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向古风恋爱手游:哈耶克之“自发扩展秩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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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之“自发扩展秩序”原理

2011年03月14日 07:51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制度演化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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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顾自安博士毕业论文《制度演化的逻辑》节选

作为奥地利学派集大成的学者,哈耶克与其他众多专注于本领域研究的经济学家不同,他常常敢于涉足存在严格学科界限的不同领域来为自己的论证寻求依据。正是这一研究特征,使得哈耶克的论著涵盖了许多社会科学的领域。尽管这种智力在不同学科中的频繁跨越和交叉,可能导致的风险是造成研究结论晦涩和作品松散、甚至缺乏条理性。但哈耶克似乎在这样做之前,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他将诸多著作都有效的统一在一个思路上,那就是将社会看作一个演化的规则体系,而他则偏好于使用“自发扩展秩序”来描述这一过程。

自发的秩序,哈耶克亦常用“自我成长的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组织的秩序”(self-organizing order)、“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等术语替代;而“秩序”一词,他认为才可以用目前社会科学中常用的系统(system)一词替代。 哈耶克对“秩序”一词的界定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要素彼此复杂地关联,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各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此种预期能被证明为正确。” 该定义揭示了秩序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秩序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彼此关联性。由于秩序内部此种关联本身的复杂性,哈耶克断言,以人类有限的理性要试图创造复杂的秩序,本质上是个不可企及的愿望。汪丁丁认为,哈耶克“自发扩展秩序”的概念需要两个基本的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秩序的“自发性”——它是自行展开自行演化的,不能有人为设计的因素。第二个要素,就是秩序不仅自行演化而且必须能够不断地扩展。

哈耶克从现实的制度现象出发,对社会秩序的形态做了类型学的划分。他认为,依据古典的两分法现存秩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人为”制造的秩序(artificial roder),亦称被指导的秩序(directed order)或外力产生的秩序,可用希腊字“taxis”来表示(哈耶克更倾向于将其称为“组织”);另一种是“自然”的秩序(exogenous order),后者否定理性设计的制度型构,而认为秩序是有系统内部形成的(endogenous order),可用希腊字“cosmos”来表示。 但哈耶克指出,这种传统的两分法在解释一些社会现象时是有限的。他更加倾向于将现存秩序中那些“既非自然又非人为”的中间形态称为“自发的秩序”。按照弗格森(Ferguson, 1767《文明历史随笔》:187-188)的说法,它们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这种秩序的类型学划分,形成了哈耶克秩序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哈耶克从复杂性、抽象性以及目的性角度区分了两种秩序的差异。首先,从复杂性程度看,人为设计的秩序比较简单,其界限在于使设计者能对整个秩序进行有效的审视和控制;而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则超越了个人心智所能掌控的范围。由此,哈耶克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自发秩序是一种真正复杂的秩序,它包括比任何人脑所能确知和操作的更多个别事实,其形成依赖于自发的力量。其次,就抽象性而言,人为秩序是具体的,其创设完全建立在人类知识的基础上;但与此相反,自发秩序不一定能为人的感观所完全感知或理解。由此,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抽象性以及要素关联的复杂性,只能经由明确阐释这一抽象性的知识理论才可以达致认知。最后,从目的性来看,人为秩序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它带有明确的目标指向特性,是人之集体行动的产物;而自发秩序的演化并非外力所为,其演化和型构的路径并不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

需要明确的是,哈耶克并没有绝对地排除形成自发秩序中的某些人为因素,他承认这些人为因素具有或多或少的引导力量。但正是这一点遭到了范伯格(Vanberg)的批判。他认为,对哈耶克方法中演化方面的系统坚持,有可能导致其全部要旨失却本义的危险。范伯格明确意识到了哈耶克论著中存在的巨大冲突,他将这种冲突表述为“在哈耶克思想中同时存在理性自由主义(rationalist liberalism)和演化不可知论(evolutionary agnosticism)。” 范伯格在1986年发表的《评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中的文化演进》的著名论文 中指出:哈耶克关于在群体中自发演化出有效率规则的假设,只能在定义好的相互依赖性中发生,而一旦偏离这种严格定义的依赖性,这种自发演化的有效率规则就很难实现。在范伯格看来,有效率的规则只能预期在纯粹的协调博弈中自发的演化,而不能在合作博弈中自发演化。 范伯格主张将这种冲突进行调和,从而使哈耶克的演化主义方面隶属于理性自由主义。从本质上讲,范伯格的调和战略依赖于对两种演化命题的区别:有条件演化和无条件演化。他认为哈耶克分析的演化分析并没有考察“演化过程在没有任何详细说明的约束条件内进行(无条件演化)”的情况,因此,其分析只能算是有条件演化命题。

总体而言,哈耶克关于“自发秩序原理”的(直观的、并有些消极)寓意是:社会制度不是有意识的理性设计产物,试图有意识地对演化的社会秩序进行重新设计(正如预想的那样,至少在原则上表现为“社会主义”或“社群主义”的大部分形式),将极有可能带来更差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 尽管哈耶克区分了两种秩序,并解释了自发秩序的性质,但他显然没有向人们明确揭示出“什么种类的规则可能带来‘好的’社会秩序”,以及“理性能否对规则的选择有所说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哈耶克论著给人的最直观的感觉是:他明确地指出,尽管不是所有演化而成的秩序都是可取得(有效的、进步的、或是正当的),但他还是更加肯定的强调了演化秩序可能带来更多的好处。在他看来,经济问题的本质是个协调问题,而我们所见的社会现象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秩序的结果。哈耶克的高明之处在于:首先,他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市场必须解决的协调问题上来;然后,他告诉人们“市场是一种对个人计划进行协调的机制”(Hayek 1937, 1945)。

哈耶克关于自发秩序论证的一个重要基点,来自于他的知识论。他认为,知识在本质上是根植于社会价值之中的,但社会行动者并没有准确意识到(或者说他们错误的理解了)这些知识的社会价值。哈耶克认为,意会性(隐含的、实践的)知识是人类知识的主要形式,而那些可辨识的共同知识则在本质上是个次要的形式,它们(意会的和可辨别的知识)以分立的形式存在于不同主体的大脑中,并随时跟随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由分立知识为基本形态的知识存在,决定了人们试图通过集体行动设计制度的想法变得极其危险。基于这样的知识论,哈耶克所提供的社会秩序定义或许只能这样描述:“自发秩序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因素确定的,这些因素能创造出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能够根据他们独特的知识形成对他人行为的预期,而通过对个人行为进行可能的成功调适,这些预期证明是正确的’(Hayek, 1978: 9)”。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的行为规则可以分为两类:天生的(遗传的)和习得的(文化的)规则。前者通过生物演化形成,而后者则通过后天教化形成。哈耶克认为习得规则的演化要快于天生的行为规则,文化规则的集合包括了支配社会的所有价值。这一集合包括两个子集:一是那些未经深思熟虑而成的行为规则,如传统、习俗、惯例和规范等;二是那些经过人的理性深思而专门制定的规则,如法律和组织等。行为规则的变迁是个长期选择的过程,哈耶克试图通过演化概念来表述自发秩序原理。在他看来,演化过程促成了对那些最好的行为规则的选择,而自发秩序正好表现为演化过程的结果。但哈耶克在展开这一思路时也意识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文化演化与生物演化是否等同?他区分了二者在三个方面的差异:(1)文化演化涉及习得规则的传递,而生物演化只涉及遗传规则的传递;后者无法通过学习和模仿获得进化,因此文化演化快于生物演化;(2)文化演化跨越了亲属和血缘的界限,可以在家庭和种群之间传递;(3)文化演化主要通过非亲缘的同种群体选择展开,而生物演化则必须通过亲缘展开(Hayek, 1988: 25)。 范伯格(Vanberg, 1986)在评价哈耶克的文化演化观点时指出,文化演化与生物演化在“过程变异”(人之创新和基因突变)和“适应性选择”(认知适应和器官功能性适应)方面存在共性。但需要明白的是,哈耶克认为自发协调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利用分散的信息,而组织却无法有效利用这些信息。

对哈耶克而言,并非所有的秩序都是有益的,有益的秩序必须建立在恰当的、适宜的行为规则之上。尽管他承认,市场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其有效运行依赖于适宜规则主体行为的指导,但他对何种规则是适宜的,或者何种规则利于自发秩序形成并没有明确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