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借记卡的种类:质就是事物的结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7:29:23

 

质就是事物的结构

       按理说,事物之所以能够成为它自己,那必然是由其自身的一些固有因素所决定,但是我们在《属性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文章中说,事物自身没有固有的属性,这就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如果事物本身没有一些与生俱来的固有的东西,那它又是如何能够成为它自己?它又如何能够在事物的联系中表现出自己不是别的事物呢?

    事物本身到底有没有一些固有的东西呢?答案当然是有的,如果事物本身没有一些固有的东西,那它就无以证明自己的存在,就无以证明自己与别的事物之间的区别。

    那么,事物本身存在的这些固有的、又不叫做属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质”。一事物之所以是它自己而没有成为别的事物,就是因为它具有与众不同的质,正是这不同的质决定了一个事物与其它事物的区别,决定了它在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不同的属性。

    大概可以这样说,几乎人人都知道事物具有质的规定性,却又人人都说不清质究竟是什么东西。当然了,这并不是说人们不知道质的定义,而是说人们不知道质的定义所指的对象究竟是什么东西。

    就拿人来说,人的质是什么?“人”这个概念,在古代曾被概括为“无羽毛而会直立行走的动物”。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发现这种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并不准确,因为它不能将人和其他动物完全区分开来。后来,逐步形成了今天的“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具有思维能力的动物”,才有了比较准确和深刻的概念。

    那么,人的“质”就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具有思维能力的动物”吗?好像还不能这样说。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刚出生的婴儿除了是个小动物外,其他的几个条件还都不具备,他们没有思维能力,更谈不上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但是我们依然会说他们是可爱的小人儿!还有,瘫痪的病人是人吗?植物人是人吗?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是人吗?我想,没有人会否认这些人是人的。但是,如果用所谓的人的定义,也就是用人的“质”来衡量,那他们就都不是人。

    如果换个说法,我们说“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具有思维能力的动物”就是人的“质”,这是不是就合理了?这样的说法似乎也不够妥当,动物学家们发现,大猩猩也具有制造简单生产工具的能力,有些大猩猩会用牙齿把木棍啃出许多槽来,然后把这些经过加工的木棍伸进蚁穴钓蚂蚁,这样一次可以钓到更多的蚂蚁,我们能不能说这样的大猩猩就具有了人的“质”呢?如果说它们具有了人的“质”,那么我们是不是就该承认它们也是人呢?如果以后我们在其它的星球上发现了智慧生命,而这些智慧生命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具有思维能力,也是动物,但是有一点,它们的长相就像八脚章鱼,这个时候我们会不会承认他们也是人呢?

    有意思的是,我们现在又发明了一个新名词“机器人”,如果把“机器”与“人”两个概念合在一起理解的话,那就是机器做的人,或者说机器作的动物。但是,我相信现在世界上没有几个人会承认机器人是动物,可是我们现在却越来越害怕机器人会成为真正的“人”。

    我们现在热衷谈的话题都是机器人,其实在未来的几十年内,世界上还会出现一种“人机器”,这些“人机器”,有的是身体的某些器官被机器所取代,有的是大脑中植入了电脑芯片,有的可能就是复制出来的大脑死亡了的人。到了那个时候我们又该如何定义人的质呢?

 什么是质?

     就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那么,这“内在规定性”到底又是什么呢? “制造工具、使用工具、动物、思维”哪个是内在规定性?

    我们来看看哲学上是怎样解释质的。

    下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程(武汉))对质的表述:

    (1)质的含义

     质是事物内部所固有的、使某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某一事物之所以是某一事物,之所以不同于别的事物,就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质。

    (2)质的特点

     第一,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第二,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所谓属性,就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同一种质可以表现为许多属性(金属具有伸张性、导电性、导热性)。质和属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属性是质的外部表现;质和事物的存在直接同一,属性则不一定都和事物直接同一,因为属性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只有本质属性变化了,事物的质才发生变化。
    第三,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不同学科往往研究同一对象,但它们研究的却是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质(如“人”)。

    下面是卢之超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大辞典》(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第955-956页)对质的表述:

    质与量相对。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质是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存在。洛克把物体的质分为两类,把物体的体积、广袤、形相、可动性等等看作物体本身固有的第一性的质,把物体的颜色、声音、滋味等等当作物体非固有的第二性的质。贝克莱利用其第二性的质的观点,进而把第一性的质说成是主观的,以此论证主观唯心主义。黑格尔认为“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为某物”(《小逻辑》§90)。黑格尔赋予“质”以辩证的内容,但受其体系的限制,把“质”看作是“绝对观念”外化的环节。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特殊矛盾决定的、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是物质世界呈现出多样性的根本原因。质标志着事物的不同存在,每一种质都标志着某种特定的事物。质和事物直接同一,不可分离。事物总具有一定的质,不具有任何质的事物是没有的;质总是某种事物的质,脱离事物的质也是没有的。恩格斯说:“存在的不是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体”(《马恩选集》第3卷第553页)。事物的消失也就是其质的消失,此事物就变成他事物。

    下面是张世英主编的《黑格尔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第435-437页)关于质的部分表述:

    逻辑学 “存在”论中的第一大范畴。

    ①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

    “质”的阶段又分“存在”、“定在”(“现有的存在”、“实有”、“限有”)“自为的存在” (“自为之有”)三个阶段。一般地讲“存在”,尚未出现“质”,只是到“定在”的阶段,才有“质”。“定在”是有规定性、有“质”的存在。“规定性这样自身孤立起来,作为有的规定性,就是质——是一个完全单纯的、直接的东西”(逻上·103)。“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 (小逻·202) 。

    所以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质首先具有与存在相同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 (小逻·188)。有此质,则它直接地是(有)此物,无此质,则它直接地不是(无)此物。“质是直接的规定性,此规定之变化就是过渡到一个对立方面” (格3·117)。

    ②“质”不同于“特质”( “特性”)。(参阅“特质” “特性” 条。)

    ③ “自为的存在”包含“存在”和 “定在”于自身内,是完成了的质,被扬弃了的质。“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 (小逻··211)。“质的有在自为之有中完成; 它是无限的有” (大逻上·158)。“质”通过 “自为的存在” 向 “量”过渡。

    ④“质”包含“实在性”(Realit-at,又译现实性)和“否定性”两个因素。

    。。。 。。。

     从上面的几段论述中,我们能够看出,质是事物内部固有的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事物成为它自己并与别的事物相区别;质与事物同一,质存在事物就存在,质不存在事物就不存在。但是,从上面所有的描述中我们还是无法了解质究竟是什么,“内部固有的规定性”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样的规定性?

    哲学上对质的论述,基本上都局限在解释质的作用以及质的各种表现上面,而对质究竟是什么,质所指向的客观对象是什么则含糊其辞。从各种哲学论述中,我们所能得到的对质的认识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质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

    好多哲学文章都晦涩难懂,看上半天你也不知道它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意思,这并不是因为哲学理论有多么的高深和抽象,高深和抽象都不是哲学让人看不懂的理由,唯一的解释就是:哲学自己就没有把问题搞清楚。自己没有把问题认识清楚,当然也就不可能把问题解释清楚。就像一个人,总觉得心里有话要说,可就是说不上来。哲学就是这个样子的,总觉得客观现象背后隐藏着一些什么东西,可就是说不上来,只好用一些所谓的抽象名词来指代,比如,什么是“内在”?什么是“特殊矛盾所决定的”?这“内在”和“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东西最后能不能落实到一些具体的形式之上?哲学就是这样抽象来抽象去,抽象到最后自己也不知道被自己抽象出来的那个玩艺儿究竟是什么东西。

 质究竟是什么?

     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又不是属性的“质”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难道它真的就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在的”的东西吗?难道它真的就只是一种哲学上的抽象吗?

    不是的,其实所谓的“质”远不像它的定义那么抽象,它是一种非常具体实在的东西,它就是组成事物自身的结构,说到底,事物的质就是事物本身。

    一、    质就是事物的结构

    属性的背后并没有隐藏着什么更为特别的东西,科学的发展已经证明,在事物的内部并没有一种比结构更为本质的存在。事物之所以与其它事物相区别,之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属性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结构。

    事物的结构主要体现在组分、空间排列及结合方式等几个方面,结构决定着事物的存在,不同的结构就是不同的事物。

    研究表明,由不同元素组成的结构是不同的物质,排列结合方式不同的同一种元素组成的结构,也是不同的物质。

    金刚石、石墨、C60,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发现的一些新的单质碳的形态(如管状),其成分是相同的,它们都是由碳元素组成的,但是这些物质表现出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金刚石是无色透明、正八面体形状的固体,是天然存在的最硬的物质。石墨是深灰色不透明的细鳞片状固体,石墨很软。C60分子是一种由60个碳原子构成的分子,它形似足球,这种足球结构的碳分子很稳定。这些物质之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属性,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的结构不同,就在于碳原子的排列和结合方式不一样。(《化学》九年级上册,2006,人们教育出版社,104-106页)

    水、冰、水蒸气的成分是一样的,都是由水分子H2O组成的,但是由于水分子之间的排列结合方式不一样,它们就变成了不同的物质。用同样的建筑材料搭建起的建筑物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有的是摩天大厦,有的是低矮的平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的结构不同。

    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亦如此。同样的一个单位,人员不变,经费不变,但是采用不同的体制不同的编制结构,这个团体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表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来。  

    二、    结构作为整体而存在,结构就是事物本身

    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它不是各组成部分之和。它与事物的存在直接同一,它就是事物本身。

    结构发生了变化,事物也就发生了变化,结构破坏掉了,事物也就不再存在了。一辆汽车如果把它拆成分离的零件,那么它就不再是汽车了,分离的零件将不再具有汽车的功能和属性,汽车这个事物也就不存在了。

    三、    结构不是事物的属性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认为结构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我们常说某种事物具有某种结构。在属性列举法中,我们也常把结构当作事物的一个属性来进行罗列。我们认为结构就是事物的属性之一,结构必然是某个事物的结构。

    事实上,说事物具有某种结构,是我们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我们错把概念当作事物本身,从而错把结构当作事物的属性。

    结构不是作为事物的属性而存在的,结构是作为自身而存在的,结构就是事物本身。就像我们不能说苹果是苹果的属性一样,我们也不能说结构是事物的属性。

    我们平常所说的事物其实只是个概念而已,它是对结构的一种指称,也就是结构的名称。名称不与事物的存在同一,说名称是结构的一种属性才是一种正确的表达方式。“苹果”所指代的那个结构不是“苹果”的属性,“苹果”本身是没有滋味的,有滋味的是那个被叫做“苹果”的结构,应该说“苹果”是那个结构的属性,那个结构有个名称叫做“苹果”。名称是可以改变的,改变名称以后的事物还是它自己,但是改变结构以后的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自己。

    如果说结构不是概念的属性这似乎还能说得过去,但是说结构不是事物的属性就不能让人理解了。事物都是由要素构成的这难道不是事物的属性,怎么能说结构不是事物的属性呢?难道蛋壳、蛋清、蛋黄不是鸡蛋的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认为事物的各组成部分,各部分的排列方式及结合方式都是事物的结构。其实不是这个样子的,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只有整体才是它自己,事物分解以后就不再是事物自身,它的一部分就是另外一种事物。蛋壳、蛋清、蛋黄都不是鸡蛋的结构,它们是鸡蛋这个结构表现出来的属性,鸡蛋这个结构具有可被分解的属性,它可以被分解为蛋壳、蛋清、蛋黄,也可以分解为它们的混合物。我们平常所说的结构其实不是结构,而是结构表现出来的属性,结构可以被分解,组分、部分、排列方式、结合方式等都是结构分解以后表现出来的属性。

    四、结构就是事物的质

    结构决定了事物的存在,它是事物所有属性的载体,事物的属性都是通过结构表现出来的,没有脱离了结构而能够单独表存在的属性。

    不同的结构就是不同的事物,事物的所有的属性都是结构的外在表现。抓住了结构也就抓住了事物的“质”。

 质的定义

     那么到底什么是质呢?质就是组成事物自身的结构,质就是事物本身。

    一事物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其它事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自身的结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结构,所以世界上也不会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

    结构不是属性,结构是事物的质,结构就是事物本身。

    结构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

    我们区分事物的时候都是通过事物的属性来进行区分的。事物本身并不存在什么本质属性,所谓的本质属性都是相对而言的,与甲事物相比时是本质属性,与乙事物相比可能就是共性。只要结构不同,事物就永远不会相同,当我们发现原来的本质属性不能再作为区分两个事物的本质的时候,我们还能找到其他的本质属性。

     一事物之所以不同于其它事物,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事物具有一种或者几种本质属性,而在于不同的事物绝对不会所有的属性都完全相同,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结构。对事物的比较其实是对事物各种属性进行的综合比较,而不是所谓的几种本质属性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