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七杀天空:山东省2005-2011年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调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0:11:44
山东省2005-2011年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调整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