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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8:07:01

2009年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1、网吧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捐款、赞助费、择校费等是否征收营业税?如征收,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其他服务业”税目?

  根据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5、因缺乏后续资金投入,我公司拟转让一项已经立项施工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请问:转让该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另外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棋牌室,健身房各是按营业税的什么税目税率缴税的?

  根据苏财税[2002]2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棋牌室、健身房等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7、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特征。因此,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缴纳营业税。

  8、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2009年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汇编(第二部分)

  1、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税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新营业税细则实施中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营业税的新细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新细则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境内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外劳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要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业总包方是否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已取消原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为分包方或转包方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从09年1月1日起,总包方不需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