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报价:矿井爆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2:44:50
掘进放炮工题库(1)2007-11-24 15:07

1、《煤矿安全规程》对职工的安全工作权利和责任有什么规定?

答:《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中规定: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工人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工人有权拒绝工作。第二条规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煤矿安全规程》对每一入井人员有什么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3、为什么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怎样使用?

答:当煤矿井下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时,都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可以引起中毒或窒息死亡事故。如果在发生上述事故时,戴上随身携带的自救器,就可以平安脱险,所以规定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向携带自救器。

4、什么叫矿工井下避灾?避灾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当煤矿井下发生火灾、水害、瓦斯、顶板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自身安全,抑制灾情扩大所采取的措施与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叫矿工井下避灾。

5、矿工井下避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⑴、积极抢救。灾害事故发 生后处于灾区内的人员应沉着冷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起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⑵、安全撤离。当事故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应想方设法迅速安全的撤离灾区。⑶、妥善避难。如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离时,遇险人员应在灾内自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妥善避难等待救护人员的援救。

6、什么是矿井空气及有害气体?

答:来自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体叫矿井空气。矿井中在一般或一定条件下,有损人体健康或危害作业安全的气体叫有害气体。有害气体包括有毒气体、可燃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

7、什么叫矿井通风?矿井通风有什么作用?

答: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及救灾时控制风流的作业叫矿井通风。

8、什么叫串联通风与循环风?

答: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通风方式叫串联通风。在一般情况下采煤工作面是不允许采用串联通风方式的,而应采用独立通风方式。部分回风再进入同一进风中的风流叫循环风。任何通风地点都不允许循环风的存在。

15、矿井中哪些地点容易发生瓦斯爆炸?

答:瓦斯矿井任何地点都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而最容易发生爆炸的地点,一般是电气设备附近、放炮地点、火区周围、产生火花以及出现明火等地点。

17、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针对发生瓦斯爆炸的条件,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火源以及防止爆炸灾害扩大三个方面采取措施⑴防止瓦斯积聚措施:必须稳定持续地供给工作面足够的风量,稀释并排出瓦斯是主要的技术措施。⑵防止高温热源措施:严禁携带火种入井,对电气设备、放炮、火区及矿灯等都必须按规严加管理。⑶防止爆炸灾害扩大措施:实行分区通风,设置水棚、岩粉棚、水袋、岩粉带等隔爆措施,编制救灾计划,设置救世主灾物品非常仓库等。

19、瓦斯爆炸前有什么预兆?附近人员发现预兆后应怎么办?

答:当瓦斯爆炸时就要消耗大量的氧气,使附近的空气瞬间大量流向爆炸点。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还发出咝 咝 的空气流动声,这可能是爆炸前爆源要吸入大量氧气所致,这就是瓦斯爆炸的预兆。井下人员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要沉着冷静,采陉措施进行自救世主。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鼻、口,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同时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爆炸后要迅速佩用自救器,弄清方向沿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20、煤尘是怎样产生的?有什么危害?

答:在采煤过程中打眼爆破、采煤机割煤等生产环节煤尘发生量最高,其次是装煤、运煤及运输转载点等处都是产生煤尘的地点。煤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生爆炸;二是患职业病。

21、煤尘爆炸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有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煤尘。⑵有高温热源。⑶有足够的氧气;

22、预煤尘爆炸的措施是什么?

答:⑴降尘;⑵防止引燃;⑶隔爆

24、矿井火灾有哪几种?

答:⑴外因火灾;凡是由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叫外因火灾。⑵内因火灾:由于煤矿或其他自燃物自身氧化积热,发生燃烧引起的火灾叫内因火灾。

25、矿井火灾有什么危害?

答:⑴对井下人员的安全危害巨大。⑵使国家的资源与财产遭到巨大的损失。

26、什么叫矿井水灾?有什么危害?

答:矿井水是地面水和地下水,通过各种通道涌入矿井的总称。为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必须把矿井水排到地面。当矿井涌水量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造成的水害叫矿井水灾。其危害是能淹没矿井或造成人员的伤亡。

27、发生矿井水灾的条件是什么?

答:矿井水灾发生的基本条件一是水源。二是通路。

28、透水前有什么预兆?

答:⑴煤层发潮变暗。⑵煤壁出汗、挂红、这是积水从裂隙渗透出的水珠,如积水中有氧化铁时水珠呈红色。⑶工作面温度下降、煤层变凉、水蒸气增大,有时会产生雾气等现象。⑷顶板淋水加大,或出现压力水,这是距积水区不远的象征。⑸发出水叫声,这是积水流动时所产生的响动。

29、预防透水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⑴探水;⑵放水;⑶隔水;⑷截水;⑸堵水。

30、发生透水事故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当发生突然透水事故时,临场人员除向矿井调度报告外,立即组织抢救,尽可能就地取材加固工作面和设法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扩大。如情况危急,水势很猛无法抢救时,庆避开水头,沿规定的避灾路线组织人员迅速撤到上一水平或地面等安全地点。

31、爆破工应具备的安全工作资格条件有哪些?

答: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爆破工必须具备安全工作资格的条件是:(1)必须具有从事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2)必须按“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放证书”的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操作。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2、爆矿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者,应追究什么责任?

答: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来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3、什么是炸药?炸药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炸药是在外界能量作用下,自身进行高速的化学反应,同时产生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和热量的物质。炸药的主要特征:(1)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化学爆炸性。(2)在微小的体积中蕴藏有大量能量。(3)能够依靠自身的氧化实现爆炸反应。

34、什么是自由面和最小抵抗线?什么是爆破的内作用和外部作用?

答:被爆破的岩体或煤体与空气接触的界面叫自由面。从装药中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为最小抵抗线。自由面和最小抵抗线是爆破工作中两个重要概念。装药爆破时,其爆破作用的表现形式与埋置药量和深度有关。

35、爆破的内部作用是怎样形成的?

答:当药包在岩体中爆炸产生内部作用时,由于爆生气体和在岩石中形成的应力波作用,以药包为中心,岩石由里向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除在装药处形成扩大的空腔外,还形成压缩区、裂隙区和震动区三个区。

36、《煤矿安全规程》对最小抵抗线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有什么危害?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最小抵抗线小于规定值,就威胁安全。随着自由面的个数增加,最小抵抗线个数也相应增加。炸药爆炸时,其冲击波首先冲破抵抗线最小的自由面。如果违反规程的规定,爆炸生成高温高压的冲击波,容易引燃或引爆瓦斯和煤尘;同时,由于抵抗线太短,炸药达不到完全爆炸,爆炸生成的灼热固体颗粒也容易引燃或引爆瓦斯和煤尘。因此,违反规程关于最小抵抗的规定是极其危险的。

37、掘进工作面的炮眼有哪几种?各起什么作用?

答:掘进工作面的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不同,可分为掏槽眼、辅助和周边眼三种。掏槽眼。一般布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中下部、最先起爆。它的作用主要是给辅助眼增加自由面,为辅助的爆破创造有利条件。辅助眼。位于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在掏槽后起爆,它的作用是使自由面扩大,保证周边眼的爆破。周边眼。位于巷道的四周。包括顶眼、帮眼和底眼,最后起爆。它的作用是爆破后形成巷道轮廓,保证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方向和坡度等符合设计要求。打眼工格爆破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放炮说明书规定的炮眼排列方式、位置、深度、数量、角度、方向、坡度和装药量等进行施工。

38、为什么说掘 进工作面的掏槽很重要?掏槽眼的药量和深度为什么要增加?

答:因为掘进工作面在掏槽前只有一个自由面,要取和较好的爆破效果,必须人为地创造自由面,这就首先要进行掏槽工作,使其它炮在有较多自由面的有利条件下,获得最佳爆破效果。如果掏槽效果不好,则巷道爆破质量无法保证,因此,掏槽质量的好坏,是关系到全断面爆破能否取得预想效果的关键环节。掏槽眼的装药量要比其它的炮眼多一些,因为它是在周围岩石夹制下和只有一个自由面条件下进行爆破的。有的爆破工怕掏槽效果不好,过大的增加掏槽眼装药量,会给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顶板和两帮受震动过大,容易发生冒顶、离层和片帮等事故;容易崩倒支架,崩坏设备;药柱过长,如封泥不好,容易引燃引爆瓦斯和煤尘。因此掏槽眼的装药量必须适当,封泥必须保证数量和质量,以保证爆破安全。由于掏槽眼受周围岩石夹制作用,很难获得打多深的炮眼就掏多深的效果,一般只能掏出炮眼深度过80%左右的槽,如果掏槽深度与其它相同,就会影响爆破进度。因此掏槽眼要比其它炮眼深200~300。

11、什么是炮眼利用率?提高炮眼利用率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炮眼的利用率是指炮眼爆破后的实际进度与爆破前煤眼深度的比值。提高炮眼利用率措施:⑴炮眼的深度和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掏槽眼必须比其它眼加深200mm。⑵炮眼内的煤、岩粉必须清除净,炸药必须装到眼底并密接,不得错装电雷管段数。⑶炮眼的封泥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

13、炸药爆破作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发火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内外资料统计,由爆破作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约占爆炸事故的1/4~1/3。⑴空气冲击波的发火作用。⑵炽热或燃烧的固体颗粒的发火作用。⑶气态爆炸产物的发火作用。

16、什么是炸药的传爆和爆速?影响传爆稳定性的因素有哪些?

答:炸药由起爆到爆炸结束过程中,爆炸反应在炸药中自行传播的过程叫做传爆。爆轰波在炸药中传播的速度称为爆速。因素:⑴炸药性能与质量;⑵炸药密度;⑶药卷直径;⑷药卷外壳;⑸起爆能;⑹炸药传爆的间隙效应;

18、炸药的聚能穴起什么作用?

答、在炸药和雷管的一端,都有一个窝心,称之为炸药和雷管的聚能穴。其作用是把爆轰波沿轴线方向集中起来,形成聚能流,大大增强聚能穴端的局部破坏作用和传爆能力,这种作用叫做聚能效应。试验结果表明:有聚能穴的药卷和雷管的穿透能力要大的多,抛物线形聚能穴比三角形聚能穴效果好,因此 ,规定炸药和雷管尾端要有一个聚能穴,指向传爆方向,以提高药卷的传爆能力。在装药时要使雷管和炸药的聚能穴端都指向传爆方向,才能发挥聚能作用。

20、进下电雷管有哪些种类?

答:⑴按作用时间分类:可分为瞬间立即爆炸的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爆炸的延期电雷管两类。⑵按适用条件分类:可分为煤矿非许用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两类。

21、什么是秒延期电雷管?适用于什么条件?

答:在通入足够电流后,以1秒、半秒间隔时间延期爆炸的电雷管分别为秒、半秒延期电雷管。秒延期电雷管分为7段,用1.5A恒定直流电测定,各段从通电到电雷管起爆的延期时间及脚线颜色标志。

22、导通表的作用是什么?怎样进行检测?

答:导通表又名测炮器,它是专门用来测量电雷管、放炮母线或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仪表。光电导通表内部电源为硒光电池或硅光电池,在矿灯或其它光线照射下,最高可产生0.5V电压,无光线照射,则不产生电压。使用时,先用矿灯照射光电池,同时使被测物件的两端分别与导通表的两个金属片相碰,回路接通,检流表指针转动,表明被测物件导通,无断路;若能针不动,表明被则物件不导通,有断路。

23、对爆破工有什么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矿务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火电厂工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4、爆破工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⑵遵守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⑶遵守运送制度,保证沿途安全。⑷遵守安全放炮各项操作规定,保证放炮过程安全。⑸遵守处理放炮故障(瞎、残、拒爆)及特殊情况下放炮的规定和要求,防止放炮事故的发生。

25、安全爆破为什么很重要?

答:我国煤矿,目前除部分采煤工作面采用机械化采煤和水采外,大部分采煤工作面仍用炮采。巷道掘进工作面除少数采用综掘外,绝大多数仍采用钻爆法掘进,从长远看,即便将来机械化水平大为提高,但矿井采掘工作由于地质、生产系统能力及经济等条件限制,在相当长时间内,爆破作业仍将占相当比重。

26、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⑴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⑵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申请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作批示一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章。⑶爆破工携带“放炮资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火电厂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⑷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相符。⑸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破材料。⑹爆破工在每次放炮后,应将放炮眼数、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放炮工作情况、放炮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认真填写放炮记录。⑺放炮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包括收集起来的瞎炮、残爆的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将本班放炮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填在放炮指示三联单内,经班组长签章,然后缴回爆破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章。放炮指示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存一份存查。⑻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不得销毁、扔弃和挪作它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27、散失爆破材料有哪些危害?如何防止散失?

答:爆破材料的爆炸威力很大,具有很大的破坏力量,如果散失,落入坏人手中,搞破坏活动,将使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人民生命造成重大伤亡,或因工作疏忽,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和丢炮,将爆破材料混入煤炭中,在锅炉燃烧时,会造成锅炉爆炸和人员伤亡。因爆破工工作疏忽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虽然并非故意造成的,但已构成过失犯罪,将受到法律惩处。为防止爆破材料的散失,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⑴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教育,把防止爆破材料散失作为爆破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具体内容。⑵进行岗位责任教育,使爆破工懂得不执行规定,就是违反规程,就是失职。⑶进行法制教育,使爆破工学习法律知识,要懂得因散失爆破材料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⑷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⑸严格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错领。⑹严格遵守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执行奖惩和丢失报告制度。

29、为什么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及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答:⑴穿化纤衣服容易在工作中产生静电并积蓄在化纤衣服上,其电压可高达1~3万V。一旦放电,蓄积能量的放电火花能引爆爆破材料,造成爆炸事故。⑵化纤衣服被引燃后,容易粘结一人身上,烫伤人员。因此,要求入井人员尤其是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31、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⑴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⑵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病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⑶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提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⑷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32、为什么不允许用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输爆破材料?

答:用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输爆破材料,由于输送机快速运行,而爆破材料容器不可能平稳牢固地固定在运输机上,容易前后左右颠簸摆动,甚至滚出机外,无法保证爆破材料不受冲撞、磨擦等外力而发生爆炸事故。尤其在输送机搭接处和机尾与溜煤眼搭接处危险性就更大。

33、从成束电雷管抽取单个电雷管地,为什么不要抓住电雷管硬拽脚线,或者抓住脚线硬拽电雷管?

答:如果抓住电雷管管体硬拽脚线,或是抓住脚线硬拽管体,容易造成封口塞松动,两根脚线错动,致使桥丝崩断或引火药头脱落,造成雷管拒爆。更为严重的是瞬发雷管的桥丝插入电雷管起爆药柱内,延期电雷管桥丝周围,则有一个引火药头。它们都是磨擦感度很高的物质,一旦拉动引火元件,容易造成这些敏感的药剂与管体内壁的强烈磨擦而着火,导致电雷管爆炸。

34、在什么情况下不准装药?

答: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5、安全装药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答:⑴验孔。在装药前,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和方向和炮眼内的情况。⑵清孔。待装药的炮眼,必须用掏勺或压缩空气吹眼器清除净炮眼内的煤、岩粉,以防止煤、岩粉堵塞,使药卷不能密接或装不到眼底。使用吹眼器时,附近人员必须避开压风吹出气流方向,以免炮眼内飞出的粉块杂物伤人。⑶装药:采掘工作面炮眼使用炸药和电雷管的种类、品种、装药量、电雷管的段数必须符合放炮说明书的规定,并做到:⑷封孔。装炮泥时,最初的两段应慢用力,轻捣动,以后各段炮泥须依次用力一一捣实。⑸电雷管线未端扭结。

36、装药的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⑴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装药前必须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药。⑵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梯炸药。⑶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⑷不得装“盖药”或“垫药”。⑸不得装错电雷管的段数。⑹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⑺一个炮眼内不得装两个引药。

37、什么是正向起爆和反向起爆?各适用于什么条件?

答:起爆药卷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为正向起爆。反向起爆时:炸药的爆轰波和固体颗粒的传递与飞散方向是向着眼口的。当这些微粒飞过预先被气态爆炸产物所加热的瓦斯时,就很容易使瓦斯点燃。而正向起爆则不同。飞散的炸药颗粒是向炮眼内部飞散的,不易引爆瓦斯,所以,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正向起爆比反向起爆安全性高。但是,反向起爆具有比正向起爆的爆破效果好、炮眼利用率高的优点。这是由于反向起爆爆轰波的方向与爆破岩石方向一致,能充分发挥炸药的爆炸能量。

38、为什装药前要清扫炮眼,并使药卷彼此密接?

答:炮眼内存有煤岩粉,容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或爆破事故。⑴炮眼内有煤、岩粉,使装入炮眼内的药卷不能紧靠在一起,或者装不到眼底,在药卷之间,药卷和眼底之间,存有一段煤、岩粉,影响炸药能量的传播,以致造成残爆、拒爆和爆燃或留下残眼。⑵煤粉是可燃物质,极易被爆炸火焰燃烧,喷出孔外,有点燃瓦斯、煤尘的危险。⑶若煤粉参与炸药的爆炸反应,改变了原有爆炸的氧平衡,成为负氧平衡,使爆生气体的一氧化碳量增高,影响人身健康。

39、为什么装药时要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而不能捣实药卷?

答:⑴煤矿井下目前普遍用的是硝酸铵炸药,如果用炮棍捣实,使炸药密度大于最佳密度,就会影响炸药的敏感度降低,造成爆炸反庆不完全,还可能出现爆炸中断而产生拒爆。⑵用炮棍捣实药卷,会使药卷膨胀,直径加大,把药卷的防潮外皮捣破,当眼内有水时,使炸药受潮,影响炸药的爆破性能。⑶用炮棍捣实药卷,有可能捣破电雷管的脚线皮或捣断脚线,尤其危险的是有可能捣响雷管。

40、为什么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用抗水炸药?

答:煤矿井下使用的炸药,除无瓦斯的井筒开凿时,有的使用抗水性能强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外,绝大部分矿井均使用硝酸铵类炸药。吸水和吸潮的硝酸铵尖炸药,极易产生拒爆、残爆或爆燃。虽然常有将非抗水性炸药套上防水套,或是将一定数量药卷串穿在防水的油纸筒或塑料防水套里,但装药时,易将防水套划坏,或装、放炮间隔时间销长,水进入防水套内,便起不到防水作用。于时防水套在炮眼内参加爆炸反应,改变了炸药的氧平衡,增加爆生气体中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含量,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潮湿和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

41、装药时,聚能穴的方向为什么必须一致指向传爆方向?

答:装药时,将引药和炸药的聚能穴都一致指向传爆方向,可以增强传爆能力,确保传爆稳定,改善爆破安全状况,并提高爆破效果,否则会使爆速和传爆能力降低,有可能产生爆燃和拒爆,因此装药时必须将引药和炸药的聚能穴一致指向传爆方向。

43、装药量过大有什么害处?

答:⑴装药量过大,爆炸瞬间在炮眼内产生高温高压的大量气态产物,往往是引燃瓦斯或煤尘的根源。⑵装药量大,爆破后,炮烟和有毒害气体相应增加,容易造成熏人事故,即延长排烟的时间,又影响职工身体健康。⑶破坏围岩的稳定和容易崩倒支架,造成工作面冒顶、落石和片帮。⑷容易崩坏电气设备,造成电缆短路发火和工作面停电、停产。⑸装药量过大,势必造成煤、岩过于粉碎,抛掷距离远和崩入采空区,增加装煤、岩的困难,影响回采率,增加吨煤成本。

45、装错电雷管段数有什么害处?

答:如果装错电雷管延期段数,应先爆的未爆,应后爆的却先爆了,先爆的炮眼,是按2~3个自由面装的炸药量,结果只有一个自由面,抵抗线太大,装药量又少,必须造成放空炮(打筒),影响全工作面爆破效果,浪费炸药。在瓦斯矿井中,放空炮还容易引爆瓦斯和煤尘。

46、为什么一个炮眼内不得装2个同段电雷管的引药?

答:因为同段电雷管,即使是同一厂家同一批产品,其每段电雷管的秒量,也还允许有误差值。例如普通型毫秒延期电雷管第3段的秒量为50ms,即秒量60~40ms都属于同一段雷管,如果装在同一炮眼内,眼底的电雷管秒量小先爆,中间的电雷管秒量大后爆,那么,先爆的炸药冲击波将外部的引药抛在自由面外边爆炸,就有可能引爆瓦斯和煤尘,也使后爆的药卷没有起到作用而影响爆破效果。因此,一个炮眼内不得装两个同段电雷管的引药。

47、坍塌、变形、有裂缝或用过的炮眼为什么不准装药放炮?

答:因为这些炮眼都不完整,装药时容易将药卷卡住,不是装不到底,就是互不衔接,而且还容易把引药的电雷管拽出,或将药卷包皮刮破。由于眼壁不规整,炮泥充填不易达到要求。炮眼的裂缝泄漏爆炸气体,容易引燃瓦斯和煤尘。

48、炮泥起什么作用?答:⑴能提高炸药的爆破效果。⑵有利于爆破安全。

49、炮泥有哪几种?水炮泥有哪些优点?

答:煤矿井下常用的炮泥有两种:一种是在塑料圆筒袋中充满水的水炮泥,简称水炮泥;一种是粘土炮泥。优点:⑴由于炸药气浪花的冲击作用,使水炮泥中的水形成一层水幕,可降低炸药爆炸后的温度,使爆炸火焰存在的时间大为缩短,减少引爆瓦斯和煤尘的可能性,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⑵水炮泥形成的水幕,有降低和吸收炮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的作用,改善了井下的劳动条件。

50、《煤矿安全规程》对炮眼深度和封泥的长度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答:⑴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⑵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⑶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⑹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无炮泥、炮泥不足或不实的情况下炸药爆炸时,高温高压的爆生气体和炽热的固体颗粒自炮眼内喷出,直接与瓦斯煤尘接触,能引起心斯和煤尘的燃烧和爆炸。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1) | 浏览(85) 掘进放炮工题库(2)2007-11-24 15:05

51、为什么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答:⑴这些材料不是可塑性的,起不到炮泥的堵塞炮眼作用,达不到堵塞密实的要求,阻止不了爆生气体的外逸,容易造成“放空炮”。
⑵这些材料具有可燃性,参加炸药爆炸反应时,改变了炸药本身的氧平衡关系,变成负氧平衡,使炸药反应因缺氧导致爆生气体中增加有害气体一氧化炭的含量和生成二次火焰,易引燃瓦斯和煤尘。
⑶炸药爆炸时,将使燃烧的煤炭颗粒等可燃材料抛出,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52、为什么炮泥中不得混入石子?
答:在加工炮泥时,如果混入石子,放炮时,混入炮泥中的石子会因冲击波的作用,造成飞石伤人。爆破作业中,曾因此发生过伤人事故。因此,加工炮泥时,不要混入石子,填塞炮泥时,要检查炮泥中有无石子。
53、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答:⑴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约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⑵电雷管脚线和联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的相接触。
⑶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⑷放炮母线、联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不得从电气设备上通过,不得挂在淋水下面,不能挂在有顶板和片帮危险处,以免冒顶,片帮或受杂散电流,漏电或其它影响,造成意外事故。⑸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⑹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⑺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⑻放炮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距离。⑼母线接头不应过多,以免增加电阻、断线、漏电或短路故障。⑽母线外皮破损时,必须及时包扎,以防漏电、短路或接触放电,发生意外事故。⑾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用放炮母线。⑿严禁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导线作放炮母线。⒀放炮母线使用后,要升井干燥;在井下要放在干燥安全地点,并定期作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54、掘进工作面的联线方式有哪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答:掘进工作面的联线方式有:串联、并联和混联等几种。
⑴串联:串联接线、操作简便,不易漏接或误接,速度快,便于检查,网路计算简单,通过网路的电流较小,适用于发爆器作电源,使用安全。
⑵并联:在并联网路中,某个电雷管不导通,其余的电雷管也可以起爆,各个电雷管对电敏感程度的差异不像串联接法那样显著地造成丢炮。⑶混联:
55、在什么情况下不许放炮?
答:⑴放炮前,爆破工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⑵工具未收拾好,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未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时。
⑶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时。
⑷放炮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架或前探支架,造成代顶作业时。
⑸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放炮地点及下方5m的工作面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放炮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时。⑹放炮母线的长度、质量和敷设质量不符合规定时。⑺局部通风机未运转或工作面风量不足时。⑻工作面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或各路警戒岗哨未设置好,或人数未点清时。
54、什么是“一炮三检制”?
答:“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打眼。
55、什么是“三人连锁放炮制”?实施换牌制应执行哪些放炮程序?
答:是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程序:⑴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⑵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码,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
⑶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⑷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统一规定。
⑸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
⑹若网路正常,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笛数声,至少再等5 s,方可放炮。
⑺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
⑻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56、通电后放不响炮怎么办?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才能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57、放炮后必须进行哪些工作?
答、⑴巡视放炮地点。⑵撤除警戒。⑶发布作业命令。⑷洒水降尘。⑸处理瞎炮。
59、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对安全有哪些好处?
答:⑴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可以避免因分次爆破容易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的危险。
⑵可以避免分次爆破时容易使相邻炮眼的炸药被挤压、电雷管的脚线和桥丝被崩断或震断、电雷管被带出,从而产生拒爆或瞎炮的现象。
60、什么叫光面爆破?对安全有什么好处?
答:爆破后巷道成型规整,符合设计断面轮廓要求,保持围岩稳定,不产生或很少产生炮震裂缝的控制爆破为光面爆破。
⑴岩面光滑,提高巷道轮廓质量,能减少超挖的岩量。⑵巷道轮郭外裂隙区范围较小,对围岩破坏不大,提高巷道稳定性。⑶施工安全,巷道和工作面平整,很少有活石,在围岩稳定性差的情况下,也不易发生冒顶、片帮。⑷巷道成型规整,可减少通风阻力,不易产生瓦斯积聚。⑸为推广锚喷支护,创造了有利条件。⑹能加快巷道掘进速度,与锚喷相结合能较大幅度降低成本。
61、光面爆破的种类和参数有哪些?
答:光面爆破根据施工方法不同可分为两类。
⑴预裂爆破法:⑵普通光面爆破法
参数:⑴周边眼的眼距及最小抵抗线。⑵装药量。⑶装药结构。⑷周边眼的起爆。
62、掘进工作面对爆破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掘进工作面爆破工作要做到“七不、二少、一高”。即:
⑴不发生爆破伤亡事故,不发生引燃、引爆瓦斯和煤尘事故。⑵巷道轮廓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平、直、齐,中心妥线符合规定,不超挖欠挖。⑶不崩倒支架,防止冒顶事故。⑷不崩破顶板,不留伞檐,防止落石事故。⑸不留底根,便于装车、铺轨和支架。⑹为崩坏管线、设备。⑺不抛掷太远,块度均匀,不出大块,岩堆集中,有利于打眼与装岩平行作业和单行作业。
“二少”是:⑴减少放炮时间,做到全断面一次起爆。
⑵材料消耗少,合理布置炮眼,装药量合理,减少震动。“一高”是:炮眼利用率高,达到90%以上,达到循环进度。
62、光爆效果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⑴眼痕率,硬岩不应小于80%,中硬岩不应小于60%。⑵软岩中的巷道,周边成型应符合设计轮廓。⑶两炮的衔接台阶尺寸,眼深小于3m时,不得大于150mm;眼深为5m时,不得大于250mm。⑷岩面不应有爆震裂缝。⑸巷道周边不应欠挖,平均线性超挖值应小于200mm。
63、巷道贯通放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对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64、遇老空区放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⑴放炮地点距老空15m前,必须通过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瓦斯、积水及发火等情况。
⑵穿透老空放炮时,必须撤离人员,并在无危险地点放炮。
⑶打眼时,如发现煤、岩变松软、炮眼内出水异常,工作面温度骤高骤低、瓦斯量增大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放炮条件具备时不可以装药放炮。
⑷必须坚持“有疑必查,先查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否则不准装药放炮,以免误通老空,发生透水、透火、大量涌出瓦斯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
66、接近积水区放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⑴接近积水地区,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放炮。
⑵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调度室。
⑶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应停止放炮。
67、在井下为什么严禁放糊炮?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放糊炮就是把炸药放在被爆炸的煤、岩块的表面上,用黄泥等把炸药盖上进行爆破。由于糊炮是在煤或岩石表面上爆炸,爆炸火焰直接与井下空气相接触,最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68、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堵塞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⑴必须采用经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⑵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⑶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⑷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⑸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69、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如何处理?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 ,但炮泥必须装满。
⑴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⑵炮眼必须封满炮泥。⑶放炮前必须在放炮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放炮。⑷检查并回固放炮地点附近支架。⑸放炮时,必须放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7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⑴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⑵凿岩爆破参数、放炮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明确规定。⑶震动放炮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世主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⑷如果震动放炮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剩余部分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⑸为降低震动放炮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拦设施。⑹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中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⑺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74、放炮前突然发生爆炸的原因有哪些?如何预防?
答:原因:⑴杂散电流;⑵雷管脚线或放炮母线与动力或照明交流电源一相接地,又相互与另一接地电源相接触时。⑶雷管脚线或放炮母线与漏电电缆相接触时。⑷雷管受到冲击、挤压时。
⑸各种起爆材料和炸药都具有一定的炮轰敏感度。
措施:⑴应在装药和放炮联线时不与其他物体接触,注意检查母线与网路联接前是否带杂散电流,将母线一端随时扭结短路。⑵加强井下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和维修。
⑶存放炸药、电雷管和装配引药的处所安全可靠,严防煤、岩块或硬质器件撞击电雷管和炸药。
75、拒爆的原因是什么?怎样预防和处理?
答:拒爆的原因:⑴炸药变质。
⑵雷管电阻纯正折断:雷管变质或雷管制造质量差。⑶装药、装煤泥未按规定进行操作,雷管脚线折断或绝缘不良,造成不通电和电流短路。⑷联接的雷管数超过发爆器的起爆数。⑸发爆器的电流小或有故障,不能引发电雷管。⑹发爆器与放炮母线、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间连接不实、有短路;或与水、金属、岩石等导体、非导体接触造成断路、短路、漏电;或阻力大电流不能正常通过,不易起爆;或联线时漏联、误联,使网路中无电流或电流太小,电雷管不能起爆。
拒爆预防:⑴不领取变质炸药和不合格雷管。⑵按规程规定装药。
⑶选用能力足够的发爆器并保持其完好;领取发爆器时认真检查其性能,随班领取,防止碰撞、摔打,及时更换电池,严禁手接线柱短路打火花的方式检查残余电流,发爆器的起爆能力要略大于一次放炮的个数。⑷在进行发爆器与母线、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连接时,爆破工的手要洗净擦干再拧接线头并要拧紧。⑸要保持放炮母线的完好,妥善保管,及时检查处理。
⑹炮眼联线方式不要随意改动。
76、杂散电流是怎样产生的?对放炮工作有什么危害?怎样预防?
答:主要来源于直流电流的漏电、动力和照明交流电流的漏电、大地自然电流、雷电感应电流和磁辐射感应电流等。
杂散电流如与潮湿煤、岩壁接触,可造成煤、岩避导电。漏电电源之一相与另一漏电电源之一相经放炮母线或脚线与之接触,就能发生意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停顿,和国家财产损失。
预防的方法:
⑴降低电机车牵引网路产生的杂散电流。
⑵放炮母线不与压风、洒水等管路、轨道、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和动力、照明线路相接触;管路与电线索与母线同侧铺设,同侧铺设时要保持一定悬挂距离。
⑶加强井下机电设备和电缆、电线的检查和维修,使之不损坏和漏电。
⑷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导电体和潮湿的煤、岩壁相接触。
77、发生丢炮的原因有哪些?怎样预防?如何处理?
答:原因:⑴使用了未经电阻测试和串联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电雷管。⑵爆破网路连接不合理,或有错联或有漏联。⑶爆破网路联接的雷管太多,超过了发爆器可以起爆的数量。
⑷雷管脚线、联接线或母线受潮,联接不合要求,电阻大、漏电;或将质量与规格不同的母线与脚线混用。
预防:⑴装药和放炮必须由爆破工专人负责。⑵爆破工不领取不使用未经导通的雷管。⑶装配引药、向孔内装药和封泥时,都要小心谨慎,脚线要紧贴孔壁。⑷不准装盖药和垫药。
⑸检查放炮母线、联接线和脚线及其联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接和漏接的地方。
方法:⑴发现丢炮时,在检查完工作面顶板、支架和瓦斯无问题后,再进行处理,而且应当班处理完毕,当班不能处理的,要标明记号,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由下班处理。
⑵当发现一起连接的炮眼未炸时,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⑶放炮后,如出现有隔三跳五的炮眼不响时,必须对每个雷管用测炮器重新检查,如灯都亮,可重新连线放炮;如果灯不亮,即按瞎炮处理。
⑷放炮崩出的炸药和雷管爆破工要详细检查收集并妥善保存好,下班时一起交回火药库。
79、瞎炮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怎样预防?
答:原因:⑴雷管或炸药本身不合要求,如雷管桥丝折断,未经电阻测试,受潮,炸药受潮、硬化变质等。⑵操作工艺不合要求;预防措施:⑴经常检查发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发爆器、放炮母线要执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⑵实行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领取。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装药的规定装药。⑷做好放炮前的检查工作,尤其是对联接网络、发煤器和放炮母线作认真检查。
80、处理瞎炮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⑴由于联线不良造成 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
⑵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残药。
⑸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81、发生残爆和爆燃的原因是什么?怎样预防?
答:原因:⑴在装药时装了盖药和垫药。
⑵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误,致使炮眼内药卷受到阻隔或分离,影响了药卷间的传爆。
⑶装药时,药卷被捣实,增加了药卷的密度,降低了炮轰的稳定性。
⑷炸药质量不好或变质,或炮眼内炸药受潮湿而失效
⑸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药达不到稳定轰,由于某些不利影响致使炮轰中断,产生残爆或爆燃。
⑹在深孔小直径装药爆破中,由于管道效庆而将爆轰方向未端药卷压死造成世爆成为残药。
预防措施:⑴采取合理的装药方法。⑵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⑶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和变质的炸药。⑷装药时不要用炮棍捣实炸药。⑸处理残炮的方法与处理瞎炮基本相同。
81、在爆破中为什么发生缓爆?
答:⑴炸药变质或质量差,威力小,传爆能力弱。⑵电雷管起爆能力不足。⑶装药时,将药卷压的过紧,造成炸药的密度过大,传爆能力低。⑷雷管的引火装置和起爆药质量不合格,也会引起缓爆。
82、放空炮的原因有哪些?怎样预防?
答:原因:⑴充填炮眼的炮泥质量不好。
⑵炮眼的间距过大,炮眼方向与最小抵抗线方向重合,两者都会使火电厂力由抵抗最弱点冲出,造成眼壁和炮眼口不同程度的破坏。产生空炮。预防方法:⑴充填炮眼的炮泥质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⑵保证炮泥的充填长度符合《规程》的规定。⑶布孔的间蹑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据煤、岩层硬度、眼的角度选择合适的装药量。
83、放炮崩人的原因有哪些?怎样预防?
答:原因;⑴放炮母线短,躲避处选择不当,造成飞煤、飞石伤人。
⑵放炮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警戒的规定,误伤进入放炮区的人员。
⑶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使致瞎炮突响崩人。
⑷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等候进入工作面的时间过短,或误认为是电网路故障而提前进入,造成崩人。
⑸未能防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而崩人。
⑹放炮制度不严,工作混乱,往往发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另有他人用发煤器通电放炮,造成崩人。
预防措施:
⑴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躲避处的选择要能避开飞石、飞煤的袭击;掩护物要有足够的强度。
⑵放炮时,安全警戒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⑶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向时,如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炮不响的原因,不能提前进入工作面,以免炮响崩人。
⑷采取已经讲述过的措施,避免因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86、井下空气中氧气含量过低对人体健康有何危害?
答:⑴当氧气含量降到17%时,在休息状态下无明显影响,如进行工作,则能引起喘息,呼吸困难等症状。
⑵当氧气含量降至15%时,呼吸和脉搏跳动急促,感觉及判断能力减弱,并失去劳动能力。
⑶当氧气含量降至10%~12%时,人可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即有生命危险。
87、煤矿井下火爆破会产生哪些有害气体?
答:煤矿井下爆破生成的有害气体主要有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碳(CO2)等。
89、什么叫“三专两闭锁”,其作用是什么?
答:“三专两闭锁”是指在瓦斯喷出区、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装设“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线路)和“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两闭锁”作用: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⑵若供风区瓦斯超限,则局部通风机不会自动启动。
“三专”作用:保证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可靠性,使其不受其他采掘电气设备在启动、动转时有供电方面的影响,保证通风机24小连续供风,交接班也不停风。
90、什么是局部通风机的循环风?为什么不允许发生循环风?
答:A局部通风机的循环风是指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回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该循环风不仅使风质变坏,而且由于风流往复循环会导致风流中瓦斯浓度的增加,造成瓦斯爆炸事故。
91、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掘进的工作面,停风和恢复通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92、什么是矿井瓦斯?瓦斯的性质及其危害有哪些?
答: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CH4)为主的有害气体为瓦斯。
性质:⑴矿井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即看不见,嗅不出,也尝不到。⑵瓦斯比空气轻,其相对比重为0.554。⑶瓦斯有较强的扩散性。⑷瓦斯有很强的渗透性。⑸瓦斯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
93、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对放炮安全有什么影响?
答:条件:⑴有一定的瓦斯浓度。
⑵引爆火源温度。
安全与影响:放炮会产生明火和20000C以上高温,为瓦斯爆炸提供了高温热源条件,因此应该严格执行放炮制度。要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装炮泥和水炮泥要符合要求,炮眼浓度和最小抵抗线要符合规定,严禁明火放炮、放糊炮;要用发爆器起爆,严禁用架线、裸露电缆作电源起爆等等。
94、什么叫局部瓦斯积聚?一般在哪些部位发生局部瓦斯积聚?
答:局部瓦斯积聚是指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在0.5m3以上的积聚。局部瓦斯积聚的一般部位为巷道的顶部空间(局部冒顶处)、盲巷、独头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等处。
95、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会出现瓦斯燃烧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
答:原因:⑴使用了变质炸药,产生爆燃,喷出了燃烧的炸药颗粒。⑵炮眼方向与煤层构造裂缝方向平行,爆炸火焰沿构造裂缝喷出。⑶眼距太近,产生炮震裂缝,或者炮眼的抵抗线过小,发生放炮“走后门”现象,使爆炸火焰喷出。⑷炮眼中煤粉未除净。⑸通风不良,未能将积聚的瓦斯排出。
预防措施:
⑴保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出煤壁及煤堆渗出的瓦斯。⑵使用合格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变质炸药。⑶合理布置炮眼,炮眼与炮眼的角度要一致,最小抵抗线不能过小,防止产生炮震裂缝出现“走后门现象。⑷延长通风时间,实施毫秒爆破。⑸装药时,一定要清除炮眼内的煤粉,防止隔药,不准用可燃性材料代替炮泥充填炮眼,而且要达到充填的长度。
96、爆破工应了解哪些防尘规定?
答:⑴开凿井筒或掘进巷道、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⑵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⑶每一生产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
⑷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99、发生灾害后进和避难硐室避难,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⑴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外面留有矿灯、衣服、工具等明显标志,以便于矿山救护队员到来时能够发现。⑵避难人员在避难硐室中应静止躺卧,避免不必要的体力和氧气消耗,以便处长避难时间。⑶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熄灭,以便处长照明时间,备升井时使用。⑷在硐室内可以间断地敲打铁器、铁管子等,发出呼救信号。⑸全体待救人员要坚定信心,坚信一定会有人来救,一定能安全脱险。⑹被水围困在上山的人员,在水排出时,也不要急于出来,以防二氧化碳、硫化氢等中毒。⑺看到救护人员后,不要过于激动,以防盘管破裂。
⑻避难时间过长被救后,不有过多饮食和见到强烈光线,以防损伤消化器官和眼睛。
100、井下发生透水事故时如何避灾?
答:⑴当发生井下透水事故时,现场人员、班组长要立即将灾情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同时要尽快通知附近地区作业人员均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出。
⑵井下透水时,水势猛,冲力大,人易跌倒,一定要注意往高处走,沿采区上山或其他上山进入上水平,而后安全出井。
⑶如退路已被水隔断,则要寻找离井筒或大巷最近、最离的地躲避。切不可进入下山。躲避时应定时敲打铁道或管路发出呼救信号,静待救援。
⑷如透的是老空积水,往往同时排放出大量硫化氢气体,若嗅到臭鸡蛋味时,要尽快转入新鲜风流中及时戴上隔离式自救器。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28)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13533-922007-11-24 15:0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29批准    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人员。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的的控制爆破。

 4 承担资格与审查
  4.1 拆除爆破分级
  根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或塔)的高度超过80m。
  c. 一次爆破的炸 药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 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的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 承担资格
  4.2.1 承担拆除爆破的单位,必须的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 承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3 承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 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4 承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跞嗽辈坏蒙儆?人;
  b. 参与过一般拆除爆破的设计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经验。
  4.2.5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拆除爆破工程。
  4.3 审查
  4.3.1 A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同意。
  4.3.2 B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3 C级拆除爆破设计,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4 审查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拆除物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b. 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c. 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d. 施工人员的素质;
  e. 施工组织;
  f. 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设计
  5.1 设计步骤
  5.1.1 A、B级拆除爆破,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对拆除物采用爆破方法进行拆除的正式批件,方可进行设计。
  5.1.2 设计应按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审核等步骤进行。A级拆除爆破应严格按上述三个步骤进行;B、C级拆除爆破可将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2 设计内容与审批
  5.2.1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拆除物的状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b. 方案选择:对拆除方法和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 爆破参数的确定:拆除范围和高度的确定与计算,结构稳定分析,药包参数及布置,起爆顺序和延期时间等;
  d. 装药:炸药品种选择,单位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装药方法及装填结构;
  e. 爆破网路设计:起爆器材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路连结形式和方法;
  f. 安全距离: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其冲击振动的安全距离、噪声及警戒范围;
  g. 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控制和处理方法;
  h. 技术设计附图: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附图和文字说明。
  5.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施工方法:方法、设备、机具和材料的选择与数量;
  b. 组织管理: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监督检查制度;
  c. 施工安全: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贮存要求,起爆药包加工、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设计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须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批准。

 

  6 安全管理技术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须向当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人押送。
  6.1.3 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不住人的房层、土窑、车辆等作为爆破器材临时保管点。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专人看管;
  b. 没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的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不清的不得存放;
  c. 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d. 收发器材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 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1.5 装药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 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
  c. 应有专人看管爆破器材。
  6.1.6 药包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加工药包;
  b. 允许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c. 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d.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e. 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6.1.7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遵守GB6722有关规定。
  6.2 拆除物覆盖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拆除爆破时,必须对拆除物进行覆盖。
  6.2.2 覆盖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较小、附近有重要被保护目标、周围人员活动频繁条件下,应作多层覆盖。覆盖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6.2.4 覆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护起爆网路;
  b. 用金属覆盖物时,应将电爆网路中的接头用绝缘胶布包裹好,严防短路;
  c. 仔细检查,严防漏查;
  d. 捆扎牢固,防止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e. 分段起爆时,防止覆盖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6.2.5 在重点保护物方向及飞散物抛出主要方向上,应设立屏障。其高度和长度,应能完全挡住飞散碎块。
  6.2.6 当在危险区内有不能搬走和迁走的重要设备和设施时,应进行防护。
  6.3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道路的防护和交通管制
  6.3.1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确定保护物的地面质点安全允许震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的爆破药量。
  b.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震动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可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煤碴等缓冲层或采取挖防震沟隔离等有效措施。
  c.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筑物时,应考虑爆后残体滚动、前冲或后坐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d.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e. 对保护物采用重点覆盖和屏障。
  6.3.2 拆除物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倒塌方向和飞散物主要抛掷方向偏离防护目标,控制残墟塌散距离;
  b. 采用可靠措施,严格控制个别飞散物的抛散范围;
  c. 严格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6.4 水、电、气、通讯的停止和恢复
  6.4.1 根据拆除物环境条件及爆破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的安全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4.2 公共设施在爆破作用影响范围内时,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水、电、气、通讯停止”的报告,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5 杂电、射频电、气象的影响和控制
  6.5.1 拆除物附近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杂散电流。当杂散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2 拆除物附近有输电线、变压器、高压电气开关等带电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感应电流。当感应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3 为防止感应电流对起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a. 电爆网路附近有输电线时,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否则,必须用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
  b.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c.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间距不得大于15cm;
  d. 采用非电起爆。
  6.5.4 拆除物附近有无线电发射台、发射机、电视台、微波中继台,以及定向雷达发射天线等射频源时,必须调查其类型、功率、工作频率、方位及距爆区的距离。
  6.5.5 为防止射频电对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爆区与射频源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b. 在爆区用电引火头代替电雷管,作实爆网路模拟试验,检测射频电对电爆网路的影响;
  c. 禁止流动射频源进入作业现场。已进入且不能撤离的射频源,装药开始前应暂停工作;
  d. 现场使用的无线电话机,宜选用超高频段的发射频率;
  e. 网路应顺直、贴地铺平,尽量缩小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f. 网路主线应用双股导线或相互平行,且紧贴的单股线;
  g. 网路导线与电雷管脚线不准与任何天线接触,且不准一端接地。
  6.5.6 拆除爆破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变化。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6.5.7 雷雨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非电起爆;
  b. 采用电爆时,应在爆破区域设置避雷或预警系统;
  c. 暂时切断一切通往爆区的导电体(电线或金属管道);
  d. 电爆网路主线埋入地下25cm,并在地面布设与主线走向一致的裸线,其两端插入地下50cm。
  6.5.8 装药、连线过程遇有雷电来临征候或预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立即拆开电爆网路的主线与支线,裸露芯线用胶布捆扎,对地绝缘;
  b. 爆区内一切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6.5.9 干燥,有风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风方向个别飞散物警戒范围增加50%~100%;
  b.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6.6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监测
  6.6.1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
  6.6.2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确定被保护物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特殊保护的目标物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安全性,应由专家研究确定,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b. 监测所用的测试系统,应经室内动态标定,并有良好的频响特征和线性范围,数据误差符合工程要求;
  c.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方法,各监测点距爆区距离,实测震速,主振相震动频率和震动持续时间,仪器频率范围,实测冲击波声压强度(超压)值,冲击波作用持续时间,被保护物爆破前后的宏观调查情况以及爆破震动和冲击波对保护物影响的明确结论。

 

  7 施工准备与施工
  7.1 施工公告
  7.1.1 公安局(或厅)对拆除爆破设计审查同意后,甲乙双方应联合在作业地段张贴施工公告。
  7.1.2 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作业期限等。
  7.1.3 在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的协助下,爆破前数天向爆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爆破次数,每次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7.2.1 爆破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和其他项目进行清理,完成与爆破作业无关的拆除工作;合理安排钻孔作业机具的位置,准备现场药包临时放置与制作场所。
  7.2.2 在爆破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确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设置防护屏障。
  7.2.3 进入爆破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要佩戴胸标或臂标;爆破员应随身携带《爆破作业证》。
  7.2.4 施工作业期间,严禁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3 施工及验收
  7.3.1 爆破钻孔施工,应严格按拆除爆破设计进行。遇有与设计不相符合的,要在现场标明,并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7.3.2 钻孔和装药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7.3.3 装药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炮孔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号登记。标明地段(位置)数目、尺寸,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炮孔要特殊说明,由设计人员处理。
  7.3.4 拆除爆破设计人员,应参与检查验收施工质量。
  7.4 装药及起爆网路
  7.4.1 制作药包,必须在选定的安全场所进行。每个药包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准确称量,并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由专人负责登记,严格领取手续。
  7.4.2 装药现场严禁烟火。装药过程,应设专人监督检查。
  7.4.3 需要防水的药包,应在药包加工制作时进行防水处理或采用防水炸药。
  7.4.4 装药人员,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药量装药,用木质炮棍和准备好的炮泥填塞。注意填塞质量。严禁使用铁钎装填。
  7.4.5 应由专人负责各区段和其间的爆破网路连接,并检查连接后的网路参数
  7.4.6 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及覆盖,确保个别飞石控制在设计的安全范围内。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必须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8 起爆前的组织
  8.1 组织指挥系统
  8.1.1 拆除爆破工程,应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应适应拆除建(构)筑物工程规模、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要严格按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进行,确保工程安全。
  8.1.2 指挥部应根据工程级别和施工情况,设置爆破技术、安全警戒、人员撤离、安全监测和抢险救护等职能组。职能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各职能组,应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8.2 装药时的警戒
  8.2.1 装药时的警戒范围,应由指挥部根据设计与环境特点确定。
  8.2.2 开始进行装药作业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并在拆除建(构)筑物周围设置警戒标志。
  8.3 警戒范围与方法
  8.3.1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8.3.2 在所有进入爆区的通道和危险区入口处,都必须用人员警戒,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
  8.3.3 警戒范围,应根据拆除建(构)筑物特点、防护要求与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由设计确定。
  8.3.4 爆破设计,必须提供警戒范围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地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实际勘察,进一步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保证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8.3.5 警戒人员至少应在起爆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上岗,按计划断绝各通往或经过爆破点的通路,直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离开警戒岗位。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做其他事情。
  8.3.6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或有不稳定结构存在时,在未进行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戒和危险标志。
  8.4 通讯联络
  8.4.1 在爆破施工期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各警戒点建立通讯联络。
  8.4.2 由指挥长决定通讯联络制度与联络方法,按程序进行互相呼叫。
  8.4.3 通讯联络可配备有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8.5 撤离
  8.5.1 处于爆破危险范围以内的人员,必须按指挥部的撤离计划,在起爆前撤至安全地点。
  8.5.2 撤离工作,应在指挥长领导下由人员撤离组具体负责。在交通繁华的闹市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由当地公安干警或保安人员予以配合。
  8.5.3 撤离人员应分片负责,各自将负责地段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各警戒人员,应及时向指挥长报告警戒工作情况。
  8.5.4 负责人员撤离的人员,在完成撤离任务后,必须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在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危险区域,方准发布起爆命令。
  8.5.5 人员撤离后,在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任何人不准再进入爆破警戒区。


  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拆除爆破,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采用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应用电爆网路或复式导爆管起爆网路。
  9.1.3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对爆区内的杂散电流和射频电的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重要建(构)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须设立起爆站。
  9.2.2 电力起爆站必需配备:
  a. 专用动力电源、照明电源或起爆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中各个电雷管所需的准爆电流值。
  b. 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的仪表。
  c. 装在专用起爆箱内的起爆开关。
  d. 电工工具和警报装置。
  9.2.3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具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电源
  9.3.1 起爆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的要求。
  9.3.2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起爆前应对起爆器的功能进行检查,以确保起爆的可靠。
  9.4 起爆负责人
  9.4.1 起爆负责人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起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 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员铺设的爆破网路的质量;
  b. 负责爆破网路总电阻的检测、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不准交给他人;
  d. 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
  e. 负责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5 告知和信号
  9.5.1 起爆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以文字方式告知爆区附的全体居民,使他们知道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设备搬迁。
  9.5.2 爆破时必须同时发出声响信号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在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立岗哨。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起爆信号,准许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之前,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9.6 起爆
  9.6.1 指挥长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工作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用倒数计数法。

  10 爆后检查
  10.1 安全检查及处理
  10.1.1 爆后必须等待建(构)筑物倒塌稳定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查。
  10.1.2 发现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方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10.1.3 发现盲炮或尚未塌落稳定部分,应立即制定处理方案,并派专人进行处理。
  10.1.4 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爆破器材时,应在以后的清除爆查过程中,由专人负责寻找和处理。
  10.2 盲炮处理。
  10.2.1 严禁从盲炮中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10.2.2 处理盲炮时,应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按常规起爆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10.2.5 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在指挥长同意后,及时处理销毁。将每个盲炮的位置、药量及当时的状况逐一记录,经指挥长签字后存档,并向公安局备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负责人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报告,并在报告记录上签字。
  10.3.3 指挥长收到报告并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黄庆冈、林学圣、朱德达、龙维祺、刘殿中、钱瑞伍、周家汉、卢开荣、金绍华、庞奇志、李晓飞。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14) 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2007-11-24 14:18 1总则
  1.1为了加强雷管编码工序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依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以下简称《规范》和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雷管生产企业雷管编码工序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技术条件
  2.1凡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雷管编码设备及工艺技术,必须是通过技术鉴定的成熟设备和技术。
  2.2雷管编码工序应布置合理、流程顺畅、不得倒流或交叉,应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作业环境、设施及操作人员应满足防止静电危害的有关要求。
  2.3雷管编码工序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信息采集系统)在使用中,应符合《规范》中相关安全防爆要求。
  2.4雷管编码工序操作人员和危险品的存放量应有定员定量规定。需要增设的危险品暂存间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操作工位上周转的雷管应存放在安全防护设施内。
  2.5根据不同的编码及工艺技术,企业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操作编码设备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机械编码的安全技术要求
  3.1危险作业应在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下进行,应有防止殉爆或传爆措施。安全防护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3.1.1手工换模、装盒工序按普检装盒工序对待,机械换模、装盒工序应在有效的钢板防护下进行;
  3.1.2成组雷管编码的操作,应在有效的钢板防护下进行,防护罩内的雷管不得超过20发;超过20发的作业应设置在抗爆间或钢板防护室内进行;
  3.1.3一次动作完成1发雷管编码的操作按卡口工序对待,编码机内正在编码的雷管与未编码或已编码的雷管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爆措施.
  3. 2企业安全定员定量管理要求按3.1条对应的工序执行,其中成组编码工序的雷管定量不得超过400发,暴露在作业台上的雷管数量不超过200发,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
  4. 激光编码的安全技术要求
  4.1激光器基本参数要求分别为:co2激光器,波长10.6μm,使用中平均输出功率不大于50W;vag激光器,波长1.06μm,使用中平均输出功率不大于75W。
  4.2激光设备中的扫描振镜应配置监控系统,防止扫描振镜误动作,确保工作安全可靠。
  4.3激光设备中的计算机应配置UPS电源。计算机软件应满足编码设计要求,并具有对扫描振镜误动作时自动切断激光输出的功能。数据软盘必须专用,以防病毒干扰。
  4.4设置编码操作控制台、计算机系统(包括打印机等)的控制室应以密实墙或钢板与工作间隔开。门宜开向公房外或平时常闭。
  4.5激光编码工位应采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设事故紧急停机装置。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抗爆间室门的开启与激光发生器的关闭联锁,激光编码作业与传输线上的雷管应有可靠的隔爆装置。一次编码雷管宜为20发,最多不超过50发。激光头部位应设保护装置。
  4.6对产生电磁辐射、射频、静电等危害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4.7激光编码工序采用机械方式传输的雷管,在传输线上应有防殉爆措施。
  4.8编码模具宜采用防静电的非金属材质制作,应能可靠固定雷管,防止雷管震落。
  4.9激光和计算机等电气设备的电气线路、设备接地线、导静电装置等均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4.10编码前应清擦雷管壳体上的浮药,及时清除传送带、传递口、排风管等处的药尘。
  4.11采用激光编码时雷管纸壳厚度不得低于0.65mm,刻痕深度不超过0.25mm。
  5附则
  5.1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2) | 浏览(80) 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2007-11-24 14:14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雷管编码的基本规则、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雷管编码打标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3230-91《工业火雷管》
  GB 8031-87《工业电雷管》
  WJ 89002-2000《导爆管雷管》
3 工业雷管编码的基本规则
  在工业雷管管壳外表合适部位必须编上出厂编码,编码由生产企业代号、生产时间和特征号、流水号组成,且做到10年内出厂雷管不重号;在基本包装单元(以下简称盒)外必须贴有能跟踪盒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一维条码;在包装箱外必须贴有能跟踪箱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一维条码。
4 技术要求
  4.1 雷管管壳外表编码由13位编码组成,如下图所示:
  XX       X     XX    X X   X  XXXXX
生产企业代号 生产年份代号 生产月份 生产日期 特征号 流水号
  4.2编码的具体表示方法:
  4.2.1生产企业代号:用"01-99"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雷管生产企业代号见附件1)
  4.2.2生产年份:用"0-9"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位年份。
  4.2.3生产月份:用"01-12"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份。
  4.2.4生产日期:用"01-3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
  4.2.5特征号:用1位英文字母A、B、C……Z,a、b、……(小写字母c、o、s、u、v、w、x、z除外)表示,也可以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可以是编码机机台代号、雷管种类代号,雷管编码的分段号或并入盒流水号使用,但必须在本企业《工业雷管编码信息使用说明》(式样见附件2)中说明。
  4.2.6流水号: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应连续布置,不得分割,且便于阅读和用户发放登记管理。其中前3位用"000-999"表示盒流水号,当3位数字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将特征号位作为盒流水号使用;后2位用"00-99"表示盒内雷管流水号。
  4.2.7补码规则:在生产过程中,因进行抽检、出现废品等原因需要进行补码的,应补原雷管编码。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专用补号编码代替。专用补号编码规则为13位编码前8位含义不变,后5位流水号第1位用英文字母B表示,后4位为补码流水号。专用补号编码应保证唯一性,并与原雷管编码一一对应做好专门登记,长期保存备查。
  4.2.8编码在雷管管壳上的排列可沿管壳轴线方向布置,也可沿管壳圆周方向布置,并在本企业《工业雷管编码信息使用说明》中明示。
  4.3编码的字码要求
  4.3.1编码打标应彩机械压痕或其他雕刻方法,痕迹宽度不小于0.1mm;痕迹深度:纸壳不小低于0.1mm,金属壳不低于0.006mm。痕迹宽度、浓度不低于标准样品要求。
  4.3.2编码字体罗马单笔划标准体,流水号字高不小于2.5mm,其他号码字高不小于1.8mm.通常光线下目测清晰可辨,字体字型达到标准样品要求.
  4.3.3编码位置应确保雷管生产安全,编码后不得破坏雷管结构,雷管技术性能应分别是达到GB13230-91<工业火雷?gt;,GB8031-87<工业电雷管>,WJ89002-2000<导爆管雷管>等规定要求.
  4.4包装与标志要求
  4.4.1每盒内应装有<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式样见附件3).盒外贴有1张与盒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一维条码,条码上应标有生产厂名,产品品种,装盒数量等汉字信息.
  4.4.2每箱内应有<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式样见附件4).在箱外明显处贴有2张与箱内雷管编码关联信息的一维条码,条码上应标有生产厂名,产品品种,生产时间等汉字信息.
  4.4.3一维条码应采用国际通行code128标准条码,所载信息应清晰,易于识读登记,不得有明显污迹,且粘贴牢固.
5 检测规则
  5.1编码正确性,字型,字体及痕迹
按照GB13230-91<工业火雷管>,GB8031-87<工业电雷管>,WJ89002-2000<导爆管雷管>中外观检查验收规则执行.在B类缺陷分类中加入"编码不正确,字体,字型及痕迹与样品不符,无法正确识读"的内容.
  5.2包装
盒条码,装盒单检查,按相应雷管外观分批方法,以盒为单位抽检,抽样方案为(20,20/0,2;1,2);包装箱条码,装箱单在生产过程中全数检查.一维条码正确性在生产过程中全数检查.包装标志检查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


附件1:

     雷管生产企业工业雷管编码代码表
 


48 湖南省向红机械厂
49 湖南省湘南器材厂
50 湖南169厂

 

附件2:
 

XXX(企业名称)工业雷管编码信息使用说明
 

  1、 工业雷管编码的排列布置方式及含义

  沿管壳圆周方向排列布置的表示方法:本批雷管编码是雷管外表沿管壳圆周方向排列布置的,13位编码的排列顺序及含义(由双排字码起,顺时针方向转动)如下图所示。
  生产企业代号:01---(京煤集团化工厂)
  生产年份代号:2------(2002年)
  特征号:A----(第A号编码机)
  盒流水号:999----(第999盒)
  盒内雷管流水号:88----(第999盒内第88发雷管)
  生产日期:05------(5日)
  生产月份:05-------(5月)
  沿管壳轴线方向排列布置的表示方法:本批雷管编码是在雷管外表沿管壳轴线方向排列布置的,13位编码的排列顺序及含义如下图所示。
  生产企业代号(绵阳久安实业公司):57
  生产年份代号(2002年):2
  生产月份(5月):05
  生产日期(5日):05
  特征号(第1号编码机):1
  盒流水号(第911盒):911
  盒内雷管流水号(第911盒内第66发雷管):66
  57 2 05 05 1 911 66
  2、 当打开盒发放雷管时,须将生产时间、特征号(当并入盒流水号使用时可不再单独设置登记)、盒流失号(盒条码上的黑体字部分)和与雷管流水号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当以盒为单位发放(或销售)雷管时,须将生产时间、箱号(箱条码上黑体字部分)、盒流水号和对应的领用人(或购买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
  3、 当13位雷管编码的第9位编码为英文字母B时,表示该雷管编码为在生产过程中因抽检、出现废品等原因进行的补码。
  4、 异常码处理:异常码是指个别雷管编码信息与常规则不符的编码,如重码等。对异常码雷管应将号码和发放情况登记在随盒登记单"异常码记录"空格内,并告知领用人同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异常码情况(补码除外),请及时向本企业通报反馈,以便及时改进予以杜绝。
  5、 专用补号编码应记录在《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异常码记录"拦内。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由生产企业自定)。
  说明:此说明书应印在《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和《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的背面,以便指导使用单位和经销企业发放或销售雷管时进行编码信息登记。


附件3:
 

X X X (企业名称)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盒登记单
 

企业代号 生产时间  特征号 盒流水线
X X
个位 0 1 2 3 4 5 6 7 8 9
十位
0
1
2
3
4
5
6
7
8
9
  异常码记录 :
  备注 ① 横栏"各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个位,纵?quot;十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十位,中间空格用于填写相应编码雷管领用人的姓名。②
本登记单由雷管保管发放人负责填写,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由单位负责人审核,须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验。
  发放人: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本登记单中的企业名称和代号由雷管生产企业统一印制。
     (2)装盒数量变化时允许生产企业按实际盒数设计本登记单。
     (3)随盒登记单用纸不得小于60g/㎡,页面规格不小于140mm X 140mm。
 

附件4:

   X X X(企业名称)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

企业代号 生产时间 箱号
X X
盒号:
领用人:
盒号 :
领用人:
盒号:
领用人:
盒号:
领用人:
盒号:
领用人:
  备注 ① 本登记单中的领用人包括购买人,发放人包括销售人。② 本登记单由雷管保管发放人负责填写,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由单位负责人审核,须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验。
  发放人: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本登记单中的企业名称和代号由雷管生产企业统一印制。
     (2)当装箱盒数变化时生产企业可按实际数量设计。
     (3)本登记单用纸不得小于60g/㎡,页面规格不小于210mm X 297mm.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5)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2007-11-24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2 号

国防科工委令第 2 号

现发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主任 刘积斌 1999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是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民用爆肢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查处严重违规事件或案件;
(三)核定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控制产需总量平衡和产品流向,负责制订全国民用爆破器材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指导全国性民用爆破器材产销交易活动,负责产品买卖合同的鉴章工作;
(四)制定民用爆破器材各类企业的资格标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各类企业设立的行业审批,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凭照的审核发放,审核颁发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负责迸出口审批和出口许可证的颁发;
(五)统一管理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的科技发展工作;负责综合分析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动态,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承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实行宏观调控,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按供需平衡实行总量控制;鼓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有序竞争。
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专用设备生产、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实行行业准人制度。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第九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迸出口的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限制、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支持和鼓励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兼并、联合或其他方式扩大生产规模,进行规模经营;支持和鼓励民爆企业为用户提供爆破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用爆肢器材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企业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等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产品,专用生产设备及主要原材料(含半成品)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公布。
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学会依法开展活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计划,严格控制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以买卖合同确定生产产量。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申请人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审批适用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不改变生产规模、不增加生产品种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区、市民爆器材姓?鞴懿棵沤?猩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线,应由国家批准的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甲级或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线)建设完成后,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由中国合资、合作者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他报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三)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工委核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
企业改建、扩建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生产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生产企业凭照。更换生产企业凭照程序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准产证制度。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并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申领。颁发以及准产证的核发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和爆炸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制造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国防科工委审批颁发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凭照。未取得民用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凭照的企业,不得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只能向持有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购买证明的企业,依照证明所列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
未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其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要符合有关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由国防科工委审查确定后,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应接受国防科工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试生产,必须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未经批准生产定型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企业不得进行批量生产,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按所生产的民用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对易于发生危险的生产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大爆破工程,其现场混制炸药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由工程现场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加工生产。
现场混制炸药临时加工场地,应当选择在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混制炸药只准在本工程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工程结束后,对剩余的炸药,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地销毁,或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就近转让。
第三十二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由国防科工委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指定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只能向持有国防科工委批准文件的对象定点销售。
需要采用现场混装炸药车生产工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经国防科工委或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服务对象与企业在同一地区的,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对象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应当在现场爆破安全区域内操作运行,已混制的炸药只允许现场爆破作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销售应严格管理,统一组织供需订货,控制产品流向。
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领取经营企业凭照。
鼓励经营企业采取配送、代理等多种营销方式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申请人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供应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
(三)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保管员、押运员;
(五)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统一核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
需要变更经营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经营企业凭照。更换经营企业凭照程序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定向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依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民用爆破器材大宗用户依据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词泊勺买卖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零散用户依据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购证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第三十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国防科工委可根据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供需双方必须执行。
第四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或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供需双方应当严格执行。
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国防科工委审批;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附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生效后,附本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订购生产民用爆破器材所需的民用单质炸药、混合炸药以及民用爆破器材半成品,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防科工委确认后订购。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政府指导价,买卖合同的供需双方应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浮动幅度及经营费率范围内,确定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买卖价格。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所经销产品的基本知识,并接受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符合本章规定的经营企业条件,并取得经营企业凭照,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用户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破器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储存民用爆破器材提供场所。
第四十六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有完善的防盗防爆防火报警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改扩建的,依照前款规ò炖怼? 第四十八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建立严格的仓库守卫看护制度,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仓库内民用爆破器材的存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民用爆破器材。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及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必须指派专职押运员。专职押运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及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十条 民用爆彼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肢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企业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的进出口经营业务,应当经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进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应当填写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具有出口民用爆破器材资格的单位,出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应当填写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口申请审批表》,并附出口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由国防科工委核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进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原材料,应当是国内不能满足需要的产品。
进出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原材料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出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生产定型,并由经批准的单位生产。产品和原材料应经国家批准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向境外转让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生产技术及成套设备,经纪人应当经所在地区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实行统一管理,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支持民用爆破器材学术研究,促进技术交流。
第五十九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试验场地;
(三)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开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通过新产品设计定型后,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命名。
第六十一条 转让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技术,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备案)的技术鉴定(或定型),并持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证书(或批准定型文件)。未通过技术鉴定(或批准定型)的技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依法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由受让方分别报当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凭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没有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或超越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范围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
(二)假冒、伪造、变造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凭照、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或将上述证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三)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其他企业产品或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外销民用爆破器材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的;
(五)未通过验收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凭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无生产、试验、检验、储存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的:
(四)厂房、库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安全措施不当的? (五)现场混制、混装炸药对外销售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代理出口或进口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科技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转让未经鉴定的技术的;
(二)为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或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其他违反科技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由国防科工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或单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注销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凭照或准产证,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权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18) 2003《爆破安全规程》与1986《爆破安全规程》的主要变化2007-11-24 14:09 新标准代替GB 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GB 13349一1992《大爆破安全规程》、GB 13533一1992《拆除爆破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新标准与 GB 6722一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大爆破”概念(见1986年版《爆破安全规程》);
——对爆破工程分级作了统一的规定(见4.1);
——增加了安全评估与施工监理(见4.4和4.5);
——增加了复杂环境深孔爆破(见 5.1.6);
——增加了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见5.3.3);
——增加了围堰、堤坝及挡水岩坎爆破(见5.5.6);
——增加了软基处理爆破(见5.5.7);
——增加了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见5.5.8);
——增加了爆炸加工(见5.6);
——增加了拆船切割爆破(见5.6.4);
——增加了钻孔雷爆(见 5.9)和桩井爆破(见 5.10);
—一增加了乳化炸药混装车(见 4.10. 8)和预装药(见 4.10 .9);
——增加了爆破作业现场炸药加工(见 5.2.8);
——增加了包含主振频率影响的爆破振动安全判据(见 6.2);
——增加了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见6.8)。



新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6722一1986;
——GB 13349—1992;
——GB 13533—1992。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8) 2003版<爆破安全规程>免费下载2007-11-24 14:08 2003版爆破安全规程下载地址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12) 办理《爆破员作业证》流程图2007-11-24 14:07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8)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问答2007-11-24 14:06

本书以知识问答形式全面地介绍了爆破器材的使用,各种爆破施工技术的特点及要求,爆破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是企、事业单位对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必备教材,也可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目录

一、安全管理

1.我国全国现行有关爆破安全的主要法规有哪几个?

2.爆破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3.详述爆破员的职责。

4.爆破员应了解哪些基本知识?

5.爆破员应掌握哪些基本知识?

6.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哪些主要规定和安全作业技术?

7.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是什么?

8.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职责是什么?

9.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是什么?

10.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和掌握哪些规定和基本知识?

11.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掌握哪些规定和相关知识?

12.安全员的职责是什么?

13.安全员应了解和掌握哪些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定?

14.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哪些安全规定及相关知识?

15.设立生产或加工爆破器材厂、点需办理哪些许可手续?

16.简述爆破器材的购销渠道。

17.购买爆破器材需具备什么条件?

18.简述运输爆破器材的基本规定。

19.装卸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什么要求?

2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2.乡镇单位用拖拉机、三轮车牵引的车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3.用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4.用畜力驮运爆破器材需注意哪些事项?

25.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6.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7.地下爆破时往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8.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9.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哪些规定?

30.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1.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哪些条件?

32.水下爆破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哪些规定?

33.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4.现场装药时用人力往药室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5.简述爆破器材贮存的基本规定。

36.简述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允许存量。

37.简述乡镇露天矿场永久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允许存量。

38.简述爆破器材允许共存的范围。

39.简述爆破器材库区的安全管理。

40.简述爆破器材库房内的安全管理。

41.库房内的爆破器材应该怎样堆放?

42.简述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房的结构。

43.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房设置的防护土堤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44.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区的交通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45.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46.地面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47.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48.简述并下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

49.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50.永久性硐室(或隧道式)爆破器材库房必须符合什么规定?

51.硐室式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52.怎样设置临时性地面爆破器材库?

53.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汽车或畜力车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54.露天临时堆放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55.在地面作业点存放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56.拆除爆破作业如何保管爆破器材?

57.乡镇露天矿场设置的爆破器材贮存室应符合哪些规定?

58.收发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59.简述贮存爆破器材过程中的重大隐患。

60.简述贮存爆破器材过程中常见的一般隐患。

61.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62.简述爆破作业的申报与审批。

63.简述A、B级大爆破的分级标准及设计承担资格和审批权限。

64.简述C级大爆破的分级标准及设计承担资格和审批权限。

65.简述D级大爆破的分级标准及设计承担资格和审批权限。

66.简述A级爆破拆除对象的分级标准及承担资格和审批。

67.简述B级爆破拆除对象的分级标准及承担资格和审批。

68.简述C级爆破拆除对象的分级标准及承担资格和审批

二、爆破基础知识

69.爆炸现象有什么共同特征?

70.根据爆炸产生的原因及特征,爆炸现象可分为哪几类?

71.炸药爆炸三要素是什么?

72.炸药化学变化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73.什么是爆轰和爆轰波?

74.什么叫炸药的起爆和起爆能?常见的起爆能有哪些?

75.什么叫炸药的感度,其感度有几种?

76.什么叫殉爆和殉爆距离?

77.怎样测定炸药的殉爆距离?

78.简述炸药爆炸反应的主要参数及其定义。

79.简述与工程爆破有关的炸药爆炸性能及其定义。

80.简述聚能效应及其在军事上和工业上的应用。

81.什么叫炸药的安定性?分哪两大类?

82.简述炸药爆炸后产生有毒气体的原因及防治方法。

83.埋在岩石深处的药包爆破作用分区如何划分?并说明各区破坏特点。

84.什么叫自由面?它与爆破效果有什么关系?

85.什么是最小抵抗线和底盘抵抗线?

86.什么是爆破漏斗?其主要几何参数有哪些?

87.什么是爆破作用指数?它对爆破的其他参数有什么影响?

88.按照爆破作用指数的不同,通常将爆破作用分成哪几类?

89.对工程爆破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90.影响爆破效果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91.装药量计算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常用公式有哪些?

92.爆破炸药包在几何形状上可分为哪两类?各有什么特点?

93.什么是空气间隔装药及其作用?

94.炮孔中起爆药卷的位置对爆破效果有何影响?

95.简述岩石性质及地质构造与爆破效果的关系。

96.简述爆破主要设计参数及其关系和含义。

三、爆破器材

97.爆破器材包括哪些物品?

98.简述工业炸药的分类。

99.什么是起爆药?

100.什么是猛炸药?

101.什么是火药?

102.简述黑火药的成分、性质及用途。

103.什么是单体炸药?

104.什么是混合炸药?

105.简述梯恩梯的理化性质和主要用途。

106.黑索今炸药的主要理化性质有哪些?主要用途是什么?

107.硝酸铵有哪些主要物理化学特性?

108.铵梯炸药的主要成分有哪些?有什么特性?主要品种有哪些?

109.简述露天粉状铵梯炸药的分类、用途和技术指标。

110.简述岩石粉状铵梯炸药的分类、用途和技术指标。

111.煤矿常用哪一类炸药?简述其分类、用途和技术指标。

112.铵油炸药的主要品种有哪些?主要成分是什么?有什么特性?

113.简述粉状铵油炸药的分类、用途和技术指标。

114.简述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的用途和技术指标。

115.简述粉状铵松蜡炸药的分类、用途和技术指标。

116.简述粉状铵沥蜡炸药的用途及技术指标。

117.什么是乳化炸药?简述乳化炸药的分类。

118.简述岩石乳化炸药的用途和技术指标。

119.简述煤矿乳化炸药的用途和技术指标。

120.简述露天乳化炸药的用途和技术指标。

121.什么是起爆器材?

122.简述雷管的分类方法。

123.简述火雷管的性能并画出结构图。

124.简述国产常用火雷管的号数与规格。

125.什么是电雷管?电雷管的结构有什么特点?

126.简述瞬发电雷管的结构、发火机理和技术指标。

127.简述秒或半秒延期电雷管的结构特点及用途。

128.简述半秒延期电雷管的技术指标。

129.简述秒延期电雷管的技术指标。

130.毫秒延期电雷管有哪些特点及用途?

131.简述毫秒延期电雷管的结构和技术指标

132.什么是无起爆药电雷管,并绘出结构图。

133.什么是安全电雷管?

134.简述专用电雷管的主要品种及用途。

135.什么是非电雷管?

136.简述毫秒延期导爆管雷管的技术指标。

137.简述半秒延期导爆管雷管的技术指标。

138.简述秒延期导爆管雷管的技术指标。

139.什么是导爆管起爆系统?

140.什么是导火索?简述导火索的分类、用途并绘出结构图。

141.简述导火索的技术指标。

142.简述导火索的使用要求。

143.什么是导爆索?简述导爆索的分类。

144.简述棉线普通导爆索的用途并绘出结构图。

145.简述棉线普通导爆索的技术指标。

146.简述棉线普通导爆索的使用要求。

147.简述棉线震源导爆索、各种塑料导爆索及铅皮导爆索的用途。

148.什么是继爆管?继爆管有什么特点?简述其组成和品种。

149.简述单向继爆管的用途、结构和技术指标。

150.简述双向继爆管的用途、结构和技术指标。

151.简述继爆管的作用原理。

152.简述爆破器材销毁的范围。

153.常用的爆破器材销毁方法有哪些?

154.怎样用炸毁法销毁爆破器材?

155.怎样用烧毁法销毁爆破器材?

156.怎样用水解法(溶解法)销毁爆破器材?

157.怎样用化学法销毁爆破器材?

四、起爆方法

158.常用的起爆方法有哪些?

159.电力起爆必备的主要器材和仪器有哪些?

160.什么电源可以作为电爆网路起爆电源?对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的起爆电源有什么特殊规定?

161.在电爆网路中,保证每个雷管都能准爆的电流要求是什么?

162.电爆网路有哪几种联接方式?用图说明。

163.如图16(a)、(b)所示的电爆网路,每发电雷管的电阻值为3.0欧姆,电线电阻10欧姆,起爆用220伏电源,起爆点到变压器1000米,线路电阻1.0欧姆/百米,计算通过每发电雷管的电流值。

164.怎样检查电爆网路的电阻?

165.为什么不能用一般电工用的欧姆表来检测电爆网路的电阻?

166.检测电雷管电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67.同一爆破网路使用的电雷管有什么要求?

168.在大型电爆网路中,导线按其使用位置划分有哪几种?各起什么作用?

169.露天爆破的电爆网路应选择什么样的导线作主线?

170.电爆网路连接顺序是怎样规定的?电爆网路的主线在什么时候才能与电源开关接线?

171.加工起爆药包需遵守哪些有关规定?

172.应在什么地方加工起爆器材?

173.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的工作台应符合什么规定条件?

174.怎样加工硐室爆破的起爆体?加工好电雷管起爆体后,应在表面标明什么?

175.电力起爆法有哪些优缺点?

176.哪些作业范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177.导火索起爆法有什么优缺点?

178.怎样检查导火索和火雷管的质量?

179.确定导火索每段长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80.使用导火索点火起爆时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定?

181.用导火索起爆时,常用的点火方法有几种?

182.简述铁皮三通的制作和使用方法。

183.简述导火索电力点火法的工作原理

184.怎样制作点火筒?

185.为什么禁止用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186.为什么在深孔爆破中不能使用导火索起爆?

187.怎样加工导火索和导爆索?

188.导爆索起爆法的优缺点有哪些?

189.导爆索起爆网路有哪几种方式?并说明其优缺点。

190.使用导爆索起爆时,怎样保证网路的质量?

191.导爆管起爆网路由哪些元件组成?

192.怎样用四通连接元件将五个导爆管组合雷管连成起爆网路?

193.导爆管起爆网路的基本联接方式有哪些?以图示说明。

194.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95.怎样检查非电导爆管是否已经传爆过?

196.导爆管起爆法与电力起爆法相比有什么优缺点?

五、露天爆破

197.露天开采有哪几种爆破方法?

198.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对掩体有什么要求?

199.同一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露天爆破作业点时,应如何协调保证安全?

200.什么叫浅眼爆破?分哪几种类型?各适用于什么范围?

201.浅眼爆破孤石的布孔原则是什么?如何计算用药量?

202.浅眼爆破采用导火索起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203.浅眼爆破装药前,如何检查炮孔?

204.浅眼爆破装药作业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205.为什么要进行炮孔填塞?影响填塞长度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439.怎样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

440.根据不同爆破作业的特点,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对爆破工作人员在爆破后进入现场的等待时间是多少?

441.起爆后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442.根据爆破作业地点的不同,如何设置爆破安全警戒?

443.《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信号的发出方法、时间及其意义有什么规定?

444.用导火索起爆时,常见事故的原因何在?

445.简述用电力起爆时常见事故的原因

446.起爆时出现事故的原因何在?

447.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采取哪些主要的紧急措施?

448.怎样保护事故现场?

449.简述事故紧急处置时,各勤务组的主要任务。

450.事故实例分析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13) 《爆破安全评估基本内容》2007-11-24 14:05 1。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2。 设计人员、工地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性。
3。 设计依据资料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4。 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5。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6。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7。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8。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9。 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施救措施是否妥当。
10。综合意见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12)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2007-11-24 14:04

GB 53-93
发布时间:1993-7-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
     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
      1.2 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
      1.3 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
       a. 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b.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方法;
       c. 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1.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
       a. 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
       b. 各类爆破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c.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应用条件和检测方法、爆破仪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
       d. 爆炸与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3.1.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规;
       b. 所从事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管理;
       c. 爆破工艺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技术;
       d. 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和处理;
       e. 爆破事故抢救技术。
      3.2 爆破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2.1 爆破员应了解:
       a. 爆破工程地质和爆破对象性质的一般知识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
       b. 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响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
       c.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d. 各种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识;
       e. 装药量计算和安全距离的确定。
      3.2.2 爆破员应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
       b.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要点;
       c. 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技术。
      3.2.3 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
       b. 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
       c. 装药、堵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
       d. 爆破器材的领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
       e. 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f. 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
       g.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3.1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
       a. 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
       b.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
       c.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3.3.2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掌握:
       a. 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
       b.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
       c. 库区安全检查;
       d. 警卫制度。
      3.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
       b.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贮存、保管、统计和发放;
       c. 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
       d. 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3.4 安全员参照本标准第3.2条和第3.3条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培训方法
      4.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4.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存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 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 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 爆破员
      4.2.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2.2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4.3.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4.3.2 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5 考核
      5.1 考核组织
      5.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 考核程序
      5.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a. 申请
       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早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b. 组织考核
       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a. 申请
       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
       b. 组织考核
       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 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 考核一般规定
      5.3.1 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线
       a. 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b. 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 理论考核。
      5.4.1 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握,必须熟练掌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 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20%;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50%。
      5.4.3 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人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4 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熟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 实践考核
      5.5.1 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
      5.5.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 爆破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 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 安全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 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 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 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
       b. 发生事故;
       c. 组织管理混乱;
       d. 设计不合理;
     e. 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
    
     6 发证和证件管理
      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码;
       d. 职务或职称;
       e. 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 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 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 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 事故记载;
       j. 工作变动;
       k. 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m. 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 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 发证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 证件管理
      6.3.1 定期复审
       a. 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
       c.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
       d. 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
       e. 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 工作变动
       a. 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
       b. 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 违反规定的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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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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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 产

  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 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类别:爆破文件| 评论(0) | 浏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