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时彩选号技巧视频:选举违法行为及其防治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48:11
选举违法行为及其防治对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局长 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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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选举的民主化潮流正呈迅速发展之势。但暴露出的选举违法问题也日益严重。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贿选、甚至暴力等情况,使这一原本先进文明的民主制度变成了黑金和流血。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防治,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会破坏我们正在生长的民主制度,妨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历史经验证明,民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以法制为基础,否则会成为暴民、乱民政治。对民主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从制度上去进行规范,从工作上加以防止,使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健康发展。

 

  选举违法行为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选举违法从主体上可分为选民或代表违法和选举的组织者违法。

 

  选民或代表的选举违法:

 

  (1)、贿选。主要是拉票和贿选。在近期的换届选举中,贿选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由于人大代表的政治光环使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拉票和贿选大有发展之势,已成为选举中的突出问题。

 

  有的地方为当个县乡人大代表,少的送包烟,请吃一顿饭。严重的送钱送物,一人发数百元钱。还有的一連几日大摆宴席,公开搞“选举大餐”。贿选有向高处发展的势头,县、市级政府领导人的贿选已有不少。比较典型的有200112月发生在山西运城的案例,某市21名候选人对人大代表进行钱物(现金、毛料、电器等)贿赂,总金额达101万元。共有市委书记在内的120余名涉案官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理乃至法律制裁,这是建国以来比较严重的一起贿选案。20001月山西吉县在人大选举县长过程中,副县长给3位人大代表每人行贿500元,企图当上县长。还有广东某县原县长朱洪茂、陕西省县宝鸡县原副县长郑建中涉嫌贿选县长被撤。

 

  (2)、对候选人进行诽谤、攻击。贿选是收买别人支持自己,贿选的兄弟是打击别人,诽谤攻击候选人使其不能当选。如《中国妇女报》报道,海南三亚出现通过散发传单诽谤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的情况。某地发生用小字报《告全县人民书》攻击县长候选人事件。[1]

 

  (3)、宗派势力影响,或使用敲诈、暴力的手段破坏换届选举。地方宗族势力强大的河南郑州这类案件很多,敲诈多为选民凭借选票强求候选人请客吃饭或是索要财物等等。使用暴力手段的譬如河南郑州候选人雇凶杀害竞争对手及其亲属的案件。有的地方还发生选举械斗案。

  选举组织机关的违法:

 

  (1)错登、漏登选民。由于选举组织者工作不细和公民的职业

 

  和居住情况的复杂性增强,主要是城市、单位人员调动、职工下岗、流动人口增多,出现错登漏登选民现象越来越突出,出现漏登或漏选。如1998年县级选举中,北京就出现北京音乐厅下岗职工和民族饭店下岗职工漏选事件。[2]

 

  (2)分配代表名额和划分选区中的违法。对选区划分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甚至违法。按选举法第12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分别大体相等,不能相差太大。但是,在许多地方,选区的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出现为照顾某些人当选而随意违法划分选区。有的选区小到只有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但是在另一选区(主要是企业公司)有选民2168人,仅选举代表1人,二者之间差距为43倍。在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大的高达35倍,这种为照顾某些领导当选代表随意划分选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玩弄。

 

  代表名额不依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擅自扩大代表名额、预留过多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过大或过小,特别是为照顾领导当选而随意划分选区。

 

  (3)代填选票、纂改选票,有意错误违法统计选票。有的地方选举组织者为了省事不组织投票,工作人员“代劳”填写选票;有的流动票箱满天飞,工作人员就在路上自行代为填票;有的选举组织者为达到让某人当选目的,擅自纂改选票,或有意违法统计选票,有的候选人不足法定票数就被宣布当选,等等情况也时有发生。[3]

 

  (4)千方百计阻挠代表行使提名权和参选权。选举组织者搞指选、派选代表;违反法律规定搞等额选举;禁止和干扰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或者强行要求候选人退出候选,强行宣布合法的选举无效,甚至公然追究参加联合提名的选民或代表的责任,指责他们搞“非组织活动”等等。

 

  (5)、选举程序的“黑箱操作”。“戴帽选举”代表和预留代表名额是选举委员会根据组织的意图操作的结果。提出初步候选人到确立正式候选人的过程更是黑箱操作过程。选举法在候选人提名权的设置上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候选人。由于对选民基本做到了放手提名,因而选民提名的人数常常数倍于、有的数十倍于应选代表人数。提名过程是很民主的。怎么从这么多的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实际中,这个酝酿、讨论、协商的过程,往往是走形式,正式候选人是选举委员会在操纵确定。“以组织手段将选民10人联名的代表候选人“酝酿”下去,以保证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当选”。[4]

 

  正确界定和认识选举违法

 

  选举中违法行为的界定比较困难。随着选举越来越受关注,选举中的“争选”现象增多。如何对待是很值得研究的。要善待选举中的“争选”等活动,不要把候选人与选民正常的沟通:如打个招呼、或在一起吃一顿饭就视为违法、“非组织活动”。另外,等额选举往往使选举流于形式,选民认为自己的选举行为不能对结果发生影响,因而对选举漠不关心。如果要使选举对选民富有吸引力,选举应是比较生动的,候选人踊跃竞选同一个职务,并且只有在选举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时,选民才会改变对选举漠不关心的态度,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生动的选举必然会出现候选人与选民的各种形式的交往,候选人希望借此提高自己的声望,以影响选民的投票,这种争选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正常。

 

  过失违法与破坏选举如何界定等等。如海南省某市某局长竞选副市长,在选举会场,有一个司机闯进来散发小字报,说该局长不能当选副市长,该司机事后以破坏选举罪被判刑一年。司机是否违法值得探讨――。

 

  现阶段民主选举总体上看进步是主流,辩证地看,选举中的违法事件不一定都是坏事。选举违法增多恰恰是和民众重视选举成比例的,正因为选举的重要性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相应地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不符合人们心目中的选举规则的东西就被认为是违法了。从良性循环的角度看,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发展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带来违法。由于我们缺乏民主选举的传统,缺乏和平、民主解决选举争议、选举纠纷的机制和行动,还得从头做起,必须摒弃一些封建的落后的观念意识。对于利益驱动,从好的方面看,这些也可以成为推动选举在内的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的源动力,选举是推选选民意志的代言人的活动,需要这样一种原始的动力,按照自己内生的力量向前发展。这种利益驱动力量非常大,但在我们缺乏民主选举的规则和训练的条件下容易走偏,所以利益驱动是一种值得研究的现象。还有制度上缺失,缺乏相应的规范的竞选,比如缺少必要的公开性和知情权的制度,缺少相应的利益代言人的社会机制。以上因素综合作用造成选举中的违法事件发生。

 

  选举违法行为的对策建议

 

  归纳对选举违法行为的对策措施建议,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选举权的宣传和选举程序的公开性,让公民知道他们的权利和公开程序,这是防治选举违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法律不到位,制度不到位,程序不到位才出现这么些选举违法的现象。如组织选举者封锁消息,不让选民知道选举法的内容和赋予公民的权利,组织者好控制选举和暗箱操作。这种情况在村委会选举中较严重。

 

  二是应进一步研究法律和制度存在的缺陷,如《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对选举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处理措施的问题急需解决。村委会属于自治地区性组织,不能同行业协会那样的自治组织相提并论,它有一定政权职能,在理论上应进一步研究。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司法解释就把村委会成员的贪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又为何不能视为公权力入罪刑法呢?又如对选举中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代表选举法中有规定,但地方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里没有规定,难道政府领导人的选举就没有违法行为吗?所以应完善这些法律,系统完善对选举违行为的处理措施。地方立法可以在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违纪行为的规定上先行一步。在是否对选举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上,虽说在理论上可以依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进行干预,但实践中法院无先例就无法推广,这也应通过立法解决。立法前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手段加以解决。在对选举违法行为的认识和处理上,对公民违法处理得比较多,对组织者违法的处理比较少,难度也比较大。因此要增加从制度上约束组织行为违法的研究。还有要善待公民的违法行为,不要动不动把选民有点违规违法的就铛锒入狱。有的选民违法是对选举组织者违法的不满和反抗,组织者违法在前,不加处理,只抓公民的违法是很不公平的。

 

  三是除完善法律外,建议建立选举纠纷的救济机构。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应加强司法处理选举纠纷的救济措施,可考虑法院在选举时设立一个临时的选举纠纷审判庭,有一套特殊的程序及时解决选举纠纷。也可考虑选举机构的专门化问题,例如由县级人大设立专门选举机构,组织选举和处理各种选举事务,其中包括处理选举纠纷。

 

  四是针对有些地方搞规定、办法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对抗选举法的情况,应当加强宪法审查机制,及时解决违反宪法和选举法的土办法的问题。现在,一些地方在选举时搞选举办法或细则对选民或代表的选举权利进行限制,如限制代表的提名权或被提名权等。还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启动对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地方人大选举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是否符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审查。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文件的监督审查,特别是对每次选举时的选举办法注意审查,发现违法的应及时纠正。

 


 

[1] 《中国妇女报》1998年4月23日报道。

[2] 1998年底,北京音乐厅由于中央乐团发包给个人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对职工和下岗人员的管理责任认识不同,导致16名下岗职工没有参加选举。民族饭店15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因转移档案关系导致未能参加投票。

[3]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在1998年区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工作人员没有召开选民大会就代填了大多数选票。《广州日报》1999126日报道,浙江省缙云县在1997年底选举人大代表时,某镇的一个选区,工作人员把流动票箱带回家纂改选票。

[4] 参见史为民、雷兢璇著《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第42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来源:     时间: 2005-6-24    本网站发布时间: 2005-6-24