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乱情全本txt:周新城:对“民”是要作具体分析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5:07:33
作者:周新城    文章发于:《中华魂》      更新时间:2011-10-21
近来有些人喜欢在“民”字上做文章,“为民请命”嘛!举两个例子吧。当国有企业赚钱了,有人就站出来说话了:不要与民争利。仿佛国有企业天生只能做亏本的买卖,赚钱的事应该让给资本家干。当国家经济强盛了,又有人站出来说话了:应该民富优先,仿佛国家富强同人民富裕是对立的。这些人自命是代表“人民”,不断为“人民”呼吁。
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是分成不同阶级、阶层的。尽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不同阶级、阶层还存在各自的具体利益,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谈到“民”,还需要问一问,这个“民”说的是什么人,是哪个阶级、阶层的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笼而统之发表议论。
我们就上述两个问题,作一点分析。
“与民争利”论
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一个理由。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有人振振有词地要求抛弃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通过改革经济效益好了,他们又说不要“与民争利”。左右都不是,反正要消灭国有经济就是了。
我们来简单说一下“与民争利”。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谈到“民”(即人民),必须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
对于工人农民而言,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由于生产目的不是追逐利润,因而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如果要讲“与民争利”,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私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私营经济还存在剥削,它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争“利”的,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生活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是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总是不合理的吧!
反对企业(不管什么经济成分)之间“争利”,那就不是市场经济。那些言必讲市场经济的人,却反对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争利,难道不感到自相矛盾吗?
“民富”论
在讨论分配问题时,有人提出,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是“国富优先”,导致现在“国富民穷”,应该由追求国富转为追求民富。听起来他是为民呼吁了,而且符合中央提出的着重解决民生问题的方针,然而仔细推敲一下,这里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富”与“民富”是统一的,不应该把两者对立起来,不能说“国富”就会导致“民穷”。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然后又实行改革开放,目的就是要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裕。我们建立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服务的。从根本上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两者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没有国家的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幸福,而不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国家的富强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通过税收、上缴利润等集中起来的收入,用于公共福利、基础设施、经济建设、安全保卫、行政管理等开支,这些开支是服务于人民的,也就是说国家收入最终是返还给了人民。这叫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富”最终也就是“民富”。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任何剥削、压迫制度的地方。在剥削制度下,代表剥削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同劳动人民是对立的,在那里,从阶级关系来讲,只有加强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才能实现“国富”。“国富”代表了剥削阶级整体的富裕,对于劳动人民来说,它是建立在“民穷”的基础上的。所以,在剥削制度社会里,“国富”意味着“民穷”。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把“国富”与“民富”作为两个互为消长的对立的概念,说“国富”就意味着“民穷”,那是极端错误的。这种说法,混淆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性质,把剥削社会的事情搬到社会主义社会来了。看起来似乎代表“人民”、“为民呼吁”,但由于把“国富”与“民富”对立起来了,想用削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家的经济实力这种办法来实现“民富”,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人民,也不可能达到“民富”的目的。
我们并不否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也存在一定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我们历来主张通过统筹兼顾、统一安排的办法来处理这类矛盾。我国从来没有提出什么“国富”优先的方针,现在也没有提出什么从“国富优先”转变为“民富优先”的口号。道理就在这里。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还谈不上“国富”。的确,经过6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同解放以前相比,国家是富强多了,基本上改变了旧中国积弱贫穷的状况。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说,我国仍排列在世界100位以后,远不能说是富裕的。对此我们要头脑清醒,不能盲目乐观。
那么能不能说“民穷”呢?这也需要作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人们一般用基尼系数来说明贫富差距的大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尼系数为0.25,1992年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9年已达到0.47,估计现在已超过0.5,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之一。我国现在有一个堪比世界级富豪的阶层,据估计,2009年百万美元的富翁人数已达到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过十亿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他们拥有别墅、豪车,生活奢侈糜烂,“朱门酒肉臭”,对于这些富翁来说,能说“民穷”吗?
然而就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有很大改善,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的生活没有达到小康水平,有的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境地。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每日收入在l美元以下,属于绝对贫困,2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属于穷人之列。现在估计中国有1.5亿人口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有31%的人口即4亿多人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属于穷人(有人估计,城乡合计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的人口达10亿)。这些人的生活的确是贫困的。①
可见,就当前中国的情况而言,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国富民穷”,也不是要从“国富优先”转到“民富优先”,而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中央提出要重点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困难,而不是给富人提供积累财富的更好的条件。
怎么会产生两极分化的呢?这里有具体分配工作失误的问题,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两极分化,表面上看起来是分配问题,但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根子在于所有制。马克思指出,一极财富的积累,另一极贫困的积累,这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只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要有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落后,还必须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只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种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两极分化还是不可避免的,像邓小平说的那样,两极分化“自然出现”。我们必须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加强对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引导,使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从而把两极分化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值得注意的是,批评所谓的“国富民穷”、鼓吹“民富优先”的人,恰恰是一些主张私有化、要求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人。他们另一个口号是“藏富于民”。老实说,对工人、农民来说,他们个人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并不是个人直接占有的),因而只是要求改善生活,谈不上“藏富”;只有资本家才会要求不断积累财富,以便扩大再生产。所谓“藏富于民”,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减少对私营企业的税收,使私营经济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然而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增加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势必加剧两极分化。这样的“藏富于民”,非但不能解决现在存在的分配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我们研究分配问题,提出解决分配领域出现的矛盾的方针、措施,确实有一个立场问题,即站在哪一边考虑问题,提出的措施对谁有利。这里,就像当年鲁迅先生说的那样:“某一种人,一定只有这一种人的思想和眼光,不能越出他本阶级之外。说起来,好像又在提倡什么犯讳的阶级了,然而事实是如此的。”②
注释:
①见刘国光:《中国财富走向: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香港传真》2011年第40期。
②《鲁迅全集》,第4卷,第205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