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觉得杨绛虚伪:冯永明案尘埃未定 光明重组尚存变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26:31

    漫长等待之后,SST光明6月4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大股东将由光明集团变成九五投资,中国家具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华丽转身为黄金股,投资机构和广大散户终见“光明”。与此同时,光明集团前实际控制人、“中国家具大王”冯永明不服“贪污8亿,被判死刑,缓期两年”判决,上诉后黑龙江省高院已开始审理。

    伊春市政府专门成立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心成员、光明集团副总经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中文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独家专访,近三年沉默之后首次披露内情。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透过700本卷宗材料,法庭审理现场目击,走访相关当事人、律师和北京专家,试图还原冯永明案的真实轮廓。

    2011年6月27日,SST光明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改中罕见的高对价方案通过应无大碍。但冯永明及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如何判决,也许会给光明重组增添变数。

    SST光明股改方案6月4日终于亮相,将采取“资产对价+资本公积金转增”的组合方式进行股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上述转增完成后,九五投资将取代光明集团成为控股股东,中国家具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华丽变身为黄金股。

    而光明集团前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的命运则令人唏嘘:“家具大王”名下的股权都被认定“贪污”,评估数额近8亿元人民币之巨,一审获刑死缓。如被最终认定,则冯永明“股权贪污”将成中国首例,数额亦创企业家贪污记录。创业30年后,不仅本人净身出户而不可得,兄长冯开明、冯启明,弟弟冯志明也身陷囹圄,被判18年至无期徒刑,四兄弟均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氏兄弟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声称遭遇严酷刑讯逼供、被迫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直指事件是一次“抢劫”。

    就在股改方案出台前夕,伊春市政府为“9·25专案”成立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心成员,光明集团副总经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中文在北京约见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三年之后首次打破沉默,披露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内幕。

    从1988年起,冯永明长期担任非公经济组织如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会长、集体经济协会和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等,似乎都能证明他的民营企业家身份,为什么被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致命的“红顶”

    “悲哀,不值。”马中文谈起他多年的上司冯永明,连连摇头:“家庭,兄弟,家族……都完了。”

    “他身上有一些独特的东西,甚至是伟人的气质,我们不得不佩服。该得的他都得到了,除在企业是一把手外,三届人大代表、全国劳模、政协副主席、工商联副会长……”马中文所说的,是冯永明头上曾经的一连串“红顶”。

    但“红顶商人”意味着通达,也可能是灭顶之灾。冯永明头上的“红帽子”后来成了“紧箍咒”:有关部门寻根找据,“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说他具备“贪污”的主体资格;而冯永明则坚称出身草莽,纯属民商,与“国家工作人员”风马牛不相及。

    “红顶”之争,关乎冯永明身家性命,也关乎案件的性质。

    伊春检察机关以“贪污”立案两年、形成670本卷宗之后,对冯永明的身份似乎仍不确信,先于2010年7月3日致函当地组织部门,要求“对冯永明在光明企业所任职务和职责”给予“确认和说明”,后又组织外地专家论证。

    需要确认的是卷宗中的三个任免文件:1992年5月18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3年3月8日,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月6日,免去冯永明光明集团公司总公司、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检察机关同时还提出了疑问:在冯永明任职到2009年1月免职期间,光明企业不断更名和演变,为什么对冯永明没有相应的任免职文件?

    当地组织部门2010年7月22日对曾经有过的任免给予确认;对问题的说明是:“未收到光明企业按照组织程序更名方面的正式文件或相关说明,故无法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对冯永明因企业更名进行相应职务调整……”

    有关方面于2010年7月12日,又委托张泗汉、马俊驹、蓝承烈、胡云飞、侯坤等5名专家,论证“冯永明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问题。专家们虽然在伊春人民银行的会议室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但也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意见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仅供委托人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委托人依据本意见作出决策应当自担风险、自负其责。受托人(论证专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不经论证专家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此意见公开发表、公开引用。”

    伊春市中级法院一审除采信上述说法外,在判决书中还提交了1991年5月15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的文件,认定冯永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上述几项任免和法院结论,冯永明认为是“天大的笑话”: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关部门曾经有过组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的想法,试图把全市家具行业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集中起来,统一管理,但由于客观原因,并没有最终落实,其他企业都没有进入。所谓的“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既没有开办手续,也没有实际运营。1991年5月15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是一张“空头支票”。

    而1992年5月18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也是为了搞所谓的“股份制试点”,其实决定进入“集团”的那些“企业”后来并没有进入,试点工作根本没有开展,连一个方案、甚至一户企业的试点都没有。

    至于“1993年3月8日,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更是“关公战秦琼”:企业1998年时,才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改制,并更名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部门怎么“早”了5年,在企业根本不存在时就有了任命书呢?

    据冯永明庭上自述,这几份任命没有一份是真的,都是有关部门为申请“股份制试点”而造的假手续,企业经办人员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一天之内印出来的”。可惜“假作真时真亦假”,不仅专家等等无涯过客被骗了,法院竟然也未考证。

    至于免职更是“乌龙”:在冯永明2008年被抓捕以后,有关部门2009年1月6日发出通知,“免去冯永明1992年5月所任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和1993年3月所任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但实际上,1992年想要组建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后来流产;历史上曾经有过名称相近的公司,如1994年成立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光明集团公司”,但也早在“免职”10年前的1999年就注销了;而冯永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根据卷宗中的原始材料,是1997年依据企业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于2006年就辞去了的。到2009年,这个董事长的职位已经又换了两任,有关部门“免职”冯永明又“晚”了3年。

    光明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前高管告诉记者,公司董事会以及上市公司高管,都是依据企业章程产生和罢免,并不需要、也都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那次“造假任命”,只是例外。

    但也有些“红顶”,包括马中文提到的那些头衔,却能证明冯永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从1988年起,冯永明长期担任非公经济组织如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会长、集体经济协会和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等,这些职务都能证明冯永明的民营企业家身份。

    冯永明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中外合资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最早的职务是副总经理,也是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的,并没有哪个部门的任命。如果一定要找冯永明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历,那要追溯至1974年,曾经在伊春市二轻局(还有一个名称“集体经济联社”)工作过,但1979年他就“下海”创办企业,结束了与二轻局的所有关系。

    不过,伊春中院还是按“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审认定冯永明具备“贪污”主体资格。接下来的问题是,光明为“国有企业”的证据在哪里?

    存在争议的8200万股权,冯永明2004年要“赠送”给政府,而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文件形式“无偿让渡”;2008年冯永明被控制以后,有关部门又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的途径,将这8200万股权“给付”国资委……推就予取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暧昧的“产权”

    “光明是他一手创办的。没有冯永明,就没有光明;没有冯永明,就没有光明的辉煌,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同样,没有冯永明,光明也不会有后来的悲惨。是知识水平限制了他,做了错误的选择。”谈到光明和冯永明,马中文惋惜的同时,言语中也充满了自责:“出了这样的事,我们脸上都无光。这么多年,这么大的企业,事情都是冯永明决定的?都是他一个人干的?尤其是我,长期是二把手……”

    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创办于1985年,是东北边陲小城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后来成为中国家具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光明股份000587),创始人冯永明则被称为“家具大王”。“伊春光明,款款深情”的家具广告,使深山老林的伊春为人所知;现在企业总部办公楼的外墙上,仍依稀可见这行斑驳字迹,但物虽是,人已非:光明被收归国有,而冯永明身陷囹圄,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等无数荣耀,都被雨打风吹去了;“伊春光明,款款深情”还是冯永明在狱中写给女儿信件的标题,但他能希望共勉的,只是“看蓝天尽量不看铁门”了。

    伊春当地法院认为这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是国有,进而认定“光明集团”是国有企业、冯永明系“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度存在争议的部分股权被认定“姓公”,“家具大王”名下所有股权被认定为“贪污”,从而获得死罪。

    但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到底是谁,是不是国有资产?冯永明的说法和主管部门分歧很大。

    从协议上看,和香港福仕公司合资的“中方”是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但它只是为了与港方的“公司”对等,于1985年才注册的一个行政性公司,只是以其名义签订合同、起草章程,起一个替中方顶名的作用,为此它向合资公司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而不是投资分红。由于它登记手续虚假、注册资金不实,1988年清理整顿公司时被“缴回营业执照”。1996年伊春市工商局确认该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从企业的财务账目、银行账号可以看出,实际上和外方合作的是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但它也只是伊春市消防器材厂的一个车间,1985年为了与香港公司合资生产家具,才注册成立的,1989年清理整顿公司时列入“三无企业”,被工商部门注销。家具厂原始的账上只有冯永明的8000元,此即冯永明认为属于个人的“第一桶金”。只是因为财务人员的技术原因,没有记载在“投资”栏中。

    再往前追溯,伊春市消防器材厂创办于1973年,是公安局为子女就业设立的一个“青年点”,也叫“梯子厂”,由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从自己家里拿来木材等原料白手起家。卷宗中包括80多岁的胡保旗等人证实,创办过程中国家没有投资,企业凭个人关系曾“借”过钱,但都用生产的“梯子”还了。工厂经营惨淡,于1979年9月停产放假了。1980年1月5日,在伊春市二轻局工作过的冯永明“下海”,带领员工开始恢复生产,并被大伙推选为“厂长”。1984年,消防器材厂被伊春市集体经济联社“平调”,冯永明还是民主推选的“厂长”。

    1985年,冯永明在哈尔滨参加招商会时,填了一张表,希望引进外资。外商汪洁后来到伊春考察,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创办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市锅炉厂达成资产转让协议:锅炉厂集体资产作价32.4万元以资带人转到消防器材厂,消防器材厂的资产和债务同时转移给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冯永明承债收购以后,将厂房有偿转让给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后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租用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在合资公司,中方出资340万元的原始资金来源,除伊春市木器家具厂的资产外,还有向黑龙江省财政借款222万元,财政周转金借款165355元。而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借贷偿还了债务,借款后来也都偿还了。从中可以看出,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的中方是经营者利用了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的名义,借用了木器家具厂的账户,有偿购买了伊春市消防器材厂的资产。

    记者手头有一份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10月2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伊春市木器家具厂的原始资金来源,是这么说的:“该企业从成立至今,没有投资者对其投资,完全是通过借款和企业负债进行经营的。”

    伊春德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7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也相同:“完全是通过借款和贷款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运行。”“伊春市消防器材厂有偿转让给木器厂固定资产154.4万元,流动资产85.8万元,同时承担上述负债236.5万元,剩余应付购资产款3.7万元”,“木器厂用上述负债形成的固定资产385.7万元,于1986年投入到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

    这两份《审计报告》都至少说明,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投入。企业向银行和财政的借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投资。

    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创立后,发展迅猛,历经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光明集团公司诸阶段,光明家具也被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技术进步评价中心授予“中国家具之王”称号。1995年“光明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由股份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2009年,距离这次工商变更15年之后,当时的经办人、时任伊春工商局副局长黄贵,虽已调离多年,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庭上冯永明坚称这也是一起冤案,说他在公安局地下室遭受刑讯,被逼在关于黄贵的“虚假材料”上签字。)

    企业与外商合作期满后,中方利用自身积累买断外方股份。1996年4月25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到1998年,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为规范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2200万股,每股为人民币1元,其中光明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持有8200万股,占总股本的36.9%;社会法人持有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3%;自然人持有13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0.8%。

    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起人股7611万,占40.99%。光明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持有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36.9%,共8200万股,这部分股权成为后来冯永明和国资部门产权争议的焦点。冯永明认为,占“光明集团”36.9%的8200万股权,所有权属于民营;当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以及企业上报和对外披露的信息,也显示这是一家民营企业。

    光明红火的时候,利税连续数年占伊春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2004年,由世界权威机构评审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光明以8.65亿元列中国家具行业第一位。冯永明按照有关部门的精神还兼并了当地15家破产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安置近两千名下岗工人,但也给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在企业发展的前10年,从来没有所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也从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甚至没有人提到过国有投资和收益问题。直到1994年,在一次会议上曾经有人提出,将光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税后利润实行收支两条线,当时引起争议,后来不了了之。

    “2000年是一个分水岭,之后每况愈下。”按马中文对中国经济时报的说法,原因是从这时起,冯永明“有了心病,即产权不是他的”。

    光明集团当时的文件,也表明产权争议未解决,导致企业经营环境趋紧,为以后嫌隙埋下火种。2004年7月19日,冯永明为彻底解决产权之争,以“光集字200429号”给政府呈文,提出将光明集团中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希望从此不再有国有或民营的说法,只要使企业“与时俱进”就行。

    2004年11月8日,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174号文件形式答复,“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并提到“这种无偿让渡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的行为,是市委、市政府对你集团一贯关心和支持的具体体现”。

    2006年是国务院股权分置改革要求,必须完成股改的最后期限。2006年12月24日,伊春市政府和光明集团签了两份协议:市政府同意借给光明集团6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完成股改;光明集团确认光明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持有的8200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资产,并于2007年2月28日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据冯永明陈述,这份协议是国资办有关人员拟定的,并告知“不能改一个字”。但因为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签约主体与权力不符,上市公司公告以后引起异议,国有产权登记和股权变更都无法履行。

    2008年12月12日,冯永明被逮捕一个多月后,伊春市国资委和光明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将伊春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00万股股权“给付”国资委。

    至此,存在争议的8200万股权,已经回到伊春市国资委,光明的产权之争,暂时划上句号。但核心问题并未消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主张中方资产属于“国有”,为什么没有投资凭证?既然是“国有”的股权,为什么“无偿让渡”?这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吗?既然“无偿让渡”了,为什么2008年冯永明被控制以后,有关部门又通过法院民事调解将这36.9%股本、8200万股权“给付”国资委?既然这部分股权通过民事途径“给付”了国资委,作壁上观的冯永明为什么还担负刑事责任“贪污”之名?

    有关方面抓了冯永明近两年之后,对“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方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问题”,仍未坐实,于2010年7月12日委托张泗汉等上述5名专家论证。和前述关于冯永明的“身份”等问题一样,专家们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同时也将自己的责任撇清。

    对光明的产权问题,马中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是这样解释的:“你说不是国家的,可以,国家没有投资;你说光明是集体的、光明人的,可以,大家干出来的;但你说光明人等于冯永明一个人,恐怕就不行了。”马中文认为这是冯永明“错误的关键”,但他的话,似乎也从侧面证实了国家没有原始出资的事实。

    中国家具大王被控“用其个人公司控制股权方式”,“贪污”数额近8亿元人民币;如被最终认定,“股权贪污”将成中国首例,数额亦为中国企业家贪污之最,其定性过程、定量标准乃至评估机构资质已成焦点。
 离奇的“评估”

    曾经高调宣布的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6宗罪,查了两年多没有一个认定;曾经有过争议的8200万股权,在冯被控制后也通过民事途径“调解”了;按“贪污”查,没有发现一分钱进冯永明个人口袋;最后被当做“贪污”数额的,只是企业家名下股权。其定性过程、定量标准及“评估”方法,引起热议。

    有关方面对冯永明“贪污”的指控主要有两点:

    一是“用其个人公司控制股权方式,侵吞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合661921257.62元人民币”;二是“乘股权转让之机,采取隐匿资产等手段,共同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79881052.83元人民币”。两笔相加近8亿元人民币,即伊春中院认定贪污数额之由来,并据此给冯永明定了死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冯永明个人的公司。2007年的工商登记显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权结构为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49%。其中,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是用冯永明个人账户的350万资金成立,而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210万元资本的出资者也是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

    有争议的光明集团8200万股权,2006年前后转让给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但如前文所述,在冯永明被关起来后已经通过民事途径调解,“给付”了伊春市国资委。但有关方面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11月16日为基准日,将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他22家公司股权以及3笔长期投资评估为6.6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即法院认定“贪污”数额之一部分。

    “我说是我的,就是我的,甚至你的也是我的,这个逻辑恐怕不能成立。”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周俊业对此评论说:“有争议的光明集团8200万股权,已经通过民事途径调解;其他股权如果存在争议,显然也应该通过民事程序确权,而不应该采取刑事手段把人抓起来。”

    7988万元“共同贪污”的认定也颇为蹊跷。它来源于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2003年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原始投资额1875万元),冯永明协议转让给冯志明、冯开明等为主要出资人的大连春滨家具有限公司。2004年7月,按辽宁宏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以200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价格是4865万元,这笔钱由大连春滨家具有限公司陆续以顶账、付款等方式支付了。那么,7988万元的“贪污”是怎么来的呢?有关方面聘请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价值为1.29亿,扣除已经支付的4865万元,差价7988万元即为冯氏三兄弟“共同贪污”。

    企业之间自愿的股权转让,有合同,也经过评估,且已完成;有关部门又重新指定的评估公司、选择另外的基准日,将原来的交易推翻;其间差额最后被认定“贪污”。“这样的判例让人震惊”,北京一位业内人士评论到,“不能用专业知识欠缺来解释,而是让人怀疑背后有神秘力量。”

    鉴于“个人公司控制股权方式”为商业通例,按评估值协议转让股权更是常识,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2日,委托张泗汉等5名专家论证“冯永明侵吞股权犯罪问题”。和论证其他问题一样,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名的同时,专家们也申明:“受托人(论证专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冯氏兄弟”卷宗中认定的评估数据,分别来自北京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及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由司法部统一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委托制度。但是,卷宗中4家评估机构以及鉴定人都不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是同一级别,不是逐级关系。

    记者致电北京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的回答意味深长:“我们认为我们是有资格的,在人民法院报登了,法院就认。至于司法部的《名册》,那是各个部门争权,都想管这一块。我们夹在中间,也是弱势群体。”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随后和大连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则说:“评估是全国都可以做,但认不认得咨询当地法院。我们在大连市法院范围内行,出辽宁省就不行了。”

    至于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记者在网上没有找到任何信息。

    “中国家具大王”2008年9月25日出差途中被控制,有关部门旋即高调宣布,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6宗罪,为什么后来没有一个成立?

    迷失的“程序”

    2008年9月25日中午,冯永明在家里吃了饭,拎着包去了公司,对夫人李亚清说下午要去哈尔滨。晚上7点左右,从美国回来度假的女儿冯丽嘉在外面吃饭回来,对妈妈说:“我爸下午出发了,说给你电话没打通。” 李亚清说:“你给你爸打个电话,问问走到哪里了。”女儿一拨,关机。这种情况少见,但想到整日在外奔波,可能是累了。

    9点钟又打了一遍电话,还是不通,女儿就去睡了。约10点钟的时候,李亚清也准备睡了,听见外面有用钥匙开门锁的声音。正纳闷儿是不是冯永明又折回来了,呼啦一下进来五六个人,有的穿警服,有的穿便服。“有事需要你们配合调查”,他们控制了李亚清,又冲进女儿睡觉的房间,女儿吓得直尖叫:“你们出去,让我穿上衣服!”来人从两边把她们架住押上了车,到了公安局。四个人看守,两个武警,两个女公安。手表撸了,半宿坐着;女儿在隔壁一直哭;武警手里拎着皮带转悠;李亚清高声喊:“你们不能打她!”……后来听不到声音了,估计是转移了。第二天,早饭没给吃,午饭也不给吃。李亚清说:“我有病,高血压、糖尿病,再饿就得出问题了。”武警下午3点买了面包,但根本吃不下去。夜里12点提到提审室,坐到铁椅子上,一直审到第二天早上7点,问李亚清光明的事参与没参与,家里有哪些资产?李亚清说:“光明的事我从来没参与,家里就那点钱,我自己炒点儿股票也跟光明没有关系……”早饭也没吃,用车拉到家里,开始抄家。首饰、钥匙、存折、个人物品……见啥拿啥,也不登记。这样的抄家后来还有两次,屋里翻了个底朝天,到现在也没见着清单,更不用说签字了。三天后他们说:“你没事了,但不能回家,要监视居住。”李亚清被送到了光明酒店。先是公安局的人,后来是从企业抽调的人轮流看守。约一个月后,又换到光明公寓。每天下午拉到公安局,晚上11点回去。再后来专案组随叫随到。六个月后才让回家,也没给个手续。后来,2010年5月,专案组又在大连将她抓回伊春。

    现在从卷宗得知,冯永明被拘传的准确时间是2008年9月25日17时,第一次讯问结束是26日凌晨4点多。卷宗清晰显示,早在2008年9月14日,有关部门就给伊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发了“交办函”,称“收到群众举报”,责令组成专案组。而在更早的六七月份,税务部门曾奉命进驻光明查税,无果而返。知情人士后来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这是企业“出事”征兆。

    虽然办案人员言必称“我们是9·25专案组”,但审讯似乎并不顺利。记录上多次出现“冯永明不谈实质性问题”、“对冯永明进行政策教育”等内容。至2009年1月7日,讯问记录上已有“第114次”字样。至于如何“进行教育”,外人不得而知;后来开庭时冯永明痛陈惨遭刑讯,数次当众脱衣展示伤口,均被阻止。

    外面声势也大。2008年10月6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冯永明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公告;10月7日,光明股票竟然逆势上扬,连拉三个涨停。10月9日有关部门宣布,专案组已全面进驻SST光明与光明集团的联合办公楼,伊春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刘子君表示,冯永明一案涉及广泛,案情重大,牵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四项罪名。10月12日,伊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冯永明涉嫌犯罪情况。据介绍,冯永明及女儿冯丽嘉已于9月2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查审理中,经有关部门侦查查明,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冯永明、冯丽嘉涉嫌职务侵占。冯永明11月1日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被逮捕,而破案报告称冯永明“涉嫌挪用公款”,至此对外宣称“罪名”已有六七个之多,但两年之后,无一认定。

    除冯永明一家三口悉数被控制外,他的兄弟冯开明、冯志明、冯启明,妹妹冯汝明也先后被抓,家族成员被勒令协助调查者达几十人次。拿下“冯氏家族”的说法流传坊间,一时风声鹤唳。光明集团以及下属公司被调查者,达数百人之众。

    冯永明聘请律师的过程,颇多曲折。

    卷宗中有一份材料显示,2009年9月27日,委托林都律师事务所郑喜秋代理相关事宜,上面有“李亚清”的签名。但事实上,在冯永明被羁押审讯期间,李亚清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伊春的任何律师作为冯永明的辩护人。“谁替我签的名?这个律师我根本不认识,也没委托”。李亚清后来说,自己“被代表”了。

    而当冯永明提出由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担任自己的辩护律师时,被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阻挠,甚至编造“迟律师出事了,网上说她被抓了”的谎言。冯永明多次提出要见律师,不被准许;迟夙生律师受到冯永明家属委托多次请求会见冯永明,均未得到专案组的批准。直到2010年7月,冯永明才得见律师,此时距冯永明提出会见律师要求,已有近两年的时间。

    见到律师,冯永明老泪纵横:

    “我搞企业当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听说过刑讯,但实在想不到我会被这样羞辱!最最让我受不了的,是被逼着给人磕头,身后边俩人摁我跪在地下,把头磕得听见响才能站起身……”

    2010年9月15日,开庭前会见律师浦志强时,冯永明又说起被刑讯的遭遇:“去年圣诞节,伊春这地儿可冷了,零下三十多度,他们把我脱光,一丝不挂扔雪地冻20来分钟,拿皮鞋踹我。后来又把我拉进屋里,搁外边端整盆整盆雪往我身上倒,眼瞅着雪在我身上化成水儿。你都想不到啊,姓李的(办案人员)竟然一根根拔我的阴毛……”

    “在汤旺河区检察院,他们让我每天24小时坐在硬得像铁一样的审讯椅上,长达一个月的时间!”

    从公众视野消失两年多,出现在法庭上的冯永明鬓须全白,往日神采尽失。他自陈先后被羁押于伊春市公安局地下室等7处场所,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折磨,手段多样:不让睡觉、不给用药、威逼、利诱、恐吓、体罚、毒打、连续强光照射、用鞋底子拍脑袋、揪头发使劲儿撞墙等等;办案人员多次使用非法手段,逼迫冯永明按照他们的意愿在审讯记录上签字画押;被迫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甚至在看守所里,被由检察人员组成的模拟法庭判处死刑等等。

    冯永明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这种病使他的身体在遭遇创伤之后很难愈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冯永明多次脱衣展示在两年多的羁押中形成的累累伤痕,但都被法官制止。庭审第八天,冯永明发现殴打他的办案人员之一就在旁听席上,冯边脱衣边说“他就多次打我……”,冯永明的辩护律师浦志强起身去指认,结果旁听席一哄而散,审判长见状赶忙宣布休庭……

    浦志强律师对媒体记者强调,冯永明一案程序“诡异”。首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刑讯逼供存在与否,排除非法证据。但伊春中院一审认为,冯永明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没有证据证实”。

    2011年1月14日上午,冯永明案一审宣判。冯永明被法警押着进来时,侧目往旁听席张望,面向法官站定后,又回头看家属席,眼眶湿润。听完法官宣判,冯永明连呼“枉法裁判!枉法裁判!这是有人安排的结果……”,旋即被法警快步带下。在会见律师浦志强时,冯永明称自己遭遇“抢劫”,灭顶之灾背后另有隐情:有人向他索要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7611万发起人股,冯表示为难,因为要给就属于行贿;再加上有关部门强占企业土地……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冯永明再三强调‘以防万一’”,浦志强律师告诉媒体记者,一审法庭上只是揭露了“刑讯逼供”,没有揭露“索要股权”等更深层次问题,但二审将全盘托出“资产之争”内幕。冯氏兄弟上诉至黑龙江省高院,是否公开审理已成舆论关注焦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秘书长陈根发研究完卷宗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冯永明一案的程序瑕疵非常明显,有“先抓起来,再找罪”的嫌疑。他认为如果冯永明近8亿的“贪污”被最终认定,将不仅产生中国企业家贪污数额之最,案例的示范效果将使企业家人人自危。

    冯永明案宣判后,当地媒体沉默,和两年多前的大张旗鼓形成反差。中国经济时报联系采访时,伊春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刘子君说:“当初立案时,新闻是从我们这里走,但后来进入法院程序,具体情况我们就不清楚了。”他让记者直接和法院联系。

    记者发稿前,SST光明发布公告,2011年1至6月利润预计超过3亿元,董事会定于6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改相关股东会议,两市所有上市公司股改中罕见的高对价方案通过应无大碍。由于冯永明及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如何判决,也许会给光明重组增添变数。而冯永明及其兄弟名下股权和资产最终如何处置,也引人关注。SST光明董事长马中文坦承:“最后判决下不来,很多手续还没法办。”(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