用侦查谋略的经验,运用侦查谋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系统性原则。根据反贪侦查活动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有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侦查谋略。这些纵横交错、大小相依的侦查谋略,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谋略系统。各个谋略的优劣及运用效果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谋略的效果,并最终影响到整体施谋目标的实现。侦查人员在制定和运用各个谋略时要胸怀全局,放眼长远,统筹考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特别是在对一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和连环案件的侦破中,更要注意强化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不可仅为抓一个从犯而惊动主犯、仅为侦破一案而丢掉窝案、串案。
  第二:客观性原则。侦查实践表明,制定侦查谋略必须依据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证据及有关方面对案件的态度和可能采取的行动等各种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有关的信息为客观依据。侦查人员能否制定出正确的侦查谋略取决于是否掌握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涉案信息以及对这些涉案信息的综合性分析和判断。侦查人员必须广开信息渠道,抓住一切有利的时机,尽可能多地获取与侦查有关的涉案信息,并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综合分析、判断。
  第三:优选性原则。优化的侦查谋略是在若干谋略方案中选择出来的。这就要求制定侦查谋略时,尽可能地设计多套方案,而后对各种方案的目标。步骤、方式方法。实现目标的把握程度以及需要动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情况进行结合性的对比研究,并根据具体职务犯罪个案的实际,按照因案施计、因人施计、因事施计、因时因地施计等原则,从中选择最为优化的侦查谋略。
  第四:及时性原则。“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在有利于侦查的时机出现时,就应抓住战机,果断决策,以快制胜,切不可优柔寡断。及时性原则与优选性原则不同,前者强调的则是“快思”,后者强调的是“多思”。前者的要求体现了反贪污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后者的要求体现了反贪侦查活动的复杂性,两者都为达到最佳的侦查目标服务。一般在侦查人员掌握的涉案信息有限、不好确定侦查目标或实施侦查目标的把握性不大时,需要“多思”,在战机出现时则要“快思”。“快思”以准确把握时机为前提,而不是盲动。
  第五:合法性原则。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种执法性和正义性的法律属性,要求侦查人员在制定和实施侦查谋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绝不能为达到侦查目的而不择手段。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禁止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变相监禁及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严格禁止诱人犯罪、无原则地许愿等活动。
  四、反贪侦查谋略的种类
  反贪侦查谋略按照运用范围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战略性谋略、战役性谋略和战术性谋略三个层次。战略性谋略又称宏观谋略,是从检察机关侦查全局和长远出发运筹生成的谋略;战役性谋略又称中观谋略,是从一个区域、一个战役出发或针对某一类型犯罪运筹生成的谋略;战术性谋略又称微观谋略,是主要基于个案侦查活动运筹生成的谋略。前两个谋略主要限于领导机关和指挥、负责人员使用,本文重点探讨适用于一般侦查人员的战术性谋略。
  从目前反贪侦实践看,常用的战术性侦查谋略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 敲山震虎法
  “敲”就是营照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虎”就是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作案后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跳出来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从而自我暴露的一种侦查谋略。如2001年我院立案侦查的原建设银行深圳市铁路支行行长黄伙贵受贿案中,有一位重要的行贿人地产商陈某,头两次约见时态度还算诚恳,第三次约见时,由于陈某听信了社会上的一些传言,躲起来了只通过家属、朋友和我们联系,经多方做工作仍不肯露面。鉴于此情形,我院反贪局果断采取了敲山震虎式侦查谋略。一方面,我院反贪局向陈某的亲友表达了检察机关要找他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大张旗鼓的调查他的地产公司的经营情况,煞有介事地向他的亲友通报我们发现的问题,并同时对有关人员的行踪进行监控。在这些猛烈的“敲”势下,陈某终于坐不住了,开始频频出来打探消息,一个月后,陈某主动交代了其行贿黄伙贵的事实。敲山震虎式谋略一般适用于反侦查经验不很丰富、罪行不很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有污点的当事人。
  (二) 分化瓦解法
  是指制照假象、挑拨离间,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同盟关系的侦查谋略。此法类似兵法中的“离间计”,通常适用于共同贪污贿赂(或挪用、私分等)犯罪或者窝案、串案亦或事前已订立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我院反贪局1998年侦查的原宝安区建设局副局长黄锦平案件:该案有两兄弟涉嫌共同行贿,由于该兄弟俩事先约定“同心同德,决不开口”,因此我院侦查人员在对他们进行传唤时就碰上了钉子。为尽快打破这一僵局,在我院反贪局领导的果断决策下,使用了“分化瓦解式”谋略,先释放弟弟,放他的时候,故意带他到哥哥处,当着哥哥的面对弟弟说:“既然你愿意配合,那么你先回去。”然后向哥哥要钱给弟弟坐的士。弟弟拿到钱后,未及多言,即被带出。这时哥哥脸色大变,以为弟弟已经叛变,在经受一轮猛攻后,哥哥终于招架不住,随后我院侦查人员再次传唤弟弟,并告诉他其哥已交代的事实,弟弟这关随即亦轻而易举被突破。
  (三) 投其所好法
  主要针对那些欲言又止或交代不够彻底的行贿人,以此举引起他们对我们侦查人员的认同,从而引导或诱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指正犯罪。如2001年我院侦查的原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法律部主任苏某收受某律师100多万元好处费的案件。我院侦查人员在在调查该名律师时发现他不经意间流露出对苏某的做法的极大不满,意识到该律师是一个可被利用的“人才”,于是以聊天的方式就苏某的为人进行评论,并在他控诉苏某的种种做法时投其所好地加以附和甚至“火上加油”,此举即刻见效,该律师在感到遇见“知己”、获得同情后,很快就将事情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供出了曾经与苏某串供作假证的内幕,还提供了当时二人制作的假证材料以及苏某向他索贿的录音等重要证据材料。
  (四) 情感施压法
  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由于其身份特殊,顾及声誉,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侦查需要巧妙地通过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增加其心理上的内在压力,加快促使其认罪伏法的侦查进度。在运用上,一方面可以利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另一方面进行巧妙地情感施压,适时采用平和一点的语气,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亲人、事业、生活等方面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一紧一缓,一张一弛,既可以对促使犯罪嫌疑人加快供述施加压力,也可以给其以精神上的宽慰。如原梧州市某检察院在查办该市造漆厂厂长宣某等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3500多万元特大案件时,由于宣某是指使其在该厂工作的子女一起合伙作案的,审讯中我们一提到他的子女因受其溺爱和牵连而被指使共同犯罪,反而害了他们时,宣某老泪纵横,悔恨交加;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对其子女的讯问也同样采取利用亲情施压的谋略,短时间内,双方都在声泪俱下的情况下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顺利突破这起在全区甚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从中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典型大案,之后还从中成功挖出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多件多人。
  (五) 刚柔并济式
  这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同时存在的抗拒和坦白这两种矛盾心理的情形。在运用侦查谋略时我们既要看到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矛盾的斗争性,也要看到同一性。例如在审讯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具有“趋利避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和改恶从善的可能。办案人员既要与其针锋相对,又要注意法律政策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表现在谋略上就是“刚柔并济”,以刚制柔,以柔克刚,柔即软,刚即硬,软硬兼施。“刚硬”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软”也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审讯过程中宣传法律政策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令犯罪嫌疑人就算想抵赖或对抗也无所适从。“刚硬”不能压力过大,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赖或绝望心理,适得其反;“柔软”也不能拉的太近,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压力释放,重新产生侥幸心理,从容对抗侦查。此方法在当今反贪审讯工作实践中较为常见。
  (六)虚实攻心法
  是指用虚虚实实、真假难辨的办法,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的谋略。主要针对已受惊并处于敏感期的犯罪嫌疑人。如某市检察院在查办该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李某受贿大案时,将李某与行贿人何某双方同时传唤,分别问话,在对李某的讯问期间,特意安排其他办案人员不时进入审讯室递给主审人各种笔录材料等,故弄玄虚,使做贼心虚的李某忐忑不安,对抗侦查的念头逐渐动摇;这时,侦查人员再故意带何某走过开着门的审讯室让李某看见,同时对何某大声说“你的问题交代得很好”、“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交代吗”等语句让李某听到,李某顿时脸色大变;主审人抓紧时机趁热打铁,加重语气再次规劝李某必须争取主动交代问题才能得到从宽处理,攻其要害,彻底摧毁李某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很快就供认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运用虚实攻心法,一要注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需求;二是所用的“虚”要虚得符合情理,足以乱真,不露马脚,同时要留有余地,以免造成被动局面。
  (七)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法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原比喻以明显的行动迷惑、麻痹对方,暗中却采取另一种行动以达到目的。运用在反贪侦查上,通常是指反贪侦查人员在秘密调查时,为了隐蔽侦查行动和意图,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而以别的公开身份和合乎情理的公开方式,开展调查以获取证据的侦查谋略。此法在初查阶段较为常用。如我院今年在对我区龙华城建监察大队魏某受贿案进行初查时,就先请纪委、公安出面,假借他们的名义收集、提取了与案件线索有关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由于这种谋略既能防止打草惊蛇,又能获取案件证据,因而在反贪侦查实践中较为常用。与此谋略相类似的还有“声东击西”、“以案隐案”等。
  (八) 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法
  前者是侦查破案中常用的一种计谋,特别是在侦查一定有据可查的贪污犯罪分子案件时运用,如对有帐可查的贪污案件 ,就要充分其利用实施职务犯罪时留下的帐册等各种痕迹物证,有步骤地按照由证到人或由人到案的次序进行侦查破案。后者指的是在侦查贪污贿赂类犯罪中,侦查人员一旦发现犯罪线索,或者从其他案件或同案犯中理出了侦查破案的头绪,就应采取顺藤摸瓜、一追到底的策略。直至查清全案。此法在反贪侦查实践中亦屡试不爽。
  (九) 选择时间,掌握概貌法
  根据心理学专家的临床推测,一个人在早晨、中午和傍晚极易产生寂寞、孤独、失落等心理感觉,如果选择这种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然传讯,或者运用时间施压,就可以利用人对黑暗所特有的恐惧感进行夜间审讯,再结合12小时的讯问在临界点时会使人产生紧张、烦燥等反映的效果,加大审讯力度,往往会比选择其他时间更容易突破。当然,这样的审讯必须要以强有力的成功初查和掌握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否则也起不了效果。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事先掌握全案情况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点等情况,要显示出比犯罪嫌疑人顽强十倍的意志,做到胸有成竹;审讯中即使一时受挫,也不可毛燥,要始终神情坚定,态度严肃,保持声音洪亮,严厉追问,盘诘的节奏要短促,目光要坚毅,直逼对方的面孔或眼睛;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常疲倦昏昏欲睡时,不妨大喝一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震撼力,使其强烈感受到侦查人员的威严,促使其尽快供认。
  上述列举的是反贪侦查谋略中的一小部分,侦查实践中应用的还有很多,如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单刀直入,冒名顶替、化装调查等等。总之,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新的发展实际,反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应充分关注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规律,不断总结那些已被侦查实践所证实的、行之有效的侦查谋略,丰富和发展反贪侦查谋略的内容,使反贪侦查谋略更好的发挥克敌制胜的功能和作用,提升贪污贿赂类犯罪侦查的整体战斗力。
  五、 运用侦查谋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揭露其职务犯罪活动,既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也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活动。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与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除了遵循一定的原则、掌握一定的方法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注意运用的方法是否得当。从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看,运用侦查谋略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的自身条件。
  侦查谋略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侦查谋略的运用水平高低和效果大小等,都取决于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从侦查谋略运用的要求讲,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首先是高度的谋略意识。谋略意识是一种定计用谋以指导侦查活动的意志和观念。反贪侦查实践中,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在预谋作案时就开始进行反侦查活动,如订立攻守同盟、中供毁证、藏匿赃款赃物,甚至制造假象等等;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潜逃,其关系网络都将会动用各种反侦查资源在暗处作祟,设置各种侦查障碍,多方位地干扰侦查活动。面对狡诈对手和复杂的侦查情势,侦查人员必须反应敏捷,善于观察,善于思考谋划,灵活地综合运用各种侦查谋略,以计胜计。
  其次是广博的知识体系。正确制定和运用侦查谋略,是基于对侦查手段的种类、性质、运用条件、程序和侦查谋略的种类及其内容等有关知识的综合把握。一个合格的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系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学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审讯学等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日常生活知识等。
  再者是正确的思维方法。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的全过程都伴随着极其艰苦、复杂的思维活动,成功的定谋用计则基于对已有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及其发展情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
  最后是一定的侦查经验积累。侦查谋略是侦查理论知识与侦查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所结出的智慧果实。侦查人员只有不断地通过亲身参加侦查实践获取侦查经验,并在侦查实践中虚心地向他人学习、吸取他人的经验,才能逐渐形成定谋用计所必须的相关经验。
  第二,侦查谋略的运用方面。
  (一)用谋的针对性。
  任何一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即便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素和排列组合关系也不尽相同。故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加强设计、用谋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同的侦查环节、同一对象所处阶段的不同以及不同的时空条件等,“对症下药”运用不同的侦查谋略,做到机动灵活、敌变我变。
  (二)用谋的多变性。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具体到每一个个案的情况也可能时刻在变,因此反贪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时还应当做到随机应变,不拘常规。
  (三)用谋的综合性。就侦查谋略本身而言,每一种谋略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侦查主体决不能把破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侦查谋略的使用上,尤其是在组织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时,必须考虑多种侦查谋略的综合运用。同时,谋略的运用还要与侦查措施、手段、技术和方法结合起来,形成应用合力,以发挥整体效应。
  (四)用谋的隐密性。古人云:“谋生于智,成于密,败于泄。”秘密是侦查谋略的生命。反贪侦查人员在设计用谋上,一方面要内敛外松,对被查对象严格保密,尤其是不能暴露意图,被其察觉。侦查谋略若不能保密,不管水平多么高超,也会分文不值,而且还会被对方利用,从而陷入被动和失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还要切忌不顾条件、氛围、时机等是否具备而刻板僵化地强行用谋,要做到于平淡之中隐玄机、于不经意时出杀招,做到看似无意实则全部围绕既定方案在转。为此,侦查人员必须自觉提高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侦查秘密的职业素养,并加强侦查技能训练,养成在办案中自觉设谋的习惯和增强用谋的能力。
  (五)用谋的奇特性。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常常是一群位高权重、关系复杂、智商高超、狡诈老道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或多或少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反侦查知识,而且行为诡秘老道,要想成功拿下这些犯罪分子,突破常规、出人意料的用谋, “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能达到出奇制胜的实效。反贪侦查谋略的奇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常的思维性,即能突破常规,出人意料;二是逆向思维性,即在思维的流程上要反其道而行之;三是创新思维性,既能继承前人又能突破常规。 
  结   
  当二十世纪的钟声渐渐消逝,成为人们耳畔昔日的回响之时,人类的脚步已无法逆转地踏上了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时代,这个时代,知识经济以其新奇开阔的思维和技术手段武装着人类的头脑,市场经济则从踏入国门的时刻就携手将节制与贪婪、正义与邪恶同时带给正在选择中的人们,那些选择了贪婪与邪恶的犯罪分子们在经过新型观念知识的武装后,思维活动将越来越趋向丰富复杂,摆在反贪侦查人员面前的将是一场没有硝烟却更为激烈的智力战。要打好这场硬仗,反贪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在学会侦查谋略十八般武艺的基础上会活学活用,另一方面还要能够及时提炼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形成自己一套独特并卓见成效的侦查谋略,将之在反贪队伍中及时推广,以此在帮助其他基础薄弱同志的同时,丰富现有侦查谋略体系框架。众人拾柴火焰高,笔者相信当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侦查谋略,为反贪侦查谋略这座兵法大厦添砖加瓦,这座兵法大厦拥有的软硬件设备将会越来越精良,反贪侦查的整体战斗实力也将越来越强,战士们攻克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信心也将越来越强。
  参考书目:
  1、《中国刑事法杂志》
  2、《中国法学》
  3、《河北法学》
  4、《检察机关侦查教程》,朱孝清著
  5、《反贪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编
  6、《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