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道德经精髓:对罪犯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8:38:56

对罪犯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由于制度和观念的束缚,加之长期以来监狱的相对封闭、与社会的长期隔离,社会对监狱内情况的了解不足,使得在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面临的难点与阻力随之增加。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各个方面着手,如转变工作模式、加大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而其根本在于处理好监狱对外的公共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度。其中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后善后处理是否有效开展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是监狱一直存在和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只要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无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依法妥善处理,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这不仅是我国监狱工作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更对稳定监内改造秩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处置稍有不慎,就会对监狱的形象和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就目前来看,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误区和难点,使得这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因此引发纠纷。因此,及时有效处置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存在的客观原因

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常年关押着数量庞大的罪犯,就个体而言,单个监狱常年的押犯数量也在几千之多。而罪犯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发生罪犯因疾病导致死亡或突发性病理原因导致猝死也属正常现象。但是,为何监狱在处理罪犯善后工作是总是问题很多、难度很大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偏激化严重。由于监狱部分工作的保密性需要,使得监狱对外的联系相对较为封闭,而监狱工作的宣传力度的不到位,也造成了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还很片面,更多的理解都是从影视作品等媒介中衍生而来,这就造成社会大众对我们工作认识的偏激趋势严重。对监狱工作的不了解,必然造成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使得一旦出现罪犯死亡等敏感问题时,舆论导向发生偏差,猜疑增多,客观上也就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

(二)罪犯长期羁押于监狱,犯属对其日常生活的不了解。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亲属的联系必然也会受到限制。因此,犯属对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和生活只有通过会见、电话、来往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解。仅通过这些方式客观上并不能完全了解罪犯的各类情况,而一旦出现罪犯正常死亡的事件,犯属就容易对监狱的正常工作抱有怀疑态度,在质疑中开展工作,自然很难正常沟通。

(三)缺乏规范性应急机制和领导机构。《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罪犯死亡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程序,这给善后处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但是,现有的仅仅是框架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也造成了善后处理工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使整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规范。在处理事件时临时性较强,没有固定的领导机构,处理小组人员也大多是临时召集,仅凭组员的个人能力来处理,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着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二、一些建议

虽然受到长期以来形成的客观不利因素的限制,但是我们在罪犯正常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时还是总结了许多好的办法:

(一)加强对监狱工作的宣传报道。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因此,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积极宣传和正面报道是十分必要甚至非常紧迫的。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使人民群众,尤其是罪犯家属加深对监狱工作了解,集中展现社会主义监狱法治、文明的新形象,取得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扩大监狱单位对外的社会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在良好的社会舆论之下进行,减少不必要的阻力。

(二)加强罪犯与其家属的联系。加强联系不仅能够化解矛盾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也能为监管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推进和监督作用。让罪犯家属多掌握罪犯日常的劳动、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也为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时的有效沟通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合肥监狱开展的“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罪犯亲属进监和罪犯近距离接触并了解其改造、生活,在这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效果。

(三)建立

对罪犯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张砚 来源:合肥监狱 阅读次数:

 

由于制度和观念的束缚,加之长期以来监狱的相对封闭、与社会的长期隔离,社会对监狱内情况的了解不足,使得在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面临的难点与阻力随之增加。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各个方面着手,如转变工作模式、加大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而其根本在于处理好监狱对外的公共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度。其中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后善后处理是否有效开展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是监狱一直存在和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只要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无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依法妥善处理,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这不仅是我国监狱工作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更对稳定监内改造秩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处置稍有不慎,就会对监狱的形象和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就目前来看,狱内在押罪犯正常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误区和难点,使得这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因此引发纠纷。因此,及时有效处置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存在的客观原因

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常年关押着数量庞大的罪犯,就个体而言,单个监狱常年的押犯数量也在几千之多。而罪犯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发生罪犯因疾病导致死亡或突发性病理原因导致猝死也属正常现象。但是,为何监狱在处理罪犯善后工作是总是问题很多、难度很大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偏激化严重。由于监狱部分工作的保密性需要,使得监狱对外的联系相对较为封闭,而监狱工作的宣传力度的不到位,也造成了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还很片面,更多的理解都是从影视作品等媒介中衍生而来,这就造成社会大众对我们工作认识的偏激趋势严重。对监狱工作的不了解,必然造成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使得一旦出现罪犯死亡等敏感问题时,舆论导向发生偏差,猜疑增多,客观上也就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

(二)罪犯长期羁押于监狱,犯属对其日常生活的不了解。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亲属的联系必然也会受到限制。因此,犯属对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和生活只有通过会见、电话、来往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解。仅通过这些方式客观上并不能完全了解罪犯的各类情况,而一旦出现罪犯正常死亡的事件,犯属就容易对监狱的正常工作抱有怀疑态度,在质疑中开展工作,自然很难正常沟通。

(三)缺乏规范性应急机制和领导机构。《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罪犯死亡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程序,这给善后处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但是,现有的仅仅是框架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也造成了善后处理工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使整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规范。在处理事件时临时性较强,没有固定的领导机构,处理小组人员也大多是临时召集,仅凭组员的个人能力来处理,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着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二、一些建议

虽然受到长期以来形成的客观不利因素的限制,但是我们在罪犯正常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时还是总结了许多好的办法:

(一)加强对监狱工作的宣传报道。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因此,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积极宣传和正面报道是十分必要甚至非常紧迫的。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使人民群众,尤其是罪犯家属加深对监狱工作了解,集中展现社会主义监狱法治、文明的新形象,取得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扩大监狱单位对外的社会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在良好的社会舆论之下进行,减少不必要的阻力。

(二)加强罪犯与其家属的联系。加强联系不仅能够化解矛盾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也能为监管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推进和监督作用。让罪犯家属多掌握罪犯日常的劳动、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也为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时的有效沟通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合肥监狱开展的“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罪犯亲属进监和罪犯近距离接触并了解其改造、生活,在这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效果。

(三)建立统一的处理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范,在处理罪犯死亡时必然会出现各类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善后处理法规制度,设立相对固定的领导机构和处理人员,摆脱临时性、避免随意性,加强处理能力的培训,建立长效机制,这样就可以使善后处理更加规范、有效的开展。

(四)程序的完善。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定期安排对老弱病残犯进行体检,对病犯要及时给予治疗,并建立健全完备的病理档案以供查验。

2.在罪犯病情严重时要及时与犯属取得联系,通报病情,并通知家属来监接见。

3.要提高重视程度,未雨绸缪。善后处理人员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宣传政策、以理服人。

4.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争取多方支持。罪犯死亡后,应立即向省局和检察院报告,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工作,争取善后处置的主动权。

(五)细节的完善。

1.罪犯死亡后,要及时通知死亡罪犯家属,并妥善安排好犯属的生活起居,积极向犯属宣传监狱的政策和法规,让犯属感受到监狱对其的人道关怀,促使犯属理解和配合监狱的工作。

2.及时与死亡罪犯原居住地政府、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争取地方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更好的协助监狱开展工作。

3.在安排家属住宿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将其安排在过于接近监狱的场所,监狱保卫部门要做好监狱机关的安全保卫,以防罪犯家属因情绪不稳定趁机闹事,给监狱造成不良影响。

4.是要抽调女干警参加事件的处置和犯属接待工作,方便与死亡罪犯的女性家属沟通和工作的开展。

5.要正确对待犯属提出的要求,善后工作组与犯属的沟通应以一名态度和蔼、业务能力强的民警为主,其他民警配合,做到口径一致,协调进行。对犯属提出的合理要求,监狱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帮助解决。对犯属不合理的甚至是无理取闹的要求,如救济补助金问题,在与其协商时,要宣传政策,坚持原则,在考虑到犯属的实际情况下,给予酌情考虑。

6.要全程陪同并帮助犯属处理好死亡罪犯的火化事宜,帮助犯属解决后顾之忧,以免犯属因情绪不稳定发生不测。

7.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撰写处理过程,在内网公布以便信息共享,便于再次发生此类突发事件时有参考依据。

三、总结

监狱作为一个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目标是把有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刑释后能够踏实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是保障好人权,服刑人员已经在为曾经犯的错付出代价,而我们就应该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刑条件,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我们也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妥善处理。

作为对外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后处理工作的效果好坏将直接影响监狱的外部形象,只有通过细致的工作,让全社会对监狱的印象发生转变,让社会了解到强制、惩罚、威严,仅仅是大墙真实状态的一面,法治、文明更是当代监狱的真实写照,使监狱的智能得以更好的实现。



统一的处理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范,在处理罪犯死亡时必然会出现各类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善后处理法规制度,设立相对固定的领导机构和处理人员,摆脱临时性、避免随意性,加强处理能力的培训,建立长效机制,这样就可以使善后处理更加规范、有效的开展。

(四)程序的完善。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定期安排对老弱病残犯进行体检,对病犯要及时给予治疗,并建立健全完备的病理档案以供查验。

2.在罪犯病情严重时要及时与犯属取得联系,通报病情,并通知家属来监接见。

3.要提高重视程度,未雨绸缪。善后处理人员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宣传政策、以理服人。

4.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争取多方支持。罪犯死亡后,应立即向省局和检察院报告,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工作,争取善后处置的主动权。

(五)细节的完善。

1.罪犯死亡后,要及时通知死亡罪犯家属,并妥善安排好犯属的生活起居,积极向犯属宣传监狱的政策和法规,让犯属感受到监狱对其的人道关怀,促使犯属理解和配合监狱的工作。

2.及时与死亡罪犯原居住地政府、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争取地方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更好的协助监狱开展工作。

3.在安排家属住宿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将其安排在过于接近监狱的场所,监狱保卫部门要做好监狱机关的安全保卫,以防罪犯家属因情绪不稳定趁机闹事,给监狱造成不良影响。

4.是要抽调女干警参加事件的处置和犯属接待工作,方便与死亡罪犯的女性家属沟通和工作的开展。

5.要正确对待犯属提出的要求,善后工作组与犯属的沟通应以一名态度和蔼、业务能力强的民警为主,其他民警配合,做到口径一致,协调进行。对犯属提出的合理要求,监狱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帮助解决。对犯属不合理的甚至是无理取闹的要求,如救济补助金问题,在与其协商时,要宣传政策,坚持原则,在考虑到犯属的实际情况下,给予酌情考虑。

6.要全程陪同并帮助犯属处理好死亡罪犯的火化事宜,帮助犯属解决后顾之忧,以免犯属因情绪不稳定发生不测。

7.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撰写处理过程,在内网公布以便信息共享,便于再次发生此类突发事件时有参考依据。

三、总结

监狱作为一个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目标是把有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刑释后能够踏实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是保障好人权,服刑人员已经在为曾经犯的错付出代价,而我们就应该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刑条件,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我们也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妥善处理。

作为对外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后处理工作的效果好坏将直接影响监狱的外部形象,只有通过细致的工作,让全社会对监狱的印象发生转变,让社会了解到强制、惩罚、威严,仅仅是大墙真实状态的一面,法治、文明更是当代监狱的真实写照,使监狱的智能得以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