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大院有第三部吗?: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拆迁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9:40:26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拆迁纠纷案

代理词

 

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诉乾安县残联拆迁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3日上午九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我作为李桂芬等三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在法庭发表了如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桂芬、刘英辉、刘丽欣三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与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审理过程

    李桂芬等诉乾安县残联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三原告原有平房五间。2006年6月1 日,拆迁人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拆迁人(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同意将自有的五间房交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回迁给被拆迁人东西不少于13米,南北不少于18米的底层商房屋,并给被拆迁人回迁二楼住宅房屋80平方米。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残联却拒绝按约定给三原告回迁房屋,引起诉讼。这难道不是一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吗?任何不懂法的智力正常心地善良的人都可以当法官。也可以公正的判决。但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一审作出四个大致相同的判决,吉林省高级法院二审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第四次二审,二0一0 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竟然服从了一审法院的第四次与前三次没有多大区别的枉法判决。李桂芬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今天是本案第五次二审开庭。

    二、本案审理中时时体现着权力的至高无上

    在本案的审理中时时体现着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律几等于无。2006年11月楼盘竣工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去验收回迁的房屋,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协议回迁时,被告让原告去找县人大副主任蔺文,说什么房屋是蔺文开发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祖艳萍说:“你去告吧,你赢了的话,别说公家的了,我自己的我都给你”。明摆着仗势欺人,撕毁协议。

本案的实际拆迁人就是县人大副主任蔺文一家,蔺文是整个拆迁事件、整个诉讼过程的总导演。残联、天元都只是替身或招牌。什么庞福贵以残联的名义开发、什么开发主体的变更……都是由蔺文安排和指挥。本案政府部门的作为,都由其指挥和运作,就连法院的判决,也一次次成了他安排的台词。例如200731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小时,法官突然通知要原告追加被告天元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不然主体不明确不能开庭。天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窦桂兰是蔺文的妻子,蔺文让法院追加天元为第二被告就是为了以权势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本案原告是与残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是对残联履行了协议的义务,残联理应对原告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残联与庞福贵、与天元订立什么协议都与原告和本案无关。可悲的是我们的法官竟然不懂得相对性的原则,毫无道理的说法就成了法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6·1协议和6·16协议都是有效协议,其实二者是有冲突的,根本不可能同时有效,看来法官在蔺文的导演下也无所适从了。李桂芬等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00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其已立案审查。并告知主办法官是民二庭刘涵平。2011年1月19日,刘涵平法官告诉李桂芬:已经判下来了,只看能不能执行了。但李桂芬却一直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李桂芬再给刘涵平打电话也是打不通了。代理人刘治成到东交民巷27号问过,传达室说,刘涵平已经不在这里办公了。无奈就给她寄了一个同城快递。这之后刘治成就接到了最高法院的电话。电话中称,他是本案的审判长侯建军,刘涵平的工作调动了,但他说了一些让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很意外的话(因为代理人没有录音,不敢按记忆写出来)。又经过李桂芬及代理人刘治成与侯建军审判长多次联系,辩理。终于等来了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这之后,最高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多次打电话劝李桂芬签字同意不开庭审理。李桂芬多次询问本代理人。本代理人均告诉她不能同意。本案第五次二审终于在今天开庭。纵观本案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各级法院审理中都离不开法律之外的权力。

    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本案中残联和天元都不具备房地产的开发资质。乾安县改革和发展局于2006年6月8日给残联下发了残联综合服务楼项目立项的批复(乾发改[2006]71号),而在同一天,同一国家机关,就同一地址,又以同一文号给天元公司下发了内容完全相同的批复。签发人也是同一人。在批复中注明,建造综合楼的资金是自筹,但乾安县政府又出具证明说是政府出资收购,这样的明目张胆的造假和欺骗,真让还相信政府的人目瞪口呆。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天元公司下发的所谓批复的时间是2006年6月8日,而乾安县建设局为天元公司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6年5月24日,就是说没有批复立项就准许他们拆房了。乾安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漏洞百出,是明显的造假。表格的首页是2006年6月13日,而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却是在此之前,也就是未报先批了。且审批表各个部门的批示均出自一人之手笔,更为荒唐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开户行,竟然也有审批时间,其造假的技术太拙劣。反正他们以为自己有靠山,是政府批准做假,他们在怎么以假充真上就不愿下功夫了。以至于本案太多的伪证,本来法院根本不用调查就能看出来,但竟然一再采信伪证,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受到了非法的干预。有一个神通广大的人物到哪里都是畅行无阻。

    三、什么工作可以反复返工?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第一个判决)判决天元公司回迁给三原告的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差距太大,称“对原告请求…不予保护”、“被告残联不负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三原告负担。”

    该判决称,“三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回迁房交付三原告,却将西侧原约定给三原告的房,自己隔成办公室使用,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残联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残联辩称,2006年6月15日,我单位与开发商庞福贵签订了协议约定,庞福贵挂名开发综合楼,县残联所需的面积按每平方米的价格付给开发商,开发的前期工作和后期楼房处理全部由开发商庞福贵承担,残联不负任何责任” 

    该判决以残联与庞福贵签订的协议免除了残联的民事责任,且没有判决庞福贵或天元继承这个民事责任。

    原告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且连续三次发回重审,第四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是否意味着第一次没有审理好,重审一次?那么第二次没有审理好,又重审一次,又重审一次……除了司法审判,什么事情还可以这样反复的重新做?为什么审判工作就可以这样反复的返工?那些一次没有审理好,二次没有审理好,三次没有审理好,四次没有审理好的法院和审判人员,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二0一0年三月八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松民重初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第四次一审判决)判决:

    一、第一被告残联、第二被告天元公司回迁给三原告其开发的综合楼由东向西数一楼第四门、第六门,二楼左门84平方米一户。

    二、第一被告残联与第二被告天元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17510元,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承担8755元 。

    二0一0 年八月十六日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只所以这样,不是法官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公然违反民法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担责原则。完全是非法律的原因。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六名院长中,有四位是乾安人,他们与乾安县的领导渊源很深,因之使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变得如此“复杂”,两级法院不惜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把法律当儿戏。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且极其简单,只所以屡判屡错,完全是非法律的因素,因为本案的错误,李桂芬的丈夫因生气致脑出血死亡,女婿松原开庭中车祸身亡,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无法计算。希望本次审理能够排队干扰,公正判决。给其一个迟来的公正。 

   (刘治成,2011年9月23日,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