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浏览器收藏网址:关于促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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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字 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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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营业税减免
1、政策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户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2、备案管理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营业税减免备案须提交资料
①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②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③提供农业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资质。
(2)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免备案须提交资料
①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②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③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二)农村金融优惠政策
1、农户小额贷款
(1)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备案管理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规定,金融机构发生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应持下列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①金融许可证;(初次备案时提供)
②该纳税期内贷款合同明细清单(同一农户应按序排列并列明贷款余额);
③农户证明资料;
根据通地税发〔2010〕182号是指农户证明资料是指本地农户应提供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资料;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农户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资料。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农村信用社等优惠
(1)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10]4号
(2)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规定,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
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资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3、关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征税问题
(1)政策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6号)
农村小贷公司的营业税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
(2)备案管理
①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②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③省政府金融办下发的该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成立批复。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于农业生产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94]002号)
2、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比照财税字[94]002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1)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3)转让、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4)乡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证明。
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四)其他
1、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零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粮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
2、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
3、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4、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108号
5、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地税发[2002]29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所得
1、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八十六条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2、备案管理
根据《
①产品品目明细表;
②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③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④《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二)农村金融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农村小贷公司的所得税暂按12.5%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
农村小贷公司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仍暂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执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即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四业所得”
1、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四、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4、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
(二)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3、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4、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三)车船税
1、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7]71)号第四条;
(四)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五)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