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凯奇香港官网旗舰店:2010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3:29:00
河北省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10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11-03-24 08:59:32 )        稿件来源: 石家庄日报
昨日,河北省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2010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实木家具销售虚假宣传案
3月5日,姚女士向12315指挥中心申诉称,2009年12月中旬,她在一家具商场花8万元购买一套全实木家具,然而,仅过一个多月,就发现碗碟柜出现贴皮开裂现象。姚女士认为所购家具实物与样品不符,要求无条件全部退货。工商部门调查发现,经销商现场摆放的实木家具样品从横断面上看,确实难以分辨是否有贴皮现象。商场最终将8万元货款全额退给姚女士。
案例评析:根据国家标准,实木类家具可分为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实木贴面家具三类。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偷换概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实木家具时,最好在合同或购物单据上写明是哪一类实木家具,以便日后维权。
案例二:实物赠品调包案
3月20日下午,张先生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他看到当地一家运营商在搞“预存2000元话费赠手机和电动车”的活动,而且展厅摆放的电动车样品十分时尚美观,便交了2000元话费。然而,在领取赠品时,却发现该电动车和展厅的样品明显不同。销售商辩解说是展厅的样品摆错了,如果张先生坚持要样品车,还需再补交400元差价。12315工作人员调查发现,竟是商家的工作人员将赠品调了包。最后,由商家按承诺的款式为张先生更换了电动车。
案例评析:在此案中,商家的促销宣传属于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行为,理应向消费者提供与样品相同的电动车。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了解赠品的详细情况,赠品同样享受“三包”服务。
案例三:商家不履行“三包”责任案
3月11日,刘女士在商场购买一台售价为8300元的电视机;3月14日,电视机出现黑屏,经厂家售后人员检测,确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货、换货的条件。然而,当刘女士办理换货手续时,经销商却要求先交回电视机包装盒,否则,不能换货。此时,刘女士已把电视机外包装丢弃。最终,工商部门责成经销商履行“三包”责任,为刘女士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
案例评析:“要退货就要保证外包装完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换货规定的,商家应该无条件退换货。
案例四:饲料虚标生产日期案
4月15日,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2010年3月16日购买的饲料,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2010年4月16日”。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证实举报属实,饲料销售商的行为已经违法。执法人员依法对饲料厂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是一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发现该种行为,应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向工商部门举报。
案例五:黄花梨凉枕合同纠纷案
2010年春节前,杨先生在一家具城订购了一套越南黄花梨凉席凉枕,并于5月8日将货提走。购买合同中注明凉席凉枕均“无辅料”,后经收藏专家鉴定,认定凉枕两侧的雕工部分为草花梨材质。杨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商家却声称,是服务员在不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擅自在合同上标注了“无辅料”,并拒绝杨先生的赔偿方案。经过调解,经营者向杨先生赔偿了1500元。
案例评析:商家服务员受雇于经销商,其销售、解释、演示等行为代表商家,在购货凭证上标注的内容理应视为商家的承诺,商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
案例六:“最终解释权”违规责任案
去年12月,陈小姐在商场购买一款3000多元的床上用品,工作人员告诉她如办理积分卡,第二个月的1日至15日就可以领到商场返的代金券,陈小姐当即填表办了积分卡。今年1月1日,陈小姐在领赠券时却被告知,床上用品不参加积分活动。而且,商场还以活动广告牌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了陈小姐的积分要求。
案例评析:“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国家工商总局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以下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否则,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房屋中介未尽核查义务案
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和中介费后,中介公司发现房屋为“村证”房,不具备过户条件。李先生要求中介退还定金及中介费,中介公司却只同意退还定金。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中介公司负有核实房源产权真实性的义务,不能将房屋不能过户的责任归于房屋销售者,而应当独立承担没有核实房屋产权真实性的民事责任。
案例八:证件被抵押新车无法上牌案
11月上旬,庞先生在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一辆微型车。但是,十多天后,庞先生始终没有拿到车辆的“合格证”,因此不能办理车辆上牌照手续。他多次催促商家,销售人员总说是快递公司速度慢,让庞先生耐心等待。12315指挥中心调查发现,现在,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获得更多流动资金,而将未售出汽车的“合格证”质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庞先生新车的“合格证”就是。经过协调,庞先生拿到了汽车“合格证”。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庞先生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商给付车辆,是一起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格证”作为汽车销售必备的单证,销售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房地产商强卖储物间案
10月31日,张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处房产。11月1日,张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三天后收到房产商的交款通知单,要求其交付房屋首付,同时交清储藏间的全款。张先生表示不愿购买储藏间,开发商却以房屋与储藏间配套销售为由,要求必须购买。张先生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理睬,还要扣除定金。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房产商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张先生1万元定金。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对储物间的销售未作规定,引起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十:邮购物品先签后验惹纠纷
11月9日,刘先生投诉称,自己不久前在网上买了一双价值320元的网球鞋。快递公司在10月23日送达时,未通知刘先生本人,而直接让单位传达室人员在没验货的情况下代为签收了。刘先生拿到邮包,发现包裹已破损,包内物品与网购物品不符。刘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却以只要有人签字代收,寄递服务就算完成为由拒绝赔偿。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快递公司按照包内物品价值进行了赔偿。
案例评析:根据国家邮政局颁布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