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混血哥战吃醋的kk:浅谈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4:13:22
 

浅谈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

重庆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耿幼凡

对党纪政纪案件的量纪,长期以来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难点之一。为了更好地做好量纪工作,提出《党纪政纪案件量纪工作方法》,与从事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同行们进行探讨。

一、党纪政纪案件量纪工作的基本步骤

纪检监察机关的量纪工作是办理党纪政纪案件重要的法定程序。党纪政纪案件在依法认定其每一个违纪性质后,还必须依法对案件的违纪行为进行逐一量纪。做到对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量纪(处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使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纪律保持一致性和一贯性。这是案件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达到良好的政治、社会效果的基本要求。

党纪政纪案件在依法完成其性质认定后,就进入了量纪的阶段。量纪工作一般分为三个基本步骤:

第一,根据案件情况和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对违纪程度(后果)进行判定。即:确定案件违纪的法定情节,这是量纪的基础。

第二,依据所确定的违纪情节,选择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一个处分档次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这是决定处分的基础。

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是指:案件适用的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违纪情节及其所对应的处分种类。但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违纪情节及其所对应的处分种类有一个或多个处分种类,而量纪时又只需要一个处分种类作为基准处分种类,因此就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所选择的处分档次就是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

第三,以选择的基准处分种类为基点,依据案件中所具备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则”)的情形,并按照“处分规则”运用的规定,对基准处分种类进行调整。

在完成量纪的上述三个基本步骤后,案件办理的各环节才能做到有依据地提出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违纪情节判定的方法

违纪情节是党纪政纪法规对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后果)适用处分的分类。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情节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量纪的第一步就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党纪政纪法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违纪情节。判定违纪行为的法定情节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提出以下四种。这些方法既可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一)判定法。判定法分为:直接判定法、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

1、直接判定法。即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直接判定违纪情节。直接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件。

(2)违纪行为一旦构成,直接依据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判定违纪情节。如《党纪条例》第45、46条(政治类行为)、第156条规定的嫖娼、卖淫行为等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种类规定和《政纪条例》第29条第4款(包养情人行为的)和第31条(嫖娼行为)等,这些案件党纪政纪法规虽没有情节规定,但违纪行为一旦构成,都是以情节严重量纪的。

(3)其他可以直接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2、间接判定法。即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定违纪情节时,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的意见,进行分析判定违纪情节。间接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案件。违纪行为达到司法机关追诉条件未被判处刑罚处罚的,或不予起诉的,可以根据依法认定的意见和案件后果及其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所在地区情况和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

(2)违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案件。一是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意见和行政处罚的情节,及其的后果、影响,并结合所在地区情况和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二是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主动商请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提出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后果或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

(3)其他可以用间接判定法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3、综合判定法。有的案件违纪情节具有双重性,由于党纪政纪法规对情节规定是综合的,因此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经济案件违纪情节具有双重性。一是数额情节,即以数额多少确定违纪情节;二是为违法获取利益而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情节。如:因贪污、受贿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等。又如,贪污、挪用救灾、抢险款物,给救灾、抢险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等。

(2)失职、渎职等责任追究案件的违纪情节也具有双重性。如责任事故等级(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即后果本身是一种违纪情节,而责任人履行职责存在的失职、渎职情况也是一种违纪情节,因此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

(3)其他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二)对比法

对比法是以本地区近期(有效法规执行期内或者近几年内)已经处理的同一性质的案件处分情节、种类,结合本案的后果或造成影响的轻重程度,与已经处理的同类案件情况进行对比,从中找出个案的差异来确定需要处理的案件的违纪情节。如果是同一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相近、以及处分运用规则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案件,那么在同一地区执行纪律就要保持基本一致。

(三)征询意见法

本地区或本部门发生的首例案件,在适用判定法和对比法等方法对案件定性量纪难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征询上级对案件的定性量纪的指导性意见。上级机关对征询意见的首例案件,应当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从而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为今后的案例借鉴奠定基础。

(四)案例借鉴法

对于本地区发生的没有对比性的案件,在适用判定法和对比法等方法对案件定性量纪难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相关案例来判定同类案件。适用案例借鉴法所借鉴的案例应当注意三点:一是案例应当是同一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其他地区、部门处理的同性质的案例(如果不是同一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其他地区、部门处理同性质案例,是否借鉴应当征得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二是案件性质要一致;三是案件情节要有可比性。相比的情节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借以甄别本案的情节是较轻、较重或严重。

三、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选择及其所对应的处分规则运用

违纪情节确定后,应当在法定的违纪情节内选择量纪的基准处分档次。由于党纪政纪法规在违纪情节的量纪幅度规定中,有一种或多种处分的选择。这是党纪政纪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授权性规定即执纪机关在执纪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权选择本情节中较轻或者较重的一档处分)。如何保持在一个执纪机关内就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处分应当基本一致,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定情节内有依据地选择基准处分种类,并结合案件中具备的“处分规则”规定的情形,运用“处分规则”规定对基准处分档次进行调整,最后提出恰当的量纪意见。基准处分档次选择的方法及其所对应的“处分规则”运用如下:

(一)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三种处分的基准处分档次选择方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条例》)第65条规定了有三种处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把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分为二个处分种类来“设定”, 如在适用《党纪条例》处分幅度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时,可以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二年作为三种处分来选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政纪条例》)第19条、第22条、第26条、第28条、第29等都规定有三种处分。

1、违纪情节内三种处分一般选择中间一档处分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档次。这是量纪的惯例。这样选择党纪可以满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规则的运用,政纪也适用从轻、减轻、从重规则。

2、如果案件需要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的,应当具备“处分规则”规定从轻情形和“处分规则”以外的其他条件。如,违纪人员是如实交待的,或偶犯、过失、一贯表现好等其他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按照“处分规则”规定,从轻处分只能在处分幅度内适用,由于选择的是处分幅度内最低处分种类,已经包括了案件具备的从轻情形。因此,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只能适用减轻、从重、加重规则。政纪则适用减轻、从重规则。

3、如果案件需要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应当具备“处分规则”规定从重情形及其特殊条件和“处分规则”情形以外的其他条件。如《党纪条例》第18条(多次故意违纪的)和27条(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等规定的特别条件;又如长期多次违纪、拒不退出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顶风违纪等其他条件的,可以选择该情节中最高的处分种类。按照处分运用规则规定,从重处分只能在处分幅度内适用,由于选择的是处分幅度内最高处分种类,已经包括了案件具备的从重情节。因此,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只能适用从轻、减轻、加重规则;政纪则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在适用前述第3项,遇有《党纪条例》第65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时,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种,如果该行为量纪时选择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且具有减轻情节,不能在幅度外减轻为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综合运用《党纪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对免予党纪处分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因此,选择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为量纪基准处分的,不适用减轻至免予处分。同样,《政纪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因此,遇有前述第1、3项选择的记过、记大过处分为量纪基准处分的,不能减轻至免予处分。

(二)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两个处分种类的基准处分档次选择方法

1、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两个处分种类,一般选择较轻的一档作为处分的量纪基准种类,这是贯彻以人为本观念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这样选择也已经成为量纪的惯例。选择较轻的一档作为基准处分档次的“处分规则”的运用:一是,如果具有的从轻情节不足以减轻处分的,这一档处分就直接吸收了从轻情形,符合“处分规则”的运用规定;二是不影响减轻、从重和加重处分规则的运用。选择较轻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适用减轻、从重、加重规则,政纪适用减轻、从重规则。

2、如果确实需要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选择条件与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三个处分种类的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相同。选择较重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适用从轻、减轻、加重规则;政纪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上述(一)3、(二)2项中,党纪政纪法规有多个违纪情节规定的,因情节严重,选择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的,有处分幅度规定的适用从轻、减轻规则,无处分幅度的开除处分的只适用减轻处分规则。开除党籍处分不再适用从重、加重规则。开除公职也不再适用从重规则。

(三)党纪政纪法规中有的处分无情节规定表述,且只规定了一个处分种类的,直接适用这个处分种类,并且有条件的适用“处分规则”。违纪情节中只有一档处分的(不包括违纪行为只有开除一个处分档次的),不具备运用“处分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情形的条件。因此,党纪只适用减轻或加重规则,政纪只适用减轻规则。

直接适用违纪行为只有开除一个处分档次的,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种特别规则的运用:

1、党纪处分的量纪中,遇有下列的几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减轻处分规则。

(1)按照《党纪条例》第30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纪处分的。

(2)只有开除党纪一个种类的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规定(《党纪条例》第20条第二款规定)。

(3)《党纪条例》分则规定中,法定的特别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情形(第83、90、94、100条等)的,以后果特别严重情节论,量纪时直接选定开除党籍处分的,不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2、按照《政纪条例》第17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不适用第12、13条规则规定。

(四)特殊量纪

1、案件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在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应当按照《党纪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

2、《政纪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因此,情节轻微的政纪案件可以直接选择免予处分。

〖程序法规〗

编者按:为使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县纪委审理室特拟定了《恢复党员权利程序》《解除政纪处分程序》,现予以刊载,请涉及到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条件的被处分人员,按照有关程序,按期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