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烟云小说关系图:巨匠建设集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1:24:05

    建设施工领域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导致承包人(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经营举步维艰。

    对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在相关法律条款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即工程实际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受诸多条件限制,承包人往往难于取得优先受偿权。下面就不同条件下影响优先受偿权因素及应对措施浅析如下:

    一、发包人因向银行融资需要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由于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内,银行向发包人发放贷款将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往往要求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否则不予放贷。而承包人出于工程款到位(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率往往不足50%,其余部分基本靠销售或融资解决)及保持与发包人合作关系需要,会在银行提供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银行放贷本意是对承包人工程款来源的保证,但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往往将部分货款资金称移作他用,更有甚者,通过虚假做帐转移及抽逃资金,在此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做到放权不放责,即要求发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第三方在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期间的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从而降低发包人转移贷款资金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二、发包人在竣工或约定竣工后6个月内未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日起28天内提供结算,发包人须在收件后28天内予以核实,否则视为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结算核实往往受送审时间、联系单有效性、材料及签证价认证等因素影响,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定稿时间都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左右,而合同往往约定竣工后工程款(结算款)支付以结算价为依据、以结算定稿为时点,从而导致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为确保结算及时有效,需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联系单签证及暂定价签证;按实结算工程最好竣工前先核实预算,以缩短结算时间;对于结算核实过程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量,采取先搁置再协商或诉讼的办法解决。对于发包人信誉或资金实力较差的工程,可以在竣工后6个月内先以诉讼或仲裁,以确保优先受偿权。

    三、发包人通过虚假销售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某些不法发包人往往钻法律空子(相关法律规定,买房人权益优于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通过内部人员或亲戚、朋友等相关人员与其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转移资产,导致承包人虽有优先受偿权,却无受偿资产执行。对此,要求承包人时刻关注发包人销售运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购房人都享有对抗承包人的权利。那些非用于居住而用于经营、投资的购房人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因此,即便其与发包人签订了购买合同,并且已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也不能凭此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承包人法定优先受偿权取得受诸多制约因素影响,需要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以关注与应对,才能有效化解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