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王麻将作弊器正版:受贿罪死刑裁量要素之实证分析——以36个省(部)、厅(局)级官员刑事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4:39:25

受贿高官是否判处死刑①备受关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党和国家反腐的态度和刑事政策。从理论上看,高官受贿不管是被判死刑还是死缓,只是执行方式不同而已,但由于死缓与死刑结果存在“生”、“死”之别.实践中缺乏相应量刑规范,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对受贿罪死刑和死缓之裁量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刑事判决样本的选取标准

刑事判决的样本选取遵循四个标准:一是为了能反映最近的司法裁量动向,选取2000-2009年十年间受贿罪判决为样本;二是为了能反映中央对待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选取厅局级以上高官受贿犯罪为样本;三是为了能准确反映死刑与死缓量刑上的差异,判决的结果全部为死刑或死缓;四是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受贿犯罪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或者二审宣判后正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根据以上四个标准,我们选取了最近10年来国内影响较大的36名厅局级以上高官刑事判决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①。其中,副部级以上的18人,副厅级以上的18人;被判处死刑的有13人,被判处死缓的21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的2人;仅犯受贿罪一罪的15人,犯有数罪的共21人,21人中有15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受贿罪死刑与死缓裁量要素

之量化分析

对于受贿罪而言,量刑要素包括两类:一类是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贿数额是决定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和情节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行为人是否索贿、受贿的次数、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情节的轻重。另一类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案件审查期问是否坦白,涉案款项是否退还或者被全部追缴,这峰因素均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重要关联,因而,上述量刑要素对死刑的裁量都具有重大影响。

1.受贿数额

受贿数额是受贿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36份死刑和死缓刑事判决中,受贿数额300-500万的有4人,占总数的11. 1%;受贿数额500-700万的12人,占总数的33. 3%;受贿数额700-1000万的9人,占总数的25%;受贿数额1000-2000万有5人,占总数的13. 9%;受贿数额2000-5000万的有5人,占总数的13. 9%,受贿5000万以.E仅1人,占总数的2.8%。

2000-2009年十年间,厅局级以上官员受贿30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被判处死刑或死缓。但必须注意的是,2000 -2003年,4名高官受贿300万-405万,就达到了死刑的数额标准。自2004年以后,被判死刑的受贿数额不断提高,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这些因素与高官受贿数额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2.是否索贿

索贿是衡量受贿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索贿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上述36份刑事判决中,具有索贿情形的人有14人,占总数的38. 9%。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3名高官中,9人具有索贿情节,占死刑立即执行总数的69.2 010。

3.受贿次数

受贿次数是决定受贿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之一,它既反映了客观危害的轻重,也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多次受贿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36份刑事判决中,全部具有多次受贿情节,但在受贿次数上存在很大差异,如马向东受贿500乡次,曾锦春195次、慕绥新151次,郑筱萸90多次、胡长清87次,有些受贿次数相对较少,如李纪周受贿共4次,但单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4.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36份判决中,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2人,他们是成克杰和郑筱萸。此外,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的罗鉴宇受贿案,因其受贿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不确定等具体情节,二审改判死缓。由此可见,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死刑与死缓的裁量具有重要影响。

5.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自首和立功系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36份刑事判决中,成立自首的有4人,分别是陈同海、徐国元、毕玉玺和丁乃今,4人均得到从轻处罚被判死缓。有立功表现的5人,他们是郑道访、陈同海、李嘉廷、马德、王昭耀,除郑道访1人外,其他4人均得到从轻处罚被判死缓。

6.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

行为人归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悔罪态度直接关涉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系犯罪人人格的表征,是酌定的从轻情节。在36份判决中,具有坦白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有21人,占总数的58. 3%。其中,行为人如实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有16人,除李友灿1人外,其他人均获从轻处罚,被判死缓。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的有郑筱萸、李真、丛福奎、刘志华、马德共5人,其中丛福奎、刘志华、马德等3人因此而获从轻处罚,被判处死缓。

7.赃物是否退回或被追缴

犯罪人赃物是否退回或者被迫缴不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体现,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一个方面,因此,此项因素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在36份刑事判决中,赃物退回或者被迫缴的共22人①,占总数的66.1%,其中,赃物全部退回或被追缴的有17人,绝大部分追缴或退回的3人,部分赃物追缴或退回的2人。在上述22人中,只有2人没有获得从轻处罚被判死刑,他们是郑筱萸和李友灿,且都是退回部分账款和赃物,其他20人都获得从轻处罚,被判死缓。

8.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常见的因素之外,由于个案差异,诸如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着受贿案件死刑与死缓的裁量。36份判决中有3份判决提及上述因素,且均被判处死刑。

上述数据统计说明:其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关联度最高,是判断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其二,索贿情节与判处死刑具有很高的关联度;其三,受贿高官位高权重,都具有多次受贿情节,但其与判处死刑关联度不高;其四,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与判处死刑之间具有很高的关联度,但判决样本中涉及此项因素的案件较少,应受到审判机关重视;其五,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是否具有坦白大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均与判处死缓具有很高的关联度;其六,受贿款项是否全部退回或者被迫缴与判处死缓具有相当高的关联度,是判处死缓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七,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因素与死刑关联度较高,但这些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操作困难,因此,判决样本中涉及此因素的比较少。 三、判决书中死刑裁量要素之分析

 

目前我国刑事判决在说理部分缺乏全面深入地论证,尤其是量刑说理部分更为欠缺。尽管如此,刑罚的裁量要素仍然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我们对13份受贿罪死刑判决的裁量因素进行了归纳,发现有以下因素对判处死刑影响较大:

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是受贿罪死刑的法定标准,因此,13个死刑判决无一例外,符合上述法定标准。被判处死刑的4名省部级高官中,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数额最高,达4109万余元,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数额最少,达405万余元,胡长清受贿544万余元,郑筱萸649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的9名厅局级官员中,原河北省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数额达4744万余元,受贿数额最低的是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数额为400万元,另有3人受贿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4人受贿数额在700万-1000万之间。在13份死刑判决中均有“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

2.具有索贿情节

在13份死刑判决中,索贿的有9人,他们分别是王怀忠、胡长清、马向东、曾锦春、李真、李乘龙、卢万里、李玉书、李培英。上述9份刑事判决的理由中都有索贿的明确表述,有的被告人具有多次受贿的情节,有的则因为受贿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索贿方式获得,并因此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具代表性的是王怀忠的判决书,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的理由是: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3.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13份判决中,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原国家药品管理局局长郑筱萸2人被判死刑的理由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在成克杰案中,法院认为成克杰虽然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该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且赃款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仍然判处死刑。

4.具有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在13份判决中,成克杰、郑筱萸、曾锦春等3人因其受贿犯罪具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或者民愤极大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而被判死刑。

比如郑筱萸受贿案中,法院认为郑筱萸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在曾锦春受贿案中,法院认为曾锦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最后均被判处死刑。

5.没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在13份死刑判决中,有8人因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被判处死刑。他们分别是成克杰、胡长清、马向东、卢万里、曾锦春、李乘龙、李玉书、李培英。

6.虽有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在13份判决中,有5人虽然具有立功或者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被判处死刑,他们分别是郑筱萸、王怀忠、郑道访、李真、李友灿。

比如,李友灿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供赃款去向,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被追回的情节,李真则具有主动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郑筱萸具有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均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怀忠在一审期间拒不认罪,二审期间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故不足从轻处罚。郑道访不具有自首情节,其在二审期间具有检举李某某玩忽职守、四川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他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线索,经查属实,但均是一般立功表现而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尚不足以减轻处罚。四、判决书中死缓裁量要素之分析

我们对样本中2起二审改判死缓的受贿案件和21起死缓受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发现以下因素对判处死缓具有决定性影响。

1.归案后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对于2起改判死缓的案件中,原当代世界出版社副社长鞠建太受贿案二审改判的理由为,鉴于鞠建太认罪、悔罪,本案绝大部分赃款亦已追缴到案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鞠建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书记罗鉴宇受贿案二审改判的理由则是,鉴于罗鉴字归案后的交代态度及本案所得赃款均已追缴,且因受贿行为所造成之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尚不确定等具体情节,罗鉴宇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在21起死缓案件中,具有“如实坦白和供述,认罪悔罪,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被迫缴”的有14起,占总数的66. 7%。可见上述因素在死缓判决中是最具影响的因素。如果将2起改判死缓的案件考虑在内,所占比率高达近70%。

2.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全部或绝大部分涉案款项已退回或者被追缴

在一审判决死缓的21份判决中,4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全部或绝大部分涉案款项已退回或者被迫缴,占死缓判决总数的19%。

陈同海、丁乃今、毕玉玺、徐国元均属这种情况,尤其是陈同海受贿涉及1.9亿元,最后仍获死缓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徐国元受贿案中法院认定徐国元成立自首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徐国元归案后,主动供述了除收受孙才科别墅以外的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且供述的事实与办案部门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罪名,故根据刑法第67条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不成立自首,仅属于坦白情节,并且坦白了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徐国元死缓的结论是正确的,但认定其自首是错误的。

3.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

在21份死缓判决中,符合本条的只有李嘉廷受贿案。一审法院认为,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且认罪悔罪

在21份死缓判决中,有2起受贿案件因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且认罪悔罪,得以被判死缓。比如,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对有关重大案件的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我们认为,李纪周提供线索的行为,对其他重大案件得以侦破起了一定作用,虽然不成立立功,但可作为一种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何闽旭受贿案中,其能够坦白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同时,其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了积极作用,虽然不成立立功,但也可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后被判死缓。

5.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在21份死缓判决中,唯有原江苏省人大副主任王武龙1人被判死缓的理由是基于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法院认为,王王武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的大部分款项通过索贿方式取得,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至于究竟具有什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如何,判决书语焉不详。

我们认为,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王武龙受贿数额相对较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王武龙受贿高达680余万元,但与之前(一审判决为2008年1月30日)其他受贿案相比,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从刑事政策角度看,自2000年后的十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受贿被判死刑的数额随之上扬。同时,王武龙犯罪地江苏又是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同样的数额在经济落后的省份公众的感受就会明显更重,这些因素也都一定程度影响了王武龙案的判决结果。五、结语

通过研究发现,高官受贿案中,受贿数额大小和是否索贿是判处死刑的决定性因素,与判决结果具有很好的关联度;受贿的次数、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判处死刑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是否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全部(或大部分)涉案赃款是否退回或追缴,是死缓的高概率决定性因素,是否立功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对判处死缓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高官受贿死刑判决中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死刑的判决尚缺乏相应的量刑规范,各地对死刑的执法标准也不统一,亟待总结司法规律,制定相应的量刑规范;其二,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素未得到足够重视,司法实践中普遍缺乏损失数额的相应证据,不利于受贿罪死刑的裁量;其三,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因素与死刑关联度较高,但这些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容易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其四,案件中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往往重定性,轻定量,不利于死刑判决的精确化和科学化,尤其是多个情节交织的情形下,如何判决缺乏一套科学的量刑方法;最后,受贿死刑判决中量刑说理严重缺乏,不利于实现法治的统一,不利于限制法官量刑的恣意,不利于公民的法治教育,不利于树立刑事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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