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朔传说怪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问题——樊剑英答疑专贴 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4:17:28
有一停工的化工企业,近期被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收储,发生(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地上建筑物补偿费、(3)搬迁费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5)停产停业补偿、(6)补助与奖励。问题,所有这6项补偿,收不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上述补偿若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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