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校对引号怎么处理:十步釋經法習作( 第二部分:解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17:04
 
  • 直接前往實際內容
  • Skip to main navigation
  • Skip to first column
  • Skip to second column
 
  • 十步釋經法習作( 第二部分:解釋)

    沈有方傳道 十步釋經法的第二部分就是解釋。其中包括了勤發問題、逐題解答、歸納總意、找出主題等四個步驟。我在羅馬書一章18-32節十步釋經習作的第一部分(觀察),曾經提到,十步釋經法所有的問題都應該有一個觀察的項目(標籤)作為引子。換句話說,我們所提的問題,不是憑空幻想而來。用這樣的法則來提問題,可以讓我們的問題都有所本。長此以往,也使我們的觀察能夠更深入。
    第四、五步驟:勤發問題、逐題解答
    1. 神的忿怒是指甚麼?(18節)
      「神的忿怒」是神對罪惡的堅決反對,以及祂對罪惡所作出的審判。從本段經文(一18-32)可見,神的忿怒確實是以審判罪惡的方式來表達。因為神是有位格的,所以神的忿怒也可以是帶有情緒的。(詞的意義)
    2. 不虔不義的人是指甚麼樣的人?(18節)
      「不虔」是指心中沒有神,「不義」是指行邪惡之事。(詞的意義)
    3. 神如何懲罰不虔不義的人?(18節)
      神的忿怒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顯明出來,在22-31節可見神對他們的懲罰。(上文下理)
    4. 「行不義」與「阻擋真理」之間有何關係?(18節)
      此處的真理是指「神創造天地萬物人類,所以人要榮耀神感謝神」的真理。不虔不義的人,拒絕這個真理,反而去拜偶像,生活在不義之中。他們以自己的不義來壓制阻擋神的真理。從另一方面來看,阻擋真理本身也是不義的。20節中/下就是說明為何他們沒有理由(無可推諉)去阻擋真理。(詞的意義、上文下理)
    5. 神除了顯明祂對罪人的忿怒之外,還對人顯明其他方面的事嗎?(19節)
      第18節經文句首的「原來」,原文是「因為」, 因此可以認定一18上接一17(「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一17 講神的義的顯明,一18講神的忿怒的顯明。一18是因,一17是果(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因為神的忿怒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所以神要藉著福音顯明祂的拯救行動,亦即本於信心的義。(上文下理)
    6. 為甚麽人能知道神的事情?(19節上)
      因為神主動地將自己顯示給他們(19節中),所以有些關於神的事情在人的心裏就很明顯。這些關於神的事情,應該是指顯明「神的永能和神性」(20節)的時間、方法和結果。(邏輯推理、上文下理)
    7. 如何解釋「藉著神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神的永能和神性」?(20節)
      「曉得」是一種理性上的領悟(參新譯本),即是說,藉著肉眼看見神所創造之物,而領悟了神永恆的大能以及祂的屬性,縱然這樣的啟示沒有說明神與人的關係。有心人在宇宙的各個層面都可以看見神的大能,包括宇宙的創造及維護管理。觀察宇宙的本身,就不能不讓人想到:必定有一股非常偉大超強的能力,設計創造了這個浩瀚的宇宙。祂的智慧涵蓋了宇宙設計的每一個細節。(邏輯推理)
    8. 神顯明自己的永能和神性的目的何在?「叫人無可推諉」是神顯明自己的唯一目的嗎?( 20節)
      神顯明自己的目的有兩方面: 一方面是叫人榮耀祂,尊祂為神;另一方面也的確是叫那些明明知道祂、卻悖逆不肯尊祂為神的人,要為自己的悖逆負責,使他們無可推諉。所以「叫人無可推諉」並不是神顯明自己的唯一目的。(邏輯推理)
    9. 因為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所以神懲罰不虔不義的人。除此之外,還有甚麽原因使人無可推諉?(21節)
      另外的一個原因,就是「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祂」。(上文下理)
    10. 人知道神,表示人與神的關係到甚麼樣的地步?「不榮耀神」在此是指甚麽意思? (21節)
      「知道神」是指客觀地擁有關於神的知識,而不是主觀地與神有親密的關係。不當作神榮耀祂,是不把神當作神來尊敬祂; 亦即人不以受造者的身分,順服神的主權來生活,對神也不存感恩的心。因為他們的「知道神」只是一種頭腦的知識,所以這種知識對他們的生活沒有產生影響。更深一層地說,他們定意拒絕了神。(邏輯推理、詞的意義)
    11. 第21節的「心」是指甚麼?「無知的心」是甚麼意思?「無知的心就昏暗了」又是甚麽意思?(21節)
      「心」一般指人的內在生命,包括了知情意(思想、情感和意志)。因為保羅用了「無知」來形容心,所以「無知的心」特別指人愚拙的思維理解力這一方面。「昏暗」是指陷入黑暗。21節下可以說是21節上的結果,也可以說是21節上的進一步說明。他們雖然知道神,心卻成了愚拙無知,他們不願意接受神的啟示,這是何等的諷刺!(詞的意義、邏輯推理、 上文下理)
    12. 他們在甚麽事上「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呢?(22節)
      此節所說的事應該就是23節的內容。拜偶像成了愚拙;因為「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認識至聖者便是聰明」(箴九10),不敬畏耶和華,拜偶像當然就是愚拙。但他們卻自認為這樣做是聰明。(上文下理、以經解經)
    13. 甚麽是神的榮耀?(23節)
      神的榮耀指神的神性和屬天的光輝,神的崇高、偉大與莊嚴。這裏可能是指20節的「神的永能和神性」。(詞的意義)
    14. 「神任憑」是甚麽意思?(24節)
      「神任憑」不是神授權讓人隨意犯罪,而是指神任憑人自由選擇不義的行為,而不阻止他們;也就是說,神不再鼓勵他們要悔改以避免審判,反而讓他們繼續去行污穢的事,以及所產生的「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的結果。(參羅九18)。這節的「所以」不是因果律自然產生的結果,而是神對人的敗壞的回應。本段經文的三個任憑,都應作如是觀。(詞的意義)
    15. 「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是指甚麽事?(24節)
      24節下的「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與24節上的「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合起來看,便可以明白這是指性事方面的污穢。若再與23節的拜偶像一事相對照,就可以合理地推測保羅可能是在講廟妓一類的事。[參鮑會園:《羅馬書》(卷上),天道聖經註釋,頁75)另從一方面來看,人的生活方式直接影響人的身體:當人從事邪情惡慾的事(無論是不是與廟妓有關),人的身體自然被玷辱。(上文下理、邏輯推理)
    16. 「神的真實」是指甚麽?「虛謊(lie)」是指甚麽?(25節)
      25節上與 25節下息息相關。25節下應該就是25節上的解釋,因此「神的真實」是指神真理的啟示,就如祂的永能和神性。「虛謊(lie)」是指人手所造的偶像。(上文下理)。
    17. 「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26節)與「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24節)有何異同?
      「可羞恥的情慾」是指這情慾本身就是可恥的,意指這些情慾是反常的性行為所牽涉的性慾,也就是26節下及27節所講的同性戀。至於24節上所指的,可能是與廟妓所發生的性行為(參第15條問題的解釋)。(上文下理)
    18. 甚麽是順性的用處?甚麽是逆性的用處?(26節)
      「用處」指性的功能(新譯本)。「順性」意即按著神所創造的自然秩序。NASB將「順性的用處」翻譯成合乎自然的功能(natural functions),而NIV則將此語翻譯成合乎自然的關係。「逆性」為順性的相反,亦即違反自然。(新譯本)(詞的意義、比較譯本)
    19. 同性戀者「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是甚麽意思?(27節)
      保羅一貫認為人離棄神的結果,就是被神交付與不潔的情慾(24、26節)。同性戀本身就是妄為所應當得到的報應。「妄為」乃是指以偶像取代神的榮耀(23節),以謊言取代神的真理(25節)。(上文下理)
    20. 第28節說他們「故意不認識神」,而21節上 說他們「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在哪裡?(28節)
      21節上 說他們「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是指他們對神已有理性、頭腦上的認識,卻選擇不尊敬祂,不順服祂。28節的「認識」是承認的意思。他們故意不認識神,是指他們決定不承認神(NASB: And just as they did not see fit to acknowledge God any longer);他們不認神,是故意的,是一種經考慮而作出的決定。所以28節與21節比較起來,似乎28節的背逆成分更嚴重。(比較譯本、詞的意義、上文下理)
    21. 「邪僻的心」是甚麽意思?(28節)
      「邪僻的心」就是敗壞、經不起考驗、因而無用的心思。這裡的「心」是指心思,包括道德判斷。(詞的意義)
    22. 本段經文的三個「任憑」(24、26、28節)對人犯罪的情況有哪三個漸進的描述?
      第一個任憑──「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24節),可能指與廟妓有關的污穢的性事;第二個任憑──「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26節),指同性戀;第三個任憑──「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節),就是指將肉慾的罪行擴大至違反社會秩序的惡事。第一個任憑的影響是身體的玷辱(24節下),第二個任憑的影響是情愛的扭曲(26節),第三個任憑的影響是心的邪僻(28節中),於此可見遞進的觀念。人包括了肉體、情感與心志三方面,這三方面都受到人拒絕神的影響。(上文下理、邏輯推理)
    23. 「行這樣事」是指甚麼事?為甚麽他們喜歡別人去行這樣的事?(32節)
      「這樣事」不僅包括26-27節的同性戀行為,也包括29-31 節的惡行。「行這樣事」的「行」,不是偶然被過犯所勝,而是指經常這樣作(NASB將它翻譯成practice)。NIV 在隨後那句話「自己去行」也是翻譯成不斷繼續去行(continue to do these very things),這是他們的生活方式。人不是無知才去作這樣的事。他們是明知其結果,仍然去行。對他們而言,也許罪很吸引人,所以他們喜歡別人也去行這樣的事。觀諸今天的世界,同性戀者不再靜悄悄地犯罪,而是大張旗鼓,擴充其勢力到社會的每一個層面,向下也打入青少年之間。其他的集體犯罪也屢見不鮮,實在驗證了保羅的這段經文。(比較譯本、詞的意義、上文下理、邏輯推理)
    24. 「當死」的時間是指甚麼時候?(32節)
      「當死」可能是指末世的死亡,亦即不能進天國。 (參林前六9-10;加五19-21)(比較經文)
    25. 本段經文的動詞從現在式(18-20節),轉入過去式(21-27節),再轉回現在式(28-32節),有何特別意義?
      保羅在21-27節用過去式來描述過去發生在外邦人中的拜偶像等罪惡,而28-32節的現在式反映了保羅當代的狀況,表示這些事過去曾經發生、如今更為普遍。所以神在所有的時代都向人顯明祂自己,人是要向神負責的。(邏輯推理)
    第六步驟:歸納總意(用一兩句話將每段經文的基本意義說明之)
      1. 神的忿怒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這是保羅在羅一18-32這一段論證的總意。(18節)
      2. 神的永能和神性藉著所造之物是明明可知的。人在頭腦裏雖然知道神的存在,但心卻愚拙無知,既不榮耀祂,也不感謝祂。(19-21節)
      3. 保羅在22-24、25-27、28-31節三個平行小段中,三度描寫了人的罪及神的審判。在22-24節,因為人敬拜偶像,所以神任憑他們藉著廟妓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在25-27節,因為人敬拜偶像,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同性戀)。28-31節裏面說到人決定不承認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及行各樣敗壞的事。(22-31節)
      4. 人雖然知道作22-31節所說的敗壞的事,將來就不能進天國,但卻不理會神的要求,還鼓勵別人犯罪。(32節)
    第七步驟: 找出主題 (一個完整的句子,總括了整段經文的意義)
      A) 經文主題:明白神在所有的時代,都向人顯明祂自己;人要面對拜偶像、定意不承認神的審判。
      B) 分段大綱:在找到主題之後,可按這主題將全段的大綱作最後的整理。
      一. 神藉忿怒向人顯明祂自己(羅一18)
       1. 因為人的罪惡
       2. 因為神的正義
      二.神藉創造向人顯明祂自己(羅一19-21)
       1. 神的永能神性明明可知(19-20節)
       2. 人不榮耀神也不感謝祂(21節)
      三.神藉審判向人顯明祂自己(羅一22-31)
       1. 神任憑人逞情慾行污穢的事:玷辱自己的性事(22-24節)
       2. 神任憑人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反自然的同性戀(25-27節)
       3. 神任憑人存邪僻的心行惡事:不合情理的壞事(28-31節)
      四.面對神的顯明人要負其責(羅一32)
       1. 人明知行惡必不能進天國
       2. 繼續行惡還鼓勵別人犯罪
    (未完,下期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