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k令登录用户名:从瓮安事件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唐龙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3:22:58
从瓮安事件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唐龙文)(2009-04-06 01:19:24) 标签:杂谈  分类:政治

    众所周知,2008年 “6?28瓮安事件被定性为: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地方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在贵州省委召开的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背后深层次原因却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

  一个简单的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有的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可能都没有预料到,或许想到了而事先没有高度重视。事件都与公安机关有关,与民警办案有关,我们应该进行反思,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瓮安事件再次发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警示。从这次事件本身可以看到,随着深层次原因的逐步披露,那些长期失职渎职、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纷纷落马,瓮安人民会有一个朗朗乾坤。对群众的不满情绪,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一旦被黑恶势力利用,将会酿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现在特别值得注意的,黑恶势力采取“拉出去,打进来”的办法,侵蚀公安机关的肌体。除恶务尽,彻底铲掉鱼肉人民的黑恶势力,这也是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当务之急。

  从这次事件中可以看到,群众的情绪具有自发性,它蕴含着强大的创造力,但也往往具有盲目性和破坏性。善于引导这种自发性,使之成为自觉性,它就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否则就有可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带来破坏。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情绪、心态显现为不稳定状态,这是社会变迁的正常反应。问题在于,如果社会成员的行为普遍、经常地表现为负面的情绪化,就应当引起高度警惕了。

  最近一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经常发生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往往是偶然发生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但由于无直接利益的群众参与,从而引发后果莫测的公共事件。瓮安县“6、28”事件明显带有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性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只是借机发泄自己的情绪。事实上,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地方,群众的情绪往往已经濒于失控的边缘,这表明这些地方的公共权力很可能不是在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服务,而是在普遍而又持续地损害着较多人群的利益,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形成为某种机制。通常人们的不满情绪只有积累、积压到一定程度,才会转变为普遍的冲突。理顺公众情绪需要标本兼治。首先要理顺利益关系。只有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使各方面公共政策总体上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而不是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人们的情绪正面化,才能在治本的意义上理顺公众的情绪。其次,一旦群众产生了不满情绪,一定要尊重和理解群众的感受,提供必要的渠道,让人们表达、宣泄情绪,在表达和交流中舒缓、转化情绪。同时,也要善于采取适当的办法安抚群众的心情,使负面情绪转变为正面情绪。如果能够把治标和治本的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并且加以制度化,群众的不满情绪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类似的矛盾在其它城市也普遍存在,导致社会中积聚的不满情绪日渐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偶然事件就有可能成为造成剧烈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因此,立法和政府机构有必要从现在起就着手防患于未然。创新社会结构理念,不失为化解当前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随着四个“深刻变化”,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凸显出来,公共事件高发,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出新的考验。突发公共事件大多发生在县一级,维护社会稳定也要靠县一级党委、政府,“郡县治则天下安”。提高县一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巩固执政基础,夯实执政根基的大事。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因不尽相同,不同县域中形成和演变过程也不一样,处置起来,往往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没有同一的标准模式,但事物发展总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深入研究,探讨妥当的处置方法,掌握处置的主动权,是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要求,也是解决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举措。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可以集中在几个点上:用法、用策、用势。

  其一所谓用“法”。指在法律的框架下,运用法律手段,合法解决问题。因为法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后,整个事件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种媒体会不遗余力地将涉及到事件处置的所有行为都公开化。“公开”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显著特点。在处置中,应对的办法应当是以“公”对“公”,以“法律之公正”对“事件之公开”,依法处置,秉公执法,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里执法者要懂法用法。突发公共事件大多都需要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者不能执法犯法,就会授人以柄,即使处理完当下的事也很可能留下了再次爆发的隐患。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后,处置者要顺势而行,运用法的客观、公正性,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处置,有效地定纷止争,平息事态。其次,对于群众的诉求要依法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往往是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参杂在一起。对于合理诉求要立即表态,尽快解决;对于不合理诉求,特别是不符合法律、政策的不能一味迁就,“空头支票不能开”。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部分群众的维权意识高于守法尽责意识,具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信闹不信法”,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的诉求,就会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闹风盛行,将永无宁日。再次,对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无论是引起事件发生的违法行为,还是在发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惩处;无论是不法分子违法还是执法人员或领导干部违法,也都要依法惩处。唯此,依法处置才具有权威。但现实情况往往很复杂,即使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也无法涵盖所有实际问题,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中,面对“突发性”这一特点,还需要“随机应变”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其二,用“策”。指策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适时和灵活运用法令、政策、教育、强制力等措施,迅速平息事态。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曾经历过社会冲突和社会抗议运动高发的年代。这些西方国家也在不断的处置中,摸索出处置社会冲突和社会抗议运动的一般原则和策略。从微观情景看,执政者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抗议的要点在于:在介乎“妥协”和“压制”之间的灰色地带中拿捏尺寸。在灰色地带中拿捏尺寸,也体现出一种权变的方法。相时而动,用策略处置,不是回避矛盾的应付了事,也不是急于脱身的空头许愿,更不是突破天理国法的暴力蛮干,而是一种随机应变,对症下药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谋略,是在危机发生时,以保一方平安为目的的执政能力的体现。

  其三,用“势”。指第一责任人势所必行的用好权,用好人,用好媒体,确保决策正确,执行得力,舆论正面引导,最终保得一方平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域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需要进行全局的决策部署、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没有事不惹事,出了事不怕事,因为这是势所必行,没有退路。第一,用“权”,用好权保证决策正确,用人得当。处在“势位”上的一把手在关键时刻就是要做好决策。决策正确,依赖于:相关下属能及时上报情况,同时所上报的情况是真实的,不能被丝毫蒙蔽,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才能果断正确而不是武断盲目决策,事件的定性十分重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往往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这样直接导致决策时间的延误和决策本身的失误,所以,对第一责任人来说,务必要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准确掌握真实信息,据此决策,否则,就是被迫坐在燃烧起来的火药桶上。用好权还体现在要用对人。平时用好人,关键时好用人。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会涉及到不同方面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单位、组织的配合协调解决,要用对责任人,用那些能负责,敢于负责,负得起责的人,得力的下属不需要时时把一把手推到风口浪尖。对于事件现场而言,不能派无法答复和解决问题的人去应付群众,也不能派没有经验的干部去处置,一把手亲临是必要的,但不能在不了解情况下盲动,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表态,化解冲突。第二,造“势”,就是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向有利于事情解决的方面报道。几乎所有突发公共事件都受到媒体和大众关注,相当一部分受到媒体和大众舆论的左右,甚至还会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民间定案”行为。在信息化时代,报刊杂志、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的信息传递使封锁消息成为不可能,也不现实,有时更会适得其反,越捂越炸。在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县级党委政府需要探索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分析、通报制度,需要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需要提高通过媒体传达政府声音的能力。第三,保势,就是保一方平安,稳固执政地位。除了运用法律、政策、策略,除了用权,用人,造势之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民心。民心涉及到一个地方的民情、民意、民风、民俗,这是一个长期形成并长期发挥作用的隐性因素,这与我们基层政权的政治权威、政治信任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地方干群关系紧张,或存在很多不安定因素,突发事件一出来立刻成为火星,民众长期的积怨会随之被点燃,而一旦被点燃爆发,破坏力就很大,任何技术上的处置方法都很难奏效,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本身牵涉其中,那就很危险,应对方法都有可能失灵,这是需要深刻反思的。但如果一个地方民风淳朴,社会治安稳定,干部清廉,干群关系和谐,即使出些问题,处理及时,也能很快平息,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而这些都需要在平日里下功夫。

  突发公共事件在社会转型期的多发是一个客观事实,积极应对,妥善处置是提高县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要求,要有应急的意识、得当的处置方法和保境安民的大局观。所以从瓮安事件中我们应该吸取许多教训,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把功夫下在平时,扎扎实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执政为民,才能实现稳定,科学发展,才能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