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模式的特点:中国企业在华尔街的“罪与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9:13:45

中国企业在华尔街上市肇事于2000年前后,2007年达到高峰,当年有30多家企业在美国成功上市,融资额400多亿美元。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华尔街市况萧条,当年中国企业上市不足5家,融资额也仅有3亿美元左右。2009年华尔街股票市场反弹,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也峰回路转,当年上市15家左右,融资额接近200亿美元,2010年这一趋势仍在继续,当年中国企业上市接近30家,融资额370多亿美元。但是,2011年中国企业在华尔街突然遭遇“冰点”,一时间风声鹤唳,“空”浪滔天,一些IPO被迫搁置,众多上市公司遭遇停牌和退市。仅2011年3到6月,就有24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师提出辞职或曝光审计对象的财务问题,19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被集体停牌或摘牌。

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世界性市场,每年有数百家企业停牌和摘牌,中国企业的遭遇个别地看并无特殊之处,占比也不是多数。但是,联系起来看就非常有意思。此次中国企业在美国的遭遇起码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个是中国企业被停牌和摘牌的事情集中发生,并且有连锁性。第二个是伴随着这种“市场行为”的是,中国企业被集体唱空,华尔街出现“恐中症”,一度出现逢中资企业即抛的“非理性”现象。第三个是中国企业被停牌和摘牌的原因篇篇一律,都是财务作假,即:虚构投资,虚构利润等。还有一个与上述“共同点”伴生的国内反应,那就是由此刮起了一股“阴谋论”的旋风。一些媒体和专家指出:这是华尔街的阴谋,目的就是要唱衰已经崛起的中国概念。

在整个事件中,“阴谋论”是非常有社会学意义的一种反应,其背后有民族主义的魅影在作祟。如果去掉立场问题,单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看,对于中国企业在华尔街的遭遇取什么态度,主要看这些“犯事”的中国公司所犯之事是确凿的事实,还是被栽赃陷害。实际上,阴谋论者对中国企业作假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如此祭出阴谋论的“利剑”就有些死不认错的“抵赖”。其实,中国上市企业财务作假司空见惯,在国内也是人神共愤的事情。所不同的是这些企业“错把杭州当汴州”,在华尔街也玩起了国内的那一套,也有个别美国的投资机构明知此中猫腻,但不说破,赚足了佣金又卖空股票,两头赚。他们的操作当然有悖“职业操守”,但在法律上却是事先布局,国内企业有苦难言。

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国内企业明明知道身处华尔街,为什么还要冒险“集体作假”呢。有论者认为这是华尔街那些投资银行误导的结果。但我们看到很多国内企业不是上市前造假,而是上市之后在年报中虚构利润,这才引起华尔街的审计师提出辞职、拒绝签字,或爆出内幕等。也就是说这些国内企业造假是其处心积虑的“故意”而为。这种故意而为的“无知”里包含了几个因素。一个是侥幸心理。错觉地认为被发现的主观概率很低。一个是短期行为。仍然停留在生意人的角色,没有企业家“长时段”的责任担当。另一个是缺乏契约精神。具有浓厚的“起誓当白玩”的山寨意识。其背后是自觉的行为惯性——以国内企业的行为模式作模板,而不是以华尔街的监管标准为参照。

其实,财务造假是国内上市企业的原罪。原罪是指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罪孽。“人人皆犯“指国内上市企业作假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与生俱来”则是指财务造假根植于制度之中,主要是制度诱发,而非企业的主动选择。这里有一个逻辑链条。国内企业为什么上市?第一、间接融资的市场结构(大小银行倒金字塔结构)导致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企业不得不寻求直接融资渠道。第二、证券市场退市制度(退市难)、分红制度(不分红)不健全,导致上市成为免费午餐,企业把上市当成无本万利的买卖。那么,为什么上市要作假呢?其一、按照严格的上市标准(盈利指标、股利政策、资金使用等),国内企业大部分无法获得上市资格,即使上市之后,很多企业在两三年内也应该退市。其二、做假具有现实合理性。这是制度软约束的负激励下企业最优选择。作假的收益大于成本,这是优汰劣胜的制度安排。

我们看到,实际上国内企业普遍作假犯科,却在华尔街得到最终惩罚。这是一个滑稽的结果。大多数作假的国内企业安然无恙,走向世界的“先锋”们却折戟沉沙,这多少有些冤枉。而这件事发生在让民族主义者想入非非的美国,于是,对事件的评价遇到了批评者的认知冲突,这种认知冲突阻碍我们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解读件事的真相。其实,要纠正认知冲突很简单。我们假设这件事如果发生在国内的股票市场,我们会取什么样的态度!比如,一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集体做假帐,虚构利润,欺骗投资者。我们是满腔正义地讨伐造假者呢?还是阴阳乖调地抛出阴谋论呢?结论不言自明。所以,“理性中立”不但是去魅民族主义的良药,也是衡量理性进化水平的标准。

“理性中立”就是对事物的评判完全采取第三方的态度,即,不受个人民族、种族以及其他情感的影响。按照中国国粹的说法,就是只认那个天地间唯一的“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说法,就是只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国企业在华尔街遭遇“冰点”,原因是这些企业财务作假,而作假就应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天理和客观事实),没有什么好拿情绪化的理由搪塞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企业在华尔街受罚,而原罪却在国内。因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在于教育那些走出国门的企业要守法经营,要珍惜祖国荣誉,等等。从法治的角度讲,只要华尔街的处罚具有可信的威慑力,中国企业今后要么拒绝华尔街,要么按照华尔街的规则行事。问题是如何去除国内企业财务造假的原罪。

消除造假原罪就是消除国内企业财务造假的普遍性以及造假的制度因素。分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微观上,首先是建立刚性的信息(交易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让企业在阳光下运行。市场上缺乏的不是监管,而是信息,上市企业惧怕的不是监管,而是阳光。其次是建立合理的市场微观结构,即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比如,上市程序、退出程序、红利制度等。消除上市过程中的所有歧视,用红利制度约束企业行为。其三是建立统一的、可信的惩罚机制,这是规范、引导企业行为至为关键的制度安排。惩罚不到位就等于鼓励违规,是造假孽生的根源。上述微观层面的制度问题解决好了,上市企业在一个良好的规则内“比赛”,就会更多专注于技艺,而不是居心于犯规。

微观制度解决“市场规则”问题,但是,规则的执行要靠宏观的制度约束。首先是对于监管者的监管问题。市场监管是公权的一部分,没有对公权的监管,公权对市场的监管就会变质。因此,从选人制度、问责制度上开放对监管者的监管是消除企业造假原罪的关键。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建立以市场有序竞争为核心,而不是以政府主导为核心的经济体系。“国进民退”是市场倒退,后果必然是法治倒退。其三是通过监管部门(公权)自觉守法,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一个经济,最可怕的不是企业不守法,而是监管者不守法。追究企业造假的原罪,除了制度根源外,监管者的代理问题是一个更加不能忽视的原因。

只有上述微观、宏观的机制和体制建立、健全了,国内企业集体造假的原罪才能救赎,由此国内企业集体造假的冲动才能根绝,经过如此刚性约束和市场历练,中国企业才能真正成长、成熟起来,并以自己全新的经营模式,自信地走向华尔街,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