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风雷速递申报类别:融资融券知识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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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3月04日                作者:tangj             出处:《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
一、基础业务知识
1、 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3、 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4、 境外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5、 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6、 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7、 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8、 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9、 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10、 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11、 什么是标的证券?
12、 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3、 什么是保证金?
14、 什么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15、 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16、 什么是融资保证金比例?
17、 什么是融券保证金比例?
18、 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19、 什么是担保物?
20、 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21、 什么是授信额度?
二 、投资者业务指引
22、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3、 投资者可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4、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25、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26、 融资融券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27、 融资融券合同为什么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信用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28、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当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29、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由谁负责开立?
30、 投资者如何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31、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性质是什么?
3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具有什么功能?
33、 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关系?
34、 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35、 投资者如何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36、 投资者如何提交担保证券?
37、 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有何要求?
38、 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39、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4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是否有限制?
41、 投资者融券卖出是否有限制?
42、 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是否控制?
43、 证券暂停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
44、 证券终止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
45、 投资者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可以了解哪些融资融券信息?
46、 为什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查询不具有登记效力?
47、 投资者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和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48、 投资者信用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49、 投资者从信用账户转出资产受到什么影响?
50、 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补仓,补仓额应该如何计算?
51、 证券公司何时实施强制平仓?怎样实施?
52、 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划扣时,证券公司如何处理?
53、 投资者如何偿还融资债务?
54、 投资者如何偿还融券债务?
55、 在何种情形下,投资者需要委托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指令?
56、 投资者担保证券产生权益时应如何办理?
57、 担保证券在市值配售新股时计算市值吗?
58、 担保证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情形时如何处理?
59、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时应如何补偿融出方?
60、 融资融券到期后,投资者如何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61、 融资融券的交易成本有哪些?
62、 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与收取?
63、 投资者办理信用证券账户销户有什么条件?
64、 投资者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65、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销户后如何办理重新开户?
66、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到哪里办理手续?
67、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时如何处理?
68、 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69、 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70、 为什么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三、风险揭示
71、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哪些风险是相同的?
72、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73、 为什么存在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可能性?
74、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为什么会存在亏损放大的风险?
75、 投资者资产被强制平仓将带来什么损失?
76、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为什么还存在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
77、 融资融券业务参数调整对融资融券交易有什么影响?
78、 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会对其融资融券业务有何影响?
79、 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司法处理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会对其融资融券业务有何影响?
80、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什么?
81、 投资者在偿还债务时,应注意什么?
82、 投资者为什么要对其融资融券交易负有谨慎、注意责任?
83、 投资者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法权益?
84、 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措施,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四、案 例
1、    授信
2、    发生交易
3、    通知补仓
4、    投资者补仓
5、  强制平仓
一、基础业务知识
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3、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目前,绝大多数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为20%-40%。
4、境外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目前,境外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
5、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用“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
6、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7、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8、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9、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10、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11、什么是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12、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股票作为标的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3、什么是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14、什么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其他债券和基金折算率不超过80%,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证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15、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16、什么是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17、什么是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券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18、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19、什么是担保物?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20、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 利息及费用
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什么是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后,证券公司评估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价值,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满足保证金比例的前提下,授予投资者的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额度。授信额度必须低于证券公司对单个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
二、 投资者业务指引
22、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23、投资者可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因此,投资者须到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名单可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和证券公司网站获得。
2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25、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包括以下八个基本环节:
(1)征信: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3)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5)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的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的款项,余款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26、融资融券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利处理;
(6)其他有关事项。
27、融资融券合同为什么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信用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即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属于信托财产,其名义所有权归属证券公司,但投资者在履行业务后,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证券。
28、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当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
(2)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3)通过证券公司的客户征信程序,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条件。
29、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由谁负责开立?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由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这与普通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不同。为了适应融资融券交易的需要,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统一编码,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予以配发。
30、投资者如何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程序如下: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户申请;
(2)证券公司办理客户征信;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4)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配号申请;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配号申请予以配合;
(6)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3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性质是什么?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记载的证券持有记录不同,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交的担保证券实际上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入证券持有人名册。
32、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具有什么功能?
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需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因此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反映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数量,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向证券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33、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关系?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是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需将这些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后,剩余的担保物需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中;在融资融券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
34、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35、投资者如何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必须按照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在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客户、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三方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自然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有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为法人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36、投资者如何提交担保证券?
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指令,于日终记减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记增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7、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有何要求?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是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二是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38、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并经证券公司同意,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39、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0、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是否有限制?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需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2)投资者加上本次融资余额的累计融资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3)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4)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满足以上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把投资者融资买入指令申报给证券交易所。
41、投资者融券卖出是否有限制?
投资者在融券卖出时,需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2)投资者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3)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把投资者融券卖出指令申报给证券交易所。
42、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是否控制?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最新价与证券公司行情系统揭示的最新价存在时间差,因此投资者在申报融券卖出指令后,应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检查该指令是否已被证券交易所主机接受。
43、证券暂停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
在融资期限届满时,如果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恰逢停牌,则客户无法通过卖券来还款,还款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期间相应的融资利息由客户承担。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融券期限届满时,如果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恰逢停牌,则客户无法通过买券来还券,还券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期间相应的融券费用由客户承担。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4、证券终止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5、投资者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可以了解哪些融资融券信息?
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开盘前可通过现有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了解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等。
46、为什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查询不具有登记效力?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由于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查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证券公司作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持有人,直接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力,但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47、投资者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和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1)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其信用账户、资产状况,包括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记录、证券余额、账户注册资料和信用资金账户资金明细及资金余额等。
(2)投资者可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其信用资金账户明细及资金余额。
(3)投资者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记录、证券余额,但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作出解释。
48、投资者信用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作出解释。这是因为融资融券交易涉及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因投资者采取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方式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委托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加以调整。(主要是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开立和维护,投资者只与证券公司产生法律关系,登记公司只是受证券公司委托维护该账户内的数据。)
49、投资者从信用账户转出资产受到什么影响?
由于投资者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投资者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须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50、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补仓,补仓额应该如何计算?
证券公司实时监控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价值,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通知投资者补仓,投资者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如投资者融资余额为100万元,担保物的价值为125万元,则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5%,需追加25万元的担保物(100万元×1.5-125万元=25万元)。
51、证券公司何时实施强制平仓?怎样实施?
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
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和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证券,客户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直接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入证券和融券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
52、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划扣时,证券公司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53、投资者如何偿还融资债务?
偿还融资债务的方式有下列二种:
(1)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2)直接还款。投资者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数量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54、投资者如何偿还融券债务?
偿还融券债务的方式有下列二种:
(1)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2)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明细数据。
55、在何种情形下,投资者需要委托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或者说采取直接还券方式归还其融入的证券时,需要发出还券划转指令。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A证券卖出后,如果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有100股A证券,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还券划转指令,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100股A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
56、投资者担保证券产生权益时应如何办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时,根据权益的不同种类,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投票权:由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但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投票者的意见进行投票。
(2)现金红利和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个人或机构)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3)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派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此类权益属于老股东优先认购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5)担保证券终止上市:在出现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手续。
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57、担保证券在市值配售新股时计算市值吗?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发行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58、担保证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情形时如何处理?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59、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时应如何补偿融出方?
对于融券业务,在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且未买券还券前,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不实际持有相应的证券。在此期间如该证券有权益发生,由于投资者将按融券时的约定在到期日或之前归还证券公司相应的证券,上市公司派发权益时会影响到标的的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进行权利补偿。具体包括:
(1)投票权:投资者融券卖出后,由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投票时都不拥有实际的投票权,因此投资者不需要向证券公司补偿投票权。
(2)红利、红股、无偿派发的权证: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在未偿还期间所产生的红利、红股和无偿派发的权证应补偿给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60、融资融券到期后,投资者如何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一般提供投资者3个月、6个月不等的融资或融券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从投资者获得授信额度起始日期起算。融资融券到期后,投资者须偿还剩余融资资金和融券证券和相关利息费用。投资者如需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须向证券公司重新申请额度。
61、融资融券的交易成本有哪些?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62、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与收取?
融资的利息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融券品种费用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63、投资者办理信用证券账户销户有什么条件?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64、投资者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应当向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65、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销户后如何办理重新开户?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6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到哪里办理手续?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由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67、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时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68、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申报的情况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融券期间,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
69、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施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试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70、为什么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其记录的仅仅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而非担保证券本事(担保证券实际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记录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因此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但投资者仍可以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其相关权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三、风险揭示
71、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哪些风险是相同的?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2、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存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列明的特有风险,如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
73、为什么存在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可能性?
在融资的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融资总额规模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在融券的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74、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为什么会存在亏损放大的风险?
投资者以融资购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融券卖出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下跌,而是出现了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券的费用,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75、投资者资产被强制平仓将带来什么损失?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将不受投资者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平仓结果;同时,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7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为什么还存在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77、融资融券业务参数调整对融资融券交易有什么影响?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参数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信用资产的风险状况,如降低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折算率,可能会触发强制平仓。或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因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限制或变化,有造成融资融券交易指令不被接受的风险。
78、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会对其融资融券业务有何影响?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9、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司法处理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会对其融资融券业务有何影响?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80、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什么?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由投资者承担。
81、投资者在偿还债务时,应注意什么?
投资者在从事融券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其所欠债务,融券应按上市证券复权计价方式偿还所欠债务。
82、投资者为什么要对其融资融券交易负有谨慎、注意责任?
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如果低于130%的要求,证券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予以补仓。证券公司履行的是发出通知的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家庭电话、传真、邮箱等,若因为投资者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相应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83、投资者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账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的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84、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措施,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3)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四、案 例
某机构投资者要做融资融券交易,经过证券公司资格审核后开立信用资金帐户和信用证券帐户,并向信用证券帐户中转入浦发银行50万股;向信用资金帐户转入资金500万元。
假设:某证券公司规定授信时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为200%,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浦发银行折算率为70%,证券公司对折算比率不做调整,计算中融资融券的利息和费用忽略不计。
1、授信
授信时,担保品的折算价值计算见表1。
表1                        担保品的折算价值
证券名称
数量
价格
折算比率
折算后价值
浦发银行
50万股
10元
70%
350万元
现金
500万元
------
100%
500万元
合计
850万元
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比例 =  ———————————————— ×100%>100%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根据以上公式进行计算: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不超过850万元,该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为850万元。
2、发生交易
(1)假设客户以40元的价格融资买入中兴通讯10万股。
执行该笔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为850万元。
执行该笔交易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2所示。
表2                     执行该笔交易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项目
运算符
数值
结果
现金
+
500
500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50×10×70%
350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
-
0
0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40×10×100%
400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0
0
利息及费用
-
0
0
保证金可用余额
450万元
此时帐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
现金+信用证券帐内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500+50×10+40×10
= ——————————
400+0+0
1400
=  ————  =  350%
400
(2)假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宝钢100万股,买入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3所示。
表3                     买入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项目
运算符
数值
结果
现金
+
0
0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50×10×70%+5×100×70%
700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
-
0
0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40×10×100%
400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0
0
利息及费用
-
0
0
保证金可用余额
300万元
此时帐户的维持担保率为:
维持担保比例 = ————————————————————————
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50×10+40×10+5×100
=  ————————————
400+0+0
1400
=  ————  =  350%
400
(3)假定客户以10元价格,融券卖出深发展15万股,卖出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4所示。
表4                   卖出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项目
运算符
数值
结果
现金
+
150
150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50×10×70%+5×100×70%
700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0
0
∑融券卖出金额
-
150
150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40×10×100%
400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150×200%
300
利息及费用
-
0
0
保证金可用余额
0万元
卖出后,帐户维持担保比例为:
现金+信用证券帐内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150+50×10+5×100+40×10
= ——————————————
400+150
1550
= ————— = 281.1%。
550
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0,剩余的授信额度余额=850-400-150=300(万元)已经不可使用。
3、通知补仓
1个月后,帐户中的股票价格发生如表5中的变化。
表5                  帐户中股票价格的变化
证券名称
数量(万股)
原价(元)
现价(元)
价值(万元)
折算率
折算后价值(万元)
浦发银行
50
10
6
300
70%
210
中兴通讯
10
40
25
250
70%
175
宝钢股份
100
5
3
300
70%
210
现金
150
--
150
150
合计
1000
745
此时深发展的价格为25元/股。
假设期间应付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合计为10万元。
1000
此时帐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 =127.4%
400+25×15+10
帐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30%,公司立即发出补仓通知。
4、投资者补仓
投资者接到补仓通知,需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仓到维持担保比例>150%的要求:
(1)采取卖券还款的方式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假定须卖券金额为Y,则
1000-Y
—————————— >150%
400+25×15+10-Y
Y = 355(万元)
假定以6元/股全部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以25元/股卖出中兴通讯3万股,共计得款375万元,用于还款。还款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6所示。
表6                       还款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项目
运算符
数值
结果
现金
+
150
150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3×100×70%+25×6.375×70%
321.56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0.625×(25-40)×1
-9.375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15×(10-25)×1
-225
∑融券卖出金额
-
150
150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40×0.625×100%
25.00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375×200%
750
利息及费用
-
10
10
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
-697.82
注:在卖券还款375万元后,客户融资余额为25万元,按中兴通讯买入时每股40元计,剩余7万股中兴通讯中,其中0.625万股为融资买入(25万元/40元=0.625),其余6.375万股(=7-0.625)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这6.375万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为25×6.375×70%=111.5625万元。
150+300+175
卖出后,帐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 ————————— =152.43%
375+25+10
授信额度余额为850-25-375=450万元。
由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为-697.82万元,因此可以融资或融券金额为0万元。
(2)采取补现金或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方式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假如直接转入价值Y万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则
现金+信用证券帐内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 =  ————————————————————————
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1000+Y
=  —————————— >150%
400+25×15+10
Y  =  177.5 (万元)
因此,须转入价值至少为177.5万元。现金转入后帐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7所示。
表7                   现金转入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项目
运算符
数值
结果
现金
+
327.5
327.5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50×6×70%+3×100×70%
420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10×(25-40)
-150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15×(10-25)
-125
∑融券卖出金额
-
150
150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40×10×100%
400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375×200%
750
利息及费用
-
10
10
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
-537.5
5.强制平仓
(1)当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补缴担保品达到维持担保比例>150%,,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资产予以平仓;
平仓前投资者信用帐户情况见表8。
表8                       帐户情况
证券名称
数量(万股)
原价(元)
原值(万元)
现价(元)
市值(万元)
浦发银行
50
10
500
6
300
宝钢股份
100
5
500
3
300
中兴通讯
10
40
400
25
250
现金
150
--
150
150
合计
1000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则证券公司进行如下平仓操作:
此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共计20万元,深发展股价为25元。
投资者需偿还融资款400万元,偿还融券深发展15万股,按25元买入价计算为375万元,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为20万元,合计负债为400+375+20万元,扣除账户内现金150万元,因此共需要卖出价值795-150=645万元的证券。
证券公司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卖出中兴通讯10万股,卖出价格为25元;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价格6元;卖出宝钢316700股,价格3元;买券还券深发展,数量15万股,价格25元。指令执行后,归还所有债务后,投资者帐户剩余宝钢股份68.33万股和1000元现金。
(2)到期强制平仓: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自下个交易日开始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的担保品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品种)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证券公司进行与前例基本相似的操作,在扣除全部负债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