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一次吃多少:合伙未清算 依法被驳回_安庆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58:33
合伙未清算 依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8-5  点击率:478次
安庆法院网讯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余某是好朋友, 2008年三人口头约定合伙养殖,并各有投入。这期间,因朱某要求退伙,三人产生矛盾。为此朱某于2010年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李某、余某支付其垫付的合伙资金。两被告则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由朱某承担合伙亏损60000多元。在诉讼过程中,朱某因证据不足,撤回本诉。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养殖,并各自提供了资金与实物,共同经营,具备了个人合伙的条件,原、被告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朱某提出退伙,两被告在诉讼中过程中也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故李某、余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始终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因账目管理不规范,本院亦无法组织双方进行清算。法院认为,李某、余某未经确认之诉而直接进行给付之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驳回反诉原告李某、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为此法官提醒大家,再好的朋友合伙作生意,一定要有规范的协议,并进行规范的管理,否则就是有理无据说不清,吃亏的是自己!(作者 周峻 编辑 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