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肤宁生物流体敷料膜:出口退税资料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5:08:52

反避税及相关名词:

一、避税与偷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关联交易,通过不合理作价转移利润。

  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例如:美国母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电脑,B公司以每台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A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A、B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税务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分析每台100元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通过调查,发现B公司所生产的电脑实际的价格是每台200元,税务局就有理由认为A、B公司间存在通过不合理作价将利润向美国转移的问题,要将每台电脑价格调整为200元。

  二、独立交易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

  (armslngthprinciple)。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转让定价

  如果一国税务机关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经营、购销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税务机关通常会将它们视为关联企业;这些企业在销售商品、转让技术、提供劳务或资金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或安排被称为转让定价。

  四、资本弱化资

  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美国母子公司(A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一全资子公司(B公司),A、B公司间构成关联关系。如果A公司将原定投资的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B公司,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关的贷款利息。根据中国税法规定,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B公司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虽然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需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因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公司的这种做法将减少在中国的应纳税额。这种做法就构成资本弱化。

  五、关联企业(关联方、独立方)

  亦称“联属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六、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CNCORPORATION)

  由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设立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为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保留部分或全部利润作不合理分配的,该居民若为企业,对上述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对利润作不合理分配的,该居民若为企业,对上述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本企业当期的股息、红利收入。

  七、成本分摊协议

  是企业之间缔结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是指在产品、服务、权利(技术)的开发、生产和获得的过程中缔约各方需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合理界定各参与方对上述产品、服务、权利(技术)的利益份额。

  八、反避税条款

  纳税人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除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多次享受减免期优惠等方式。一般反避税条款,主要是为打击上述避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作用,而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条款。

核销单的操作流程介绍:

一、出口 核销 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 进出口 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 海关 办理“中国 电子口岸 ”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 电子口岸 ”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 电子口岸 ”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 核销 单;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 核销 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 核销单 ;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 报关 地 海关 进行出口 核销单 的 报关 前的备案;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 报关 ;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 核销单 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 海关 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 贸易方式 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 贸易方式 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 报关单 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 报关单 ;

  2、以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 报关单 。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 出口退税 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十二、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 来料加工 ”、“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 外贸 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 单证 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 来料加工 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五、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 出口退税 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 贸易方式 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十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七、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十八、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 单证 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 单证 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出口退税申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退税期限 年 月 日出口货物名称出口货物 报关 单编号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进项金额税额退税税种税率退税金额备注美元人民币123456789101112

  外经贸部审核意见: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第4栏"出口销售数量"是指出口发货票所列数量

  2.第10栏"税率"是指增值税法定税率13%,17%或6%(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消费税税率(税额)

  3.第11栏"退税金额",增值税当6×10≥8时,11=8时;当6×10<8时,11=6×10;对 外贸 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记帐的,11=7×10

  4.增值税与消费税应分开填表

进出口货物退税申请手续:

一、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关税 条例》和 海关 总署的有关规定, 海关 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进口税;

  (4)已征出口 关税 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 进出口 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 海关总署 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 进出口 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 关税 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 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 出口退税 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 出口退税 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 单。 报关 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 进出口 企业向 海关 办理申报手续,以便 海关 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 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 CIF 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 核销 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清算的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报;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低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4、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

  材料的应税缴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 出口退税 款中予以低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5、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7、有无超计划办理出口卷烟免税问题;

  8、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9、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 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 核销 单等 单证 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11、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1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 核销 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1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出口退税退免税知识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确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 海关 报关 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 海关 报关 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以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门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额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 报关 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 海关 ,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 外贸 企业财务会计制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 海运 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 提单 , 空运 以取得 空运 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现实。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 FOB )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 核销 的货物。将 出口退税 与出口收汇 核销 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 核销 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 进出口 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 出口退税 。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 出口退税 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 外贸 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务、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1、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殖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行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低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办法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财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第五种办法适用于 来料加工 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务、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1、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