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分手的男朋友留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23:55:44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3: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附件4:
食品检测制度(参考文本)
一、食品检测工作由“食品检测室”负责。
二、食品检测室进行食品快速检测适应本制度
三、检测室每日都要进行一次抽查检测,每批次检测户数不少于XXX户XXX个样品(或按百分之几)。
四、抽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经营户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在场,并填写抽样检测记录单,交由经营户或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五、对检测结果,应在检测结果出来的当日通知受测户,并在市场予以公示,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并向市场监管机关汇报。
六、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七、食品检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八、鼓励市场经营户主动送检,对主动送检者,应主动接待、及时检测。
九、对检验样品,保留时限为一至二天。
XXXX市场(商场)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市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市场摊位(店)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事                          。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该摊位(店)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水费、电费、卫生费及其他规费另行计算。
2、付款时间、方式
租金按 (年、季、月)结算,由乙方于每(年、季、月)  前的   日交付甲方。
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缴纳             元,作为合同履行的押金及诚信经营保证金
诚信经营保证金是乙方为了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自愿向甲方预交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设立专户代为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市场摊位(店)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促乙方遵纪守法、市场管理有关制度的权利;
2、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可证; 3、合同存续期间,甲方维持好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做好市场内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市场设施的保养维护,组织的卫生保洁人员对场内卫生跟踪清扫,保持市场清洁,及时调解消费纠纷。
4、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在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在租赁的摊位(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市场外、占道经营。
3、乙方要合法、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制度,保证销售具有符合卫生标准、来源合法的商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4、对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并保存有关凭证;
5、须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6.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摊位(店)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7、租凭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1、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摊位(店)的,经甲方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4、         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
5、                                            。
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1、变更摊位(店)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擅自变更市场摊位(店)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摊位(店)的使用的;
3、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守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以(押金)作为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3、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影响到市场安全管理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并扣除      元的诚信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摊位(店)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抽样快速检测的。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2、对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诚信经营的押金中先行支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cnlaws)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cnlaws)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            场内经营户(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场商品购(销)登记表
日期
货号
单位
数量
供货商
电话
市场销售商品信誉卡
经营者            摊位号                   年  月  日
名  称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注明:本经营者保证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此卡为顾客购买商品凭证,如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可凭此卡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12315  XXXXXXXX
附件7:
贾净杰诉河南省某大型废品物资交易市场
未尽到管理义务案
[案情]  在河南省开封市一个大型废品物资交易市场,市场内有几十个收废品的摊位。2004年元月6日,高矗、周明阳、贾净杰等几个摊主的孩子相约着在市场的大院里放鞭炮,大院里存放着几个废桶,高矗买了一盒鞭炮,他取出一个鞭炮,周明阳拿着火柴将炮点燃后,高矗将鞭炮扔进了一个废桶中,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四名孩子严重烧伤,其中一人死亡。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过对爆炸现场的土壤进行化验之后,得知桶内含有甲苯和二甲苯。甲苯和二甲苯是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废桶为市场内王某从某开封市某漆业有限公司收购。贾净杰把废桶的所有权人王某、市场开办单位、市场承包者、周明阳、高矗告上法庭,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高矗和周明阳各承担事故的17.5%的责任,要求每个人赔偿贾净杰1.5万元,王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3万元,市场的承包人承担15%的责任,赔偿1.3元。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具体分析各位被告法律责任。首先废桶所有人王某和这个事件有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收购者,他应该妥善保管危险品,不能把它们放在公共场所外边,所以他是直接的责任者。第二方是市场的承包人和市场的开发者,两方都有责任,市场的开办者对于市场本身要制定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市场的承包人是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的人,他应该去监督每一个收购者是不是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保管的义务。但是他们没有尽到这种义务。第三方是开封市某漆业有限公司。根据《废品收购管理办法》,出售装有危险品的桶在法律上是不能随便卖给个人。因为这种桶的收购应该是由国家指定的相关部门才能够收购,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的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卖桶给别人并不意味着孩子一定会受到伤害,所以他们卖桶的行为和这孩子受到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漆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方是另两个放爆竹的小孩,他们的行为与发生爆炸存在着因果关系,需要承担律责任。由于10岁左右的小孩显然没有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小孩所造成的他人损害,他的父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贾净杰父母本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他们未尽到监护的法定责任,所以应承担剩下的法律责任。(摘自中央电视台2005年2月2日今日说法《谁来救救这些孩子》)
附件8:
陈思海、陈思琴状告奶粉销售商销售
劣质奶粉侵权案
[案情]  原告陈思海、陈思琴于2003年4月18日出生,是一对龙凤双胞胎,住湖南省赫山区兰溪镇金塘村陈家湾组。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思海、思琴兄妹一直食用其母汤雪辉从蔡丽娟、盛毅兵处购买的“圣王”三补婴幼儿奶粉。此后,原告兄妹出现头大、四肢短小、水肿、腹泻、精神差等症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兄妹俩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1938.82元。2005年8月,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作出医学鉴定,认定陈思海、陈思琴均存在营养不良,其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直接相关,营养须进一步改善。8月22日,中心医院就其鉴定作出补充意见:患者营养不良为轻度,伴大脑发育不良,后期治疗费约为人均每年2万元,治疗时间需3年左右。据此,受害人母亲汤雪辉向赫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蔡丽娟、盛毅兵以及生产商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经查,2003年7月至8月间,被告蔡丽娟、盛毅兵在自己所经营的益阳市盛源综合批发部接待了一名自称是福建厂方的推销“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的业务员,经讨价还价,盛毅兵购买了奶粉。当时,盛毅兵没有收集业务员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产品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也没有对产品进行检测。2004年5月9日,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该奶粉进行检测,认定该奶粉蛋白质等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判决]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该市首例大头娃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奶粉销售商蔡丽娟、盛毅兵共同赔偿双胞胎“大头娃”238094.74元。
[分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奶粉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人体生命健康,本案中蔡丽娟、盛毅兵销售的“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造成陈思海、陈思琴患轻度营养不良,伴大脑发育不良。由于盛毅兵没有收集业务员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产品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也没有对产品进行检测,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又不能指明奶粉的供货者。因此本案只能由蔡丽娟、盛毅兵两销售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厂家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由于原被告双方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系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原告和被告故对原告要求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最后不予支持。
启示一:蔡丽娟、盛毅兵如果在进货对供货方索票索证,奶粉出现质量问题后,就能指明供货方,在赔偿受害者后,就可以向供货方或生产厂家追偿。
启示二:蔡丽娟、盛毅兵如果在进货时对奶粉进行查验,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奶粉就不能入库销售,就可以避免这起侵权行为。
启示三:蔡丽娟、盛毅兵如果在时货时索取有关票证,并建立档案,就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就可以从轻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