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词你在北方的艳阳里:“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 - 煤炭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41:26

“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

  编辑:煤炭网【进入论坛】[网友评论0条]2006-11-28 0:00:00

  目前,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通常采用政府或投资方直接负责,由最终使用管理单位自建的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常由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甚至由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进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责任主体虚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监督失效、失灵,不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且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十分普遍,造成投资额度失控,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代建制”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范畴,委托代理是被委托人在委托人委托权限内从事被委托事项,并由被委托者承受结果和承担责任。工程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是指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代建机构虽然实施具体管理,但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其实质是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组建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北京、上海已开始试行项目代建制,贵州、柳州等地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工程项目代建制的试行办法。山东省也将实行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和一般竞争性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组织实施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方案。从目前代建试点的效果来看,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降低了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应看到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市场操作不规范,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下面针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定义和法律关系  

  通常代建过程中,参建方包括:项目法人即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代建机构,也称代建人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咨询、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资质的专业法人或组织。

  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代建基本过程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机构,代建机构选定后,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签定项目相关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负责,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选址报批、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件,项目完工后的项目移交。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要具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单位被赋予的角色常常无法得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认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规划及开工前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没有委托人的配合,几乎无法完成。项目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由于投资、建设、使用常常是分开的,所以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功能与预想的存在很大差异,也很难达到满意。因此设计阶段充分采纳使用单位的意见是必要的。

  代建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细分项目法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的职责,明晰三者权利、义务对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关于代建机构的选择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司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甲级或工程总承包一级的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如何选择代建机构要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考虑,首先以满足使用人的合理需求为目的,兼顾资金来源、偿还及管理,综合各项因素使投资和建设的风险降到最小。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实施交钥匙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向业主负责,业主或业主聘请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管理工程实施。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投资公司是投资体制改革中,政府公共项目投资职能的载体,被赋予投资主体的地位,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单位的干预。

  关于选择上述哪一类机构更适合代建工程,看法不同,争议也较大。由于代建工作的产生是近一二年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代建工作尚无较多完整的案例可以总结。项目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特点是占有技术优势,具备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但要作为项目法人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需要与业主相配合,才能实现项目目标。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进行,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出现,笔者认为现阶段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形式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机构更为可行,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的分离,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更容易确立项目法人地位,行使法人各项权利,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总包单位工程管理的技术强势,最终能较好的实现项目目标。这种方式也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随着工程管理市场的形成,体制的完善,开放竞争机制的确立,政府性投资公司也将与其他形式的工程管理机构一样,遵循市场规律生存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关于代建制的运作不同城市采取的模式各不相同,现阶段大部分采用项目法人加代建单位的形式,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的报批,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拨款意见,按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工程决算并负责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整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分工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地位和作用,监督作用强。缺点是: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前期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代建单位的作用有所淡化,没有完全发挥其代建功能。

  另外一种形式是根据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将代建分为前期、实施两阶段,根据代建单位的优势,分别选择代建单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提高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适用于大的工程项目;缺点是;工程的协调和衔接会有一定难度,责任分散对项目代建效果的评估不利。

  综合上面两种方式的利弊,可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由政府或出资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格的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委托合同,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法人权力,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从项目批复立项到保修期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实行终身负责制。代建前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上,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在设计阶段充分统一使用单位意见,为后期项目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实施阶段从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开始,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施工过程的监督及建设资金的审核、批付上。代建单位不具备的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实行合作,并以工程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如总承包单位。

  四、关于代建制的行业管理

  根据有关单位的调研,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投资全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尽管代建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他的成效已经毋庸置疑。代建制仍然在发展探索中,目前问题多集中在行业管理上,诸如: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之间的职责不清、不合理,合同协议内容不全面、不明确;代建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人公司、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制的理解观念不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各自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以及利益冲突。为了顺利地推行代建制度,避免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反复,代建制度的建立要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和实施步骤(模式)、实施的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性的考虑。以下是有关的几个问题:

  1、完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代建制还是空白。没有一个严谨、统一的概念,代建公司的存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2、建立行业标准。比如市场准入制度,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代建业绩等。以保证代建公司的水平,保证代建质量。

  3、建立代建招标制度。对需要进行代建的工程标准,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招投标的程序、方法、标准等制度。

  4、制定代建合同的标准范本。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各方在协议中的风险,内容应该涵盖项目全过程。

  5、统一代建费用标准。目前普遍做法是代建费用占羡慕概算的2%-3%,其中根据前期和实施阶段工作比例,前期代建费用占总代建费用的10%-30%。通过统一费用标准,防止代建标准达不到要求和市场恶意竞争。

  6、建立奖惩措施。对达到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的项目颁发完工证书,对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要进行惩罚或罚款,拒收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结余奖励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