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永商铺转让:六大原因诱发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与民夺利是祸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7:32:54
[转贴]六大原因诱发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与民夺利是祸首
文章提交者:指牛为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社科院昨日发布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地方政府与民夺利是罪魁祸首
本报讯  全国“两会”今日召开,防止群体事件是“两会”期间的热点话题。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发布了《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以下简称蓝皮书),该书总结了2008年的法治大事件,并展望了2009年的法治进程。蓝皮书称,2008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指出“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认为是罪魁祸首”,强调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
2008年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前所未有
蓝皮书列举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 “11·7”事件、甘肃陇南“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并指出“群体性事件由来已久,但2008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蓝皮书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是多元的,其中“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认为是罪魁祸首”。蓝皮书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在公共事业范围内大肆侵犯民众权益,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另据中国社科院农村所调研发现,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蓝皮书还指出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原因: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对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普通民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适应等。
一些地方政府惯性思维:一定存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维惯性是;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一定存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澜,因此采取的传统方式往往是动用各种力量,尤其是公安民警,进行堵、压、瞒。蓝皮书批评了上述做法,并强调指出,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
针对地方政府动辄把公安推上第一线,使用警力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公安部长孟建柱曾撰文指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去年11月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对话与协商、信息公开与权益保护取代了传统的堵、压、瞒。对此,蓝皮书认为这表明政府的处置理念正在发生转变。
蓝皮书透露,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将上述思维贯彻到制度层面。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颁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均体现出了通过加大领导责任预防群体性事件,并建立起对话协商解决群体性事件机制的精神与意图。
■群体性事件六大诱因
●地方政府与民夺利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对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表现出的强烈不满
●普通民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
●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