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恩特·韦伯:为啥4万人上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3:12:45
3月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对“电子黄金投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曾波及我国17个省市的非法集资案让我们深思——

为啥4万人上当

(摘自《人民日报》2008年3月24日14版)

本报记者 欧阳洁

 

 

 

 

  3月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对“电子黄金投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2名涉案人员非法经营罪。目前,这起曾盛行近5个月、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的非法集资大案已经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索仍在继续。

  鼓吹收益相当于银行利率的135倍,吸引4万人卷入

  2006年10月的一天,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金融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贾凯走进当地农业银行,无意间听见一位老太太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农行是不是推出了一种叫‘电子黄金投资’的基金产品,收益还挺高?”

  “农行从没有开展过这项业务。”营业员断然否定。

  这一问一答引起了贾凯的注意。他向老太太仔细询问 “电子黄金投资”的信息来源,一场艰苦而细致的侦查由此展开。

  无独有偶,12月,江苏省无锡市刑侦支队也接到了工商局转来的一个有关“电子黄金”的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他们共同提到的“电子黄金投资”从2006年8月27日起出现在网络上。其宣传材料称,“电子黄金币”是以黄金为等价基础的网络货币,只要会员通过网络购买“电子黄金币”,就能得到最高达1.7%的日回报率,1个投资周期为9个月,总的回报率达340%。如果介绍他人投资,还能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作为介绍佣金。介绍人数一旦超过7人,且被介绍人又发展了新会员入会,则还可从再发展的会员处获得投资额2%作为奖励。2006年10月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仅为2.52%,“电子黄金投资”的收益相当于当期基准利率的135倍。

  除了许诺高收益,“电子黄金投资”的一个特点是新加入的会员必须经介绍人才能注册,注册后选择投资金额,最低投资金额为200个“电子黄金币”。会员必须从介绍人手中购买“电子黄金币”用于首次投资,“电子黄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8.5。当会员完成投资时,还可将“电子黄金币”按1∶7.7的比价兑换成现金。

  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会员,一个看似运作良好的投资网络越铺越大。截至2006年12月,攀枝花金融犯罪侦查大队已查出全市有100余人投资于“电子黄金”,投入资金达200余万元。在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2006年10月至12月间,会员每天都能及时通过“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兑换现金,获得回报。但到了12月,提出的兑换申请往往半个月都没有回应,网站也经常因为“维护”而关闭。收益可能无法兑现的恐慌让人们不愿持有更多的“电子黄金币”,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快发展下级,把“电子黄金币”卖给新会员。

  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

  据统计,这起“电子黄金投资”案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存款近2亿元人民币。

  10万条资金往来明细引出一张巨大的网络传销图

  在破获“电子黄金投资”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遇到了不少新难题。

  在“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上,会员以编号进行操作,查出投资者的真实身份并不容易。侦查人员花了3个月时间查阅了上百人的近10万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分类梳理,顺藤摸瓜。一张巨大的网络传销图在侦查人员的心中渐渐清晰起来:截至2007年3月,攀枝花市查获涉案人员近160人,涉案金额达340万元。

  尽管公安机关快速出击,仍有不少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在无锡,市公安局在查明了主要涉案人员的身份后,立即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同时立即赶往深圳查询“最终收款人”的账户。可为时已晚,资金被取走,账户已注销。经查,账户的注册信息皆系伪造,汇出资金再难追回。

  受害者多为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有时甚至以贯彻国家政策为掩饰,骗取公众资金。而受害者多为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在“电子黄金投资”宣传材料中,一张“银行境外代客理财快速开闸”的剪报引人注意,涉案人员正是借境外投资政策放宽的概念鼓吹投资机会,欺骗缺乏金融知识的下岗工人和离退休人员。无锡市“电子黄金投资”主要涉案人之一蔡文霞就是其中一位。她每月的退休金仅有1200元,参加“电子黄金投资”时,一下子就拿出了2万元,最后却血本无归。“当初觉得炒股太难了,我们也不懂啊,做这个什么都不用管还能挣钱,而且他们还给我看了文件材料,说是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蔡文霞说,“最后才明白天上是不会掉馅饼下来的,没有一本万利的事。”专家认为,当前应对投资者加强金融、法律等知识教育,提高他们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近年来,像“电子黄金投资”这样的网络非法集资越来越多,使集资规模和传播范围快速扩张,危害性越来越大,但网络的虚拟性又使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将其定性。如何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打击非法集资获得法律支持,是遏制网络非法集资的关键。“‘电子黄金币’只是其虚拟所得,根据以往法律法规难于将其定性为非法集资活动。加之‘电子黄金投资’的交易和资金结算分开进行,涉案金额不易确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侦破进程,甚至贻误最佳查处时机。”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张卫中说。

  网络非法集资的频频出现使网络经营监管的漏洞凸显。据悉,“电子黄金币”曾在数家网站上公开交易,需要者可用现金任意购买。显然,这些网站并未对销售产品者的资质进行严格认定,为网络非法集资加速传播创造了条件。因此,打击网络非法集资还应加强网络经营监管。

  

  延伸阅读一

  何谓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划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

  在商品营销领域,非法集资者借非法传销的方式,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形式诱骗合作者投资。

  在生产经营领域,非法集资者夸大收益预期前景,曾许诺以高价回收产品,骗取群众投资种苗培育、幼畜养殖等。如辽宁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承诺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设立了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目前针对股票、基金等集资诈骗的形式增多。非法集资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用境外“基金”的概念,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发展会员,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如“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延伸阅读二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建议: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欧言)

 

金海观潮:让资金远离非法渠道

孜杰

■居民和企业投资热情的释放及投资渠道的局限,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应当积极开辟和完善投资渠道,让资金远离非法集资

一个精心编造的高收益谎言让4万多名普通百姓深陷其中,损失金额近2亿元。这起“电子黄金投资”案仅仅是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起。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2059起,破案2007起,涉案总价值156.5亿元,挽回经济损失15.9亿元。

非法集资者打着高收益的幌子,以高回报为诱饵,变换各种手段骗取公众资金。而受害者又多为下岗职工、退休人员或城市中低收入者。因此,非法集资不仅极大地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旦引起连锁反应,还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目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打击非法集资涉及公安、工商、金融等各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起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控预警和联动机制,及早发现、快速打击。打击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集资发展蔓延的空间。尤其是金融部门,他们直接面对巨额资金,如果在日常业务中发现资金的异动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果断处理。

打击非法集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致使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无法可依,贻误了最佳查处时间。比如,非法集资案发初期资金链没有断裂,诈骗特征并不明显,不能以诈骗定罪;若等到兑付异常时再查处,集资的波及范围已经扩大,资金也被快速转移,损失常常难以挽回。健全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应成为打击和查处非法集资的重要一环。

打击非法集资,还需要对公众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消除非法集资藏匿生长的“土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金融法律知识,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其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和中小城市居民的风险教育,因为这些地区的投资理财渠道相对较窄,公众的风险意识淡薄,容易被虚高的收益所蒙蔽,往往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发地和重灾区。

面对非法集资,要“堵截”更宜“疏导”。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攀升,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已成为负利率,那些长期以来依靠储蓄保值增值的资金,不得不从银行抽出,寻求其他的投资渠道,而我国资本市场大幅震荡,又让这些资金望而却步——居民和企业投资热情的释放及投资渠道的局限,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部门应当正视公众的投资理财需要,积极开辟和完善投资渠道,让资金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仅需要事后打击,更需要事先防范,如此,才能让更多资金安全高效地流通起来。(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