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农业银行网点:物担保与人担保行使的先后顺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6:09:47

我办事处对某公司享有一笔由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债权。王某是该笔贷款债权的保证人,贷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我公司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拒绝给付。我公司想咨询律师,王某是否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

    长春某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行使的先后顺序,该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对抵押权的行使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适用上述第二点规定的情形,你办事处应当先向该公司主张抵押房产的担保物权。(张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