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应该掌握的技能:我国近30年外逃官员达4000人 卷走500多亿美元-搜狐新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0:02:51
我国近30年外逃官员达4000人 卷走500多亿美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贪官外逃四大新动向

女巨贪杨秀珠潜逃美国
多部门协调有助防范外逃
长期跟踪研究官员腐败的中国问题学专家胡星斗表示,多部门协调破案是很重要的一点。比如在贪官潜逃之前,国家反洗钱部门发现有异常资金流动,会通知其他部门给予关注。
专家说法
至于贪官的逃向,此间有专家分析,最受欢迎的目的地是那些有独立司法体系的国家。而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最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原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外逃美国,原厦门市副市长 蓝甫外逃澳大利亚,原云南省委书记 高严外逃澳大利亚,原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外逃斐济,原河南高速公路公司老总童言白外逃美国,而海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已经“赖”在加拿大十年。
而身份较低的则选择非洲、拉美、东欧或者其他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落脚后再伺机向西方发达国家过渡。
贪官出逃的路径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个步骤,初始阶段的聚敛财产过程与一般贪官相比并无太大差异。
“一家两制”是媒体的形象称谓:一些人自己在中国国内继续做官,配偶子女则申请绿卡或者外国籍。他们把自己所贪来的钱早些转移,并为自己披上“救生衣”,见机行事,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可以只身外逃。
外逃贪官很多是有权的“一把手”,也有直接与钱打交道的银行职员,如建行东莞分行原金库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原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
外逃-路径
聚敛财产海外安家
资产转移择机出逃
外逃-逃向
案值大身份高官员
看中美国加拿大等
中国已在防止贪官外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2008年,中纪委、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十部门掀起一场禁止官员公费出国、出境游的专项整治活动。
2003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该《公约》的议案中,温家宝强调,这“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
而最具标志意义的则是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被称为终结贪官外逃的法律,也给那些企图转移贪污腐败巨款、并梦想日后在国外享用“黑金”的贪官们当头棒喝。
反洗钱法实施 “黑金”难转移
外逃-预防
在中国追捕外逃贪官过程中,引渡作为主要途径之一,在现实情况中,却又很难奏效。
当前中国较多的是规劝外逃贪官归国,但收效不大。2008年北京市房山检察院反贪局经过三年的越洋连线劝说,因私设小金库而逃至德国六年的李敏(化名)回国自首。
异地诉讼的成功则是在美国开了先河,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庭以诈骗、洗钱、转移赃款、伪造证件等数项罪名,分别判处侵吞巨额公款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管理者许超凡、许国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他们的妻子邝婉芳、余英怡也均被分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据中新网
三年越洋连线劝说 外逃六年回国自首
外逃-追捕
据中新网消息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8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透露以上消息。
李玉赋介绍,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已形成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
他说,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17个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财政部针对承担的7项牵头任务,分别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定期与协办单位研究工作。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
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约1亿元人民币。
杨秀珠
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出逃时间:2003年
目的地:美国
高严
原云南省委书记
出逃时间:2002年
目的地:澳大利亚
卢万里
原贵州省交通厅长
出逃时间:2002年
目的地:斐济
郑治新
原云南省思茅地区孟连县国税局出纳
出逃时间:2001年
目的地:缅甸
蓝甫
原厦门市副市长
出逃时间:1999年
目的地:澳大利亚
汪峰
原南海市口岸办副主任
出逃时间:1995年
目的地:新西兰
注:名单为最受媒体关注的典型贪官
合作是打击外逃贪官的有效途径
2009年08月11日09: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黄芳
2009年5月6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负责人许超凡、许国俊(简称“二许”案)在美国联邦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地区法院以有组织欺诈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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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美国成功遣返“二许”的同案犯余振东之后中美两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表明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也表明随着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与完善,外逃贪官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和惩罚。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
一、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是打击外逃贪官的保障
1、打击腐败犯罪是中美两国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二许”案一审宣判后,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兰尼·布鲁尔在新闻公报中称,“对那些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通过欺诈手段潜逃至美国,并在这里试图用非法所得享受富足生活的外国罪犯,我们将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全部代价。”
这表明,打击腐败犯罪已成为中美两国的共识,这也是“二许”案件成功合作的有利条件。
2、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二许”案得以顺利审判的现实基础
本案中,“二许”所侵犯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审判所依据的是美国法律。这就需要中美两国充分遵守相互尊重原则,一是美国对中国的财产权益和中国对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是中国对美国审判制度和判决结果的尊重。前者是本案能在美国顺利进行诉讼的保障,后者是中方为美方提供多项合作的基础。
3、《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两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
2000年6月19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两国在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审理等阶段的刑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查找有关人员、证人到请求国出国作证和在没收领域里进行合作等内容。
“开平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在该协定的基础上,从2001年至今,两国执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此案在查找逃犯下落、冻结及扣押犯罪资产等方面开展不间断地、富有成效的合作达8年之久。
4、美国的国内法是审理和判决“二许”的法律依据
与余振东不同,“二许”拒不认罪,不愿接受遣返,但并不等于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从美国方面的追诉情况分析,“二许”及其家人从事的有组织欺诈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行为也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主要是违反了《美国法典》和《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美国司法机关对“二许”及其家人的犯罪行为享有追诉权。
初审宣判以后,许超凡的辩护律师称“二许”正准备上诉。根据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二许”可以向美国第九巡回法庭上诉,以后还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被告初审被判有罪以后,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必须接受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第一次上诉失败,被告人还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上诉,但第二次上诉已经不是一种“权利”,接收第二次上诉文件的法院并没有接收上诉的法律义务,因此,第二次上诉又被称为“选择性审查”。
就“二许”案而言,在美国“对抗制”的审理模式中,控辩双方都有权调查事实、提供证人当庭作证、请教有关专家,并决定在审判中出示哪些证据、传讯哪些证人,以及如何解释有关法律使之对自己的案子更加有利,而法官和陪审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查看了双方出示的所有证据、听取了双方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才对案件作出判决。经过了3个月的法庭审理,大陪审团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决,之后,法庭对他们作出了量刑判决。因此,有理由认为,在这种程序之下作出的初审判决在上诉程序中是经得起考验的。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措施
“二许”案是中国外逃贪官首次在国外受审重判,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也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所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但是,为了有效惩治外逃贪官,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
1、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签订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
“二许”案中,《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惟一法律基础,而该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文件,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文件对于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是与议会制定的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而不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予以执行。此外,法国、俄罗斯、日本、墨西哥、巴拉圭、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菲律宾等国也都采取“条约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立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为我国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腐败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2、不断提高国际司法合作的能力
“二许”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表明,日益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我们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外司法协助的能力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认真研究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不断开拓创新,掌握最新的取证技术,制订《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构等。
另外,外逃赃款赃物的追回,是我国对外司法协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多方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寻找外逃赃款赃物的去向,并将这些赃款赃物予以及时追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美国审“开平案”内幕:中美合作堵逃美贪官生路
2009年05月14日08: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6日,美国法院判处涉案4.85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两位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和他们的妻子8到25年刑期不等,并归还4.82亿美元。美国主流媒体详细披露了本案审判内幕。
潜逃两位前行长遭重判
英国广播公司(BBC)5月6日报道,案发后逃美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等4人,去年8月底被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有罪。 ',2)">
他们被控洗钱、诈骗、转运赃物、伪造护照和签证的罪名,涉及款项达4.85亿美元。当天,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称,联邦地方法官普罗判处许超凡入狱25年、许国俊22年,两人的妻子各8年。普罗法官还判决4人需归还赃款4.82亿美元。
美联社、合众社、《华盛顿邮报》等美国主流媒体,6日集中报道了这起案件的审讯结果。在报道涉案的4.82亿美元时,这些媒体都用了“天文数字”这个词,指责他们的犯罪行径为“偷窃”。
6日的英国《每日电讯》报回顾了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在集中整理全行数据信息时发现,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中行“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案发后,3人经由香港逃亡加拿大、美国。
2002年12月,主犯之一余振东在洛杉矶被警方抓获,在美国接受审判后,经中美协商,2004年被引渡回中国,后被判刑12年。半年后,“两许”在美国被捕。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两许”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2008年8月,美国地方法庭裁定“两许”及两人的妻子余英怡和邝婉芳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此次判决“两许”入狱,是美国方面对此案的第一次量刑。同时,4名被告均被判处在刑满释放后必须面临3年的监管期。目前,美国政府已启动吊销邝婉芳和余英怡美国国籍的程序。
犯罪事实震惊美国媒体
尽管国内媒体对3个贪官及其配偶的犯罪行径有过多次披露,但美国媒体在此案审判结果出炉后所报道的案件细节,仍然令人触目惊心有些细节是首度向外界披露。
据《华尔街日报》6日报道,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的呈堂证供显示,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3人是通过“精心布下的局”,贪污并转移了4.82亿美元中国银行资产的。这些证据包括在调查过程中向美方表示“愿意配合”的余振东的供词。
证据显示,许超凡年仅30岁时便当上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行长,然后于1994年至1998年任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方式窃取巨额银行资金,并通过运作,让余振东、许国俊先后就任开平支行的行长,继续掩盖罪行。这期间,3人主要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以“做生意”或“投资”为名,将银行的钱源源不断地汇向这些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转到个人或者“投资者”账户。以余振东为例,有3笔大额款项是这样走账的:2001年10月,余从香港将大约200万美元汇到美国内华达州一家赌场,随后又将859万美元以“清偿赌债”的名义汇至该赌场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办理了汇往美国的手续。至于“两许”也是如法炮制。
就在3人疯狂“搬运银行”的时候,末日来临了——2001年10月12日,随着国家审计署对中行广东分行审计的深入进行,许等人的行为已无法继续隐藏;另一方面,这一天正是中国银行国内联行资金监督管理系统上线的时间,开平资金盗窃案即将败露。
据《华尔街日报》6日报道,其实3人早就做好了外逃准备,其配偶以虚假资料骗得美国公民身份,而余振东更是以假结婚的形式骗取美国公民身份。因此,当他们自知罪行即将败露时,一逃了之,先到加拿大后潜入美国。
由奢华到清贫的逃亡生活
在刚开始外逃的日子里,3个贪官和他们的家人仍过着奢华的生活,如在加拿大期间曾动用直升机送他们入赌场,而余振东更是仰仗“财大气粗”,聘请境外律师团分别在美国和中国香港与中国银行打官司,试图夺回对部分被冻结资金的控制权。然而,随着余振东被美国警方刑事扣押之后,其汇往旧金山的355万美元,已由美国政府全额返还中方;转移到内华达州的90万美元,被美国法院判还中国银行;在香港账户上的859万美元,也因余振东的撤诉,使中国银行得到资金所有权。
“有钱却没法使”的许超凡和许国俊,则被迫过起了“清贫”的逃亡生活。在被捕之前,许国俊在美国中部堪萨斯州一个叫威奇塔的地方住了近一年。经朋友介绍,许在一家送外卖的中餐馆做厨师,一周工作7日,一天工作10~15个小时,其间还烫伤过手臂。逃亡美国的许国俊娶了一名美国华裔女子,后来因为想念前妻和两个孩子,又与该女子分开。在威奇塔一间临时租用的小公寓里,许国俊和他的前妻过着没车没钱的生活,他的代理律师布雷特一度形容许国俊是“家徒四壁”。2004年9月下旬的一天,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对当地华人社区进行调查时,发现了许国俊的行踪。就是在那间小公寓里,许国俊束手就擒。
3人落网后,余振东选择了与美国调查人员配合并“自愿遣返”中国的道路,而“两许”却拒绝这样做。
不过,执意留美国的结局也注定好不了,因为对“两许案”的起诉是由拉斯韦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提出,担任“两许案”审理的内华达州联邦法院,正是当年余振东受审的法院。而且,两案的主审法官也是同一人———该法院首席法官菲利普·普罗。
中美合作堵死外逃贪官生路
美联社5月6日报道说,这起案件的审理说明,中美在封堵贪官外逃方面的法律合作在进一步深入。
“我们要求那些滥用本国金融系统、通过欺诈手段逃至美国的外国公民,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他们希望用非正当收入在美国过上富裕生活的目的,是没办法实现的。”美国助理首席检察官兰尼·A·布鲁尔在法院公告中称。
这起案件也体现了在跨国案件中各国、各部门通力合作的作用。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振东原本被控诈骗、洗钱等5项罪名,但最终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对他判处144个月的监禁,其原因就在于实施了辩诉交易。余振东案的具体做法是,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与中国包括香港特区执法机关合作,向它们交代有关犯罪事实,劝告余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此做法的另一个目的是迫使余振东自愿遣返。而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一旦余振东自愿回国,国内量刑将不超过在美国所判的刑期。中国司法机关做到了这一点,余振东被判12年监禁。这让美国执法机构消除了顾虑。
事实上,早在2001年11月,中美就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自此,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加强了合作。
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规定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停止其进入美国的审批程序。(汤恩浩)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美国华文媒体分析中美司法合作 称外逃贪官途穷
时间:2006年08月05日22:10我来说两句


有奖评新闻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五月二十三日,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北京举行的公安部与审计署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称,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这些年从境外陆陆续续缉捕到位犯罪嫌疑人320人,涉案直接金额将近700多亿元人民币。 中新社发 武仲林 摄
美国华文媒体分析中美司法合作 称外逃贪官途穷
中新网8月5日电 中国公安部长周永康与美国有关方面近日联合签署中美在联手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条约。这是两国在公共安全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最新进展,也是东西方两个大国为稳定本国与对方国家的社会秩序方面提供了合作的保障。美国《侨报》刊载分析文章称:中美司法合作,外逃贪官途穷。
文章称,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崛起,贪污腐败也成为严重问题。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美国就成为中国一些刑事犯罪分子的避风港。 ',3)">
中美之间第一次以非引渡的方式合作,是两年前把逃到拉斯维加斯的贪官、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押解回中国。美国联邦调查局及海关、移民局携手侦察此案,费时一年多,同时将赃款数百万美元全部封存,移交中国公安部及有关机构。
紧接着,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米勒还在中国与中国公安部谈双方携手合作反恐及打击贪官。
这给从中国逃到美国的贪官以及正想逃到海外的贪官发出信息:即使逃到曾自认为是避风港的美国,也不能保证不被押回中国。
由于中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也不同,双方暂没有建立司法引渡关系,这对合作打击国际犯罪带来一定困难,使犯罪分子有脱逃的机会,也使一些贪赃枉法的当事人有了可乘之机。
在对待一些关键问题上,中美双方有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例如美国采用案例法,使用陪审团审案,充分相信民众对是非、违法与合法的直觉判断。中国运用的是条文法,按照条文进行犯罪的认定和案情审理。但即便有这样重大的区别,两国的司法机构还是努力在执法合作方面取得统一的意见。
文章指出,如今两国以签订条约的形式将这种合作固定下来,使得两国合作打击犯罪分子成为一个制度;同时,给予中美两国企图通过阻隔两国的太平洋而获得避风港的人发出信息——不管在中国或者美国何地,只要涉嫌触犯法律,即便是到天涯海角,有关方面也要追踪到底,将其缉拿归案。
大致说来,中国贪官或犯罪分子在国内犯法之后,总要先将资金偷运到美国,这才有可能使逃到美国之后的生活有着落。而把资金送到美国一般运用这样几个渠道:
第一,通过洗钱的方式将赃款送进美国,这种方式往往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公司贸易、个人携带闯关进入美国。
第二,通过美国的大赌场进行洗钱。由于拉斯维加斯允许大型赌注的赌博,因此,在赌场中会为豪客开设账户,从几十万元到上千万元,都可以在赌场的账户中轻易地进进出出,成为很多贪污犯觊觎的最佳洗钱方式。余振东等人就是在赌场的账户中进行大规模的洗钱后被发现的。
第三种是在美国置业或者进行所谓的投资。由于美国移民法中有一项是投资移民,在美国投资1000万美元即可获得全家移居美国的权利,于是一些人就利用这一方式,将赃款通过投资进入美国,以便获得永久居民资格,再迁移到美国。这样的外逃资金不是一个小数字。
当然,在进行所有的上述活动过程中,将自己的妻子儿女先行设法迁移到美国是一个重要的方法。由于前一段时间中,美国允许外国公司在美国成立跨国公司,公司主管可以以经营商业的理由申请到美国处理业务,使得一部分利用这一简单快捷的移民方式,将自己的家人,有的时候也许是情妇送到美国。从目前遭到司法机关调查的一些不法分子,很多都是这种情况。
在洛杉矶甚至还出现所谓的“二奶村”,即不法分子将非法定的妻子送到美国金屋藏娇,然后找机会全身而退,到美国共享天年。
那么,今后在中美两国签订合作协定之后,中美执法机构会有什么新的举措?笔者相信,犯罪分子最害怕的就是资讯的互通。
一国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逃往他国的时候,该国的执法人员通过两国之间资讯共享的合作,已经获得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资讯,并可以授权该国的执法人员将其逮捕。而一旦嫌疑人被拘留,对方国家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要求押回本国审理,这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以强大的震撼。
在中国,犯法者到了美国以后无法逃避法律制裁;同样地,在美国触犯刑法者,想要逃到中国来避风头的人也不会得到便利。
不久前就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涉嫌杀人,逃回中国,在美国警方配合下,中国同样根据中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以及法庭审理。这样的做法对中美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开端。
未来中美司法合作将进一步走向程序化和规章化,任何想要借太平洋的空间差和时间差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都将无所遁形。
(作者阿凯迪亚、吴琦幸 美籍华人学者、圣塔莫尼克学院中国语言文学教授)
国家预防腐败局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答问
2009年05月07日21: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 题: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李亚杰
因公出国(境)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方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
但是,也有一些党政干部以公务活动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耗费了国家大量资财,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为此,2008年4月份以来,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共10个部门,在全国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了解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情况和《通知》中强调的有关问题,新华社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请谈谈当前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总体情况?
负责人:2008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2008年4月底,中央纪委、外交部等10个部门决定建立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全国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5月初,上述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对专项工作作了部署,明确了开展这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了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和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还取消了一批没有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查处了一批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开展专项工作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因公出国(境)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据统计,2008年,全国持因公护照出国(境)的人数较2007年下降了12.2%。其中,5月到12月开展专项工作期间,全国持因公护照出国(境)的人数较2007年同期下降了18.4%。
新华社记者:我国因公出国(境)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负责人:我国因公出国(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公款出国(境)总量增长过快,耗资巨大。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日益增多,公款出国(境)总量越来越大。在这些公款出国(境)活动中,有一部分是到国(境)外进行一般性考察学习,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国家为此耗费了巨额资财。
二是公款出国(境)旅游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有些因公出国(境)团组公然违反规定,到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境)的停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有的为去风景名胜区旅游,绕道安排行程;有的为了达到公款出国旅游的目的,虚报出国任务,骗取批准;有的编制两套出国日程,一套日程虚列出国公务活动,用于欺骗审批部门,另一套日程是国外实际活动安排,主要甚至全部都是观光旅游;有的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购买或伪造邀请函;有的团组在国外忙于旅游,回国后抄袭别人的考察报告;有的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款出国;有的经常带企业负责人出国,主要目的是由其承担出国旅游、购物等费用;一些单位为了规避审批,组织党政干部用因私护照公款出国旅游;一些学会、协会为了牟利,长期组织党政干部公款出国旅游。
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有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部门对派出部门所报的出国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甚至对明显违反规定的出国(境)申请也予以批准;有的对所审批的团组疏于管理,缺乏监督检查,对出访团组存在的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违规增加出访国家等问题视而不见;有的不履行对出访报告和出访成果的审查评估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予追究;有的纵容所属的外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甚至从中牟利;有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不严,对没有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团组也予以批准;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重视不够,查处不力。
新华社记者:《通知》形成的背景是怎样的?
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2008年底,中央领导同志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中央纪委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再集中抓一年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大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力度,力争使公款出国(境)旅游泛滥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新华社记者:为什么《通知》提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负责人:2008年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明确表示,减少或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出国(境)活动。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带头公款出国(境)旅游。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经济工作最困难、任务最艰巨的一年。各级领导干部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是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必然要求,对于战胜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把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更不得组织、参与各类公款出国(境)活动。
新华社记者:如何理解今年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20%的措施?负责人:2008年4月开展专项工作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因公出国(境)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在因公出国(境)数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对外交流工作依然有效开展,并且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外交成绩。鉴此,《通知》提出今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该措施是合理可行的量化指标,目的是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切实降低国家行政成本,确保资金用到最急需的地方。压缩20%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会阻碍正常的外交活动,更不会影响国家的整体外交。对正常的对外交流和重要的外交活动要从经费上予以保障和支持。
新华社记者: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上采取了什么方法?
负责人:为强化预算约束和经费控制,从源头上封堵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歪风,2008年8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经费审核与外事审批联动、因公出国(境)不得使用预算外资金、因私渠道出国(境)不得用公款报销等内容作了严格规定。这个文件首次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作了全面规范,为切断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来源提供了制度依据。《通知》对这些内容又作了重申和强调。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积极落实《通知》中对因出国(境)经费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和审计署近期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压缩2009年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的通知》,对中央部门出国费等经费预算的压缩方式和测算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新华社记者:审批部门如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负责人: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因公出国(境)审批审核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通知》提出了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强化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清理、规范审批权限,完善审批程序,细化审批标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通知》要求,“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要制定相关细则,对出国任务是否必要,公务活动内容是否合理,邀请函是否真实并符合要求,团组成员构成与出国(境)任务是否匹配,出国(境)路线安排是否合适,经停城市是否必须等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新华社记者:如何理解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批准日程?
负责人:公款出国(境)旅游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一些团组不严格执行批准日程,有的甚至编制两套出国日程,一套日程虚列出国公务活动以骗取批准,另一套日程是国外实际活动安排,主要甚至全部都是观光旅游。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出访团组执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日程,以及完成任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也不能擅自增加访问城市。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新华社记者:为什么《通知》提出要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
负责人:在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时我们发现,一些派出单位的领导对所派出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没有认真把关就盲目批准,还有一些派出单位的领导对派出团组在外活动情况不掌握,对是否完成出访任务、是否取得出访成果不作要求。针对这些现象,《通知》提出要强化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实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措施旨在加强派出单位对所派出国(境)团组的监管,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因公出国(境)团组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行为。
新华社记者:为什么提出要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负责人:在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时我们发现,许多违纪出国(境)团组都存在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购买或伪造邀请函的问题。许多单位与国外单位没有任何联系,但为了能出去“走走看看”,不惜高价购买邀请函。一些旅行社和中介机构在这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有的通过关系搞到邀请函,有的甚至伪造邀请函高价卖给组团单位,还帮助组团单位编造境外公务活动日程,骗取批准,而实际安排的却大多是旅游项目。因此,《通知》指出,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新华社记者:如何做好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人:要加大对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不执行批准日程,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违反规定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的案件;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在追究责任时,既要追究出国(境)团组和审批部门的责任,也要追究团组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对顶风违纪的予以曝光。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剖析,查找出国(境)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新华社记者:如何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制度?
负责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制度是保证。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调查研究,在职责范围内,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如,针对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适用党政纪的问题,专项工作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如何掌握因公出国(境)在外活动情况、保证取得出访成果的问题,专项工作办公室正在研究制定《因公出国(境)情况检查评估试行办法》;针对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禁止;针对加强群众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监督问题,专项工作办公室将研究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通过上述努力,力争在2009年,建立起明确、管用、配套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新华社记者:下一步将怎样开展工作?
负责人: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中央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组团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中央纪委将会同外交部等部门,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顶风违纪案件,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力争通过今年的工作,使公款出国(境)旅游泛滥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贪官外逃玩“三十六计” 公务员大多逾50岁(图)
2009年07月20日06: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去年4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警方押送回中国。资料图

中国贪官外逃玩“三十六计”
今年5月6日,美国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两人配偶分别获刑8年。这一举措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
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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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媒体再度对贪官外逃事件的大量报道,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外逃贪官多为厅局级干部
职业特征。据笔者调查分析,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这说明,第一,必须加强对金融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第二,必须加强对政府部门官员及其亲属出入境的管理。
职位特征。外逃贪官很多是国企的“一把手”,或者是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职员。在国企,这些“一把手”往往同时兼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个职位,一些国企的管理体制成了事实上的“家长制”、“一言堂”,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这些贪官的妻子儿女大多移民海外,手上一般持有因公或因私护照。在政府,外逃者多为厅局级干部,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如海南省粮食局原局长陆万朝。这些“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力,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当然,在外逃贪官中,也有部分小人物,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如建行东莞分行原金库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原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他们之所以能携巨款外逃,主要与其职业有关。
年龄特征。外逃贪官出逃时的年龄呈现行业特征,即:政府公务员,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非政府公务员,大多处于30~50岁年龄段之间。
贪官外逃花样翻新
调虎离山式:大部分贪官在出逃前,就已作好出逃准备。他们事先把亲属安排到国外定居,一旦感觉自己的腐败问题可能被发现,就立即借机潜逃国外。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就是典型。早在案发前,蒋基芳就安排妻子和子女定居美国。
暗渡陈仓式:部分贪官利用本单位或自己的关系,在国外开设分公司,然后把国内资金悄悄转移到国外分公司,自己一般经常往来于国内公司与国外分公司之间。一旦自己的腐败问题被发现,就待在国外不回来。原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就是典型。河南豫港公司是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程早前就利用关系,在新西兰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暗地转移资产,自己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由于腐败行为被发现,程便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
顺手牵羊式:部分贪官在与国外的企业或公司打交道时,往往蓄意与这些企业或公司建立非业务关系的其他亲密关系,然后利用这层关系把亲属转移出境。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就是典型。出逃前,“顺便”利用业务关系,先是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不错的生意关系,接着让妻子和儿子打理那里的生意,并获得了美国绿卡。认为条件成熟,董便于1995年逃往美国。
金蝉脱壳式:部分贪官办理了很多假身份证,然后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或者偷渡到第三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典型。杨及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拥有美国绿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说,一旦她逃到国外,不仅没有海关记录,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过上“安全”生活。
声东击西式:部分贪官为掩人耳目,常常采用声东击西的伎俩,在打算外逃时,刻意掩饰自己的去向,给别人一种自己没有任何异常举动的假象。原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就是典型。案发前,谢炳峰、麦容辉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外逃意向,出逃当天还正常上班。案发后,携带巨额现金,辗转东南亚各地。
假途伐虢式:部分贪官事先在国外安排好了出逃地,但为了出逃时不被发觉出逃地,往往不是直接逃到目的国,而是辗转几个国家,最后才到达出逃目的国。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童言白就是典型。早在几年前,童安排妻子孩子移民到了澳大利亚。2004年1月2日,童从深圳口岸出境,先到达香港,随后转道菲律宾,最后转道澳大利亚,与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会合,整个逃亡之旅可谓假途伐虢,费尽心机。
贪官外逃,最爱逃向哪里
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这些国家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但其风险也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
非洲、拉美、东欧等一些国家,如突尼斯、厄瓜多尔、匈牙利等。这些国家是那些办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国家去。
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这些是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的主要目的地。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上述两种地方是他们所不屑的。他们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
相当多的外逃官员通过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中转,利用香港或新加坡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它国家。如浙江贪官杨秀珠。
(作者为王明高,《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据人民网
公务员外逃多在50岁以上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出逃时年龄为59岁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为58岁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出逃时为57岁
非公务员外逃多在30岁~50岁之间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出逃时为38岁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出逃时为4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